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 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就决定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与劳动部相比,人事部的设立要稍晚一些。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为了避免在人事的管理上出现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的情况,1950年9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等。 1954年9月,国务院成立,并设立国务院劳动部。而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不再设人事部。改为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直到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五年后,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0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上届政府推行大部制,人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 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者单位:北京中联恒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 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就决定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与劳动部相比,人事部的设立要稍晚一些。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为了避免在人事的管理上出现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的情况,1950年9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等。 1954年9月,国务院成立,并设立国务院劳动部。而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不再设人事部。改为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直到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五年后,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0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上届政府推行大部制,人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 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者单位:北京中联恒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