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未经登记建筑

关于印发《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各征收事务所: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经3月22日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房产及房地产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摸底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实施。

第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或征收事务所根据房屋调查相关资料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进行复核。

(一)实地调查情况复核。

1. 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量部门对建筑现状进行测绘,出具建筑面积调查表。

2. 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座落、性质、权属、用途、户籍、实际使用情况等实地调查登记的情况复核。

(二)组织对已收集的私有房屋、单位房屋的资料以及土地调查摘抄资料进行复核。

第五条 (核定土地计租面积)

区规土局根据相关土地调查资料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计租面积进行核定。

第六条(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修建执照等房屋建造许可证明。

(二)房地部门的房屋交易机构出具的买卖或过户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税单、地租单等土地使用证明。

(四)法院判决或调解书。

(五)公证书。

(六)其它证明建筑合法性的材料。

第七条 (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情形:

(一)私有房屋四层以上(含第四层)建筑。

(二)土地使用范围外的建筑。

(三)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租赁户违法在公有房屋上加层、扩建或占用公房基地搭建的建筑。

(四)在土地使用范围外占用道路、河道、绿地以及城市空地的临时建筑。

(五)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建造的建筑。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私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

私有房屋以核定的土地计租面积为基数,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按三层计算,三层以下建筑按实际层数计算;每层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计租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由区规土局和区房管局核定建筑面积。

第九条(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送达和公示)

区房管局应当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送达当事人。对公示的认定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申请递交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应当会同区规土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再次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和区规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各征收事务所: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经3月22日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房产及房地产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摸底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实施。

第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或征收事务所根据房屋调查相关资料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进行复核。

(一)实地调查情况复核。

1. 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量部门对建筑现状进行测绘,出具建筑面积调查表。

2. 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座落、性质、权属、用途、户籍、实际使用情况等实地调查登记的情况复核。

(二)组织对已收集的私有房屋、单位房屋的资料以及土地调查摘抄资料进行复核。

第五条 (核定土地计租面积)

区规土局根据相关土地调查资料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计租面积进行核定。

第六条(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修建执照等房屋建造许可证明。

(二)房地部门的房屋交易机构出具的买卖或过户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税单、地租单等土地使用证明。

(四)法院判决或调解书。

(五)公证书。

(六)其它证明建筑合法性的材料。

第七条 (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情形:

(一)私有房屋四层以上(含第四层)建筑。

(二)土地使用范围外的建筑。

(三)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租赁户违法在公有房屋上加层、扩建或占用公房基地搭建的建筑。

(四)在土地使用范围外占用道路、河道、绿地以及城市空地的临时建筑。

(五)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建造的建筑。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私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

私有房屋以核定的土地计租面积为基数,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按三层计算,三层以下建筑按实际层数计算;每层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计租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由区规土局和区房管局核定建筑面积。

第九条(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送达和公示)

区房管局应当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送达当事人。对公示的认定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申请递交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应当会同区规土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再次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和区规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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