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法律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普遍约束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二、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渊源与分类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2、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第四节法的实施

一、当代中国法律使用的而要求和基本原则

1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1形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总结胜利成果和确立国家制度方面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发展: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20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还不具备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

3修改: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议决。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节国家性质

一、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2、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国家性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一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第四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简单地说来就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从另一方面看就是禁止类推,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犯罪人而言,类推应该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按犯罪论处。这是法律的固有的缺陷,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牺牲。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包含3个方面:1、实定化;2、法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就是只要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都有权管辖。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范围内都应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这种人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的中国领域,除了领陆、领空、领海外,我国驻外使馆,航空器、船舶也算是我国领域。还要注意的台湾香港澳门不适用刑法典,但是如果有特定的情况发生,则同样适用;其次是一些民族自治区可能会有一

主犯又分为: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众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众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指北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教唆犯成立的要件:⑴、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⑵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按单独犯论处。

第七节单位犯罪

处罚时原则上采用两罚制

第八节刑罚

一、管制(3个月-2年以下,不能超过3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役(1个月-6个月,不能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不能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及其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第九节量刑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二)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从重则不得假释)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四、合同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第六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三、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注册商标的有效时间为10年

第七节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第八节财产继承权

一、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九节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六章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组织法

第三节市场管理法

一、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第四节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二、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属八个项目。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普遍约束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二、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渊源与分类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2、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第四节法的实施

一、当代中国法律使用的而要求和基本原则

1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1形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总结胜利成果和确立国家制度方面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发展: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20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还不具备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

3修改: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议决。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节国家性质

一、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2、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国家性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一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第四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简单地说来就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从另一方面看就是禁止类推,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犯罪人而言,类推应该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按犯罪论处。这是法律的固有的缺陷,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牺牲。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包含3个方面:1、实定化;2、法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就是只要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都有权管辖。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范围内都应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这种人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的中国领域,除了领陆、领空、领海外,我国驻外使馆,航空器、船舶也算是我国领域。还要注意的台湾香港澳门不适用刑法典,但是如果有特定的情况发生,则同样适用;其次是一些民族自治区可能会有一

主犯又分为: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众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众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指北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教唆犯成立的要件:⑴、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⑵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按单独犯论处。

第七节单位犯罪

处罚时原则上采用两罚制

第八节刑罚

一、管制(3个月-2年以下,不能超过3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役(1个月-6个月,不能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不能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及其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第九节量刑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二)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从重则不得假释)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四、合同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第六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三、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注册商标的有效时间为10年

第七节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第八节财产继承权

一、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九节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六章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组织法

第三节市场管理法

一、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第四节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二、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属八个项目。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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