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犯罪学流派的变迁

西方犯罪学流派的变迁

犯罪学是以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犯罪问题又来依旧,无论是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犯罪学者都在为解释和防控犯罪而不懈努力。作为一门学科犯罪学诞生于欧洲,后再北美地区得到了繁荣和发展,这种繁荣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学研究。因此,从历史上看,欧美学者的研究对犯罪学的发展影响甚大,值得关注,其成果尤其值得中国学者研究和借鉴。

通常认为,现代西方犯罪学是在18世纪后期产生的,然而犯罪现象和关于犯罪的思考在西方社会却早已存在。

18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犯罪学思想: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犯罪观:

一、柏拉图的犯罪观

柏拉图将人类犯罪归因于人类自身的“恶性”,是人类贪婪,自私和逃避痛苦本性的体现。这种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应当说是他对犯罪主观原因的探索。虽然柏拉图也提出过不良教育与环境对恶性的助长作用,但并未深入探讨,其主要观点还是论述人的“恶性”是恶行的原因,在防治犯罪方面,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的标准,遵从法律可以使人趋善避恶;惩罚犯罪人可以教育、挽救犯罪人,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报复不应该成为惩罚犯罪人的正当依据。柏拉图关于惩罚犯罪的观点不仅摆脱了刑罚的原始复仇形态,并且注意到了惩罚对发罪人的教育改造功能,充满了人道主义色彩,具有进步性。

二、亚里士多德的犯罪观

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的伦理观,简单地说就是认为正义的本质就是适当,不多也不少,过多或过少都是非正义的。在这种伦理的视角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除内乱这样重大犯罪外的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的观点:一是由于缺乏衣食而犯罪;二是由于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情欲所困,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犯罪;三是抱有过分的欲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作乐而犯罪。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少和财产多都可能导致犯罪,适当的财产才是人类为善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虽然注意到了财产多少与犯罪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但是最终与柏拉图一样将犯罪主要归因于人的主观方面,认为人所具有

的无限欲望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关于犯罪的对策,他针对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给出了相应的具体对策:第一类,可给予相当的资财和职业;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有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此外,亚里士多德重视道德教化与教育的作用,认为道德教化与教育可以提高人的道德修养、节制人的欲望,进而达到防治犯罪的目的,突出了犯罪预防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西塞罗的犯罪观

西塞罗的犯罪学思想主要是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而未能有所突破。他认为犯罪之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弱点。但是,西塞罗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他更重视刑罚对犯罪的阻吓作用,并提出了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施以不同类型的刑罚的观点,有一点罪刑相当的朦胧思想

中世纪思想家关于犯罪的认识

一、圣·奥古斯丁对犯罪的认识

圣·奥古斯丁是基督教的思想家,他根据《圣经》的记载,提出了“原罪说”。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讨吃伊甸园中的智慧果,违反了上帝的旨意,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原罪说”是为了论证任何人来到世上时起就具有罪恶,应当受到惩罚,人类追求的唯一目的是得到上帝的宽恕。圣 奥古斯丁的犯罪原因观点极具宗教色彩,他将犯罪原因归结为恶的意志,并从“原罪说”推论出这种恶的意志是人类天生具有的,是人类与上帝相比作为较低下的存在固有的属性。他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解释开创了犯罪原因的唯心解释论源头,在中世纪时期深具影响。

二、圣托马斯·阿奎那对犯罪的认识

圣托马斯·阿奎那的犯罪观不仅认为犯罪行为侵害了受害人,而且认为犯罪行为违反了“自然法”,犯下了罪孽,罪行与罪孽交织在一起无法分辨。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国家充当了上帝的角色,对犯罪人施加诸多恐怖和令人毛骨悚然的折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以传播,并促使了古典犯罪学思想的产生。

三、马斯列乌斯对犯罪的认识

马斯列乌斯在中世纪反对宗教神学对人们的愚弄,高举人类理性的大旗,对摧毁宗教神学堡垒具有突出贡献。马斯列乌斯把长期掩盖在犯罪上的神学迷障揭开,用人类理性的缺陷观点和人类法的原理否认了宗教犯罪观,这无疑是对犯罪认识的一大进步。

文艺复兴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犯罪问题的探讨

一、托马斯·莫尔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托马斯·莫尔的犯罪思想在《乌托邦》一书中有集中反映。他认为人们盗窃的原因是因为贫穷,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而人们贫穷的原因是社会制度造成的。托马斯 莫尔认为社会财产私有制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在犯罪对策上,他认为用刑罚是不能抑制犯罪的,既然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源,就应该废除私有制,平均分配财产,铲除罪恶之根源。托马斯·莫尔与前人相比,拓宽了犯罪原因的认识,不限于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并且认识到了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社会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提出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他关于犯罪原因及其对策的观点应该说具有重要意义,对犯罪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托马斯·康帕内拉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托马斯·康帕内拉作为空想社会主义者,受到托马斯·莫尔思想的重要影响,也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私有制,私有制是一切恶习的源头。同时,他还指出,私有制是自私自利思想产生的议案与。与莫尔相比,他不仅认识到了社会制度对犯罪的决定作用,而且论述了社会制度对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不仅解释了穷人犯罪的原因,而且解释了富人犯罪的心理。托马斯·康帕内拉的犯罪学思想可以以托马斯 莫尔的犯罪学思想相提并论,对后来的犯罪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具有重要影响。

17~18世纪中期的犯罪学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的犯罪学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从自然法、自然状态入手,对中国、法律、犯罪与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直接动摇了封建神权和封建法制原则。他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与含义,初步阐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他将犯罪归因于人性恶,认为主观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他强调刑罚的威慑价值,并提出了罪刑法相适应的

思想

二、孟德斯鸠的犯罪学思想

孟德斯鸠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是从犯罪的概念入手的。他认识到了犯罪概念的历史性、地域性等特点。他已经认识到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的界定可能会不一致。孟德斯鸠强调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使犯罪获得了实体性的存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认为很多方面都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他是一个犯罪多原因论。主要从政治因素、贸易因素、品德因素、法律因素、气候、地理等自然环境因素五个方面论述了犯罪的原因。在犯罪对策上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首先,孟德斯鸠认为刑罚应该人道、宽和,严刑并不能防止犯罪。其次,提出依据犯罪的特殊属性量刑,罪与刑之间比例应适当。最后,孟德斯鸠提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手段。

这些都是在古典主义犯罪学产生之前,西方社会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研究,但是却已经由了相当丰富的犯罪学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

从1876年意大利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出版其代表作《犯罪人论》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

早期古典犯罪学派

产生背景:在理性主义主义思潮下,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民主、自由思想在欧洲深入人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也广泛流行,人们对残存的酷刑制度进行了猛烈批判,大力宣传和倡导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主义。受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古典犯罪学派在18世纪达到顶点,强调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主张排斥复仇观点,强调罪刑均衡,建议以客观主义刑罚制度代替不合理的主观的或神断的刑罚制度。

基本观点:古典学派反对当时刑法执行的不一致及不公平,强调从国家的法律结构来看待犯罪问题,建议从人性的角度进行刑罚改革,该派主要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保罗 费尔巴哈等。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学说

1. 犯罪原因论。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观可归结为“自由意志”说。具体来讲,人

达到一定年龄,均有以理性行动的自由意志,即能够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预测行为的后果。在此基础上,还有两个影响发最的重要因素,即经济条件和坏的法律。

2. 刑罚理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确立了为现代刑法所遵循的三大原则的基本框架,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3. 犯罪预防论。贝卡利亚看到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非常强调犯罪预防的作用。他不仅指出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且认识到预防犯罪又不能仅靠刑罚,还必须从下列措施入手:

(1)制定明晰的法律并公之于众。

(2)完善刑事司法。

(3)奖励美德。

(4)改善教育。

二、边沁的犯罪学说

边沁学说的核心是功利主义理论,或称“幸福计算”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或人类的基本规律就是“避苦求乐”。这种本性支配着人类的一切思想和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边沁的犯罪学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加以论证的。

1. 犯罪原因。边沁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人么一切行为的原因和动力。所有的人在对多种因素加以理性思考后,才决定追求其目标和实施其行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在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力量驱使下的理性选择的结果。

2. 刑罚学说。这是边沁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其刑罚理论主要有一下三个部分构成:

(1)刑罚权的根据。边沁认为,刑罚权是由于社会的利益或社会的必要而产生和存在的。既然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应当禁止的行为,那么它的存在就严重侵犯了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既共同体的最大利益,国家就有权对犯罪者予以刑罚处罚。刑罚权即根据维护幸福的实在利益而产生的。

(2)罪刑适用论。刑罚的适用关乎刑罚目的的实现。在边沁看来,适用刑罚是对犯罪之恶的政治补救,也是为了人不要重蹈覆辙。边沁归纳出刑罚适用的连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相适应。第二,罪责自负。

(3)刑罚体系。边沁认为,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应当对不同的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

(4)刑罚目的。在刑法目的论上,边沁属于相对主义者。他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不是以使犯罪人遭受痛苦为目的,而是为了使犯罪人通过刑罚惩罚改过迁善,适应社会生活,不致将来再犯罪们同时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的最广泛、最适当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3. 犯罪预防。

(1)通过良好的立法预防犯罪。

(2)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犯罪。

(3)运用多种制裁措施预防犯罪。

(4)通过预防个人的行为倾向预防犯罪。

此外,边沁还对监狱建筑设计进行了改革。他根据可视性原则对监狱进行了理想的设计:圆形的结构构成放射状,控制室在中央,从中央控制课看到所有的狱舍。同时,圆形监狱应健在靠近城市中心的地方,一边使其成为一个看得见的提醒,对可能实施犯罪的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三、费尔巴哈的犯罪学说

费尔巴哈的思想深受康德哲学二元论的影响,认为人有感性界和理性界两个世界,在刑法领域中他将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来考察,其犯罪学理论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的。

1. 犯罪原因论。在费尔巴哈看来,人生活在感性世界里,收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而没有自由,犯罪的原因不是自由,而是感性的冲动。

2. 刑罚法定主义。费尔巴哈曾非常简明地表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即“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五刑罚”、“无泛绿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这三项刑罚原则至今仍为人们所认同。

3. 刑罚目的论。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刑法目的上,费尔巴哈坚持一般预防论。他从心里强制说和罪行法定主义出发,否定道德的报应论,坚持预防犯罪论;他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社会上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尽管古典犯罪学派各代表人物的具体观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的犯罪

学观点又有着共同之处,现总结如下:

1. 意志自由论。虽然古典学派学者对犯罪人主观心态的具体认识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无不都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

2. 行为中心论。古典学派理论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去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由于人们都有同等的意志自由,热么的主客观条件都是完全平等一致的,因而判处刑罚必须以客观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为标准。

3. 报应刑论。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在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之初,就已让出一部分权力给国家,赋予国家使用刑罚手段维持社会正义和和平的权力,国家或政府即可根据“社会契约”对有违道义的犯罪人处以刑罚。

4. 犯罪预防论。古典学派对犯罪预防较为重视,认为通过实施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报应的童年故事,也达到了一般预防的目的,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综上可见,古典学派的理论观点和体系作为启蒙运动的产物,在内容上以思辨的方式对现实社会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批判,在所主张的树立合理注意,功利主义的刑罚观,主张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人处遇制度,建立改革监狱及用刑

罚手段预防犯罪等思想,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欧洲的刑罚改革和监狱改良。

近现代古典犯罪学派

基本理论观点:1. 相对自由意志论。2. 刑罚个别化论。3. 刑罚威慑论。

代表人物是佩尔格兰罗·罗希、奥特兰、加罗德。

总之,新犯罪学派对早期古典学派的修正,主要表现在定罪量刑中开始考虑犯罪人的因素,这意味着除犯罪人的自由意志外,还有其他的犯罪原因。

当代古典犯罪学派

产生背景:自1970年以来,许多人对古典犯罪学派又产生了很大兴趣,于是一些犯罪学家认为,把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和惩罚的理论应用到犯罪问题上,远比毫无效果地企图矫治发罪人更为可行,更为实际。当代古典犯罪学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基本观点:

1. 威慑理论,所谓威慑就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已判处刑罚想威胁,预防犯罪行

为发生的行为。

2. 隔离主义与特殊威吓主义。

3. 恢复死刑。

4. 报应主义。

5. 主张使用定期刑。

代表人物有罗伯特·马丁森,詹姆斯·威尔,戴维·福格尔,安德鲁·冯·赫希,温·赫西。

总结古典学派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贝卡利亚、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

(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实证犯罪学派

创立和兴起的背景:与古典犯罪学派类似,实证学派的诞生,一方面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结果。19世纪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城市化加快,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增多。犯罪最为社会问题的晴雨表,也数量激增,并且少年犯、累犯、常习犯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古典学派的理论在控制犯罪增长方面显得苍白无力,社会亟须解决犯罪问题的新理论和新方法。而这一时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犯罪学家寻求新方法和新理论提供了方法论和理论基础。

一、龙勃罗梭的犯罪学说

天生犯罪人是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

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 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 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 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 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龙勃罗棱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

1. 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2. 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

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龙勃罗梭的研究与理论在方式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并且对以后的犯罪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菲利的犯罪学说

菲利的理论包括:

1. 犯罪原因论。菲利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的主张。三元论,具体言之就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有三:

(1)人类学的因素。犯罪的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

性特征,人类学的因素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人类学的因素必须与他种因素结合,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单是人类学因素不足以成为犯罪的原因。

(2)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指人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地理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结合能够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3)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作为菲利的刑罚观也就在此基础之上而建立的。

2. 犯罪饱和论,菲利认为影响犯罪的三种因素在社会上总有特定的数量,相应地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的犯罪在数量上均有一定得饱和状态。除非社会环境等因素产生急剧变化,否则,犯罪的发生率不会变化。

3. 犯罪人类型。

4. 刑罚理论,在社会责任和防卫性惩罚的问题上,菲利主张鼻血抛弃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学说和道义责任的概念,代之以法律或社会责任。5. 犯罪预防,菲利提出应寻求刑罚的替代性措施。菲利认为刑罚措施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因而要寻求能够代替刑罚并对减少犯罪有效的间接措施。

在菲利看来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亦即可以说是犯罪人的本身就是一个内因,而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是诱发这种内因的条件,内因固然是一个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但如果没有条件的相辅,是永远不会存在的,诚如菲利所言:“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一方面他承认人身危险性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对犯罪的极大影响,因而要对不同的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处罚方法,即强调使不同的犯罪人处在各自不同的不利于犯罪的合理社会和自然环境之下,这样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如此作法并非仅是道义的谴责以致报应,而是由于社会上生活的共同义务以致预防。依此,菲利也就进一步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构成责任的关键不是各

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具有危险性格的犯罪人,社会为了保卫自己的有序存在必然会对其加以防卫性的处分,刑罚即为了防卫而对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所采取的必要处分。只要所采取的刑罚方法能够起到防卫社会的作用,它就是合理的,进而提倡个别预防主义。

作为个别预防相对的一般预防主义,菲利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意志自由是人们自己所假想的东西,没有经过实证研究的,是不科学的本身不存在的事物。想通过刑罚的威吓作用使人们对犯罪有所顾及是不可能的,也就否定了通过制定的刑罚制止犯罪以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而肯定了通过对个犯人的改造,使其人身危险性逐渐消失,以致不再危害社会的个别预防。以此为契机提倡刑罚的个别化。个别化是相对于一般化而言,刑罚个别化是指在量刑与行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只有这样,才能使刑罚的适用有效化,如此就可以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同时,菲利认为刑罚未必是最有效的,根据其“犯罪饱和法则”一定的社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犯罪数量,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社会本身所决定的,动之于刑罚未必都是最有效的,而建立一系列的补充策略却是切实可行的,如移民自由、改革税制,增加就业机会、以金属币代替纸币以减少伪造、提供廉价的劳工住宅、改善城乡住宅条件、改进街道照明、改革选举制度、制定牧师结婚规则、革新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以及确立一项有关卖淫的明智可规等。总之,是将社会政策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确立都归入其中。这些刑罚补充策略,菲利称其为“刑罚的代用物”。在刑罚学说上他否认国家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刑罚权,主张根据造成犯罪的不同社会情形,用不同的救治方法取代刑罚,这就是刑罚替代物论,强调对社会本身的改造。菲利关于刑罚替代措施的是极具实际价值的,实行这些措施,虽然不能使所有的犯罪都不可能产生,但可以在任何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都力争使犯罪的数量最小化。同时随着刑罚替代措施的观念的发展,刑罚的价值逐渐不贬值,菲利甚至到了否定刑罚的极端,这主要体现在菲利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一元论上。在菲利看来,刑罚的本质是矫正、预防的教育刑,是防卫社会。犯罪人可分为矫正可能者与矫正不可能者两类。对与矫正可能者加以矫正,对于不可能者进行社会的隔离。无论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其目的都在于改善犯罪人,预防犯罪,从而保全社会,其本质是一致的,无须区分,这就是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1921

年,菲利拟定的意大利刑法草案,又称菲利案,就是首次以“无刑罚的刑法典”的模式出现的,就是建立在其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的观点之上的,在此刑罚的概念消失了,彻底地被保安处分所替代,在菲利的影响下,也就出现了非刑罚的思潮。尽管这种思想并未转化为现实,但对刑罚制度的冲击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菲利的刑罚观也有其不足之处,例如,他极大地忽视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因为他不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从而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是不会畏惧刑罚而不敢实行。而实际上,人的自由意志是客观存在的,是被人所决定的。尽管不良的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但这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必须通过犯罪人的内在的主观意志才能发挥作用。刑罚的威慑,也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让犯罪人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忽视刑罚的作用是不恰当的。另外还有,由于社会防卫论是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既然社会有用刑罚进行防卫的必要性,那么,对即使尚未犯罪的人,只要他具有人身危险性,即危害社会的倾向,就应该对他实行强制隔离或矫正,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使社会免遭其害,如此就可能导致一些刑及无辜,处罚思想和刑罚泛滥现象的产生。

总之,菲利的刑罚观是建立在其犯罪原因三元论基础之上,进而导致对社会的改造,提出社会防卫论,从而提出个别预防论和刑罚的个别化思想,最后由于过多地忽视刑罚的作用,提倡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加罗法洛的法学观点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天赋道德”等观点,都是本能直觉主义的观点,是对犯罪性本质的一种重要解释。

犯罪学成就:

一、将犯罪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加罗法洛认为违背怜悯和正直等利他情感的犯罪是自然犯;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是法定犯。加罗法洛写《犯罪学》一书的目的一是在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中引入实证的方法;二是协调法律逻辑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提出自然犯的概念,这个“自然”并不具有通常的意义,而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并独立于某个时代的环境、事件或者立法者的特定观点之外,是“社会自然”。他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将应受惩罚的事实中那些受同一自然法支配的犯罪区别开来。加罗法洛从普

遍的道德感出发,分析了利他情感、怜悯感、正义感、正直感等道德的组成部分,得出了其自然犯罪原理,提出伤害怜悯感、正直感之一的行为就是“自然犯罪”,并将伤害家庭情感的行为某些政治犯罪、威胁公共安宁的非政治性地区犯法行为也归于自然犯罪的范围,因为这些情感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对这些人类最基本的情感的侵害就是对“社会自然”的侵害即构成自然犯罪的,它据以建立的基础不是对权利的侵犯而是对情感的侵犯。加罗法洛在对自然犯罪进行了考察后,对犯罪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考察,他发现在法律学界,对犯罪的法律概念是缺乏的,对一些学者对犯罪的定义如“一种因为造成或将会造成侵害而被认为必须加以禁止的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等等观点提出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这些概念均不足以解释犯罪的法律概念。只有将自然犯罪的概念引入刑法才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法定犯罪是指除了自然犯罪以外的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就是法网愈密,犯罪就愈多。如果取消了某项限制,那么因违反它而产生的犯罪就会停止。

二、在研究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后也对犯罪人进行了研究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既对社会有害又侵害了一种或两种最基本怜悯和正直情感的行为,罪犯则必然是这种情感部分或全部缺失、退化或薄弱的人。因为如果他具有足够程度的基本利他情感,他对它们的任何真正侵害都是不可能的。加罗法洛从犯罪人的个体异常、社会影响、法律影响三个角度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研究。由于加罗法洛受意大利实证学派的影响特别是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学说的影响,加罗法洛对犯罪人研究是从人类学统计数据出发,对犯罪人的生理异常、相貌特征、心理异常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无道德异常即无自然犯罪,并提出了犯罪倾向是遗传的结果,这样就不必对累犯罪所占的比例感到惊讶。关于社会对犯罪的影响,加罗法洛从文明、学校、宗教、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社会对人是否犯罪的影响是很小的,“贪婪的情感以不同的程度存在于所有人之中,但是能使这种情感导致犯罪并非个人周围的特殊经济因素,而是自身的心理因素。”“犯罪人方面一定完全缺少正直本能并伴随有好名声的漠视。”并得出“现存的经济秩序一般说来并非犯罪的原因”:“经济秩序中惯常发生的波动可能会带来一种犯罪形式的增长,但这种增长会被另一种犯罪形式的减少所补偿”这两个结论。因此,人类生产活动的增长绝对不会导致犯罪的增加,文明的一个有益的作用是使犯罪活动专门化,不能指望犯罪不发生,虽然文明并不创造犯罪,

但文明也同样没有力量去消灭它,文明的作用仅仅只能改变犯罪的外部形式。由于加罗法洛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因此,法律对犯罪是有着巨大的影响的,至少对法定犯罪是有影响的。因为国家对某一不是自然犯罪的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那么每一个违反者就会因此而构成犯罪。因为每个新限制都会有其违反者,并会因此产生以前从未存在过的犯罪。加罗法洛还从刑罚的功利标准出发对刑罚对犯罪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轻刑化是犯罪与累犯增加的重要因素。

三、在对犯罪和犯罪人进行了研究后,给遏制犯罪开出了一副药方。他将达尔文的自然选择(或称适应法则)引入了犯罪学研究领域,这是当时社会达尔文主义在犯罪学领域中的反映。在这里,首先要将对政体的攻击和一切丝毫没有违背利他主义情感的正当的不服从与统括一切应被任何文明社会禁止的非道德的和有害的行为的犯罪区别开来,不能将两都混为一谈。加罗法洛根据达尔文主义适者生存的原理,认为对于一切违反人类正直感、怜悯感的犯罪人都应该将其排斥出社会圈,即社会应该将那些缺乏适应能力的犯罪人不仅要驱逐出国家而且要驱逐出社会,这是国家为消除和遏制犯罪所必须遵循的自然选择的逻辑格式。对于消除犯罪的方式,加罗法洛认为死刑是消除犯罪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还包括流放、终身监禁;同时强制赔偿也是遏制犯罪的一种方法,因为这样可以使罪犯发现他除了失去他违法所希望得到的东西外,还将被迫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惩罚的目的首先是将罪犯排斥出社会,其次是强迫罪犯尽可能地赔偿欺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社会对罪犯的报复、罪犯自己的赎罪、消除公众情感的要求。加罗法洛批评了矫正主义的理论,在他看来,犯罪人由于道德、心理异常通过适当的教育方法,邪恶的天性可以被克服,罪犯能转变成诚实的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人为创造的优良品质易于消除,而人为创造性的不良品质是不可更改的,必须让罪犯在身体上感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崦不是在犯罪后获得免费教育的特权。

评价:作为早期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也不可避免地对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刑事诉讼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考查。美国刑法及犯罪学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E •雷•史蒂文斯对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作者发对犯罪学提出了十分合情合理的看法,不带一丝一毫的虚伪情感。他对问题所持的观点预示着现代和进

步刑事科学的新阶段。”而该书的英译者罗伯特•威内斯•米勒更是认为“在所有研究犯罪和犯罪人的欧洲学者中,任何一位所拥有的英语读者都无法同本书的作者加罗法洛相比。他的主要理论具有简明、直接的特点。”其历史地位不可低估。但是他的犯罪对策过高地评价了打击犯罪的社会利益,从而导致了个人权利被过多的贬值,这是他在犯罪学研究中最大的失误。

实证犯罪学派和古典犯罪学派的区别

1. 关于研究方法。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他们以启蒙思想的理论观点为前期,从理论上指出封建神学法律制度的不合理,用推理和演绎的方法推导出自己的理论,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实证派犯罪学则采用实证(经验)和归纳的方法,以客观存在事实作为研究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不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从犯罪人身上总结出犯罪的特征。

2. 关于犯罪原因。古典学派注重研究犯罪行为,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实证派犯罪学重视研究犯罪人,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受其“自由意志”决定,而是受其自身的或其所在环境的因素所左右。

3. 关于犯罪对策。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认为刑罚既可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又可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是正牌犯罪学则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能保证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实证犯罪学派的进一步发展

一、犯罪人类学的进一步发展

自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提出以后,一些学者也沿用人类学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对前者的理论进行验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其中以格林和胡顿为代表。

1. 查尔斯·巴克曼·格林的主要观点: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人们之所以范振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素质因素和环境因素。他认为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以大幅度地降低犯罪。

2. 欧内斯特艾伯特 胡顿的主要观点:他承认龙勃罗梭是研究犯罪人隔代遗传和

退化特征的先驱,但是龙勃罗梭的研究的确村子原对象数量不足,缺乏科学统计等缺点。关于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胡顿研究的不是很多,但它相信治疗和改造措施的适用仅对青少年犯罪人有效,对其他顽固不化的犯罪人应实行永久监禁或隔离。

二、犯罪社会学的进一步发展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探讨犯罪对策的学派。一般的观点是酱菲利视为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者。在此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一段时期内,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弗兰茨·冯·李斯特、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等。

1. 李斯特的主要观点:在犯罪原因的问题上,李斯特一方面批判龙勃罗梭犯人“天生犯罪人”,否定生物遗传论;另一方面也不同意菲利的三原因论,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原因实际上是社会原因的一种,而且不能将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等量齐观。因此,他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类,认为犯罪行为是有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这个观点被后人称为“犯罪原因二元论”。李斯特从其犯罪原因论出发,根据犯罪行为反社会性的强弱,将犯罪人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瞬间犯罪人和状态犯罪人。瞬间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偶然实施犯罪的人。状态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内在的不良性格倾向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李斯特的犯罪对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目的刑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前者的基本观点是: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在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而后者的主要观点是:刑罚虽然不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手段,但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 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主要观点

“模仿规律”理论是塔尔德学说的核心之一。开始该理论是在研究一般心理现象中发展起来的,后来,被塔尔德用老解释包括犯罪在内的许多社会现象:犯罪及其他任何社会现象都是模仿的产物。塔尔德对犯罪学理论的重要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提出了“犯罪是通过正常的学习产生的”观点。其次,塔尔德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再次,他提出了“犯罪者是一种职业者类型”的观点。 犯罪生物学理论

16世纪意大利自然哲学家江巴蒂斯塔·德拉·波尔塔在继承古代人相术上,

正式开始研究人的身体形态与犯罪类型的关系,犯罪生物理论起源于此,并在18世纪末期和19世纪中叶随着实证犯罪学派的兴起而盛行。以研究角度为主,以历史发展进程为辅将犯罪生物学理论总结为五个方面:第一,犯罪人的面相、颧骨、体型及其他身体特征研究。有人认为犯罪人的外形不同于常人于是便有学者运用各种方法努力证明或反驳这一结论,最终形成了犯罪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第二,遗传与犯罪的关系研究。犯罪是遗传而来,还是后天影响的结果,哪种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发,对此争议问题的证明形成了犯罪生物学中的遗传犯罪学分支。第三,神经系统与犯罪的关系研究。人的行为是受神经系统支配和影响的,何种特征的神经系统会对犯罪产生影响。第四,犯罪的生化因素研究,包括犯罪行为会发生影响,于是运用生化科学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防御措施,从而形成新的研究视角。第五,通过影响生理而对犯罪发生作用的外界因素研究。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 。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

犯罪心理学理论

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 犯罪学研究。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及Robert Hare 界定的社交退缩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

社会实证主义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 W. Rawso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

也在伦敦统计学会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

(1)萨瑟兰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

(2)迪尔凯姆与“失范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二分的社会模式理论之下展开的。其认为,在机械连带的社会中,几乎没有社会分工,社会的团结是以其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社会中的每个社会群体都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机连带的社会中,社会劳动高度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不再以成员的一致性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而失范,正是发生在由机械连带的社会向有机连带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认为法国社会的工业化以及所引起的劳动分工,破坏了以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团结。但是由于这种工业化过于迅速,社会还不可能及时形成足够的调整其活动的机制。正是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异常现象的产生。在《自杀论》中,其又扩大和推广了失范的概念,认为社会不仅有调整其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状态就是社会不能调整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状态。可见,“按照失范的观点,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或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恰当方式加以满足的产物。”

(3)默顿与“紧张理论”。其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将之运用于分析美国社会,提出了社会结构与失范理论。其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即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尽管社会认可的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目标的合

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犯罪和少年犯罪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的结果。但是与迪尔凯姆不同的是:首先,迪尔凯姆把失范看成是只在急剧的经济变化期间才发生的现象,这种现象均匀地发生在当时的整个社会中,而默顿则把失范看成是美国生活中的比较持久的特征,它对最下层的阶级有最大的影响;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欲望和冲动,失范是调整个人的自然欲望的社会力量的瓦解,而默顿的理论则是一种社会性更充分的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在于外在文化,而不在于固有的人性。从而,默顿的失范理论比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具有了更广的解释范围和更强的解释力。

(4)赫希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和社会的连结力量不够,即社会控制力量太弱,是导致偏差犯罪行为的主因。此理论主张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乐,而犯罪行为通常可带来利益或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释的,反而服从社会规范的行为需要解释。赫希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连结力变弱时,社会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变少,犯罪就可能因此产生。他提出四个连结要素:涉入或承诺、参与、信念以及依附。其中,依附指个体对他人意见的敏感和重视程度。个体愈重视他人的期望和意见,则犯罪的倾向愈小,因为社会规范是多数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道德人是因为其为社会人,一个人若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便能为所欲为。因此,根据此项理论,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因为与家庭和学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对象或是机构,如学校、社团之间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

西方犯罪学流派的变迁

犯罪学是以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犯罪问题又来依旧,无论是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犯罪学者都在为解释和防控犯罪而不懈努力。作为一门学科犯罪学诞生于欧洲,后再北美地区得到了繁荣和发展,这种繁荣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学研究。因此,从历史上看,欧美学者的研究对犯罪学的发展影响甚大,值得关注,其成果尤其值得中国学者研究和借鉴。

通常认为,现代西方犯罪学是在18世纪后期产生的,然而犯罪现象和关于犯罪的思考在西方社会却早已存在。

18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犯罪学思想: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犯罪观:

一、柏拉图的犯罪观

柏拉图将人类犯罪归因于人类自身的“恶性”,是人类贪婪,自私和逃避痛苦本性的体现。这种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应当说是他对犯罪主观原因的探索。虽然柏拉图也提出过不良教育与环境对恶性的助长作用,但并未深入探讨,其主要观点还是论述人的“恶性”是恶行的原因,在防治犯罪方面,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的标准,遵从法律可以使人趋善避恶;惩罚犯罪人可以教育、挽救犯罪人,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报复不应该成为惩罚犯罪人的正当依据。柏拉图关于惩罚犯罪的观点不仅摆脱了刑罚的原始复仇形态,并且注意到了惩罚对发罪人的教育改造功能,充满了人道主义色彩,具有进步性。

二、亚里士多德的犯罪观

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的伦理观,简单地说就是认为正义的本质就是适当,不多也不少,过多或过少都是非正义的。在这种伦理的视角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除内乱这样重大犯罪外的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的观点:一是由于缺乏衣食而犯罪;二是由于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情欲所困,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犯罪;三是抱有过分的欲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作乐而犯罪。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少和财产多都可能导致犯罪,适当的财产才是人类为善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虽然注意到了财产多少与犯罪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但是最终与柏拉图一样将犯罪主要归因于人的主观方面,认为人所具有

的无限欲望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关于犯罪的对策,他针对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给出了相应的具体对策:第一类,可给予相当的资财和职业;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有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此外,亚里士多德重视道德教化与教育的作用,认为道德教化与教育可以提高人的道德修养、节制人的欲望,进而达到防治犯罪的目的,突出了犯罪预防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西塞罗的犯罪观

西塞罗的犯罪学思想主要是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而未能有所突破。他认为犯罪之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弱点。但是,西塞罗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他更重视刑罚对犯罪的阻吓作用,并提出了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施以不同类型的刑罚的观点,有一点罪刑相当的朦胧思想

中世纪思想家关于犯罪的认识

一、圣·奥古斯丁对犯罪的认识

圣·奥古斯丁是基督教的思想家,他根据《圣经》的记载,提出了“原罪说”。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讨吃伊甸园中的智慧果,违反了上帝的旨意,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原罪说”是为了论证任何人来到世上时起就具有罪恶,应当受到惩罚,人类追求的唯一目的是得到上帝的宽恕。圣 奥古斯丁的犯罪原因观点极具宗教色彩,他将犯罪原因归结为恶的意志,并从“原罪说”推论出这种恶的意志是人类天生具有的,是人类与上帝相比作为较低下的存在固有的属性。他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解释开创了犯罪原因的唯心解释论源头,在中世纪时期深具影响。

二、圣托马斯·阿奎那对犯罪的认识

圣托马斯·阿奎那的犯罪观不仅认为犯罪行为侵害了受害人,而且认为犯罪行为违反了“自然法”,犯下了罪孽,罪行与罪孽交织在一起无法分辨。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国家充当了上帝的角色,对犯罪人施加诸多恐怖和令人毛骨悚然的折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以传播,并促使了古典犯罪学思想的产生。

三、马斯列乌斯对犯罪的认识

马斯列乌斯在中世纪反对宗教神学对人们的愚弄,高举人类理性的大旗,对摧毁宗教神学堡垒具有突出贡献。马斯列乌斯把长期掩盖在犯罪上的神学迷障揭开,用人类理性的缺陷观点和人类法的原理否认了宗教犯罪观,这无疑是对犯罪认识的一大进步。

文艺复兴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犯罪问题的探讨

一、托马斯·莫尔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托马斯·莫尔的犯罪思想在《乌托邦》一书中有集中反映。他认为人们盗窃的原因是因为贫穷,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而人们贫穷的原因是社会制度造成的。托马斯 莫尔认为社会财产私有制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在犯罪对策上,他认为用刑罚是不能抑制犯罪的,既然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源,就应该废除私有制,平均分配财产,铲除罪恶之根源。托马斯·莫尔与前人相比,拓宽了犯罪原因的认识,不限于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并且认识到了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社会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提出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他关于犯罪原因及其对策的观点应该说具有重要意义,对犯罪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托马斯·康帕内拉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托马斯·康帕内拉作为空想社会主义者,受到托马斯·莫尔思想的重要影响,也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私有制,私有制是一切恶习的源头。同时,他还指出,私有制是自私自利思想产生的议案与。与莫尔相比,他不仅认识到了社会制度对犯罪的决定作用,而且论述了社会制度对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不仅解释了穷人犯罪的原因,而且解释了富人犯罪的心理。托马斯·康帕内拉的犯罪学思想可以以托马斯 莫尔的犯罪学思想相提并论,对后来的犯罪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具有重要影响。

17~18世纪中期的犯罪学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的犯罪学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从自然法、自然状态入手,对中国、法律、犯罪与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直接动摇了封建神权和封建法制原则。他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与含义,初步阐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他将犯罪归因于人性恶,认为主观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他强调刑罚的威慑价值,并提出了罪刑法相适应的

思想

二、孟德斯鸠的犯罪学思想

孟德斯鸠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是从犯罪的概念入手的。他认识到了犯罪概念的历史性、地域性等特点。他已经认识到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的界定可能会不一致。孟德斯鸠强调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使犯罪获得了实体性的存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认为很多方面都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他是一个犯罪多原因论。主要从政治因素、贸易因素、品德因素、法律因素、气候、地理等自然环境因素五个方面论述了犯罪的原因。在犯罪对策上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首先,孟德斯鸠认为刑罚应该人道、宽和,严刑并不能防止犯罪。其次,提出依据犯罪的特殊属性量刑,罪与刑之间比例应适当。最后,孟德斯鸠提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手段。

这些都是在古典主义犯罪学产生之前,西方社会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研究,但是却已经由了相当丰富的犯罪学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

从1876年意大利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出版其代表作《犯罪人论》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

早期古典犯罪学派

产生背景:在理性主义主义思潮下,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民主、自由思想在欧洲深入人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也广泛流行,人们对残存的酷刑制度进行了猛烈批判,大力宣传和倡导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主义。受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古典犯罪学派在18世纪达到顶点,强调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主张排斥复仇观点,强调罪刑均衡,建议以客观主义刑罚制度代替不合理的主观的或神断的刑罚制度。

基本观点:古典学派反对当时刑法执行的不一致及不公平,强调从国家的法律结构来看待犯罪问题,建议从人性的角度进行刑罚改革,该派主要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保罗 费尔巴哈等。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学说

1. 犯罪原因论。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观可归结为“自由意志”说。具体来讲,人

达到一定年龄,均有以理性行动的自由意志,即能够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预测行为的后果。在此基础上,还有两个影响发最的重要因素,即经济条件和坏的法律。

2. 刑罚理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确立了为现代刑法所遵循的三大原则的基本框架,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3. 犯罪预防论。贝卡利亚看到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非常强调犯罪预防的作用。他不仅指出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且认识到预防犯罪又不能仅靠刑罚,还必须从下列措施入手:

(1)制定明晰的法律并公之于众。

(2)完善刑事司法。

(3)奖励美德。

(4)改善教育。

二、边沁的犯罪学说

边沁学说的核心是功利主义理论,或称“幸福计算”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或人类的基本规律就是“避苦求乐”。这种本性支配着人类的一切思想和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边沁的犯罪学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加以论证的。

1. 犯罪原因。边沁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人么一切行为的原因和动力。所有的人在对多种因素加以理性思考后,才决定追求其目标和实施其行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在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力量驱使下的理性选择的结果。

2. 刑罚学说。这是边沁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其刑罚理论主要有一下三个部分构成:

(1)刑罚权的根据。边沁认为,刑罚权是由于社会的利益或社会的必要而产生和存在的。既然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应当禁止的行为,那么它的存在就严重侵犯了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既共同体的最大利益,国家就有权对犯罪者予以刑罚处罚。刑罚权即根据维护幸福的实在利益而产生的。

(2)罪刑适用论。刑罚的适用关乎刑罚目的的实现。在边沁看来,适用刑罚是对犯罪之恶的政治补救,也是为了人不要重蹈覆辙。边沁归纳出刑罚适用的连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相适应。第二,罪责自负。

(3)刑罚体系。边沁认为,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应当对不同的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

(4)刑罚目的。在刑法目的论上,边沁属于相对主义者。他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不是以使犯罪人遭受痛苦为目的,而是为了使犯罪人通过刑罚惩罚改过迁善,适应社会生活,不致将来再犯罪们同时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的最广泛、最适当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3. 犯罪预防。

(1)通过良好的立法预防犯罪。

(2)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犯罪。

(3)运用多种制裁措施预防犯罪。

(4)通过预防个人的行为倾向预防犯罪。

此外,边沁还对监狱建筑设计进行了改革。他根据可视性原则对监狱进行了理想的设计:圆形的结构构成放射状,控制室在中央,从中央控制课看到所有的狱舍。同时,圆形监狱应健在靠近城市中心的地方,一边使其成为一个看得见的提醒,对可能实施犯罪的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三、费尔巴哈的犯罪学说

费尔巴哈的思想深受康德哲学二元论的影响,认为人有感性界和理性界两个世界,在刑法领域中他将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来考察,其犯罪学理论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的。

1. 犯罪原因论。在费尔巴哈看来,人生活在感性世界里,收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而没有自由,犯罪的原因不是自由,而是感性的冲动。

2. 刑罚法定主义。费尔巴哈曾非常简明地表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即“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五刑罚”、“无泛绿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这三项刑罚原则至今仍为人们所认同。

3. 刑罚目的论。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刑法目的上,费尔巴哈坚持一般预防论。他从心里强制说和罪行法定主义出发,否定道德的报应论,坚持预防犯罪论;他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社会上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尽管古典犯罪学派各代表人物的具体观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的犯罪

学观点又有着共同之处,现总结如下:

1. 意志自由论。虽然古典学派学者对犯罪人主观心态的具体认识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无不都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

2. 行为中心论。古典学派理论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去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由于人们都有同等的意志自由,热么的主客观条件都是完全平等一致的,因而判处刑罚必须以客观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为标准。

3. 报应刑论。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在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之初,就已让出一部分权力给国家,赋予国家使用刑罚手段维持社会正义和和平的权力,国家或政府即可根据“社会契约”对有违道义的犯罪人处以刑罚。

4. 犯罪预防论。古典学派对犯罪预防较为重视,认为通过实施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报应的童年故事,也达到了一般预防的目的,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综上可见,古典学派的理论观点和体系作为启蒙运动的产物,在内容上以思辨的方式对现实社会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批判,在所主张的树立合理注意,功利主义的刑罚观,主张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人处遇制度,建立改革监狱及用刑

罚手段预防犯罪等思想,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欧洲的刑罚改革和监狱改良。

近现代古典犯罪学派

基本理论观点:1. 相对自由意志论。2. 刑罚个别化论。3. 刑罚威慑论。

代表人物是佩尔格兰罗·罗希、奥特兰、加罗德。

总之,新犯罪学派对早期古典学派的修正,主要表现在定罪量刑中开始考虑犯罪人的因素,这意味着除犯罪人的自由意志外,还有其他的犯罪原因。

当代古典犯罪学派

产生背景:自1970年以来,许多人对古典犯罪学派又产生了很大兴趣,于是一些犯罪学家认为,把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和惩罚的理论应用到犯罪问题上,远比毫无效果地企图矫治发罪人更为可行,更为实际。当代古典犯罪学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基本观点:

1. 威慑理论,所谓威慑就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已判处刑罚想威胁,预防犯罪行

为发生的行为。

2. 隔离主义与特殊威吓主义。

3. 恢复死刑。

4. 报应主义。

5. 主张使用定期刑。

代表人物有罗伯特·马丁森,詹姆斯·威尔,戴维·福格尔,安德鲁·冯·赫希,温·赫西。

总结古典学派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贝卡利亚、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

(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实证犯罪学派

创立和兴起的背景:与古典犯罪学派类似,实证学派的诞生,一方面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结果。19世纪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城市化加快,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增多。犯罪最为社会问题的晴雨表,也数量激增,并且少年犯、累犯、常习犯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古典学派的理论在控制犯罪增长方面显得苍白无力,社会亟须解决犯罪问题的新理论和新方法。而这一时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犯罪学家寻求新方法和新理论提供了方法论和理论基础。

一、龙勃罗梭的犯罪学说

天生犯罪人是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

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 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 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 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 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龙勃罗棱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

1. 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2. 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

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龙勃罗梭的研究与理论在方式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并且对以后的犯罪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菲利的犯罪学说

菲利的理论包括:

1. 犯罪原因论。菲利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的主张。三元论,具体言之就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有三:

(1)人类学的因素。犯罪的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

性特征,人类学的因素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人类学的因素必须与他种因素结合,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单是人类学因素不足以成为犯罪的原因。

(2)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指人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地理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结合能够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3)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作为菲利的刑罚观也就在此基础之上而建立的。

2. 犯罪饱和论,菲利认为影响犯罪的三种因素在社会上总有特定的数量,相应地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的犯罪在数量上均有一定得饱和状态。除非社会环境等因素产生急剧变化,否则,犯罪的发生率不会变化。

3. 犯罪人类型。

4. 刑罚理论,在社会责任和防卫性惩罚的问题上,菲利主张鼻血抛弃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学说和道义责任的概念,代之以法律或社会责任。5. 犯罪预防,菲利提出应寻求刑罚的替代性措施。菲利认为刑罚措施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因而要寻求能够代替刑罚并对减少犯罪有效的间接措施。

在菲利看来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亦即可以说是犯罪人的本身就是一个内因,而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是诱发这种内因的条件,内因固然是一个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但如果没有条件的相辅,是永远不会存在的,诚如菲利所言:“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一方面他承认人身危险性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对犯罪的极大影响,因而要对不同的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处罚方法,即强调使不同的犯罪人处在各自不同的不利于犯罪的合理社会和自然环境之下,这样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如此作法并非仅是道义的谴责以致报应,而是由于社会上生活的共同义务以致预防。依此,菲利也就进一步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构成责任的关键不是各

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具有危险性格的犯罪人,社会为了保卫自己的有序存在必然会对其加以防卫性的处分,刑罚即为了防卫而对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所采取的必要处分。只要所采取的刑罚方法能够起到防卫社会的作用,它就是合理的,进而提倡个别预防主义。

作为个别预防相对的一般预防主义,菲利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意志自由是人们自己所假想的东西,没有经过实证研究的,是不科学的本身不存在的事物。想通过刑罚的威吓作用使人们对犯罪有所顾及是不可能的,也就否定了通过制定的刑罚制止犯罪以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而肯定了通过对个犯人的改造,使其人身危险性逐渐消失,以致不再危害社会的个别预防。以此为契机提倡刑罚的个别化。个别化是相对于一般化而言,刑罚个别化是指在量刑与行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只有这样,才能使刑罚的适用有效化,如此就可以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同时,菲利认为刑罚未必是最有效的,根据其“犯罪饱和法则”一定的社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犯罪数量,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社会本身所决定的,动之于刑罚未必都是最有效的,而建立一系列的补充策略却是切实可行的,如移民自由、改革税制,增加就业机会、以金属币代替纸币以减少伪造、提供廉价的劳工住宅、改善城乡住宅条件、改进街道照明、改革选举制度、制定牧师结婚规则、革新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以及确立一项有关卖淫的明智可规等。总之,是将社会政策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确立都归入其中。这些刑罚补充策略,菲利称其为“刑罚的代用物”。在刑罚学说上他否认国家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刑罚权,主张根据造成犯罪的不同社会情形,用不同的救治方法取代刑罚,这就是刑罚替代物论,强调对社会本身的改造。菲利关于刑罚替代措施的是极具实际价值的,实行这些措施,虽然不能使所有的犯罪都不可能产生,但可以在任何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都力争使犯罪的数量最小化。同时随着刑罚替代措施的观念的发展,刑罚的价值逐渐不贬值,菲利甚至到了否定刑罚的极端,这主要体现在菲利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一元论上。在菲利看来,刑罚的本质是矫正、预防的教育刑,是防卫社会。犯罪人可分为矫正可能者与矫正不可能者两类。对与矫正可能者加以矫正,对于不可能者进行社会的隔离。无论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其目的都在于改善犯罪人,预防犯罪,从而保全社会,其本质是一致的,无须区分,这就是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1921

年,菲利拟定的意大利刑法草案,又称菲利案,就是首次以“无刑罚的刑法典”的模式出现的,就是建立在其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的观点之上的,在此刑罚的概念消失了,彻底地被保安处分所替代,在菲利的影响下,也就出现了非刑罚的思潮。尽管这种思想并未转化为现实,但对刑罚制度的冲击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菲利的刑罚观也有其不足之处,例如,他极大地忽视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因为他不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从而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是不会畏惧刑罚而不敢实行。而实际上,人的自由意志是客观存在的,是被人所决定的。尽管不良的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但这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必须通过犯罪人的内在的主观意志才能发挥作用。刑罚的威慑,也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让犯罪人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忽视刑罚的作用是不恰当的。另外还有,由于社会防卫论是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既然社会有用刑罚进行防卫的必要性,那么,对即使尚未犯罪的人,只要他具有人身危险性,即危害社会的倾向,就应该对他实行强制隔离或矫正,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使社会免遭其害,如此就可能导致一些刑及无辜,处罚思想和刑罚泛滥现象的产生。

总之,菲利的刑罚观是建立在其犯罪原因三元论基础之上,进而导致对社会的改造,提出社会防卫论,从而提出个别预防论和刑罚的个别化思想,最后由于过多地忽视刑罚的作用,提倡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加罗法洛的法学观点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天赋道德”等观点,都是本能直觉主义的观点,是对犯罪性本质的一种重要解释。

犯罪学成就:

一、将犯罪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加罗法洛认为违背怜悯和正直等利他情感的犯罪是自然犯;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是法定犯。加罗法洛写《犯罪学》一书的目的一是在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中引入实证的方法;二是协调法律逻辑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提出自然犯的概念,这个“自然”并不具有通常的意义,而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并独立于某个时代的环境、事件或者立法者的特定观点之外,是“社会自然”。他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将应受惩罚的事实中那些受同一自然法支配的犯罪区别开来。加罗法洛从普

遍的道德感出发,分析了利他情感、怜悯感、正义感、正直感等道德的组成部分,得出了其自然犯罪原理,提出伤害怜悯感、正直感之一的行为就是“自然犯罪”,并将伤害家庭情感的行为某些政治犯罪、威胁公共安宁的非政治性地区犯法行为也归于自然犯罪的范围,因为这些情感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对这些人类最基本的情感的侵害就是对“社会自然”的侵害即构成自然犯罪的,它据以建立的基础不是对权利的侵犯而是对情感的侵犯。加罗法洛在对自然犯罪进行了考察后,对犯罪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考察,他发现在法律学界,对犯罪的法律概念是缺乏的,对一些学者对犯罪的定义如“一种因为造成或将会造成侵害而被认为必须加以禁止的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等等观点提出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这些概念均不足以解释犯罪的法律概念。只有将自然犯罪的概念引入刑法才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法定犯罪是指除了自然犯罪以外的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就是法网愈密,犯罪就愈多。如果取消了某项限制,那么因违反它而产生的犯罪就会停止。

二、在研究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后也对犯罪人进行了研究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既对社会有害又侵害了一种或两种最基本怜悯和正直情感的行为,罪犯则必然是这种情感部分或全部缺失、退化或薄弱的人。因为如果他具有足够程度的基本利他情感,他对它们的任何真正侵害都是不可能的。加罗法洛从犯罪人的个体异常、社会影响、法律影响三个角度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研究。由于加罗法洛受意大利实证学派的影响特别是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学说的影响,加罗法洛对犯罪人研究是从人类学统计数据出发,对犯罪人的生理异常、相貌特征、心理异常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无道德异常即无自然犯罪,并提出了犯罪倾向是遗传的结果,这样就不必对累犯罪所占的比例感到惊讶。关于社会对犯罪的影响,加罗法洛从文明、学校、宗教、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社会对人是否犯罪的影响是很小的,“贪婪的情感以不同的程度存在于所有人之中,但是能使这种情感导致犯罪并非个人周围的特殊经济因素,而是自身的心理因素。”“犯罪人方面一定完全缺少正直本能并伴随有好名声的漠视。”并得出“现存的经济秩序一般说来并非犯罪的原因”:“经济秩序中惯常发生的波动可能会带来一种犯罪形式的增长,但这种增长会被另一种犯罪形式的减少所补偿”这两个结论。因此,人类生产活动的增长绝对不会导致犯罪的增加,文明的一个有益的作用是使犯罪活动专门化,不能指望犯罪不发生,虽然文明并不创造犯罪,

但文明也同样没有力量去消灭它,文明的作用仅仅只能改变犯罪的外部形式。由于加罗法洛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因此,法律对犯罪是有着巨大的影响的,至少对法定犯罪是有影响的。因为国家对某一不是自然犯罪的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那么每一个违反者就会因此而构成犯罪。因为每个新限制都会有其违反者,并会因此产生以前从未存在过的犯罪。加罗法洛还从刑罚的功利标准出发对刑罚对犯罪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轻刑化是犯罪与累犯增加的重要因素。

三、在对犯罪和犯罪人进行了研究后,给遏制犯罪开出了一副药方。他将达尔文的自然选择(或称适应法则)引入了犯罪学研究领域,这是当时社会达尔文主义在犯罪学领域中的反映。在这里,首先要将对政体的攻击和一切丝毫没有违背利他主义情感的正当的不服从与统括一切应被任何文明社会禁止的非道德的和有害的行为的犯罪区别开来,不能将两都混为一谈。加罗法洛根据达尔文主义适者生存的原理,认为对于一切违反人类正直感、怜悯感的犯罪人都应该将其排斥出社会圈,即社会应该将那些缺乏适应能力的犯罪人不仅要驱逐出国家而且要驱逐出社会,这是国家为消除和遏制犯罪所必须遵循的自然选择的逻辑格式。对于消除犯罪的方式,加罗法洛认为死刑是消除犯罪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还包括流放、终身监禁;同时强制赔偿也是遏制犯罪的一种方法,因为这样可以使罪犯发现他除了失去他违法所希望得到的东西外,还将被迫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惩罚的目的首先是将罪犯排斥出社会,其次是强迫罪犯尽可能地赔偿欺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社会对罪犯的报复、罪犯自己的赎罪、消除公众情感的要求。加罗法洛批评了矫正主义的理论,在他看来,犯罪人由于道德、心理异常通过适当的教育方法,邪恶的天性可以被克服,罪犯能转变成诚实的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人为创造的优良品质易于消除,而人为创造性的不良品质是不可更改的,必须让罪犯在身体上感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崦不是在犯罪后获得免费教育的特权。

评价:作为早期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也不可避免地对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刑事诉讼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考查。美国刑法及犯罪学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E •雷•史蒂文斯对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作者发对犯罪学提出了十分合情合理的看法,不带一丝一毫的虚伪情感。他对问题所持的观点预示着现代和进

步刑事科学的新阶段。”而该书的英译者罗伯特•威内斯•米勒更是认为“在所有研究犯罪和犯罪人的欧洲学者中,任何一位所拥有的英语读者都无法同本书的作者加罗法洛相比。他的主要理论具有简明、直接的特点。”其历史地位不可低估。但是他的犯罪对策过高地评价了打击犯罪的社会利益,从而导致了个人权利被过多的贬值,这是他在犯罪学研究中最大的失误。

实证犯罪学派和古典犯罪学派的区别

1. 关于研究方法。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他们以启蒙思想的理论观点为前期,从理论上指出封建神学法律制度的不合理,用推理和演绎的方法推导出自己的理论,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实证派犯罪学则采用实证(经验)和归纳的方法,以客观存在事实作为研究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不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从犯罪人身上总结出犯罪的特征。

2. 关于犯罪原因。古典学派注重研究犯罪行为,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实证派犯罪学重视研究犯罪人,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受其“自由意志”决定,而是受其自身的或其所在环境的因素所左右。

3. 关于犯罪对策。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认为刑罚既可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又可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是正牌犯罪学则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能保证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实证犯罪学派的进一步发展

一、犯罪人类学的进一步发展

自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提出以后,一些学者也沿用人类学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对前者的理论进行验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其中以格林和胡顿为代表。

1. 查尔斯·巴克曼·格林的主要观点: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人们之所以范振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素质因素和环境因素。他认为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以大幅度地降低犯罪。

2. 欧内斯特艾伯特 胡顿的主要观点:他承认龙勃罗梭是研究犯罪人隔代遗传和

退化特征的先驱,但是龙勃罗梭的研究的确村子原对象数量不足,缺乏科学统计等缺点。关于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胡顿研究的不是很多,但它相信治疗和改造措施的适用仅对青少年犯罪人有效,对其他顽固不化的犯罪人应实行永久监禁或隔离。

二、犯罪社会学的进一步发展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探讨犯罪对策的学派。一般的观点是酱菲利视为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者。在此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一段时期内,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弗兰茨·冯·李斯特、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等。

1. 李斯特的主要观点:在犯罪原因的问题上,李斯特一方面批判龙勃罗梭犯人“天生犯罪人”,否定生物遗传论;另一方面也不同意菲利的三原因论,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原因实际上是社会原因的一种,而且不能将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等量齐观。因此,他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类,认为犯罪行为是有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这个观点被后人称为“犯罪原因二元论”。李斯特从其犯罪原因论出发,根据犯罪行为反社会性的强弱,将犯罪人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瞬间犯罪人和状态犯罪人。瞬间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偶然实施犯罪的人。状态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内在的不良性格倾向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李斯特的犯罪对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目的刑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前者的基本观点是: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在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而后者的主要观点是:刑罚虽然不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手段,但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 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主要观点

“模仿规律”理论是塔尔德学说的核心之一。开始该理论是在研究一般心理现象中发展起来的,后来,被塔尔德用老解释包括犯罪在内的许多社会现象:犯罪及其他任何社会现象都是模仿的产物。塔尔德对犯罪学理论的重要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提出了“犯罪是通过正常的学习产生的”观点。其次,塔尔德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再次,他提出了“犯罪者是一种职业者类型”的观点。 犯罪生物学理论

16世纪意大利自然哲学家江巴蒂斯塔·德拉·波尔塔在继承古代人相术上,

正式开始研究人的身体形态与犯罪类型的关系,犯罪生物理论起源于此,并在18世纪末期和19世纪中叶随着实证犯罪学派的兴起而盛行。以研究角度为主,以历史发展进程为辅将犯罪生物学理论总结为五个方面:第一,犯罪人的面相、颧骨、体型及其他身体特征研究。有人认为犯罪人的外形不同于常人于是便有学者运用各种方法努力证明或反驳这一结论,最终形成了犯罪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第二,遗传与犯罪的关系研究。犯罪是遗传而来,还是后天影响的结果,哪种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发,对此争议问题的证明形成了犯罪生物学中的遗传犯罪学分支。第三,神经系统与犯罪的关系研究。人的行为是受神经系统支配和影响的,何种特征的神经系统会对犯罪产生影响。第四,犯罪的生化因素研究,包括犯罪行为会发生影响,于是运用生化科学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防御措施,从而形成新的研究视角。第五,通过影响生理而对犯罪发生作用的外界因素研究。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 。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

犯罪心理学理论

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 犯罪学研究。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及Robert Hare 界定的社交退缩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

社会实证主义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 W. Rawso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

也在伦敦统计学会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

(1)萨瑟兰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

(2)迪尔凯姆与“失范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二分的社会模式理论之下展开的。其认为,在机械连带的社会中,几乎没有社会分工,社会的团结是以其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社会中的每个社会群体都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机连带的社会中,社会劳动高度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不再以成员的一致性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而失范,正是发生在由机械连带的社会向有机连带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认为法国社会的工业化以及所引起的劳动分工,破坏了以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团结。但是由于这种工业化过于迅速,社会还不可能及时形成足够的调整其活动的机制。正是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异常现象的产生。在《自杀论》中,其又扩大和推广了失范的概念,认为社会不仅有调整其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状态就是社会不能调整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状态。可见,“按照失范的观点,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或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恰当方式加以满足的产物。”

(3)默顿与“紧张理论”。其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将之运用于分析美国社会,提出了社会结构与失范理论。其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即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尽管社会认可的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目标的合

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犯罪和少年犯罪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的结果。但是与迪尔凯姆不同的是:首先,迪尔凯姆把失范看成是只在急剧的经济变化期间才发生的现象,这种现象均匀地发生在当时的整个社会中,而默顿则把失范看成是美国生活中的比较持久的特征,它对最下层的阶级有最大的影响;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欲望和冲动,失范是调整个人的自然欲望的社会力量的瓦解,而默顿的理论则是一种社会性更充分的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在于外在文化,而不在于固有的人性。从而,默顿的失范理论比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具有了更广的解释范围和更强的解释力。

(4)赫希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和社会的连结力量不够,即社会控制力量太弱,是导致偏差犯罪行为的主因。此理论主张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乐,而犯罪行为通常可带来利益或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释的,反而服从社会规范的行为需要解释。赫希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连结力变弱时,社会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变少,犯罪就可能因此产生。他提出四个连结要素:涉入或承诺、参与、信念以及依附。其中,依附指个体对他人意见的敏感和重视程度。个体愈重视他人的期望和意见,则犯罪的倾向愈小,因为社会规范是多数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道德人是因为其为社会人,一个人若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便能为所欲为。因此,根据此项理论,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因为与家庭和学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对象或是机构,如学校、社团之间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


相关文章

  • 法律人必看的经典著作
  •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 2008-11-19 08:59 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 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 ...查看


  •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
  • 第35卷第3期 2008年5月 JournalofSiehuanNormal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01.35,No.3 May,2008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 ...查看


  • [产权经济学导论]评介
  • 作者:胡楠 经济学动态 1997年03期 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都在关注和研究产权理论及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但不少学者对产权理论的研究只是停留在译介西方产权理论.直接运用其理论来解释我国的现实问题水平上,而缺乏对产权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查看


  • 结构功能主义与冲突理论
  • 结构功能主义 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理论流派.它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 现代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就是在以往的功能主义的思想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0世纪40年代 ...查看


  • [转载]本人电脑中法律类学术藏书目录[二]
  • │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pdf │  成功人士的10种说话技巧.pdf │  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pdf │  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正文共448页).pdf │  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目录).pdf │  我们内心的冲突.pdf │  我国 ...查看


  • 论社会学冲突理论的复兴
  • 作者:崔树义 东岳论丛 1996年06期 在西方社会学史上,冲突理论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流派.在从上世纪末至今的百年历史中,它几经沉浮,时而轰轰烈烈.人才济济,时而气息奄奄.兵少将寡.它的兴衰,反映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变化,代表着社会学 ...查看


  • 法学电子书单
  •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exe 秦汉法律与社会.exe 野性的法律.exe [意]奈尔肯著<比较法律文化论>.pdf [法理文库]基本法律价值(谢鹏程).pdf [法理文库]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王怡).pd ...查看


  • 发展政治学 第一讲
  • 发展政治学 内蒙古党校:庄虔友 课程介绍 ◆ 课程特色:专业性.理论性.综合性. ◆ 讲授方式:集中授课.紧扣课本,重要理论和知识点讲解为主.适当联系实际讨论. ◆ 学习方式:课前预习,课后阅读:掌握重点:了解考试要求. 课程主要内容 政治 ...查看


  • 反思中国人的自我意识
  • 我们现在既讲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讲中国的崛起或中国和平崛起.就我个人而言,更愿意选择前一种表述.因为崛起的主体是从无到有,是陌生的,是需要审察认识的:而复兴的主体则是重新归来者,从而是可以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供人温故知新者.因此近日施密特与基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