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办安全 [2010]88号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
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用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会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附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
保障工作规定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3
第三章 保障工作方案制定 ............................... 7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隐患治理 ............................. 9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 ............................. 8
第六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 9
第七章 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 131
第八章 用电安全管理 ................................. 141
第九章 电力应急管理 ................................. 153
第十章 电力安全保障实施 ............................. 164 第十一章 电力安全保障监管 ........................... 186 第十二章 附则 ....................................... 197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四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重大活动期间发电、输电、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职责。 重点用户是安全用电的责任主体,承担重大活动期间其产权范围内的变压器、线路、自备应急电源等用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职责。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应急机制建立等工作。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落实保障工作方案、人员到岗到位、重要电力设施及用电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现场保障、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报告等工作。
总结阶段,主要包括工作评估总结、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和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常态机制,推进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资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九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监管机构、重大活动举办方等相关单位应当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提出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五)协助重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督促重点用户进行隐患整改,开展重点用户供电服务工作;
(六)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落实重大活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四)建立安全用电应急机制,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涉及用电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监管机制,协调、指导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监督检查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大活动举办地人民政府,解决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保障工作方案制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保障总体工作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总体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组织机构、重要电力设施范围、分阶段重点工作、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总体工作方案基础上,针对生产专业和生产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根据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主要有:
(一)调度运行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大活动期间电网运行
方式安排、供(配)电设施接线方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等;
(二)设备运行专项方案:内容包括电力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设备运行维护措施等;
(三)供电服务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点用户的基本情况、供电服务措施等;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点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敏感信息管控措施、实时监测措施等;
(五)安全保卫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要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范围和标准、现场看护安排、巡视检查制度等;
(六)配套电力工程建设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配套电力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安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大负荷试验方案等。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主要有:
(一)生产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要发电厂范围、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设备运行维护措施等。水力发电企业还应当包括大坝、水库运行安全相关内容;
(二)物资保障专项方案:内容包括煤、气、油、化学用品等生产物资供应保障措施;
(三)厂区安全保卫专项方案:内容包括主厂房、升压站、制氢站、油区、灰坝、水电站大坝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现场看护安排、巡视检查制度等;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点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敏感信息管控措施、实时监测措施等;
(五)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内容包括环保设备在线运行保障措施、污染物减排措施等。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可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要求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对专项方案内容进行调整,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专项方案。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安全评估:
(一)电网运行风险评估:对影响主配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因素和环节进行评估;
(二)设备运行安全评估:对输电、变电、配电设施的健康状况、运行环境等进行评估;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对重要网络、重要应用系统、门户网站、电子邮件及网络互联接口等方面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四)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队伍、技术装备、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五)用电安全评估:对重点用户运行管理、人员资质、设备状况、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安全评估:
(一)设备运行安全评估:对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相关涉网设备等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运行环境等进行评估;
(二)燃料保障能力评估:对发电用煤、油、气等燃料的供应风险、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危险源安全状况评估: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企业内部确认的其他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对重要网络、重要应用系统、门户网站、电子邮件及网络互联接口等方面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风险评估:对大坝及附属水工结构状况、防洪度汛、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六)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队伍、技术装备、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安全评估工作,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可能影响重大活动供电安全的隐患,应当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重大活动安全评估和隐患整改情况向电力监管机构及时报告。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
保障要求,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策略和防护措施,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策略配置、网络边界完整性防护、网络设备和服务器配置、病毒防护和操作系统补丁升级、应用系统账户口令管理、机房出入人员管理及系统维护操作登记、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及数据备份、应急响应与灾难恢复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区防御策略要求,落实网络互联接口管控、网站入侵防护和病毒木马防治措施,开展对互联网出口、对外服务业务系统和终端计算机的安全监测。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其他非常规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并将有关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重大活动相关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进行重点安全防护,严格网络设备安全配置策略,安装系统补丁,开展容灾备份,落实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措施,及时分析日志。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等级保护要求,开展为重大活动提供服务的电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工作。
第六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机制,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因素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与公安(武警)、当地群众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重大活动的时段安排和重要电力设施对重大活动可靠供电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电力设施的保卫方式。
(一)警企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公安(武警)人员与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联合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公安(武警)人员、企业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二)专群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本单位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三)企业自防。电力企业组织本单位生产操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对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需要实行警企联防的重要电力设施名单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大电力设施物防投入,加固、修
缮重要电力生产场所防护体,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并对安保器材、防暴装置的发放、使用和维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高压脉冲电网、远红外报警等技防系统,并保证技防系统正确投入使用。
电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重要变电站、发电厂重点部位等生产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保安监控系统,实现多方监控。
第三十二条 重要电力生产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和现场准入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重要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 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掌握配套电力工程建设情况,做好其接入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配套电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新投产设备的传动试验等工作,对新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并创造条件对新设备进行大负荷试验。
第三十七条 重大活动举办方应当为配套电力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活动举办方选择活动举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满足保安负荷用电要求的场所。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场所,重大活动举办方应当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建设临时电力工程、租赁应急电源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三十九条 重点用户应当掌握用电设施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变(配)电设备清册、电气接线图、设备试验报告、二次设备整定参数等档案资料,并按照供电企业需要向其提供。
第四十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用电设施运行方案、安全保卫措施等,明确活动期间用电设施操作要求、巡视检查规定、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方式,保证用电安全。
第四十一条 重点用户应当对用电设施的运行方式、运行环境、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重点用户应当开展用电设施隐患排查和预防性试验,并创造条件进行大负荷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供电企业应当对上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三条 重点用户电气运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用电设施运行维护需要,电气运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举办方应当协调解决重点用户在用电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监督重点用户对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服务,提出安全用电建议,督促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指导重点用户维护维修用电设施,协助重点用户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九章 电力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重点用户停电事件、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防自然灾害、燃料供应紧缺事件、防外力破坏和恐怖袭击、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配置应急队伍及装备,足额储备应急物资。
电力安全保障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应当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实施前落实到位。
第五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电力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气象信息、自然灾害情况,研判电网负荷变化趋势,适时发布电力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重点用户应当编制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经常举办重大活动、经常为重大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并定期维护。
第五十四条 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重点用户供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受到影响的重点用户应当及时启动自备应急电源,保证保安负荷用电。当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失效时,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十章 电力安全保障实施
第五十五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需要,提前完成保障准备工作。
重大活动开始前,电网企业应当适时安排相关电网保持全接线、全保护运行方式,不安排设备计划检修和调试。
第五十六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按照重大活动安排及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及时启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并保证各项方案、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十七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实时监视、监测电力系统和用电设施运行状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重要电力设施、用电设施特巡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五十八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跟踪掌握重大活动举办期间自然灾害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电力设施、用电设施故障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事件发生。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应当深入现场,指挥、协调、监督本单位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实施;生产运行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保证应急物资、应急车辆、常用备件保持随时可调、可用状态。
第六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实时监测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信息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稳定,防止敏感信息泄漏。
第六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电力生产事故,发电、输电、供电设备故障情况;
(三)重点用户可靠供电情况,供电服务开展情况;
(四)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
(六)自然灾害及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电力安全保障活动的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发布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第十一章 电力安全保障监管
第六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了解电力企业、重点用户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监管要求。
第六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任务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保障工作范围及时限、工作要求、应急措施、监管措施等。
第六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电力企业、重点用户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编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报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发电燃料供应、重点用户用电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期间,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并向电监会报告。
第六十九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期间,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和12398电话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随时保持与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电力企业的沟通联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总结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经验,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组织的重要活动,电力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将上述电力安全保障任务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重点用户”,是指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以及可能对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用电单位。
(二)“重要电力设施”,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相关的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电力调度中心、电力应急中心等电力设施或场所。
(三)“配套电力工程”,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
第七十三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电力 保障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务院应急办,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办安全 [2010]88号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
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用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会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附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
保障工作规定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3
第三章 保障工作方案制定 ............................... 7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隐患治理 ............................. 9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 ............................. 8
第六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 9
第七章 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 131
第八章 用电安全管理 ................................. 141
第九章 电力应急管理 ................................. 153
第十章 电力安全保障实施 ............................. 164 第十一章 电力安全保障监管 ........................... 186 第十二章 附则 ....................................... 197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四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重大活动期间发电、输电、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职责。 重点用户是安全用电的责任主体,承担重大活动期间其产权范围内的变压器、线路、自备应急电源等用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职责。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应急机制建立等工作。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落实保障工作方案、人员到岗到位、重要电力设施及用电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现场保障、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报告等工作。
总结阶段,主要包括工作评估总结、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和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常态机制,推进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资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九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监管机构、重大活动举办方等相关单位应当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提出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五)协助重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督促重点用户进行隐患整改,开展重点用户供电服务工作;
(六)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落实重大活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四)建立安全用电应急机制,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涉及用电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监管机制,协调、指导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监督检查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大活动举办地人民政府,解决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保障工作方案制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保障总体工作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总体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组织机构、重要电力设施范围、分阶段重点工作、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总体工作方案基础上,针对生产专业和生产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根据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主要有:
(一)调度运行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大活动期间电网运行
方式安排、供(配)电设施接线方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等;
(二)设备运行专项方案:内容包括电力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设备运行维护措施等;
(三)供电服务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点用户的基本情况、供电服务措施等;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点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敏感信息管控措施、实时监测措施等;
(五)安全保卫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要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范围和标准、现场看护安排、巡视检查制度等;
(六)配套电力工程建设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配套电力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安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大负荷试验方案等。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主要有:
(一)生产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要发电厂范围、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设备运行维护措施等。水力发电企业还应当包括大坝、水库运行安全相关内容;
(二)物资保障专项方案:内容包括煤、气、油、化学用品等生产物资供应保障措施;
(三)厂区安全保卫专项方案:内容包括主厂房、升压站、制氢站、油区、灰坝、水电站大坝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现场看护安排、巡视检查制度等;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重点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敏感信息管控措施、实时监测措施等;
(五)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内容包括环保设备在线运行保障措施、污染物减排措施等。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可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要求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对专项方案内容进行调整,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专项方案。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安全评估:
(一)电网运行风险评估:对影响主配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因素和环节进行评估;
(二)设备运行安全评估:对输电、变电、配电设施的健康状况、运行环境等进行评估;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对重要网络、重要应用系统、门户网站、电子邮件及网络互联接口等方面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四)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队伍、技术装备、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五)用电安全评估:对重点用户运行管理、人员资质、设备状况、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安全评估:
(一)设备运行安全评估:对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相关涉网设备等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运行环境等进行评估;
(二)燃料保障能力评估:对发电用煤、油、气等燃料的供应风险、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危险源安全状况评估: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企业内部确认的其他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对重要网络、重要应用系统、门户网站、电子邮件及网络互联接口等方面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风险评估:对大坝及附属水工结构状况、防洪度汛、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六)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队伍、技术装备、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安全评估工作,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可能影响重大活动供电安全的隐患,应当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重大活动安全评估和隐患整改情况向电力监管机构及时报告。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
保障要求,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策略和防护措施,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策略配置、网络边界完整性防护、网络设备和服务器配置、病毒防护和操作系统补丁升级、应用系统账户口令管理、机房出入人员管理及系统维护操作登记、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及数据备份、应急响应与灾难恢复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区防御策略要求,落实网络互联接口管控、网站入侵防护和病毒木马防治措施,开展对互联网出口、对外服务业务系统和终端计算机的安全监测。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其他非常规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并将有关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重大活动相关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进行重点安全防护,严格网络设备安全配置策略,安装系统补丁,开展容灾备份,落实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措施,及时分析日志。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等级保护要求,开展为重大活动提供服务的电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工作。
第六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机制,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因素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与公安(武警)、当地群众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重大活动的时段安排和重要电力设施对重大活动可靠供电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电力设施的保卫方式。
(一)警企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公安(武警)人员与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联合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公安(武警)人员、企业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二)专群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本单位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三)企业自防。电力企业组织本单位生产操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对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需要实行警企联防的重要电力设施名单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大电力设施物防投入,加固、修
缮重要电力生产场所防护体,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并对安保器材、防暴装置的发放、使用和维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高压脉冲电网、远红外报警等技防系统,并保证技防系统正确投入使用。
电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重要变电站、发电厂重点部位等生产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保安监控系统,实现多方监控。
第三十二条 重要电力生产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和现场准入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重要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 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掌握配套电力工程建设情况,做好其接入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配套电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新投产设备的传动试验等工作,对新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并创造条件对新设备进行大负荷试验。
第三十七条 重大活动举办方应当为配套电力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活动举办方选择活动举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满足保安负荷用电要求的场所。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场所,重大活动举办方应当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建设临时电力工程、租赁应急电源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三十九条 重点用户应当掌握用电设施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变(配)电设备清册、电气接线图、设备试验报告、二次设备整定参数等档案资料,并按照供电企业需要向其提供。
第四十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用电设施运行方案、安全保卫措施等,明确活动期间用电设施操作要求、巡视检查规定、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方式,保证用电安全。
第四十一条 重点用户应当对用电设施的运行方式、运行环境、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重点用户应当开展用电设施隐患排查和预防性试验,并创造条件进行大负荷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供电企业应当对上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三条 重点用户电气运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用电设施运行维护需要,电气运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举办方应当协调解决重点用户在用电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监督重点用户对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服务,提出安全用电建议,督促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指导重点用户维护维修用电设施,协助重点用户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九章 电力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重点用户停电事件、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防自然灾害、燃料供应紧缺事件、防外力破坏和恐怖袭击、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配置应急队伍及装备,足额储备应急物资。
电力安全保障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应当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实施前落实到位。
第五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电力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气象信息、自然灾害情况,研判电网负荷变化趋势,适时发布电力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重点用户应当编制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经常举办重大活动、经常为重大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并定期维护。
第五十四条 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重点用户供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受到影响的重点用户应当及时启动自备应急电源,保证保安负荷用电。当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失效时,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十章 电力安全保障实施
第五十五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需要,提前完成保障准备工作。
重大活动开始前,电网企业应当适时安排相关电网保持全接线、全保护运行方式,不安排设备计划检修和调试。
第五十六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按照重大活动安排及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及时启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并保证各项方案、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十七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实时监视、监测电力系统和用电设施运行状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重要电力设施、用电设施特巡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五十八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跟踪掌握重大活动举办期间自然灾害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电力设施、用电设施故障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事件发生。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应当深入现场,指挥、协调、监督本单位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实施;生产运行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保证应急物资、应急车辆、常用备件保持随时可调、可用状态。
第六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实时监测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信息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稳定,防止敏感信息泄漏。
第六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电力生产事故,发电、输电、供电设备故障情况;
(三)重点用户可靠供电情况,供电服务开展情况;
(四)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
(六)自然灾害及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电力安全保障活动的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发布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第十一章 电力安全保障监管
第六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了解电力企业、重点用户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监管要求。
第六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任务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保障工作范围及时限、工作要求、应急措施、监管措施等。
第六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电力企业、重点用户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编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报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发电燃料供应、重点用户用电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期间,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并向电监会报告。
第六十九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期间,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和12398电话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随时保持与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电力企业的沟通联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总结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经验,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组织的重要活动,电力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将上述电力安全保障任务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重点用户”,是指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以及可能对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用电单位。
(二)“重要电力设施”,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相关的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电力调度中心、电力应急中心等电力设施或场所。
(三)“配套电力工程”,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
第七十三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电力 保障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务院应急办,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