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康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要求。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2 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质量问题报告的责任和步骤
3.2.1责任与义务
3.2.1.1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工程部不得隐瞒,并上报公司,及时组织处理问题。
3.2.1.2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2.2步骤
3.2.2.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3.2.2.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部立即向公司领导及直属 上级领导汇报,并填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工程部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3质量事故的调查
3.3.1调查内容
(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2)事故概况:主要有事故发生或发现时间、事故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
(3)事故是否做过处理:对缺陷部分进行封堵或掩盖,为防止事故恶化而设置的临时支护措施,如己做过处理,但未达到预期效果,也应予以注明。
(4)事故调查中的实测数据和各种试验数据。
(5)事故原因分析。
(6)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
(7)事故处理再发生的建议。
3.3.2调查报告
对于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报于工程部及公司。对于轻微质量问题的处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汇报,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4事故的处理
3.4.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3.4.2常见的处理方法
(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3.4.3不做处理的范围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
(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
3.5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3.6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6.2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6.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6.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6.5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3.6.6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6.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康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要求。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2 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质量问题报告的责任和步骤
3.2.1责任与义务
3.2.1.1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工程部不得隐瞒,并上报公司,及时组织处理问题。
3.2.1.2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2.2步骤
3.2.2.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3.2.2.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部立即向公司领导及直属 上级领导汇报,并填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工程部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3质量事故的调查
3.3.1调查内容
(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2)事故概况:主要有事故发生或发现时间、事故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
(3)事故是否做过处理:对缺陷部分进行封堵或掩盖,为防止事故恶化而设置的临时支护措施,如己做过处理,但未达到预期效果,也应予以注明。
(4)事故调查中的实测数据和各种试验数据。
(5)事故原因分析。
(6)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
(7)事故处理再发生的建议。
3.3.2调查报告
对于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报于工程部及公司。对于轻微质量问题的处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汇报,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4事故的处理
3.4.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3.4.2常见的处理方法
(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3.4.3不做处理的范围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
(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
3.5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3.6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6.2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6.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6.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6.5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3.6.6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6.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