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

此案的原告是四川一农民工。2004年12月17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工地上施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经医院两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三段,右耳听力完全丧失,左耳听力逐渐下降,伴有长期头晕、头痛。

事故发生后,被告故意隐瞒事故不报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而是在原告治疗未痊愈神志不清又毫无法律意识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在所谓的“赔偿协议”上签字。按照此协议原告只得到七千元的赔偿,但事实上原告病情情况还需继续治疗其家庭又十分困难妻子下岗待业在家,女儿才9岁,父母已近70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七千元根本无法满足原告因工伤遭受的经济损失。

显然 2005年4月23日的赔偿协议是被告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原告鉴定的,协议的内容严重不公平,缺失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依法实属无效。于是原告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索赔申请,因证据不足当地劳动局没有受理。因被告是注册在上海的公司于是原告只身来到上海寻找被告住所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上海市工商局查询到被告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于是原告向青浦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认定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要求认定工伤首先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要打一场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就这样原告向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此案后,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的顾少华律师本着为民服务,无私无偿的原则积极准备材料,调查取证。先到工商登记部门详细查阅了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得知被告登记注册地在青浦区赵屯镇赵中路785号之后亲自到实地查找被告下落,一看被告早已不在此地经营办公,没有任何人,似乎所有的线索都断了。这种情形下顾律师尝试通过网络查找被告,终于找到被告现在搬迁到了江苏省昆山市。随即顾律师把地址信息转告给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通知给被告却又遭退信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支持。原告不服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提供法律援助,顾律师也继续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曾为工地上的每位农民工购买过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原告的保险而且原告的保险金已经被被告领掉。据此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同意并委托外地相关人民法院协助调查,但没有调查结果。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也没有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被告在保险公司为原告投过意外伤害险并已理赔,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因一审法院调查没有结果而致使原告因缺乏证据而败诉。因此,原告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继续要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和顾律师继续依法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顾律师提出原告可以亲自到之前工作地去找有关保险公司请求查找有关的保险单等凭证。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终于将一份保险单及一份被告出具的保险公司的声明书给了原告。在二审开庭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这二份在一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二份证据立即引起了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的重视经二审法院承办法官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原告提供的这二份新证据属实,同时又调查取得由被告盖章的原告的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在被告继续退信又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经过公告传唤后缺席开庭审理并根据调查得到的充分证据终审判决撤销青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费300元及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至此,原告这一场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一波三折之后终于以原告的获胜而结束。但正象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讲的,劳动关系确立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后才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真是好事多磨,原告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几次向青浦区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却均被告知已过时效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原告再次找到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顾律师,顾律师当即先行介入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情提供法律帮助。经过顾律师多次正式书面申请并详细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最终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二个月后书面认定原告是工伤。之后经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拿着这些材料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工伤赔偿款,在顾律师与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无私帮助下最终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七万元,原告今后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

七万元对于一个家有未成年孩子和年迈母亲,且夫妻双双下岗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一种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说是救命的钱。如果原告没有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如果没有援助律师的鼎力相助,原告可能会因为之前一时糊涂所签的“赔偿协议”而抱憾终生。

此案的原告是四川一农民工。2004年12月17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工地上施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经医院两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三段,右耳听力完全丧失,左耳听力逐渐下降,伴有长期头晕、头痛。

事故发生后,被告故意隐瞒事故不报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而是在原告治疗未痊愈神志不清又毫无法律意识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在所谓的“赔偿协议”上签字。按照此协议原告只得到七千元的赔偿,但事实上原告病情情况还需继续治疗其家庭又十分困难妻子下岗待业在家,女儿才9岁,父母已近70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七千元根本无法满足原告因工伤遭受的经济损失。

显然 2005年4月23日的赔偿协议是被告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原告鉴定的,协议的内容严重不公平,缺失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依法实属无效。于是原告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索赔申请,因证据不足当地劳动局没有受理。因被告是注册在上海的公司于是原告只身来到上海寻找被告住所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上海市工商局查询到被告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于是原告向青浦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认定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要求认定工伤首先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要打一场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就这样原告向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此案后,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的顾少华律师本着为民服务,无私无偿的原则积极准备材料,调查取证。先到工商登记部门详细查阅了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得知被告登记注册地在青浦区赵屯镇赵中路785号之后亲自到实地查找被告下落,一看被告早已不在此地经营办公,没有任何人,似乎所有的线索都断了。这种情形下顾律师尝试通过网络查找被告,终于找到被告现在搬迁到了江苏省昆山市。随即顾律师把地址信息转告给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通知给被告却又遭退信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支持。原告不服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提供法律援助,顾律师也继续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曾为工地上的每位农民工购买过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原告的保险而且原告的保险金已经被被告领掉。据此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同意并委托外地相关人民法院协助调查,但没有调查结果。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也没有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被告在保险公司为原告投过意外伤害险并已理赔,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因一审法院调查没有结果而致使原告因缺乏证据而败诉。因此,原告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继续要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和顾律师继续依法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顾律师提出原告可以亲自到之前工作地去找有关保险公司请求查找有关的保险单等凭证。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终于将一份保险单及一份被告出具的保险公司的声明书给了原告。在二审开庭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这二份在一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二份证据立即引起了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的重视经二审法院承办法官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原告提供的这二份新证据属实,同时又调查取得由被告盖章的原告的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在被告继续退信又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经过公告传唤后缺席开庭审理并根据调查得到的充分证据终审判决撤销青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费300元及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至此,原告这一场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一波三折之后终于以原告的获胜而结束。但正象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讲的,劳动关系确立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后才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真是好事多磨,原告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几次向青浦区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却均被告知已过时效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原告再次找到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顾律师,顾律师当即先行介入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情提供法律帮助。经过顾律师多次正式书面申请并详细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最终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二个月后书面认定原告是工伤。之后经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拿着这些材料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工伤赔偿款,在顾律师与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无私帮助下最终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七万元,原告今后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

七万元对于一个家有未成年孩子和年迈母亲,且夫妻双双下岗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一种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说是救命的钱。如果原告没有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如果没有援助律师的鼎力相助,原告可能会因为之前一时糊涂所签的“赔偿协议”而抱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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