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理念,才有外化的什么样的行为。生态文明建设也一样,必须要有正确的生态理念来推动,在现有基础上至少要求伦理观、经济发展观和法治理念必须生态化。只有以上几种理念生态化了,形成了正确的生态理念,并外化成我们保护生态的行为,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大业才有可能实现。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理念 变革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没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社会文明进步就没有了后续优势和发展潜力。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社会形态的深刻变革,它涉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价值取向、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等各方面的重新认识以及观念的变革和重塑。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理念,必然有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方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拥有什么样的生态理念就显得极为重要。旧有的生态理念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必须对其进行变革和重塑。 一、生态文明必须以先进的生态理念为指导 文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某类内容长期所形成的理念、知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等的总和。一般可分为:(1)物化的层面,指这种文明通常以某种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法治文明中法庭的设计、法袍、法槌等等;(2)制度的层面,指这种文明表现为与传统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有些制度是继承下来的,有些是舶来、移植的;(3)理念的层面,指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此类内容的种种看法。理念是一种文明中层次最高的东西。就算我们舶来最好的物质、制度,如果理念跟不上,人们不去自觉遵守、护卫,这些物化的形式和制度很可能成为“死法”,变成僵硬的、被随意修改的甚至渐渐被遗弃。就如法学上的一句谚语--“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人们自觉的遵守、执行、护卫,制度只是纸面上的文字。而要人们自觉服从、护卫这些制度及制度所做出的价值选择,前提是人们思想深处必须要有相应的理念。 生态文明建设也一样,必须要有先进的生态理念作指导。没有先进的生态理念,我们舶来再好的制度,投入再多的人财物,也只是枉然。首先要求人们解放思想,经历彻底的观念和行为的双重变革,不仅在思想上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而且要让正确的生态理念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科学、进步的文化。只有具备较强的生态理念,才能从思想深处真正理解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理解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己;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多种复杂而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将正确的生态理念转化为全民自觉意识和共同行动,才能促进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可见具备正确的生态理念是生态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理念的变革 现阶段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复合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的原因,就其本质来说,主要是价值层面的原因。社会发展进程表明,每一次生态运动都是对旧的理念的革新,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必须对旧有的生态理念进行变革和重塑,必须要有新的、先进的生态理念来推动。 什么是先进的生态理念?与现在根植在大多数人意识里的生态理念又有什么区别?本文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树立的生态理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理念的变革: (一)伦理观念必须生态化 。 人类一度以为自己是生物圈的中心,是“万物之灵”,万物皆为己准备,皆应为己所用;只有人类具有内在价值,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和道德代理人,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仅具有工具价值。即人对一切事物的价值评判标准都是以其能否满足人的欲望为基准,由此延伸出其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以及是否能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并以此来判断事物的价值。这是工业革命时代根植在人们思想深处的沉疴。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被认为是导致这一危机的罪魁祸首。以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和深层生态学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作为这些运动的成果,权利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再从动物扩展到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至大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可以算是一次革命,是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到生态伦理学的革命。非人类中心主义所主张的“道德应包括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认为大自然拥有权利。正如美国学者C·胡克在《进化的自然主义实在论》中所指出的:“科学的最大成就也许就是突破了盛行于我们人类中的无意识的人类中心论,揭示出地球不过是无数行星中的一个,人类不过是许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而我们的社会也不过是许多系统中比较复杂的一个。” 今天生态主义者为解放大自然、废除“对地球的奴役”而奔走呼号。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把人类由大自然的主宰变为大自然的普通公民更为合理,摒弃狭隘的人类中心论和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二元论陈旧观念,确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伦理观上坚定的支持。 (二)经济发展观必须生态化。 生态危机无疑是传统的经济与环境之间矛盾激化的产物。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反思传统的经济模式,在工业革命及其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采取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和速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模式。传统的经济严重依赖自然资源,却片面、自私地把生态系统看作是独立于经济系统之外的向经济系统输入能量和物质的源泉,漠视生态系统承载容量。其主要的指标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增长速度、利润等只计算对大自然的掠夺性经营中所获得的价值,而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未来的增长所带来的危害抹去,不计算与经济产出相关的自然资本的消耗。传统经济走的是一条高耗费、高污染发展路子。面对自然资源严重不足、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生态平衡遭受破坏、各种疑难病症不断出现等情势,人类提出并开始探索人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新模式。 生态经济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首先,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既要遵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规律,又要遵循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其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生态平衡的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的作用和影响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存的和相互协调的关系;再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遵循“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这一生态经济规律,它是指导人们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基本规律;最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关注的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法治理念必须生态化。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法律,往往是具有强制力的,是一种支配、处理或规制其他对象的强大力量,强制人们“为某种行为”、“不得为某种行为”。然而,人们对法制的这种熟悉却只是反映了法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其全部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产物它是被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决定的。人们所看到的法律的决定力不管多么强大,不管是表现为摧枯拉朽,还是表现为固若金汤,都是在被决定的舞台上的表演 。 我国之所以推行计划生育,这是由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的。在人口的增长超出了国土和资源的承载力时,国家就不得不采取限制生育的措施。现在人们又开始建议放宽计划生育政策,也是由目前生育率相对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这一社会存在决定的,是存在创造了与之有关的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物质存在。 今天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是在遭遇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后才被提出来的。恩格斯早就提醒过那些醉心于建造物质文明的人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恩格斯所预言的“报复”是由不可移易的生态规律决定的。生态是自然规律运行的结晶,是大自然千百万年不断演进的成就。人类作为自然的产物注定不能脱离生态条件的支持,而人类以往的开发活动却每每破坏自己所无法脱离的生态条件。最终人类拗不过自然规律,只得服从。生态文明说到底就是要服从自然的约束,尊崇自然规律。人类接受了生态文明,尽管接受得并不情愿,也就接受了服从。在这种文明形态下,不管是政治建设,还是经济规划,还是道德信条,还是法律规范,都不得不有所忌惮,不得不有所依从。 生态文明下的法律乃至其他规则都应当是适应性的法律、规则,是适应生态规律的法律、规则。 只有以上几种理念生态化了,形成了正确的生态理念,并外化成我们保护生态的行为,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大业才有可能实现。 注释: 指伦理观念朝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方向发展的趋势.下同. 邱仁宗著.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页. 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徐祥民.被决定的法理——法学理论在生态文明中的革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摘要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理念,才有外化的什么样的行为。生态文明建设也一样,必须要有正确的生态理念来推动,在现有基础上至少要求伦理观、经济发展观和法治理念必须生态化。只有以上几种理念生态化了,形成了正确的生态理念,并外化成我们保护生态的行为,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大业才有可能实现。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理念 变革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没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社会文明进步就没有了后续优势和发展潜力。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社会形态的深刻变革,它涉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价值取向、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等各方面的重新认识以及观念的变革和重塑。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理念,必然有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方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拥有什么样的生态理念就显得极为重要。旧有的生态理念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必须对其进行变革和重塑。 一、生态文明必须以先进的生态理念为指导 文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某类内容长期所形成的理念、知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等的总和。一般可分为:(1)物化的层面,指这种文明通常以某种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法治文明中法庭的设计、法袍、法槌等等;(2)制度的层面,指这种文明表现为与传统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有些制度是继承下来的,有些是舶来、移植的;(3)理念的层面,指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此类内容的种种看法。理念是一种文明中层次最高的东西。就算我们舶来最好的物质、制度,如果理念跟不上,人们不去自觉遵守、护卫,这些物化的形式和制度很可能成为“死法”,变成僵硬的、被随意修改的甚至渐渐被遗弃。就如法学上的一句谚语--“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人们自觉的遵守、执行、护卫,制度只是纸面上的文字。而要人们自觉服从、护卫这些制度及制度所做出的价值选择,前提是人们思想深处必须要有相应的理念。 生态文明建设也一样,必须要有先进的生态理念作指导。没有先进的生态理念,我们舶来再好的制度,投入再多的人财物,也只是枉然。首先要求人们解放思想,经历彻底的观念和行为的双重变革,不仅在思想上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而且要让正确的生态理念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科学、进步的文化。只有具备较强的生态理念,才能从思想深处真正理解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理解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己;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多种复杂而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将正确的生态理念转化为全民自觉意识和共同行动,才能促进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可见具备正确的生态理念是生态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理念的变革 现阶段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复合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的原因,就其本质来说,主要是价值层面的原因。社会发展进程表明,每一次生态运动都是对旧的理念的革新,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必须对旧有的生态理念进行变革和重塑,必须要有新的、先进的生态理念来推动。 什么是先进的生态理念?与现在根植在大多数人意识里的生态理念又有什么区别?本文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树立的生态理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理念的变革: (一)伦理观念必须生态化 。 人类一度以为自己是生物圈的中心,是“万物之灵”,万物皆为己准备,皆应为己所用;只有人类具有内在价值,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和道德代理人,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仅具有工具价值。即人对一切事物的价值评判标准都是以其能否满足人的欲望为基准,由此延伸出其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以及是否能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并以此来判断事物的价值。这是工业革命时代根植在人们思想深处的沉疴。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被认为是导致这一危机的罪魁祸首。以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和深层生态学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作为这些运动的成果,权利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再从动物扩展到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至大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可以算是一次革命,是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到生态伦理学的革命。非人类中心主义所主张的“道德应包括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认为大自然拥有权利。正如美国学者C·胡克在《进化的自然主义实在论》中所指出的:“科学的最大成就也许就是突破了盛行于我们人类中的无意识的人类中心论,揭示出地球不过是无数行星中的一个,人类不过是许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而我们的社会也不过是许多系统中比较复杂的一个。” 今天生态主义者为解放大自然、废除“对地球的奴役”而奔走呼号。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把人类由大自然的主宰变为大自然的普通公民更为合理,摒弃狭隘的人类中心论和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二元论陈旧观念,确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伦理观上坚定的支持。 (二)经济发展观必须生态化。 生态危机无疑是传统的经济与环境之间矛盾激化的产物。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反思传统的经济模式,在工业革命及其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采取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和速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模式。传统的经济严重依赖自然资源,却片面、自私地把生态系统看作是独立于经济系统之外的向经济系统输入能量和物质的源泉,漠视生态系统承载容量。其主要的指标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增长速度、利润等只计算对大自然的掠夺性经营中所获得的价值,而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未来的增长所带来的危害抹去,不计算与经济产出相关的自然资本的消耗。传统经济走的是一条高耗费、高污染发展路子。面对自然资源严重不足、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生态平衡遭受破坏、各种疑难病症不断出现等情势,人类提出并开始探索人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新模式。 生态经济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首先,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既要遵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规律,又要遵循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其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生态平衡的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的作用和影响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存的和相互协调的关系;再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遵循“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这一生态经济规律,它是指导人们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基本规律;最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关注的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法治理念必须生态化。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法律,往往是具有强制力的,是一种支配、处理或规制其他对象的强大力量,强制人们“为某种行为”、“不得为某种行为”。然而,人们对法制的这种熟悉却只是反映了法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其全部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产物它是被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决定的。人们所看到的法律的决定力不管多么强大,不管是表现为摧枯拉朽,还是表现为固若金汤,都是在被决定的舞台上的表演 。 我国之所以推行计划生育,这是由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的。在人口的增长超出了国土和资源的承载力时,国家就不得不采取限制生育的措施。现在人们又开始建议放宽计划生育政策,也是由目前生育率相对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这一社会存在决定的,是存在创造了与之有关的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物质存在。 今天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是在遭遇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后才被提出来的。恩格斯早就提醒过那些醉心于建造物质文明的人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恩格斯所预言的“报复”是由不可移易的生态规律决定的。生态是自然规律运行的结晶,是大自然千百万年不断演进的成就。人类作为自然的产物注定不能脱离生态条件的支持,而人类以往的开发活动却每每破坏自己所无法脱离的生态条件。最终人类拗不过自然规律,只得服从。生态文明说到底就是要服从自然的约束,尊崇自然规律。人类接受了生态文明,尽管接受得并不情愿,也就接受了服从。在这种文明形态下,不管是政治建设,还是经济规划,还是道德信条,还是法律规范,都不得不有所忌惮,不得不有所依从。 生态文明下的法律乃至其他规则都应当是适应性的法律、规则,是适应生态规律的法律、规则。 只有以上几种理念生态化了,形成了正确的生态理念,并外化成我们保护生态的行为,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大业才有可能实现。 注释: 指伦理观念朝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方向发展的趋势.下同. 邱仁宗著.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页. 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徐祥民.被决定的法理——法学理论在生态文明中的革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