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制度
1、猪场饮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NY5027-2001规定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并一年一次对水源检测,确保用水的质量。
(2)经常清洗、清毒水池及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3)各栏舍安装安全可靠的送水、饮水装置,确保猪只的充分饮水,和避免水被外界污染。
(4)保持排水、排污渠道畅通,防止猪栏及周围积水,污水处理必须经发酵处理后方能排放或用于农业。
(5)有专人负责养殖用水管理工作。
2、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应加强生猪饲养管理,提高猪只免疫力,减少疾病发生和药物使用。
(2)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防止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重大疫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NY5030-2001的规定要求。
(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疫病,使用的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5)禁止使用人用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松驰药。如盐酸克伦特罗、沙丁安醇、乙烯雌酚、氯霉素、安眠酮等。
(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8)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
(9)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10)凭处方领取药物,处方由有资质的兽医员工。发放的药物按领取部门及药物名称分类进行严格登记。
(11)临近出栏及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应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用药治疗时,优先考虑无毒、无副使用的中草药、酵制剂等。要使用《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中的药物时,下定要按照其制剂、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的规定执行,未规定停药期的品种,停药期不应少于28天。
(12)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3、饲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辅助剂、预混料、全价饲料等应符合GB1308和NY5032规定。
(2)采购产品饲料必须检查包装袋的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具备名称、配方号、使用说明、成份含量、数量、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电话等必备条款。
(3)饲料运进场时,应对实物抽样目测检查水分、杂质、色泽、气味、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外观有无结块、霉变等情况,禁止不合格的饲料进场。
(4)批量购入饲料或有可疑情况,除目测外还应抽样送化验室检测。
(5)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具有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要按照其规定的用法、用量、休药期执行,没有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能少于28天。
(7)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8)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直接添加兽物,也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砷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剂。
(9)禁止使用失效、霉变或超过有效期的饲料、添加剂。
(10)猪场购进饲料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库,并分品种、规格、数量、进库日期做好记录。库内饲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有序堆放。发放时记录领用单位、经手人、品种、数量等。
(11)购进全价饲料贮存期不应超过15天。自配饲料即配即用,存放期不应超过7天。
(12)饲料仓库要注意防漏、防潮、防霉、防虫、防鼠。
(13)猪场自己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符合GB13078要求,加工过程按NY5032要求进行操作。
(14)猪场按照国家标准,或按照品种、类别和不同生长阶段制定饲料标准,生产饲料。
(15)配合完成的饲料,分品种包装、标记、分别有序堆放。
4、兽药防疫制度
(1)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经领导批准并经彻底清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
(2)猪场内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定期灭蚊、灭鼠。
(3)猪场员工或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疫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
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兽药员要经常深入猪舍,发现猪病及早诊治。
(6)猪场每半年对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等。监测抽血监测一次,以了解防疫效果。
(7)当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①场时兽药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②确诊为口蹄疫、猪水疱病时,要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③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④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和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16569进行。
⑤根据当地疫情和本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免疫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选择疫苗、免疫方法。
⑥使用的疫苗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到有资格经营生物制品的供应点选购,禁止从非法渠道购置疫苗。
⑦疫苗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厂家说明保存、运输和使用。
⑧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⑨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5、卫生消毒制度
(1)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更衣、换鞋、消毒室和洗手盆,消毒池每天要添加消毒水,保证消毒水的有效浓度,每周更换消毒水一次,每3个月更换另一种消毒药。
(2)进入猪场的人员必须换鞋更衣,紫外线照射15分钟后,在
消毒盆内用百毒杀或新洁尔灭消毒液洗手或淋浴换衣换鞋后,从消毒池中趟过进入生产区,出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3)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每周进行一次带猪消毒。半个月对场地、猪舍周围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等进行清扫(洗)消毒。
(4)每星期对猪舍、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消毒一次。
(5)猪只转群或销售后的栏舍要进行彻底清洗干净,然后再进行消毒,空置3天以上方可进猪。
6、猪场引种制度
(1)坚持自繁自养原则。
(2)必须引进种猪时,引种前首先应调查产地是否非疫区,确定为非疫区后需在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场选购。
(3)按照GB16567规定进行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场方需提供免疫情况资料。
(4)作种用的应取得系谱、繁殖生产性能相关资料。
(5)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严禁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在装猪前卸车后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兽医检验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生猪销售管理制度
(1)对运猪车辆一定要彻底清洗消毒后才可装猪。
(2)即将销售的生猪,管理人员一定要清楚出栏前一个半月是否已进行浓缩五号苗的注射;一个月前是否已用药物,是否已达到规定的休药期。以确保出栏猪只质量符合无公害产品要求,体内无药物残留。
(3)对出售的生猪装车前,一定要有免疫耳标。
(4)猪场要专人保管好免疫耳标,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配合检疫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6)做好生猪销售时的车辆消毒,无药物残留安全、已打免疫耳标、销售头数、销售日期、售往何处等相关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备案。
8、病死猪、废弃物的处理制度
(1)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尸体按GB16548进行处理。
(2)不得出售病猪、死猪。
(3)有治疗价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4)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5)粪便经堆积发酵后作农业用肥。
(6)猪场污水要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液体肥使用。水排放要符合GB18596规定标准。
养殖场管理制度
1、猪场饮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NY5027-2001规定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并一年一次对水源检测,确保用水的质量。
(2)经常清洗、清毒水池及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3)各栏舍安装安全可靠的送水、饮水装置,确保猪只的充分饮水,和避免水被外界污染。
(4)保持排水、排污渠道畅通,防止猪栏及周围积水,污水处理必须经发酵处理后方能排放或用于农业。
(5)有专人负责养殖用水管理工作。
2、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应加强生猪饲养管理,提高猪只免疫力,减少疾病发生和药物使用。
(2)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防止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重大疫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NY5030-2001的规定要求。
(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疫病,使用的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5)禁止使用人用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松驰药。如盐酸克伦特罗、沙丁安醇、乙烯雌酚、氯霉素、安眠酮等。
(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8)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
(9)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10)凭处方领取药物,处方由有资质的兽医员工。发放的药物按领取部门及药物名称分类进行严格登记。
(11)临近出栏及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应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用药治疗时,优先考虑无毒、无副使用的中草药、酵制剂等。要使用《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中的药物时,下定要按照其制剂、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的规定执行,未规定停药期的品种,停药期不应少于28天。
(12)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3、饲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辅助剂、预混料、全价饲料等应符合GB1308和NY5032规定。
(2)采购产品饲料必须检查包装袋的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具备名称、配方号、使用说明、成份含量、数量、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电话等必备条款。
(3)饲料运进场时,应对实物抽样目测检查水分、杂质、色泽、气味、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外观有无结块、霉变等情况,禁止不合格的饲料进场。
(4)批量购入饲料或有可疑情况,除目测外还应抽样送化验室检测。
(5)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具有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要按照其规定的用法、用量、休药期执行,没有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能少于28天。
(7)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8)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直接添加兽物,也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砷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剂。
(9)禁止使用失效、霉变或超过有效期的饲料、添加剂。
(10)猪场购进饲料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库,并分品种、规格、数量、进库日期做好记录。库内饲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有序堆放。发放时记录领用单位、经手人、品种、数量等。
(11)购进全价饲料贮存期不应超过15天。自配饲料即配即用,存放期不应超过7天。
(12)饲料仓库要注意防漏、防潮、防霉、防虫、防鼠。
(13)猪场自己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符合GB13078要求,加工过程按NY5032要求进行操作。
(14)猪场按照国家标准,或按照品种、类别和不同生长阶段制定饲料标准,生产饲料。
(15)配合完成的饲料,分品种包装、标记、分别有序堆放。
4、兽药防疫制度
(1)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经领导批准并经彻底清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
(2)猪场内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定期灭蚊、灭鼠。
(3)猪场员工或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疫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
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兽药员要经常深入猪舍,发现猪病及早诊治。
(6)猪场每半年对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等。监测抽血监测一次,以了解防疫效果。
(7)当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①场时兽药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②确诊为口蹄疫、猪水疱病时,要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③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④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和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16569进行。
⑤根据当地疫情和本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免疫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选择疫苗、免疫方法。
⑥使用的疫苗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到有资格经营生物制品的供应点选购,禁止从非法渠道购置疫苗。
⑦疫苗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厂家说明保存、运输和使用。
⑧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⑨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5、卫生消毒制度
(1)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更衣、换鞋、消毒室和洗手盆,消毒池每天要添加消毒水,保证消毒水的有效浓度,每周更换消毒水一次,每3个月更换另一种消毒药。
(2)进入猪场的人员必须换鞋更衣,紫外线照射15分钟后,在
消毒盆内用百毒杀或新洁尔灭消毒液洗手或淋浴换衣换鞋后,从消毒池中趟过进入生产区,出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3)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每周进行一次带猪消毒。半个月对场地、猪舍周围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等进行清扫(洗)消毒。
(4)每星期对猪舍、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消毒一次。
(5)猪只转群或销售后的栏舍要进行彻底清洗干净,然后再进行消毒,空置3天以上方可进猪。
6、猪场引种制度
(1)坚持自繁自养原则。
(2)必须引进种猪时,引种前首先应调查产地是否非疫区,确定为非疫区后需在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场选购。
(3)按照GB16567规定进行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场方需提供免疫情况资料。
(4)作种用的应取得系谱、繁殖生产性能相关资料。
(5)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严禁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在装猪前卸车后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兽医检验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生猪销售管理制度
(1)对运猪车辆一定要彻底清洗消毒后才可装猪。
(2)即将销售的生猪,管理人员一定要清楚出栏前一个半月是否已进行浓缩五号苗的注射;一个月前是否已用药物,是否已达到规定的休药期。以确保出栏猪只质量符合无公害产品要求,体内无药物残留。
(3)对出售的生猪装车前,一定要有免疫耳标。
(4)猪场要专人保管好免疫耳标,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配合检疫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6)做好生猪销售时的车辆消毒,无药物残留安全、已打免疫耳标、销售头数、销售日期、售往何处等相关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备案。
8、病死猪、废弃物的处理制度
(1)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尸体按GB16548进行处理。
(2)不得出售病猪、死猪。
(3)有治疗价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4)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5)粪便经堆积发酵后作农业用肥。
(6)猪场污水要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液体肥使用。水排放要符合GB18596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