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一、制定本规则的基础
制定本规则的基础是中华医学会23届理事会的议事规则(2005年6月25日通过)和被广泛采用的《罗伯特议事规则》(Henry Martyn Robert: Rules of Order)(1,2)。 Robert在总结美国国会、英国议会、法院审判及各种社团的议事程序和规则的基础上,写成此书,于1876年出版。一个多世纪以来,《罗伯特议事规则》已成为各种组织和机构在召开各种大小会议时的准则,各种民间机构、学术团体乃至议会都用它作为自己的议事准则。 美国医学界大多数学会及专业团体(如:美国医学会AMA,美国外科医师学院ACS,神经外科医师协会,美国医学信息协会,等)也都采用这一规则开会(3~8)。我国议事规则始于孙中山先生(2)。1995年,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美国1978年版《Robert议事规则》。
我们以中华医学会23届理事会的议事规则(2005年6月25日通过)和2005年版的Robert’s Rules in Plain English为主要参照来源,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
1.保证参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利。 2.达到法定人数,做出的决定才是有效的。 3.服从多数人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辩论后投票,多数人同意的意见为最终决议,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虽然不能成为最终决议,但得以表达。
4.不发言表示同意。 5.每一动议仅应包含一个单一问题。复杂问题应分开成为多项动议,这样才能保证投票的效果。
6.必须保证充分的讨论时间,允许所有有意发言者发言,在所有人得到发言机会之后,已发言者才能有再次发言的机会。同一个动议不能在同一次会议上第二次提起。
7.不允许的动议:
(1)明显与会议举办方宗旨违背的动议;
(2)与正被考虑的起草文件无关的动议;
(3)人身攻击的动议(主席来控制)
三、会议程序
1.欢迎 2.宣读上次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的第一件事是宣读上次会议的内容,无异议后才成为正式记录,以保证记录反映上次会议情况。
3.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4.预定讨论的事项列入本次会议日程。参会者提出日程之外内容,以动议(motion)方式提出。
(1)提动议时,动议人仅将内容描述清楚。必须有第二个人附议,此动议才能付诸讨论。
(2)主席将动议清楚复述。复述前,动议提出者可收回或修改,但复述后不能收回或改动。
(3)讨论,发言人向主席举手,主席逐一给发言人发言机会,由主席控制时间。在所有人得到发言机会之后,经主席已发言者才能有再次发言的机会。
(4)如主席必须发言,需要将主席职位暂时交予他人。因为主席发言有可能因其身份影响会议进程。
(5)主席第一轮投票时不参加。
(6)投票。
(7)投票结果,总票数仅包括同意和反对票(弃权票不算),同意票超过总票数半数,即被通过。如同意与反对票数相等,由主席投一票决定。
5.休会
四、会议记录的内容
会议秘书应记的事有:会议名称及会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姓名及总共人数。列席人、主席、记录人姓名 。报告事项 。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
五、主席的职责
1.处于公正超然的地位,执行会议规则,维持会场秩序。
2.宣布开会、散会及休息,按照会议程序主持会议。 3.承认发言人的地位,两个以上与会者同时请求发言时,由主席指定先后次序。
4.依序宣布议案讨论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5.签署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 6.答复会议询问,决定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 7.不得参加发言或讨论,如必须发言,必须把主席地位暂时移交给他人 8.制止不礼貌、超出议题的发言。
六、法定人数
日常会议和普通事项:过1/2应到人数; 重要事项:过2/3应到人数
出席会议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可以开会,但不能做决定。
议事规则
一、制定本规则的基础
制定本规则的基础是中华医学会23届理事会的议事规则(2005年6月25日通过)和被广泛采用的《罗伯特议事规则》(Henry Martyn Robert: Rules of Order)(1,2)。 Robert在总结美国国会、英国议会、法院审判及各种社团的议事程序和规则的基础上,写成此书,于1876年出版。一个多世纪以来,《罗伯特议事规则》已成为各种组织和机构在召开各种大小会议时的准则,各种民间机构、学术团体乃至议会都用它作为自己的议事准则。 美国医学界大多数学会及专业团体(如:美国医学会AMA,美国外科医师学院ACS,神经外科医师协会,美国医学信息协会,等)也都采用这一规则开会(3~8)。我国议事规则始于孙中山先生(2)。1995年,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美国1978年版《Robert议事规则》。
我们以中华医学会23届理事会的议事规则(2005年6月25日通过)和2005年版的Robert’s Rules in Plain English为主要参照来源,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
1.保证参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利。 2.达到法定人数,做出的决定才是有效的。 3.服从多数人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辩论后投票,多数人同意的意见为最终决议,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虽然不能成为最终决议,但得以表达。
4.不发言表示同意。 5.每一动议仅应包含一个单一问题。复杂问题应分开成为多项动议,这样才能保证投票的效果。
6.必须保证充分的讨论时间,允许所有有意发言者发言,在所有人得到发言机会之后,已发言者才能有再次发言的机会。同一个动议不能在同一次会议上第二次提起。
7.不允许的动议:
(1)明显与会议举办方宗旨违背的动议;
(2)与正被考虑的起草文件无关的动议;
(3)人身攻击的动议(主席来控制)
三、会议程序
1.欢迎 2.宣读上次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的第一件事是宣读上次会议的内容,无异议后才成为正式记录,以保证记录反映上次会议情况。
3.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4.预定讨论的事项列入本次会议日程。参会者提出日程之外内容,以动议(motion)方式提出。
(1)提动议时,动议人仅将内容描述清楚。必须有第二个人附议,此动议才能付诸讨论。
(2)主席将动议清楚复述。复述前,动议提出者可收回或修改,但复述后不能收回或改动。
(3)讨论,发言人向主席举手,主席逐一给发言人发言机会,由主席控制时间。在所有人得到发言机会之后,经主席已发言者才能有再次发言的机会。
(4)如主席必须发言,需要将主席职位暂时交予他人。因为主席发言有可能因其身份影响会议进程。
(5)主席第一轮投票时不参加。
(6)投票。
(7)投票结果,总票数仅包括同意和反对票(弃权票不算),同意票超过总票数半数,即被通过。如同意与反对票数相等,由主席投一票决定。
5.休会
四、会议记录的内容
会议秘书应记的事有:会议名称及会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姓名及总共人数。列席人、主席、记录人姓名 。报告事项 。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
五、主席的职责
1.处于公正超然的地位,执行会议规则,维持会场秩序。
2.宣布开会、散会及休息,按照会议程序主持会议。 3.承认发言人的地位,两个以上与会者同时请求发言时,由主席指定先后次序。
4.依序宣布议案讨论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5.签署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 6.答复会议询问,决定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 7.不得参加发言或讨论,如必须发言,必须把主席地位暂时移交给他人 8.制止不礼貌、超出议题的发言。
六、法定人数
日常会议和普通事项:过1/2应到人数; 重要事项:过2/3应到人数
出席会议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可以开会,但不能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