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
引言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 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
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GB/T 4091 - 2001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3.3 计量标准的考评
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
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
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B 类评定得到。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3.5 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
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并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计量标准的等别或级别。
3.6 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
对给定的计量标准,由规范、规程、仪器说明书等文件所给出的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3.7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注:1. 这些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在相同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
2. 重复性可以用示值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3.8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注:1. 若稳定性不是对时间而是对其他量而言,则应该明确说明。
2. 稳定性可以用几种方式定量表示,例如:用计量特性变化某个规定的量所经过的时间;用计量特性经规定的时间所发生
的变化。
3.9 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关于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件的集合。
4 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4.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4.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
4.1.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下同)的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4.1.1.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必须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l)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 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4)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5)当国家计量基准无法满足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需要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
4.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4.2.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用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或量值范围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
4.2.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
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按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用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4.2.3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 i 的实验标准差s (y i )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4.2.4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已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
4.2.5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也应当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3 环境条件及设施
4.3.1 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3.2 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4.3.3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4.4 人员
4.4.1 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对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溯源、文件集的维护等负责。
4.4.2有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至少两名与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一致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l)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
2)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4.5 文件集
4.5.1 文件集的管理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并规
定合理的保存期限。申请考核单位应当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文件集应当包含以下文件:
l)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8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9)计量标准履历书;
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16)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18)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4.5.2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备有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如无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申请考核单位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满足校准要求的校准方法作为校准的依据,经申请考核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连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和实验验证结果,报主持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4.5.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撰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完整、正确;已建计量标准,如果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4.5.3.1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晰。
4.5.3.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准确。
4.5.3.3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4.5.3.4 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
4.5.3.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4.5.3.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4.5.4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
4.5.4.1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量齐全,填写、更改、签名及保存等符合相应规定。
4.5.4.2 原始数据真实,数据处理正确。
4.5.5 检定或校准证书
4.5.5.1 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5.5.2 检定或校准证书结论准确,内容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5.6管理制度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以保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
1)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3)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4)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
5)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6)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
7)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8)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上述各管理文件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含在申请考核单位
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4.6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
4.6.1 通过现场实验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观察检定或校准人员实际的操作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现场实验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4.6.1.1 检定或校准方法正确,操作过程规范:每一个检定或校准项目所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操作过程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6.1.2 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数据处理正确,检定或校准的结果与已知的参考值之差符合有关要求。
4.6.1.3 回答问题正确:能够正确回答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问题。
4.6.2 通过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测量能力的验证、稳定性考核、重复性试验等技术资料,综合判断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申请考核单位应该积极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获得满意结果的,在该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可以不进行现场考评;未获得满意结果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
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对于准确度等级较高且重要的计量标准,如果有可能,建议申请考核单位尽可能采用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即采用常规控制图的方法对计量标准进行连续和长期的统计控制,具体方法参见附录C.3 。对于已经有效建立测量过程统计控制的计量标准,可以不必再单独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
5 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5.1 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5.1.1 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前的准备
5.1.1.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按本规范第4 条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
l)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附录C 的有关要求;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
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5.1.1.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5.1.2 申请考核单位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按下列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5.1.2.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
1.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 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5.1.2.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l)《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形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5.2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考核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查阅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
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5)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6)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7)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l)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考核单位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3)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
5.3 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5.3.1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考核中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以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必要时,征求申请考核单位的意见后确定)。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组织:
l)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2)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即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
务,并下达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委托书。
5.3.2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 至2 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般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聘用时应当通过考评员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安排考评任务时,委托考评项目应当与考评员所取得的考评项目一致。如果考评员所持考评项目不足以覆盖被考评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聘请本单位的考评员承担考评工作。
如果现场考评的考评员为2 名或2 名以上时,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考评单位应当组成现场考评组,并指派其中一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
5.3.3 考评组及考评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6 条的要求实施考评。
5.4 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资料及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审批工作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审批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向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 年。
6 计量标准的考评
6.1 计量标准的考评原则和要求
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考评。复查计量标准的考评通常采用书面审查判断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如果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对于多项计量标准同时进行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
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 个方面共30 项要求。考评时,如果有重点考评项目不符合要求,则为考评不合格;重点考评项目有缺陷,或其他项目不符合或有缺陷时,可以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
超过15 个工作日。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则为考评不合格。 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 个项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计量标准的考评应当在60 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
6.2 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
6.2.1 书面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正确,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考评员通过查阅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果考评员认为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存在疑问时,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沟通。 6 . 2 . 1 . 1 书面审查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评表》。重点审查内容为:
l)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持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5)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6)《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并及时更新;
7)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6.2.1.2 对新建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l)如果计量标准基本符合考核要求,考评组组长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商定现场考评事宜,并将现场考评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2)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解决了存在问题的,则安排现场考评。
3)如果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6.2.1.3 对复查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1)如果通过申请资料的审查,考评员认为相应的书面审查项目符合考核要求,能够确认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无须进行现场考评,则考评合格。
2)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符合考核要求的,则考评合格。
3)如果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有疑问,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仍无法消除疑问;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
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
4)如果书面审查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6.2.2 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考评员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等方法,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进行确认。现场考评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作为考核重点。现场考评的时间一般为1 一2 天。
6.2.2.1 计量标准现场考评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评表》。进行现场考评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确认。
6.2.2.2 现场考评的程序
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考评组组长宣布考评的项目和考评组成员分工,明确考核的依据、现场考评程序和要求,确定考评日程安排和现场试验的内容以及操作人员名单;申请考核单位主管人员介绍本单位概况和计量标准考核准备工作情况。
2)现场观察
考评组成员在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对考评项目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观察。通过观察,了解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人考评作好准备。
3)资料核查
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当对重点考核项目以及书面审查没有涉及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4)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
检定或校准人员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考评员指定的测量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盲样、被考核单位的核查标准、或经检定或校准过的计量器具作为测量对象。现场实验时,考评员应对检定或校准操作程序、过程、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进行考评,并通过对现场实验数据与已知参考数据进行比较,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现场提问的内容包括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间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的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5)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或考评员报告考评情况,与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对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宣布现场考评结论。
6.3 整改
对于存在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的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改正、完善。考评员应当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纠正措施进
行跟踪确认。
6.4 考评结果的处理
考评员在考评时应当正确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给出明确的考评意见及结论。完成考评后,将《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及申请资料交回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
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以及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核工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及考评结论有意见的,可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寄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接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
7 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7.1 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发生更换(包括增加,下同), 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3)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则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应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4)如果更换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为易耗品(如:标准物质等),并且更换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7.2 其他更换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发生除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更换,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技术要求和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同时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变化的对照表。
2)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固定的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等,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
3)更换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4)如果申请考核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7.3 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封存或撤销的,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申请考核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
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
7.4 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恢复使用,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然处于有效期内,申请考核单位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7.5 计量标准的技术监督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试验或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运行状况进行技术监督。凡是建立了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项目的技术监督活动。技术监督结果不合格的,建标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技术监督活动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附件: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第一批)
注:使用计量检定规程时,应注意使用现行有效版本;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即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所指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
引言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 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
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GB/T 4091 - 2001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3.3 计量标准的考评
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
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
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B 类评定得到。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3.5 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
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并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计量标准的等别或级别。
3.6 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
对给定的计量标准,由规范、规程、仪器说明书等文件所给出的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3.7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注:1. 这些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在相同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
2. 重复性可以用示值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3.8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注:1. 若稳定性不是对时间而是对其他量而言,则应该明确说明。
2. 稳定性可以用几种方式定量表示,例如:用计量特性变化某个规定的量所经过的时间;用计量特性经规定的时间所发生
的变化。
3.9 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关于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件的集合。
4 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4.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4.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
4.1.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下同)的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4.1.1.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必须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l)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 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4)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5)当国家计量基准无法满足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需要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
4.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4.2.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用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或量值范围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
4.2.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
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按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用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4.2.3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 i 的实验标准差s (y i )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4.2.4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已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
4.2.5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也应当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3 环境条件及设施
4.3.1 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3.2 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4.3.3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4.4 人员
4.4.1 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对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溯源、文件集的维护等负责。
4.4.2有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至少两名与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一致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l)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
2)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4.5 文件集
4.5.1 文件集的管理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并规
定合理的保存期限。申请考核单位应当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文件集应当包含以下文件:
l)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8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9)计量标准履历书;
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16)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18)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4.5.2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备有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如无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申请考核单位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满足校准要求的校准方法作为校准的依据,经申请考核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连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和实验验证结果,报主持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4.5.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撰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完整、正确;已建计量标准,如果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4.5.3.1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晰。
4.5.3.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准确。
4.5.3.3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4.5.3.4 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
4.5.3.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4.5.3.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4.5.4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
4.5.4.1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量齐全,填写、更改、签名及保存等符合相应规定。
4.5.4.2 原始数据真实,数据处理正确。
4.5.5 检定或校准证书
4.5.5.1 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5.5.2 检定或校准证书结论准确,内容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5.6管理制度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以保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
1)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3)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4)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
5)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6)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
7)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8)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上述各管理文件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含在申请考核单位
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4.6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
4.6.1 通过现场实验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观察检定或校准人员实际的操作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现场实验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4.6.1.1 检定或校准方法正确,操作过程规范:每一个检定或校准项目所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操作过程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6.1.2 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数据处理正确,检定或校准的结果与已知的参考值之差符合有关要求。
4.6.1.3 回答问题正确:能够正确回答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问题。
4.6.2 通过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测量能力的验证、稳定性考核、重复性试验等技术资料,综合判断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申请考核单位应该积极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获得满意结果的,在该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可以不进行现场考评;未获得满意结果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
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对于准确度等级较高且重要的计量标准,如果有可能,建议申请考核单位尽可能采用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即采用常规控制图的方法对计量标准进行连续和长期的统计控制,具体方法参见附录C.3 。对于已经有效建立测量过程统计控制的计量标准,可以不必再单独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
5 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5.1 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5.1.1 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前的准备
5.1.1.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按本规范第4 条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
l)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附录C 的有关要求;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
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5.1.1.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5.1.2 申请考核单位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按下列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5.1.2.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
1.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 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5.1.2.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l)《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形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5.2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考核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查阅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
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5)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6)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7)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l)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考核单位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3)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
5.3 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5.3.1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考核中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以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必要时,征求申请考核单位的意见后确定)。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组织:
l)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2)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即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
务,并下达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委托书。
5.3.2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 至2 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般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聘用时应当通过考评员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安排考评任务时,委托考评项目应当与考评员所取得的考评项目一致。如果考评员所持考评项目不足以覆盖被考评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聘请本单位的考评员承担考评工作。
如果现场考评的考评员为2 名或2 名以上时,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考评单位应当组成现场考评组,并指派其中一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
5.3.3 考评组及考评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6 条的要求实施考评。
5.4 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资料及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审批工作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审批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向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 年。
6 计量标准的考评
6.1 计量标准的考评原则和要求
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考评。复查计量标准的考评通常采用书面审查判断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如果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对于多项计量标准同时进行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
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 个方面共30 项要求。考评时,如果有重点考评项目不符合要求,则为考评不合格;重点考评项目有缺陷,或其他项目不符合或有缺陷时,可以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
超过15 个工作日。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则为考评不合格。 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 个项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计量标准的考评应当在60 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
6.2 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
6.2.1 书面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正确,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考评员通过查阅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果考评员认为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存在疑问时,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沟通。 6 . 2 . 1 . 1 书面审查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评表》。重点审查内容为:
l)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持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5)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6)《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并及时更新;
7)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6.2.1.2 对新建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l)如果计量标准基本符合考核要求,考评组组长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商定现场考评事宜,并将现场考评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2)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解决了存在问题的,则安排现场考评。
3)如果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6.2.1.3 对复查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1)如果通过申请资料的审查,考评员认为相应的书面审查项目符合考核要求,能够确认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无须进行现场考评,则考评合格。
2)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符合考核要求的,则考评合格。
3)如果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有疑问,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仍无法消除疑问;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
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
4)如果书面审查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6.2.2 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考评员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等方法,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进行确认。现场考评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作为考核重点。现场考评的时间一般为1 一2 天。
6.2.2.1 计量标准现场考评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评表》。进行现场考评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确认。
6.2.2.2 现场考评的程序
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考评组组长宣布考评的项目和考评组成员分工,明确考核的依据、现场考评程序和要求,确定考评日程安排和现场试验的内容以及操作人员名单;申请考核单位主管人员介绍本单位概况和计量标准考核准备工作情况。
2)现场观察
考评组成员在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对考评项目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观察。通过观察,了解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人考评作好准备。
3)资料核查
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当对重点考核项目以及书面审查没有涉及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4)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
检定或校准人员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考评员指定的测量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盲样、被考核单位的核查标准、或经检定或校准过的计量器具作为测量对象。现场实验时,考评员应对检定或校准操作程序、过程、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进行考评,并通过对现场实验数据与已知参考数据进行比较,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现场提问的内容包括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间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的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5)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或考评员报告考评情况,与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对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宣布现场考评结论。
6.3 整改
对于存在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的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改正、完善。考评员应当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纠正措施进
行跟踪确认。
6.4 考评结果的处理
考评员在考评时应当正确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给出明确的考评意见及结论。完成考评后,将《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及申请资料交回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
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以及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核工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及考评结论有意见的,可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寄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接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
7 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7.1 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发生更换(包括增加,下同), 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3)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则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应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4)如果更换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为易耗品(如:标准物质等),并且更换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7.2 其他更换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发生除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更换,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技术要求和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同时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变化的对照表。
2)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固定的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等,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
3)更换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4)如果申请考核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7.3 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封存或撤销的,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申请考核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
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
7.4 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恢复使用,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然处于有效期内,申请考核单位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7.5 计量标准的技术监督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试验或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运行状况进行技术监督。凡是建立了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项目的技术监督活动。技术监督结果不合格的,建标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技术监督活动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附件: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第一批)
注:使用计量检定规程时,应注意使用现行有效版本;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即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所指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