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Accounting
对“营改增”试点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
王卫强
(上海钢铁研究所 200940)
【摘要】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实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本文结合企业财务实际工作,综合分析了企业在“营改增”改革下面临的问题,对企业如何利用“营改增”试点给企业带来的机遇,整合业务资源、优化供应链、转变经营方式、拓展业务空间、开拓市场渠道、创新服务领域、抢占市场先机等,从而使企业提升能级、转型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财务工作 思考
目前,上海市在实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新措施对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要使企业在“营改增”试点改革下获取最大的改革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给每个试点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带来了新的课题。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价款和费用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在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销项减进项。
试点行业改革前后的具体适用税率有:(1)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17%,改革前营业税5%);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11%,营业税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6%,营业税5%)。(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3%,改革前营业税5%)。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基本上和试点前的增值税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其中最基本的特征是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不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一、关于试点企业的纳税人资格认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少缴税款,还规定对试点纳税人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而未办理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试点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就具有选择的主动权。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选择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又不得抵扣。
如果试点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就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了,那么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较其他增值税率低很多,较改革前的营业税5%也低,企业税负就轻,但最大的不足就是不能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
试点企业应对试点前企业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能取得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能够可以抵扣的又有多少,抵扣后的实际税负是多少;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税负是多少。通过对两者的比较,进行合理选择。
另外,试点企业还要考虑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时,
Modern Accounting
对“营改增”试点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
王卫强
(上海钢铁研究所 200940)
【摘要】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实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本文结合企业财务实际工作,综合分析了企业在“营改增”改革下面临的问题,对企业如何利用“营改增”试点给企业带来的机遇,整合业务资源、优化供应链、转变经营方式、拓展业务空间、开拓市场渠道、创新服务领域、抢占市场先机等,从而使企业提升能级、转型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财务工作 思考
目前,上海市在实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新措施对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要使企业在“营改增”试点改革下获取最大的改革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给每个试点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带来了新的课题。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价款和费用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在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销项减进项。
试点行业改革前后的具体适用税率有:(1)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17%,改革前营业税5%);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11%,营业税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6%,营业税5%)。(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3%,改革前营业税5%)。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基本上和试点前的增值税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其中最基本的特征是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不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一、关于试点企业的纳税人资格认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少缴税款,还规定对试点纳税人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而未办理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试点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就具有选择的主动权。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选择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又不得抵扣。
如果试点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就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了,那么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较其他增值税率低很多,较改革前的营业税5%也低,企业税负就轻,但最大的不足就是不能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
试点企业应对试点前企业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能取得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能够可以抵扣的又有多少,抵扣后的实际税负是多少;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税负是多少。通过对两者的比较,进行合理选择。
另外,试点企业还要考虑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