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
照明工程验收接管细则
一、验收方式
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以下简称照明处)对市区、戚区、钟楼区、天宁区新建住宅小区交付验收中的路灯单项工程进行接管验收。
二、验收组成员构成
验收人员由照明处书面委派的相对固定的具备一定技术职称的照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验收依据
1、1998年7月2日《关于住宅小区配建路灯设施遗留问题及新建小区配建路灯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第141号文件;
2、常政发〔2005〕49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
3、苏建城(1998)440号《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4、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5、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6、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7、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施工及验收规范》;
8、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9、2009年2月《常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范围: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主干道和宅前宅后等所有道路(包括健身活动等公共场所)以及小区与主次道路相连接的配套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情况。
内容:照明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及设计标准,照明无照明盲区,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可以满足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日常维护的要求等。
五、验收流程
1、住宅小区开发商(建设单位)向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
2、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3、接建设局通知后,我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工作,如遇需整改的项目则书面提出相关整改措施。
4、参加市建设局牵头组织的现场综合验收,验收人员验收完毕后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如遇需整改的项目签署整改意见。
5、如有验收有整改内容,则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现场复验,并签署复验意见。
详见流程图
常州市城市住宅小区道路照明工程
专项验收常见问题汇编
一、工程委托建设过程中:
1、
2、
3、
4、 在项目建设委托时,明确小区交付时间, 如小区存在分期建设,则明确各期范围; 明确规划报批时间; 并提交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图,以及景观设计图(包括电子文档)。
二、功能照明方面:
1、开发商在办理小区用电手续时,同期办理路灯用电手续,以确保小区交付前路灯亮灯;
2、消防通道在不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前提下,如有行人或车辆行驶,则必须符合道路照明条件;
3、如果小区分期交付,因居民出入需保证临时照明措施;
4、不能在照明设施上随意张贴或悬挂广告、宣传旗等物品;
5、在小区停车场区域的路灯设施需加装防撞设施;
6、小区建设施工期间注意对照明设施的成品保护;
7、地下车库及二层平台表面敷土深度需满足电力管线埋设深度的要求。
三、景观照明方面:
1、 景观照明不属于验收范围。但为保证景观照明的质量,建议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2、 如小区景观照明设计有如草坪灯等,则在委托我处设计时须提供该设
计图纸,以免造成功能性灯具的位置与草坪灯重叠或冲突,利于小区
景观的协调。
3、 现小区景观照明日趋普遍,但施工质量良莠不齐,大都存在安全隐患,
特别如大树投光灯、水下灯等,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加严把施工质量、加强验收,并确保长效管理。
以上事项最终解释归我处,如有其他问题,则欢迎来电沟通。
附3.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
照明工程验收接管细则
一、验收方式
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以下简称照明处)对市区、戚区、钟楼区、天宁区新建住宅小区交付验收中的路灯单项工程进行接管验收。
二、验收组成员构成
验收人员由照明处书面委派的相对固定的具备一定技术职称的照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验收依据
1、1998年7月2日《关于住宅小区配建路灯设施遗留问题及新建小区配建路灯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第141号文件;
2、常政发〔2005〕49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
3、苏建城(1998)440号《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4、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5、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6、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7、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施工及验收规范》;
8、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9、2009年2月《常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范围: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主干道和宅前宅后等所有道路(包括健身活动等公共场所)以及小区与主次道路相连接的配套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情况。
内容:照明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及设计标准,照明无照明盲区,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可以满足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日常维护的要求等。
五、验收流程
1、住宅小区开发商(建设单位)向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
2、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3、接建设局通知后,我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工作,如遇需整改的项目则书面提出相关整改措施。
4、参加市建设局牵头组织的现场综合验收,验收人员验收完毕后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如遇需整改的项目签署整改意见。
5、如有验收有整改内容,则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现场复验,并签署复验意见。
详见流程图
常州市城市住宅小区道路照明工程
专项验收常见问题汇编
一、工程委托建设过程中:
1、
2、
3、
4、 在项目建设委托时,明确小区交付时间, 如小区存在分期建设,则明确各期范围; 明确规划报批时间; 并提交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图,以及景观设计图(包括电子文档)。
二、功能照明方面:
1、开发商在办理小区用电手续时,同期办理路灯用电手续,以确保小区交付前路灯亮灯;
2、消防通道在不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前提下,如有行人或车辆行驶,则必须符合道路照明条件;
3、如果小区分期交付,因居民出入需保证临时照明措施;
4、不能在照明设施上随意张贴或悬挂广告、宣传旗等物品;
5、在小区停车场区域的路灯设施需加装防撞设施;
6、小区建设施工期间注意对照明设施的成品保护;
7、地下车库及二层平台表面敷土深度需满足电力管线埋设深度的要求。
三、景观照明方面:
1、 景观照明不属于验收范围。但为保证景观照明的质量,建议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2、 如小区景观照明设计有如草坪灯等,则在委托我处设计时须提供该设
计图纸,以免造成功能性灯具的位置与草坪灯重叠或冲突,利于小区
景观的协调。
3、 现小区景观照明日趋普遍,但施工质量良莠不齐,大都存在安全隐患,
特别如大树投光灯、水下灯等,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加严把施工质量、加强验收,并确保长效管理。
以上事项最终解释归我处,如有其他问题,则欢迎来电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