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定位模糊
根据1993年《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但其具体条款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功能缺位。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将内部审计管理归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署2003年2月发布第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由于各种法规政出多门,衔接不配套,内部审计定位模糊。
西方国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合理,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独立性较强。而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表面上是对董事会负责,实质上受经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制约和影响,独立性差,甚至部分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领导,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受托经济责任要求内部审计拥有较强独立性,其独立性受到企业文化、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法律环境、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等制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观念转变缓慢,部分公司只是所有制形式上的改变,而其内部组织机构及其管理模式并没有彻底转变;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汉不完全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履行不力;公司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即使公司内部设置了审计机构、配备了审计人员,就大部分公司而言,不能
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定位模糊
根据1993年《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但其具体条款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功能缺位。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将内部审计管理归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署2003年2月发布第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由于各种法规政出多门,衔接不配套,内部审计定位模糊。
西方国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合理,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独立性较强。而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表面上是对董事会负责,实质上受经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制约和影响,独立性差,甚至部分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领导,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受托经济责任要求内部审计拥有较强独立性,其独立性受到企业文化、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法律环境、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等制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观念转变缓慢,部分公司只是所有制形式上的改变,而其内部组织机构及其管理模式并没有彻底转变;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汉不完全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履行不力;公司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即使公司内部设置了审计机构、配备了审计人员,就大部分公司而言,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