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①本罪的既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构成既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不影响成立既遂。
②本罪的绝对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险犯。
犯罪手段:暴力。
犯罪对象: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服务员和乘客。
第四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特殊物品时,不定普通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主观方面:故意。如果没有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物品的故意,而盗窃、抢夺、抢劫的物品中有这些特殊物品,不定本罪。如果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类——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触犯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4.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存在竞合。只要是因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定本罪。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节中,除了危险驾驶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故意之外,其他犯罪都是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都是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销售金额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构成未遂。
2.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刑法第141条——第148条) 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刑法第140条与第141条——第148条发生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处理。
第二节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若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2.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刑法第154条变相走私、刑法第155条间接走私。
★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犯罪的,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第159条的区别:前者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者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2.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主体: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
(2)客观方面: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3)本罪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3.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④数额较大。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
4.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5.《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6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主观方面: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6.刑法第165条——第169条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人员。
其中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还要求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7.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主体:特殊主体,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即: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8.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利用职务便利,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被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1)包括伪造人民币和伪造外国货币。
(2)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吸收犯)
2.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对方是否知道真相。
以假币还债的,如果对方明知,属于出售假币和购买假币。
如果对方不知道是假币,则属于使用假币。
3.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息差,从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针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是不特定的人群,其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为了利用金融票证进行诈骗,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通常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金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
6.刑法第191条洗钱罪:
上游犯罪有7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上游犯罪是这7类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是这7种之外的其他犯罪的,定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本节规定的8种犯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定诈骗罪。
2.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不特定的人群集资。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的对象特定,人数较少。
3.本节第193条—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式的规定,在司法考试中,容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定合同诈骗罪,仍是单位犯罪。
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三)骗取信用证;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
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
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暴力抗税致人轻伤,仍然定抗税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1)已注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侵犯著作权罪: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客观方面的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
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或合法途径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抢劫、诈骗他人的商业秘密。
4.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5.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定侵犯著作权罪。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2.虚假广告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串通投标罪: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
4.合同诈骗罪:本罪利用的合同应是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写下借条骗取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6.非法经营罪:
(1)立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
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后逃匿,应构成诈骗罪。)
7.强迫交易罪:
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会发生本罪。
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
★本章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抗税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1)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行为人自杀未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处理。
(3)行为人与他人相约自杀,但对方没有勇气或者没有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为人先把自己杀死再自杀;行为人把对方杀死后,自杀未遂的,属于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对方自杀而行为人没有自杀的,属于诱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过失致人死亡,但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自己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现役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
伤害自己身体的,构成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罪中,出卖自己器官的人是自愿的。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强奸罪
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 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都构成强奸罪。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状态下不违背其意志的除外。
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某种不健康心理。 侮辱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的名誉。
8.非法拘禁罪
★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包括: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9.绑架罪
★既遂的标准:只要将人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是否提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是否实际获取财物或是否实际满足某种要求,不影响构成既遂。
★处罚:犯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以绑架罪与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
10.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区别的关键: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非法拘禁、侮辱、强奸、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第241条第6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2.诬告陷害罪
(1)捏造犯罪事实。
(2)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3)主观方面: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单位告发,就构成既遂。至于被诬告者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成立既遂。
13.侮辱罪、诽谤罪
两罪是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1)主体: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有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
(2)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5.侵犯通信自由罪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犯罪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刑法第253条第2款 :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从中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17.破坏选举罪
(1)本罪发生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
(2)犯罪手段: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18.重婚罪:
(1)法律重婚(2)事实重婚。
主观方面:故意。
19.拐骗儿童罪:
主观方面:以收养或役使为目的。
20.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行
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则组织者与被组织者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组织者构成间接正犯。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
★刑法第263条:
犯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指抢劫3次以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故意、过失)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具备劫取到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转化的抢劫罪
(1)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2)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盗窃罪
★有5种情况可以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
(1)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指一次就达到“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指一年时间内盗窃3次以上。不要求数额较大)
(3)入户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4)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5)扒窃(不要求次数、数额,也不要求携带凶器)
★既遂的标准:失控说。只要行为人使财物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为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盗窃网上虚拟财产的,定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诈骗罪: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特殊诈骗罪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抢夺罪 ◆抢劫罪是对人使用暴力,抢夺罪是对物使用暴力。
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行为人不必亮出凶器,即以抢劫罪论处。)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飞车抢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五、侵占罪
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六、职务侵占罪: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七、挪用资金罪
★客观方面:(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1万元至3万元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5千元至2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归个人使用”:
①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7种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将救灾款用于建办公大楼。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九、敲诈勒索罪:
◆威胁、要挟的内容通常有: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要挟;以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相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
★客观方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非物质性利益)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本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其他二罪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6.聚众斗殴罪:
“聚众”指纠集3人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绑架、放火、杀人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9.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0.赌博罪:
(1)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
(2)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开设赌场罪: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①本罪的既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构成既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不影响成立既遂。
②本罪的绝对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险犯。
犯罪手段:暴力。
犯罪对象: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服务员和乘客。
第四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特殊物品时,不定普通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主观方面:故意。如果没有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物品的故意,而盗窃、抢夺、抢劫的物品中有这些特殊物品,不定本罪。如果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类——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触犯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4.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存在竞合。只要是因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定本罪。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节中,除了危险驾驶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故意之外,其他犯罪都是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都是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销售金额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构成未遂。
2.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刑法第141条——第148条) 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刑法第140条与第141条——第148条发生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处理。
第二节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若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2.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刑法第154条变相走私、刑法第155条间接走私。
★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犯罪的,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第159条的区别:前者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者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2.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主体: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
(2)客观方面: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3)本罪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3.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④数额较大。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
4.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5.《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6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主观方面: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6.刑法第165条——第169条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人员。
其中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还要求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7.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主体:特殊主体,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即: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8.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利用职务便利,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被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1)包括伪造人民币和伪造外国货币。
(2)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吸收犯)
2.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对方是否知道真相。
以假币还债的,如果对方明知,属于出售假币和购买假币。
如果对方不知道是假币,则属于使用假币。
3.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息差,从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针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是不特定的人群,其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为了利用金融票证进行诈骗,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通常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金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
6.刑法第191条洗钱罪:
上游犯罪有7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上游犯罪是这7类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是这7种之外的其他犯罪的,定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本节规定的8种犯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定诈骗罪。
2.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不特定的人群集资。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的对象特定,人数较少。
3.本节第193条—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式的规定,在司法考试中,容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定合同诈骗罪,仍是单位犯罪。
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三)骗取信用证;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
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
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暴力抗税致人轻伤,仍然定抗税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1)已注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侵犯著作权罪: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客观方面的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
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或合法途径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抢劫、诈骗他人的商业秘密。
4.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5.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定侵犯著作权罪。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2.虚假广告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串通投标罪: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
4.合同诈骗罪:本罪利用的合同应是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写下借条骗取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6.非法经营罪:
(1)立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
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后逃匿,应构成诈骗罪。)
7.强迫交易罪:
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会发生本罪。
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
★本章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抗税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1)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行为人自杀未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处理。
(3)行为人与他人相约自杀,但对方没有勇气或者没有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为人先把自己杀死再自杀;行为人把对方杀死后,自杀未遂的,属于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对方自杀而行为人没有自杀的,属于诱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过失致人死亡,但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自己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现役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
伤害自己身体的,构成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罪中,出卖自己器官的人是自愿的。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强奸罪
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 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都构成强奸罪。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状态下不违背其意志的除外。
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某种不健康心理。 侮辱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的名誉。
8.非法拘禁罪
★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包括: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9.绑架罪
★既遂的标准:只要将人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是否提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是否实际获取财物或是否实际满足某种要求,不影响构成既遂。
★处罚:犯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以绑架罪与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
10.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区别的关键: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非法拘禁、侮辱、强奸、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第241条第6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2.诬告陷害罪
(1)捏造犯罪事实。
(2)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3)主观方面: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单位告发,就构成既遂。至于被诬告者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成立既遂。
13.侮辱罪、诽谤罪
两罪是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1)主体: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有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
(2)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5.侵犯通信自由罪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犯罪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刑法第253条第2款 :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从中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17.破坏选举罪
(1)本罪发生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
(2)犯罪手段: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18.重婚罪:
(1)法律重婚(2)事实重婚。
主观方面:故意。
19.拐骗儿童罪:
主观方面:以收养或役使为目的。
20.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行
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则组织者与被组织者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组织者构成间接正犯。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
★刑法第263条:
犯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指抢劫3次以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故意、过失)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具备劫取到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转化的抢劫罪
(1)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2)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盗窃罪
★有5种情况可以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
(1)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指一次就达到“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指一年时间内盗窃3次以上。不要求数额较大)
(3)入户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4)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5)扒窃(不要求次数、数额,也不要求携带凶器)
★既遂的标准:失控说。只要行为人使财物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为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盗窃网上虚拟财产的,定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诈骗罪: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特殊诈骗罪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抢夺罪 ◆抢劫罪是对人使用暴力,抢夺罪是对物使用暴力。
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行为人不必亮出凶器,即以抢劫罪论处。)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飞车抢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五、侵占罪
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六、职务侵占罪: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七、挪用资金罪
★客观方面:(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1万元至3万元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5千元至2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归个人使用”:
①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7种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将救灾款用于建办公大楼。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九、敲诈勒索罪:
◆威胁、要挟的内容通常有: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要挟;以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相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
★客观方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非物质性利益)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本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其他二罪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6.聚众斗殴罪:
“聚众”指纠集3人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绑架、放火、杀人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9.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0.赌博罪:
(1)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
(2)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开设赌场罪: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