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2005年

目 总则 2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

重 庆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

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

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附表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必须配建的项目,属于强制性标准;△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就近配建防空地下室。

表2.0.5-B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平方米/千人)

注: ①居住地区级指标含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指标,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2.0.6 鉴于重庆市的特殊情况,重庆市主城区外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2.0.5-A执行。 2.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2.0.7.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0.7.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餐饮在底层设置应该有严格规定,如厨房必须采用公共烟道并且窗户不能打开,不能安换气扇等措施;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应受到限制,如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等;

2.0.7.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并应满足表2.0.5-A中服务半径的规定,其中老年人日常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米;

2.0.7.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 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2.0.8.1 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

2.0.8.2 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公益性设施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表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

2.0.9 社区体育符合表2.0.9的规

设施分级配建表

2.0.9 社区体育

设施的项目设置宜定:

注: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附加说明

本指标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参编单位:重庆市规划局

主要起草人:胡纹 刘方 孙国春 王玲玲 许韬 陈秀雯 刘利

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条文说明

3.0.1 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适用范围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中新旧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主城区外的各区、县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指的居住区特指广泛意义上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单位。

3.0.2 关于确定居住规模说明

3.0.2.1打破行政建制,建立居住社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从服务性质和层次上来看,重庆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如图书馆、体育中心、综合医院等;另一类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体的社区型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中小学、社区服务等设施。后者基本为居住配套建设,其规模和选址与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密切相关。这种分级体系在实际操作上明显的不适应当前的发展。由于自然地形的影响,重庆市的居住人口呈组团式分布特征,这种特征有别于其它许多的城市,每个居住组团都有一定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例如渝北龙湖大社区,江北五黄大社区、南岸回龙湾大社区等,我们将这种居住组团称作居住社区。

3.0.2.2对重庆现状进行调研,确定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

我们选取渝北龙湖大社区和江北五黄路社区做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渝北龙湖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和表2《江北五黄路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

渝北龙湖大社区(有新南路左右小区组成)户数共计15901户,江北五黄路社区(以红旗河沟为起点,沿红黄路、五红路、五黄路周边的小区组成)户数共计约为24960户。按平均每户3.5人计算,两社区规模约为55000人和87000人;考虑到人口自然和机械增长及社区和社会发展,每一个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上,从服务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存在很大的空白,因此,增加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体系也迫在眉睫,从而形成了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模式。

3.0.3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个级别,结合我们实际调查的结果,依据重庆市自然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容积率较高、人口分布相对集中的状况,我们建议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个级别。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根据我们对典型区域进行的相关人口规模调查,并综合考虑居住社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的关系,将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居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4-6万人。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也与之相符,需要独立成为一级。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1-2万人。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居委会人口规模也为1-2万人之间而确定的,这一规模通常也是开发单位规模。

3.0.4 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施这些社区设施建设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来确定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规划的人口达到居住社区(7-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社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4-6万人)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0.5关于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的确定

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的服务半径是根据国家的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制定的,分别为300米和500米,而居住地区的服务半径是我们根据对江北五黄大社区、渝北龙湖大社区和南岸回龙湾社区的用地范围的调研来确定的。服务半径确定为:

3.0.6关于千人指标表的说明

根据重庆市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居住单位规模,我们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标准中的千人指标进行了细化和调整(见表4)。

表4 重庆市和国家标准中居住区与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比较表

注:1、表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都采用“最低限度标准”,代替了原有国标“低限与高限标准”,以便于更准确的控制指标。

2、表中一些项目里重庆市的千人指标比国家的千人指标要低,如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主要是因为国家在

这些项目中包括的内容更丰富,而本指标减少了已经完全市场化和不需要强制性规范的项目,只把能以人口规模为配置标准的项目纳入其中。

3.0.7关于设置指标的低限控制原则的说明

设置强制性控制指标时,为了使指标得到有效的执行,采用低限控制原则,将一定班数的中小学校所能达到的最大服务规模作为强制执行指标,表述为:XX班小学/初中/高中服务规模不大于XX万人。

3.0.8 教育设施

3.0.8.1关于幼儿园的设置说明

目前,重庆不足三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父母或家庭保姆托养在家中,很少将小孩送到托儿所,因此,单独设置托儿所的需求很小,也基本采取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解决。根据本标准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

3.0.8.2关于中小学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下限指标的确定

教育设施方面,根据2004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市共有普通中学在校学生170.75万人,小学在校学生271.89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9%,普通初中毛入学率达108%,普通高校录取率为79.3%,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3144.23万人”。可推知,本市小学生占全市人口比例为8.64%,中学生占全市人口比例为5.43%,每千人中有86.4个小学生和54.3个中学生。按实际情况,旧城区人口密度大于新区,因此,旧城区学校一般规模应相应扩大以满足入学需求。职业高中归入高中一项,指标一同计算。

因此,以一个居住小区(1-2万人规模)论,应在小学就读的人数为864-1728人,应在中学就读的人数为543-1086人。 在对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的教育设施设置及指标进行分析和比较后,我们确定了中小学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下限指标,为了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设置了不同班级规模指标。

3.0.8.3 关于教育设施的最低规模确定

每一项教育设施都具备一定的规模效益,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教育设施的最低规模:幼儿园的最低规模为6个班,小学的最低规模为18个班,中学的最低规模为18个班。

3.0.9 医疗设施

我们综合旧城区的成功经验,为居住社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分别配置了综合医院、门诊部和卫生服务站。

3.0.9.1关于综合医院设置说明

综合医院是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设置比较齐全的医院。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院床位数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重庆市是一个人口增长速度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目标的指导下,作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公共设施类型之一,医疗卫生设施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原则。从完善卫生医疗设施系统和提高医疗卫生水平的角度出发,应建设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设施。兴建综合医院宜根据床位的需求预测及卫生医疗设施的建设现状,参照综合医院的不同规模标准来执行。各类专科医院的建设在参照综合医院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专科特色,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模。

3.0.9.2 关于卫生服务站的说明

卫生服务站在小区现行的配套中存在着信任度低、医疗条件简陋、收费不合理等现象,所以卫生服务站的规模如果太大将出现实际经营上的困难,医疗设施方面的指标设置过高将是一种浪费和不切实际的行为。参照广东省卫生服务站一般规模设置(建筑面积50平米),将重庆市新区的小区级卫生服务站一般规模设为建筑面积60平米。

3.0.10 关于文化设施的说明

文化设施方面在实施上较体育设施容易,不需要占用太多的土地,仅仅需要一定的建筑面积就可以实现(如图书室等)。新区的文化设施可结合小区或楼盘的会所实现,在项目设置上和建筑面积规模上进行适当控制即可。旧城区在这方面是比较

欠缺的,因此这次的编制工作将旧城区的文化设施指标与新区指标持平,以期在旧城区改建中提高旧城区市民对文化设施的人均占有量,达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3.0.11关于体育设施的说明

社区体育设施分为居民运动场、馆和居民健身设施,居住地区级设置居民运动场馆包括游泳馆、足球场、网球馆、篮球馆等专业场馆,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居民健身设施分为室外和室内设施,宜根据不同的服务人口布置相应面积的健身设施。

从建设现状看,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大部分低于2万人,而且重庆市住宅建设的楼盘因为受地形条件、资金和政策等因素的限制也多为居住组团或不足居住小区的规模,为了保证小规模居住区的居民能真正享受到体育活动场地,本标准和准则进一步将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根据人口规模的不同细分为三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人口规模小于0.5万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用地面积35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0.5-1万人)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70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1-2万人)。这种细分有利于居住区体育活动场地的规划标准在实践中落实。

旧城区由于用地紧张和一些历史原因受到限制,较大的项目和较高的指标均无法实施,新区在这方面就没有这些问题,可以达到较高水平的配置。因此可以将旧城区的体育设施指标适当降低,而在新区予以提高来弥补旧城区指标降低给城市指标总量带来的损失,建议采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送审稿中“旧城区的指标不小于新城区指标的70%”。

3.0.12关于商业服务设施的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深入,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设置更多的受到市场调节,尤其是商业设施项目的设置更加灵活多样,项目的设置和建筑面积标准都已经超过国家规范要求,在本标准中,对已经完全市场化的商业设施不再提出控制要求。本标准只对农贸市场、超市和物资回收站、点的建筑和用地面积做了具体的要求,除此之外的商业设施只做千人指标的控制。

3.0.12.1关于农贸市场和超市的说明

社区农贸市场是关系居民方便程度的重要设施之一。尽管已经出现了大量现代超市,可以为居民提供购买食品蔬菜和肉类,但是考虑到居民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和消费习惯存在一定差别,本标准保留了传统的农贸市场,将其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3000平方米,并建议在独立地段设置于室内,与住宅间有隔离措施。

为了适应将来社区的发展,应大力推行超市将逐渐取代农贸市场的商业经营方式。

3.0.12.2关于物资回收站

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策略,物资回收站、点分别作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必备的商业设施,规定其建筑面积分别是800和50平方米,物资回收站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的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0米的隐蔽地段。

3.0.13关于邮电设施的说明

随着现代通讯业的发展,多样化的通讯方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邮电在人们生活中的使用频率在逐渐降低,但是,低收入阶层的市民对邮电所的依赖程度仍然很大,在对新区的现状调研中通常设置有邮电所,在旧区,老的邮电所场地被新的高利润的商业设施取代,而搬迁至偏僻角落。本标准要求按居住区级设置邮电所, 邮电所的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宜与有关项目结合设置。

3.0.14 社区服务设施

3.0.14.1关于社区服务中心的说明

建立综合的、完善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是响应政府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以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社区居民创造更便利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提供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为老助残服务等服务类型,并分别在居住区和小区内分两级设置,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10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宜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不单独占地。

3.0.14.2关于养老院的设置说明

鉴于重庆市老龄化社会的逼近,老年人的安置将成为将来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重庆市现有3家市级养老院,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要求。为了适应未来社会的需求,提高养老院的规模效应和经济效益,建议在居住社区级设置,用地规模为5000-9000平方米,建筑用地规模为3000-6000平方米。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立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老年而设置的全托式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3.0.14.3 关于托老所的说明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家里年迈退休的父母无人照顾,单独请保姆的费用又太高,不能被普通家庭所接受,因此,小区建立老年白托,既能让年轻人白天安心工作,更能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托老所主要是指老年人暂时性托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基本的功能,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设施邻近设置。我们对一些小区的调查初步表明,托老所既是一项能产生经济效益又服务于民的服务设施。

3.0.15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给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卫生及城市防灾和减灾等设施。每类设施中各包括一些具体项目,一部分项目的设置是以一定的服务人口来配置;而大多数设施则纳入大市政规划内设置,所以本标准只选取了一些根据人口规模进行配置的项目。

3.0.15.1关于垃圾收集设施的说明

我们对海棠晓月一期、阳光华庭、东海金香庭、云天小苑、金岛花园、台湾花园等小区的垃圾收集站进行了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现有的居住小区的垃圾收集设施具有以下特点: ①每楼盘设一个垃圾收集站。

②新建楼盘(2000年)均使用封闭式垃圾收集站,规模均为5平米左右。 ③开放式垃圾收集站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长远来看应改建为封闭式。 ④垃圾收集站的选址多选择与停车场或地下建筑结合。

据此,设定每居住小区应有至少一个封闭式垃圾收集站,一般规模为建筑面积5平米,应设置在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

3.0.15.2关于旧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说明

旧城区市政公用设施方面也已经成型,但为了保障今后的执行力度,仍做出强制性指标要求。

3.0.16 关于旧城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通过对旧城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调查发现,在旧城区中教育、医疗、商业、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设施都已经成熟化,而文化、体育和社区服务设施相对缺乏,因此,我们在旧城区的配套标准中,相对提高文化和体育设施标准与新区相同,但是考虑到旧城区都是被新城区包围着,用地相对紧张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其他一些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做了相应的调整。

3.0.17、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表

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我们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在标准中单独列表。

3.0.18 关于社区体育设施的项目设置分级配建表说明

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4年北京),根据重庆市居住区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社区体育设

施分级配建表。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2005年

目 总则 2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

重 庆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

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

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附表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必须配建的项目,属于强制性标准;△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就近配建防空地下室。

表2.0.5-B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平方米/千人)

注: ①居住地区级指标含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指标,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2.0.6 鉴于重庆市的特殊情况,重庆市主城区外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2.0.5-A执行。 2.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2.0.7.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0.7.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餐饮在底层设置应该有严格规定,如厨房必须采用公共烟道并且窗户不能打开,不能安换气扇等措施;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应受到限制,如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等;

2.0.7.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并应满足表2.0.5-A中服务半径的规定,其中老年人日常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米;

2.0.7.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 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2.0.8.1 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

2.0.8.2 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公益性设施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表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

2.0.9 社区体育符合表2.0.9的规

设施分级配建表

2.0.9 社区体育

设施的项目设置宜定:

注: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附加说明

本指标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参编单位:重庆市规划局

主要起草人:胡纹 刘方 孙国春 王玲玲 许韬 陈秀雯 刘利

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条文说明

3.0.1 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适用范围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中新旧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主城区外的各区、县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指的居住区特指广泛意义上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单位。

3.0.2 关于确定居住规模说明

3.0.2.1打破行政建制,建立居住社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从服务性质和层次上来看,重庆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如图书馆、体育中心、综合医院等;另一类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体的社区型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中小学、社区服务等设施。后者基本为居住配套建设,其规模和选址与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密切相关。这种分级体系在实际操作上明显的不适应当前的发展。由于自然地形的影响,重庆市的居住人口呈组团式分布特征,这种特征有别于其它许多的城市,每个居住组团都有一定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例如渝北龙湖大社区,江北五黄大社区、南岸回龙湾大社区等,我们将这种居住组团称作居住社区。

3.0.2.2对重庆现状进行调研,确定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

我们选取渝北龙湖大社区和江北五黄路社区做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渝北龙湖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和表2《江北五黄路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

渝北龙湖大社区(有新南路左右小区组成)户数共计15901户,江北五黄路社区(以红旗河沟为起点,沿红黄路、五红路、五黄路周边的小区组成)户数共计约为24960户。按平均每户3.5人计算,两社区规模约为55000人和87000人;考虑到人口自然和机械增长及社区和社会发展,每一个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上,从服务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存在很大的空白,因此,增加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体系也迫在眉睫,从而形成了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模式。

3.0.3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个级别,结合我们实际调查的结果,依据重庆市自然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容积率较高、人口分布相对集中的状况,我们建议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个级别。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根据我们对典型区域进行的相关人口规模调查,并综合考虑居住社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的关系,将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居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4-6万人。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也与之相符,需要独立成为一级。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1-2万人。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居委会人口规模也为1-2万人之间而确定的,这一规模通常也是开发单位规模。

3.0.4 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施这些社区设施建设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来确定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规划的人口达到居住社区(7-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社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4-6万人)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0.5关于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的确定

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的服务半径是根据国家的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制定的,分别为300米和500米,而居住地区的服务半径是我们根据对江北五黄大社区、渝北龙湖大社区和南岸回龙湾社区的用地范围的调研来确定的。服务半径确定为:

3.0.6关于千人指标表的说明

根据重庆市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居住单位规模,我们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标准中的千人指标进行了细化和调整(见表4)。

表4 重庆市和国家标准中居住区与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比较表

注:1、表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都采用“最低限度标准”,代替了原有国标“低限与高限标准”,以便于更准确的控制指标。

2、表中一些项目里重庆市的千人指标比国家的千人指标要低,如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主要是因为国家在

这些项目中包括的内容更丰富,而本指标减少了已经完全市场化和不需要强制性规范的项目,只把能以人口规模为配置标准的项目纳入其中。

3.0.7关于设置指标的低限控制原则的说明

设置强制性控制指标时,为了使指标得到有效的执行,采用低限控制原则,将一定班数的中小学校所能达到的最大服务规模作为强制执行指标,表述为:XX班小学/初中/高中服务规模不大于XX万人。

3.0.8 教育设施

3.0.8.1关于幼儿园的设置说明

目前,重庆不足三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父母或家庭保姆托养在家中,很少将小孩送到托儿所,因此,单独设置托儿所的需求很小,也基本采取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解决。根据本标准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

3.0.8.2关于中小学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下限指标的确定

教育设施方面,根据2004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市共有普通中学在校学生170.75万人,小学在校学生271.89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9%,普通初中毛入学率达108%,普通高校录取率为79.3%,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3144.23万人”。可推知,本市小学生占全市人口比例为8.64%,中学生占全市人口比例为5.43%,每千人中有86.4个小学生和54.3个中学生。按实际情况,旧城区人口密度大于新区,因此,旧城区学校一般规模应相应扩大以满足入学需求。职业高中归入高中一项,指标一同计算。

因此,以一个居住小区(1-2万人规模)论,应在小学就读的人数为864-1728人,应在中学就读的人数为543-1086人。 在对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的教育设施设置及指标进行分析和比较后,我们确定了中小学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下限指标,为了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设置了不同班级规模指标。

3.0.8.3 关于教育设施的最低规模确定

每一项教育设施都具备一定的规模效益,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教育设施的最低规模:幼儿园的最低规模为6个班,小学的最低规模为18个班,中学的最低规模为18个班。

3.0.9 医疗设施

我们综合旧城区的成功经验,为居住社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分别配置了综合医院、门诊部和卫生服务站。

3.0.9.1关于综合医院设置说明

综合医院是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设置比较齐全的医院。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院床位数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重庆市是一个人口增长速度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目标的指导下,作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公共设施类型之一,医疗卫生设施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原则。从完善卫生医疗设施系统和提高医疗卫生水平的角度出发,应建设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设施。兴建综合医院宜根据床位的需求预测及卫生医疗设施的建设现状,参照综合医院的不同规模标准来执行。各类专科医院的建设在参照综合医院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专科特色,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模。

3.0.9.2 关于卫生服务站的说明

卫生服务站在小区现行的配套中存在着信任度低、医疗条件简陋、收费不合理等现象,所以卫生服务站的规模如果太大将出现实际经营上的困难,医疗设施方面的指标设置过高将是一种浪费和不切实际的行为。参照广东省卫生服务站一般规模设置(建筑面积50平米),将重庆市新区的小区级卫生服务站一般规模设为建筑面积60平米。

3.0.10 关于文化设施的说明

文化设施方面在实施上较体育设施容易,不需要占用太多的土地,仅仅需要一定的建筑面积就可以实现(如图书室等)。新区的文化设施可结合小区或楼盘的会所实现,在项目设置上和建筑面积规模上进行适当控制即可。旧城区在这方面是比较

欠缺的,因此这次的编制工作将旧城区的文化设施指标与新区指标持平,以期在旧城区改建中提高旧城区市民对文化设施的人均占有量,达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3.0.11关于体育设施的说明

社区体育设施分为居民运动场、馆和居民健身设施,居住地区级设置居民运动场馆包括游泳馆、足球场、网球馆、篮球馆等专业场馆,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居民健身设施分为室外和室内设施,宜根据不同的服务人口布置相应面积的健身设施。

从建设现状看,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大部分低于2万人,而且重庆市住宅建设的楼盘因为受地形条件、资金和政策等因素的限制也多为居住组团或不足居住小区的规模,为了保证小规模居住区的居民能真正享受到体育活动场地,本标准和准则进一步将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根据人口规模的不同细分为三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人口规模小于0.5万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用地面积35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0.5-1万人)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70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1-2万人)。这种细分有利于居住区体育活动场地的规划标准在实践中落实。

旧城区由于用地紧张和一些历史原因受到限制,较大的项目和较高的指标均无法实施,新区在这方面就没有这些问题,可以达到较高水平的配置。因此可以将旧城区的体育设施指标适当降低,而在新区予以提高来弥补旧城区指标降低给城市指标总量带来的损失,建议采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送审稿中“旧城区的指标不小于新城区指标的70%”。

3.0.12关于商业服务设施的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深入,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设置更多的受到市场调节,尤其是商业设施项目的设置更加灵活多样,项目的设置和建筑面积标准都已经超过国家规范要求,在本标准中,对已经完全市场化的商业设施不再提出控制要求。本标准只对农贸市场、超市和物资回收站、点的建筑和用地面积做了具体的要求,除此之外的商业设施只做千人指标的控制。

3.0.12.1关于农贸市场和超市的说明

社区农贸市场是关系居民方便程度的重要设施之一。尽管已经出现了大量现代超市,可以为居民提供购买食品蔬菜和肉类,但是考虑到居民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和消费习惯存在一定差别,本标准保留了传统的农贸市场,将其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3000平方米,并建议在独立地段设置于室内,与住宅间有隔离措施。

为了适应将来社区的发展,应大力推行超市将逐渐取代农贸市场的商业经营方式。

3.0.12.2关于物资回收站

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策略,物资回收站、点分别作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必备的商业设施,规定其建筑面积分别是800和50平方米,物资回收站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的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0米的隐蔽地段。

3.0.13关于邮电设施的说明

随着现代通讯业的发展,多样化的通讯方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邮电在人们生活中的使用频率在逐渐降低,但是,低收入阶层的市民对邮电所的依赖程度仍然很大,在对新区的现状调研中通常设置有邮电所,在旧区,老的邮电所场地被新的高利润的商业设施取代,而搬迁至偏僻角落。本标准要求按居住区级设置邮电所, 邮电所的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宜与有关项目结合设置。

3.0.14 社区服务设施

3.0.14.1关于社区服务中心的说明

建立综合的、完善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是响应政府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以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社区居民创造更便利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提供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为老助残服务等服务类型,并分别在居住区和小区内分两级设置,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10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宜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不单独占地。

3.0.14.2关于养老院的设置说明

鉴于重庆市老龄化社会的逼近,老年人的安置将成为将来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重庆市现有3家市级养老院,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要求。为了适应未来社会的需求,提高养老院的规模效应和经济效益,建议在居住社区级设置,用地规模为5000-9000平方米,建筑用地规模为3000-6000平方米。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立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老年而设置的全托式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3.0.14.3 关于托老所的说明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家里年迈退休的父母无人照顾,单独请保姆的费用又太高,不能被普通家庭所接受,因此,小区建立老年白托,既能让年轻人白天安心工作,更能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托老所主要是指老年人暂时性托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基本的功能,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设施邻近设置。我们对一些小区的调查初步表明,托老所既是一项能产生经济效益又服务于民的服务设施。

3.0.15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给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卫生及城市防灾和减灾等设施。每类设施中各包括一些具体项目,一部分项目的设置是以一定的服务人口来配置;而大多数设施则纳入大市政规划内设置,所以本标准只选取了一些根据人口规模进行配置的项目。

3.0.15.1关于垃圾收集设施的说明

我们对海棠晓月一期、阳光华庭、东海金香庭、云天小苑、金岛花园、台湾花园等小区的垃圾收集站进行了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现有的居住小区的垃圾收集设施具有以下特点: ①每楼盘设一个垃圾收集站。

②新建楼盘(2000年)均使用封闭式垃圾收集站,规模均为5平米左右。 ③开放式垃圾收集站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长远来看应改建为封闭式。 ④垃圾收集站的选址多选择与停车场或地下建筑结合。

据此,设定每居住小区应有至少一个封闭式垃圾收集站,一般规模为建筑面积5平米,应设置在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

3.0.15.2关于旧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说明

旧城区市政公用设施方面也已经成型,但为了保障今后的执行力度,仍做出强制性指标要求。

3.0.16 关于旧城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通过对旧城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调查发现,在旧城区中教育、医疗、商业、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设施都已经成熟化,而文化、体育和社区服务设施相对缺乏,因此,我们在旧城区的配套标准中,相对提高文化和体育设施标准与新区相同,但是考虑到旧城区都是被新城区包围着,用地相对紧张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其他一些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做了相应的调整。

3.0.17、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表

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我们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在标准中单独列表。

3.0.18 关于社区体育设施的项目设置分级配建表说明

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4年北京),根据重庆市居住区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社区体育设

施分级配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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