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构成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按照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可以进行如下划分:
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次
二、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三大类:工程、货物、服务
四、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五、《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共6章68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例:货物类项目,中标金额2100万元,计算中标服务费。 100*1.5%=1.5万元
(500-100)*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 (2100-1000)*0.5%=5.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5.5=15.4万元
第三章 招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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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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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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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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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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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① 行政处罚的设定。(P110)
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② 行政复议。(P113)
1) 时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 管辖: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 行政诉讼。(P116~117)
1) 时限:对复议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 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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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仲裁的基本原则。(P119~121)
1) 基本原则;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3) 仲裁庭的组成。
② 民事诉讼。(P122~123)
1) 基本制度;
2) 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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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 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其承担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整体性2)双重性3)局限性
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双罚制
8.2 招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1)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
况
2) 泄露标底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
4)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 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书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标无效,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重新订立合同、在其余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重新招标)2)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
2)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4)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
况
6) 泄露标底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
8) 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书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4)行政处分5)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特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 中标无效(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赔偿损失
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4)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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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直接人员
处单位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投标资格
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直接
人员处单位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
3) 转包,肢解项目分包,违规分包等,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 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2-5年投标资格
5) 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监查部门可以处1万以上20
万以下罚款。
投标人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罚款6)取消参加投标资格7)没收投标保证金8)对违法行为公告
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 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徒刑)
2) 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上有期徒刑;特严重的,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3) 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徒刑)
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和中标无效;行政责任: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任人员罚款,取消代理资格,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警告、没收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警告、取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刑事法律责任方式:承担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8.3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P138-143)
第九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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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合同法: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没有公开)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招标人人发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文件为要约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到达,并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工程监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生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三种
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可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当事人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变更、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转让中应当注意,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程序完成之后方为生效。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争议的解决:协商(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调解、仲裁、诉讼 9.3 民法通则
① 委托代理的连带责任。(P173) 1) 委托书授权不明; 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3)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 4) 代理事项违法。 ② 诉讼时效。(P175~176) 1) 期间为1年的情形; 2) 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4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4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建筑法》
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① 投融资管理。(P177)
1) 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为备案制。
2)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3)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②《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③ 承发包的禁止性规定。(P184~185)
1)发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限定发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2)承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主体结构分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再分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商。)
④ 承发包的连带责任。(P188)
1) 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分承包可分为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9.5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
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P200) 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P203~204)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8)价款支付;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③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P204)
第十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10.1 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10.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种类和方式
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构成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按照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可以进行如下划分:
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次
二、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三大类:工程、货物、服务
四、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五、《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共6章68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例:货物类项目,中标金额2100万元,计算中标服务费。 100*1.5%=1.5万元
(500-100)*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 (2100-1000)*0.5%=5.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5.5=15.4万元
第三章 招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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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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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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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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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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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① 行政处罚的设定。(P110)
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② 行政复议。(P113)
1) 时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 管辖: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 行政诉讼。(P116~117)
1) 时限:对复议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 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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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仲裁的基本原则。(P119~121)
1) 基本原则;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3) 仲裁庭的组成。
② 民事诉讼。(P122~123)
1) 基本制度;
2) 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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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 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其承担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整体性2)双重性3)局限性
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双罚制
8.2 招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1)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
况
2) 泄露标底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
4)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 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书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标无效,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重新订立合同、在其余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重新招标)2)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
2)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4)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
况
6) 泄露标底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
8) 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书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4)行政处分5)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特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 中标无效(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赔偿损失
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4)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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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直接人员
处单位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投标资格
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直接
人员处单位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
3) 转包,肢解项目分包,违规分包等,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 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2-5年投标资格
5) 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监查部门可以处1万以上20
万以下罚款。
投标人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罚款6)取消参加投标资格7)没收投标保证金8)对违法行为公告
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 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徒刑)
2) 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上有期徒刑;特严重的,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3) 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徒刑)
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和中标无效;行政责任: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任人员罚款,取消代理资格,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警告、没收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警告、取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刑事法律责任方式:承担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8.3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P138-143)
第九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30
9.2 合同法: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没有公开)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招标人人发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文件为要约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到达,并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工程监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生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三种
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可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当事人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变更、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转让中应当注意,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程序完成之后方为生效。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争议的解决:协商(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调解、仲裁、诉讼 9.3 民法通则
① 委托代理的连带责任。(P173) 1) 委托书授权不明; 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3)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 4) 代理事项违法。 ② 诉讼时效。(P175~176) 1) 期间为1年的情形; 2) 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4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4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建筑法》
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① 投融资管理。(P177)
1) 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为备案制。
2)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3)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②《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③ 承发包的禁止性规定。(P184~185)
1)发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限定发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2)承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主体结构分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再分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商。)
④ 承发包的连带责任。(P188)
1) 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分承包可分为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9.5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
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P200) 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P203~204)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8)价款支付;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③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P204)
第十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10.1 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10.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种类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