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凭
晋阳学刊 1996年02期
笔者曾经在《晋阳学刊》1986年第1 期发表《论北魏宗主督护制》一文,认为宗主督护制是北魏前期实行的以宗法关系为其维系纽带的、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生产与自保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它的产生与十六国北朝时期北方社会中宗法关系的强化和宗族观念的深化密切相关,它是北魏拓跋部统治集团羁縻豪强地主政策的体现;宗主督护制在明元帝永兴五年以后首先在河北、山西实行,然后随着开疆拓域而逐渐铺展开去,至太武帝统一北方以后成为“唯立”于中原的基层统治措施,并一直延续到太和十年(公元486 年)北魏王朝在基层建立三长制时为止。但是,前文对宗主督护制的看法犹有未尽,尤其是对其利弊未予阐述,因此本文再就宗主督护制的问题发表一点浅见。就教方家。
1
北魏王朝实行宗主督护制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它在中原地区的统治。事实证明,宗主督护制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首先,宗主督护制缓和了拓跋部统治者与地方豪强之间的矛盾。实行宗主督护制,强宗大族势力与北魏王朝直接对抗的事例显著地减少了。不少宗族领袖开始与拓跋部统治者携起手来,共同压迫中原人民,镇压中原地区的农民起义。如薛初古拔率领宗族配合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即为一例。据《魏书》卷四十二《薛辩传附薛初古拔传》载:
真君中(公元440—451年),盖吴扰动关右,薛永宗屯据河侧,世祖亲讨之。乃诏拔纠合宗乡,壁于河际,断二冠往来之路。事平,除中散,赐爵永康侯。
薛初古拔属有名的河东大族薛氏,以其宗族势力切断了盖吴与薛永宗之间的往来,在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中起了重要作用。此后,据同传记载,薛初古拔还曾参与讨平反氐仇辱檀和强免生的军事活动。与薛初古拔情况有些类似的还有裴骏。据《魏书》卷四十五《裴骏传》载:
裴骏,字神驹,小名皮,河东闻喜人。……盖吴作乱关中。汾阴人薛永宗聚众应之,屡残破诸县,来袭闻喜〔1〕。 县中先无兵仗,人情骇动,县令忧惶,计无所出。骏在家闻之,便率厉乡豪曰:“在礼,君父有危,臣子致命。府县今为贼所逼,是吾等殉节之秋,诸君可不勉乎!”诸豪旨奋激请行,骏乃简骑骁勇数百人奔赴。贼闻救至,引兵退走。刺史嘉之,以状表闻。会世祖(太武帝)亲讨盖吴,引见骏,骏除叙事宜,甚会机理。世祖大悦,顾谓崔浩曰:“裴骏有当世才具,且忠义可嘉。”补中书博士,浩亦深器骏,目为三河领袖。
裴骏为河东闻喜大族,因积极配合北魏政府镇压盖吴起义而受到了太武帝的青睐。就这样,在镇压反抗者的过程中,各地大大小小的宗主豪强逐渐地成了拓跋部统治者在中原地区的统治支柱。
其次,明元帝以后汉族士人对北魏王朝的抵制情绪逐渐减弱了,许多人由原先的不合作态度,转变为积极帮助拓跋部统治者实行“文治”的得力助手。据《魏书》卷三十三《宋隐传》载:
宋隐,字处默,西河介休人也。……隐性至孝,年于三便有成人之志,专精好学,不以兵难易操。……太祖(道武帝)平中山,拜隐尚书吏部郎。车驾还北,诏隐以本官辅卫王仪镇中山。寻转行台右丞,领选如故。屡以老病乞骸骨,太祖不许。寻以母丧归列人。即葬,被征,固辞以病,而州郡切以期会,隐乃弃妻子,间行避焉。后匿于长乐之经县,数年而卒。临终谓其子侄等曰:“苟能入顺父兄,出悌乡党,仕郡幸而至功曹史,以忠清奉之,则足矣。不劳远诣台阁,恐汝不能富贵,而徒延门户之累耳。若忘吾言,是为无若父也,使鬼而有知,吾不归食矣。”〔2〕
宋隐不与拓跋部统治者合作的态度是够坚决的了。可是,据同传记载,他死之后,他的子侄们并没有都按照他的遗嘱去做。他的第三个儿子宋温和他的从弟宋宣及从侄,在太武帝时期都应聘到北魏国都平城(今山西省大同市东)当了中书博士。他的第四个儿子宋演在献文帝时因从征彭城(今江苏省徐州市)有功,被拜为明威将军、济北太守。他的孙子宋鲋曾为州别驾。从侄宋谟、宋鸾等也先后出任过郡太守。另一个例子是范阳大族卢溥,他起兵反魏,失败后和他的儿子卢焕一起被杀〔3〕,然而他的从弟卢玄却在太武帝时以“儒俊”之首的身份到平城当上了中书博士〔4〕。与他同时应聘的,除了上述宋氏子弟外, 还有博陵崔绰、赵郡李灵、河间邢颍、勃海高允、广平游雅、太原张伟等所谓的“州郡冠冕”数百人〔5〕。 大量汉族士人的参政有利于北魏国家机器的逐步完备,自此以后,北魏王朝的胡汉联合统治逐渐形成了。
第三,由于拓跋部统治者与宗主豪强的矛盾相对缓和,促使中原社会迅速地安定下来。《魏书》卷三《太宗纪》史臣曰:
……明元抱纯孝之心,逢枭镜之祸,权以济事,危而获安,隆基固本,内和外辑。以德见宗,良无愧也。
史臣之语难免溢美,但在一定程度上概括地反映了当时民生安定的情况。明元帝是永兴元年(公元409年)即皇帝位的,他在位15年, 先后采用过永兴(共5年)、神瑞(共2年)泰常(共8年)三个年号。 永兴年间是北魏统治下的中原东部地区动乱的年代〔6〕。永兴五年以后, 即实行宗主督护制以后,局面很快地扭转过来。神瑞年间,北魏国都平城附近连续遭受灾荒,“路有行馑”,为了解除灾民的困难,明元帝曾“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7〕所谓山东,是指太行山以东的今河北、 山东两省的大部分地区。平城灾民就食山东的事实说明,因战乱而长期凋蔽的山东地区的经济逐渐地复苏了。社会安定,促使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又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因而,泰常年间北魏出现了“内和外辑”的局面,这从《魏书》卷三《太宗纪》和相关的传记中不难得到印证。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北魏王朝的财政便有了一定的保障。曾经激烈反抗过北魏王朝的山东地区后来成了北魏王朝赋税、兵役和徭役的主要提供者,如,献文帝皇兴年间(公元466—471年)“岁频大旱”,当时又正值与南方的刘宋政权交兵,数年不解,全赖“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才渡过了困境〔8〕。这样,经过数十年的相对安定, 到孝文帝太和三年终于出现了“天下开泰,回方无虞”〔9〕的景象。
不过,宗主督护制毕竟只是羁縻宗主豪强的权宜之计,它给北魏拓跋部统治者带来的好处是相对的、暂时的“有限的;其实,在它的好处之中潜伏着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隐患便日益暴露,宗主督护制的消极作用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2
在北魏拓跋部统治者通过宗主督护制巩固它在中原地区的统治的同时,宗主豪强也在利用宗主督护制下获得的经济和政治特权发展着自己的势力。宗主豪强势力的膨胀势必会侵及北魏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和经济利益,从而使拓跋部统治者和宗主豪强之间一时相安的局面被打破,使二者的矛盾在新的形式下激化起来。
拓跋部统治者和宗主豪强之间的矛盾在经济上突出地表现为对赋税与人口的争夺。
与宗主督护制相对应的赋调制是所谓的“九品差调”法,这从《魏书》卷五十三《李冲传》中关于废宗主督护制的一段讨论中可以看出,其文曰:
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冲曰:“民者,冥也,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国民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民欲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
通观这段讨论,不难得出这样的看法,既然“九品差调”法是要与宗主督护制一起废除的制度,那么它就必定是曾与宗主督护制一起实行过的制度。”〔10〕九品差调又称“九品混通”,《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太延元年(公元435)条载十二月甲申诏书中称:
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贽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
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这一条资料正好是对“九品差调”法的具体解释。
不过,“九品差调”法表面上看好象是为了“裒多益寡”,防止“纵富督贫,避强侵弱”,实际上却对强宗大族的利益并无大损。在北魏时期成书的《张丘建算经》中有一则关于“九品差调”法的算术题,现摘录如下:
今有率户出绢三匹,依贫富欲以九等出之,令户各差除二丈。今有上上三十九户,上中二十四户,上下五十七户,中上三十一户,中中七十八户,中下四十三户,下上二十五户,下中七十六户,下下一十三户,户各出绢几何?
这是一道属于等差级数问题的题目,为了运算方便,在数量上必然有理想化的倾向,但是作为应用题来说,应该是源于实际并具有实际意义的题目。对这道题计算的结果为,上上户每户出绢五匹,等而下之,至下下户每户出绢一匹。上上户出绢数量为下下户出绢数量的五倍,可是,上上户与下下户之间的劳动力之差却远不止于五比一,因为下等小户大多为三、五口之家的自耕农,上等大户却往往如《李冲传》中所言“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相比之下,宗主豪强所纳的赋税就实在微乎其微了。何况,在宗主督护制下,豪强地主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宗族权和行政权,采取种种方法去“纵富督贫,避强侵弱”,从而把一切负担都转嫁到农民的头上。
《李冲传》中称“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隐冒”在《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中称“荫附”,并解释道:
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荫附者”虽然不服官役,但是要向豪强地主缴纳“倍于公赋”的实物地租,为他们作更繁重的无偿劳动,他们是豪强地主的直接剥削对象。因此,为了不断地增加自己的财富,宗主豪强必然会想方设法更多地去占有“荫附”。《李冲传》中所言“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在当时是指的一般情况,其实成千成百地占有“荫附”者也不乏其人。例如,《北史》卷三十三《李灵传附李显甫传》载:
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李鱼川的诸李数千家不可能都是李显甫家的“荫附”,但其中“荫附”的数量决不会少〔11〕。
在大量地占有“荫附”的同时,宗主豪强又不断地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权和族权,肆无忌惮地兼并自耕农民的土地,那些失去土地的自耕农民又不得不投身于宗主豪强,成为他们的新的“荫附”。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宗主豪强“隐冒”民户的现象日益严重。《魏书》卷五十一《韩茂传附韩均传》载:
又以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以均忠直不阿,诏均检括,出十余万户。
韩均检括民户是献文帝后期、孝文帝早期之事〔12〕。五州共检括出十余万户,平均每州二万余户,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封建国家的赋税主要出自自耕农民身上,自耕农民的减少必然严重地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最初,北魏拓跋部统治者对强宗大族“隐冒”民户的现象还能容忍。这是由于拓跋部进入阶级社会时间不长,它的社会生产又是以游牧为主,加上统治中心位于平城,所以北魏王朝的经济并不十分依赖于中原地区的赋税收入。但是,北魏统一中原地区以后,尤其是经过文成帝、献文帝和孝文帝三代的经营,拓跋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北魏政权也日益封建化。又由于战争的减少,通过直接掠夺与部落纳贡而获得的收入已越来越不可靠,北魏王朝的财政收入便越来越多地依靠中原地区的赋税了。于是,北魏王朝与强宗大族在劳动力的争夺上日益尖锐起来。孝文帝时屡屡下诏检括户口,措辞十分严厉。《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延兴三年九月辛丑条载:
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
这次检括户口,如有不实情况被发现,不仅户主,而且州、郡、县三级地方长官都要受罚。不过,在宗主督护制下来检括户口,无论其措辞多么严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随着宗主豪强的经济势力的发展,他们的政治势力也膨胀起来。这些人不仅父子、兄弟相继世为宗主,而且还为了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通过结盟、联姻等方式互相勾结,形成高踞强宗大族之上的门阀势力。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赵郡李氏、河东薛氏和裴氏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他们凭藉强宗大族势力为基础,不断地向拓跋部统治者争取更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北魏前期政治地位最高的汉族士人崔浩就曾为了选拔郡守之事与皇太子拓跋晃发生激烈的争执,《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载:
初,崔浩荐冀、定、相、幽、并五州之士数十人,各起家郡守。恭宗(太子拓跋晃)谓浩曰:“先召之人,亦州郡选也,在职已久,勤劳未答。今可先补前召外任郡县,以新召者代为郎吏。又,守令宰民,宜使更事者。”浩固争而遣之。(高)允闻之,谓东宫博士管恬曰:“崔公其不免乎!苟逞其非,而校胜于上,何以胜济。”
细研这段记载,太子拓跋晃所言合情合理,也较婉转,相比之下,崔浩就显得有些霸道了,所以高允对崔浩的批评“苟逞其非,而校胜于上”实在并不过份。又,河东薛族争入郡姓之事也是强宗大族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的例证,《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齐纪六建武三年(公元496 年)条载:
众议以薛氏为河东茂族。帝曰:“薛氏,蜀也,岂可入郡姓!”直阁薛宗起执戟在殿下,出次对曰:“臣之先人汉末仕蜀,二世复归河东,今六世相袭,非蜀人也。伏以陛下黄帝之胤,受封北土,岂可亦谓之胡邪!今不预郡姓,何以生为!”乃碎戟于地。帝徐曰:“然则朕甲卿乙乎?”乃入郡姓。仍曰:“卿非‘宗起’,乃‘起宗’也!”
核《魏书》与《北史》,均不见薛宗起之名。但在《魏书》卷四十二《薛辩传》下附有《薛聪传》,时代与上引资料的时代一致,且薛聪为直阁将军。而《北史》卷三十六《薛辩传》下也附有《薛聪传》,内容较《魏书》所载详细得多,更重要的是,也有一段议论姓氏高下的记载,曰:
帝曾与朝臣论海内姓地人物,戏谓聪曰:“世人谓卿诸薛是蜀人,定是蜀人不?”聪对曰:“臣远祖广德,世仕汉朝,时人呼为汉。臣九世祖永,随刘备入蜀,时人吸为蜀。臣今事陛下,是虏非蜀也”。帝抚掌笑曰:“卿幸可自明非蜀,何乃遂复苦朕。”聪因投戟而出。帝曰:“薛蓝醉耳。”其见知如此。
这一段记载与《资治通鉴》的记载大同而小异,都是关于薛氏的社会地位之争。由以上情况推测,薛聪就是薛宗起〔13〕。薛聪为前文所述的薛初古拔之侄,二人一前一后都是河东薛氏的代表人。薛氏争入郡姓之事虽然发生在孝文帝议定士族门第之时,上距太和十年北魏废除宗主督护制已经十年,但是如前所述薛氏宗族势力的形成与发展有相当长的历史,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时薛氏已经达到鼎盛时期,因而薛氏争入郡姓事可以在此作为强宗大族势力膨胀的例证。而薛聪敢于在北魏皇帝面前如此气盛,正是因为有雄踞河东的宗族势力为其撑腰的缘故。
不过,一般的宗主豪强并不都象河东薛氏那样具备向拓跋部统治者争取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条件,他们便往往在乡里称王称霸,纠合宗族,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他们的势力发展到足够大的程度时便恃强凭险,公正与北魏王朝抗衡。例如,《魏书》卷八十九《酷吏张赦提传》载:
灵丘(今山西省灵丘县)罗思祖宗门豪溢,家处隘险,多止亡命,与之为劫。显祖怒之,拿戮其家。
罗思祖依仗宗族势力称霸一方,但很快就被翦除了。但也有的宗族势力竟达到官军难以应付的程度。例如,《魏书》卷五十三《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载:“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生民。”刺史薛某亲往讨之。波率其宗族拒战,大破其军,遂为逋逃之薮,公私成患。百姓为之语曰:“李波小妹字雍容,裙逐马如卷蓬,左射右射必迭双。妇女尚如此,男子那可逢!”薛某所任为相州刺史,据吴廷燮编的《后魏方镇年表》载他离开相州之任的时间为太和八年,李波宗族强盛时期在此之前,正是北魏行宗主督护制的期间。李波的宗族势力直到薛的继任李安世时期才被消灭。李安世解决李波的办法在同传中有载,曰:“安世设方略诱波及诸子侄三十余人,斩于邺市,境内肃然。”李安世并没有象前任那样,用兵力去硬攻,而是采用了诱骗的办法将李波等捕获,于此也可见李波宗族势力之强大。
显然,拓跋部统治者如果再不对日益发展的宗主豪强势力加以遏制,就不仅会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要削弱乃至危及它在中原地区的统治了。
3
孝文帝太和年间,废除宗主督护制的的问题,因北魏王朝进行土地和财政制度的改革〔14〕,十分尖锐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为了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北魏王朝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套能够有效地控制地方的基层行政制度。
如果从明元帝永兴五年算起,到孝文帝太和年间,宗主督护制已经实行了70余年了。在这70余年里,北魏王朝面临的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前所述,最初,由于宗主督护制的实行,缓和了拓跋部统治者与中原地区的宗主豪强之间的矛盾,客观上增强了北魏王朝的经济实力,巩固了拓跋部在中原的统治。而拓跋部在中原统治的巩固恰恰是摈弃宗主督护制以建立完备的地方行政体系为必要条件的。孝文帝时期,南方处于宋、齐政权交替之际,无力北顾;漠北柔然也因力量衰弱而逐渐向西发展。长期以来来自外部的压力解除了,北魏拓跋部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解决内部问题了。
在北魏王朝的羁縻政策下,强宗大族之间及其内部也在不断地分化。清河崔浩与赵郡李顺虽然互为联姻,但又曾在北魏朝廷“潜相猜忌”,不断地交相诋毁攻讦,据称最后李顺因崔浩的“谮毁”而被太武帝刑于平城城西〔15〕。同居于河东地区的薛氏和裴氏对待拓跋部统治者的态度也不一样。前者势力强大,因而态度不卑不亢;后者势力相对弱一些,因而对拓跋部统治者表现得“忠义可嘉”。同为薛姓者,政法立场也不一样,如前引《薛初古拔传》载,盖吴起义之时,薛永宗响应盖吴,而薛初古拔则帮助北魏王朝镇压了盖吴起义。又有名薛安都者,先是割据弘农,太武帝时投奔了南方的刘宋王朝〔16〕。因此,在宗主督护下的70年里,虽然各地宗主豪强的势力在不断地膨胀,但是他们的力量毕竟是分散的,很难纠合到一起的。
到孝文帝时,一方面,北魏王朝国力增强了,以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足以对付地方割据势力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拓跋部政权的日益封建化〔17〕,北魏王朝便逐渐地演化成为拓跋贵族和汉族地主两大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总的代表。这样,汉族地主阶级中不少有长远眼光的士人,从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也深深地感觉到了宗主督护制的严重危害。 就是在上述情况下, 谙熟汉魏旧制的李冲于太和十年(公元486年)提出了废除宗主督护制,建立三长制的建议。 对于李冲的建议虽然有所争论,但文明太后坚决赞同,据《魏书》卷五十三《李冲传》载:
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
加之,正如前述,孝文帝也认为“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建立起来之后可以“口算平均,义兴讼息”。因而北魏朝廷虽有争论,但最终还是采纳了李冲的建议。不过,三长制也向宗主豪强作了一定的让步,给了他们相当优惠的政治和经济特权,这一点我们从三长制本身就可以看出。《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载:
(太和)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
李冲的上言后来形成为三长制的条例,其内容包含了组织机构、干部的选择标准、干部的待遇、干部的提拨的条件等。李冲这段话虽殊不长,但是人事部门的基本工作内容他都考虑到了。不难看出,这套表面上严格、合理的制度实质上还是充分地照顾到了宗主豪强的利益的。
李冲上言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长取乡人强谨者”一语。所谓“强”者,有势力者也;所谓“谨”者,愿意服从北魏王朝者也。这样理解的话,三长制的干部选择标准正是那些愿意与拓跋部统治者合作的地主豪强。按照这样的标准,大多数的宗主都可以摇身一变而成为新制度下的三长,因此,基层行政权力依旧把持在强宗大族手里。只要他们效力于北魏王朝,就可以按照“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的规定,沿着邻、里、党这条北魏王朝安排好的阶梯不断地上升,从而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利。在经济方面,宗主豪强可以通过担任三长而获得“复征戍”的好处,而且,职位越高,优复越多。于是,他们因废除宗主督护制而失去的经济利益通过担任三长而得到了弥补。更何况三长制只是基层行政组织,它所限制的只是一般的宗主豪强,那些在北魏王朝担任高官的强宗大族并不受此约束,他们仍旧可以为所欲为地在地方上发展其政治与经济势力。因此,在文明太后冯氏采纳李冲的建议而推行三长制后,虽然最初“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但不久就“公私便之”,“海内安之”,并未引起多少社会骚动〔18〕。自此之后,盛行了70多年的宗主督护制便成了历史的陈物。
注释:
〔1〕在中华书局版标点本中,“盖关作乱关中”之下标以逗号, 致使主语不明朗。实际上,“屡残破诸县,来袭闻喜”者是薛永宗部。因而,“盖吴作乱关中”之下似乎标作句号为妥。
〔2〕此段中的标点亦与中华书局标点本中的标点略有不同。
〔3〕见《魏书》卷2《太祖纪》天兴二年八月条、天兴三年正月条。
〔4〕见《魏书》卷47《卢玄传》。
〔5〕见《魏书》卷4上《世祖纪上》及太武帝九月壬申诏。又见同书卷48《高允传》称:“又以昔岁同征,零落将尽,感逝怀人,作《征士颂》。盖止于应命者,其有命而不至则阙焉。群贤之行,举其梗概矣”。在这段文字之下列有卢玄等34位应聘之人,加上高允共35人。
〔6〕〔10〕参见拙文《论北魏宗主督护制》之4《宗主督护制确立的时间》。
〔7〕〔8〕见《魏书》卷110《食货志》。
〔9〕见《魏书》卷54《高闾传》所载太和三年高闾上表语。
〔11〕李显甫居李鱼川的时间在北魏推行三长制的前夕。详见周一良先生《从北魏几郡的户口变化看三长制的作用》(《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4期)。
〔12〕这段引文之上有“显祖(献文帝)诏书诮让之”之句,之下有“复授定州刺史,……延兴五年卒”之句。
〔13〕《资治通鉴》卷140 齐纪六建武三年条下胡三省注也引《北史·薛聪传》作注,可见胡三省的看法也与此同,即以薛聪为薛宗起。
〔14〕太和八年(公元484年)班俸禄,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
〔15〕见《魏书》卷36《李顺传》。
〔16〕见《魏书》卷61《薛安都传》。据该传载,献文帝时薛安都复投北魏王朝,但却仍怀二心。
〔17〕参见拙文《北魏平城政权的建立与封建化》(《文献》1990年第3期)。
〔18〕见《魏书》卷53《李冲传》。
作者介绍:李凭 书目文献出版社
作者:李凭
晋阳学刊 1996年02期
笔者曾经在《晋阳学刊》1986年第1 期发表《论北魏宗主督护制》一文,认为宗主督护制是北魏前期实行的以宗法关系为其维系纽带的、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生产与自保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它的产生与十六国北朝时期北方社会中宗法关系的强化和宗族观念的深化密切相关,它是北魏拓跋部统治集团羁縻豪强地主政策的体现;宗主督护制在明元帝永兴五年以后首先在河北、山西实行,然后随着开疆拓域而逐渐铺展开去,至太武帝统一北方以后成为“唯立”于中原的基层统治措施,并一直延续到太和十年(公元486 年)北魏王朝在基层建立三长制时为止。但是,前文对宗主督护制的看法犹有未尽,尤其是对其利弊未予阐述,因此本文再就宗主督护制的问题发表一点浅见。就教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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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王朝实行宗主督护制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它在中原地区的统治。事实证明,宗主督护制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首先,宗主督护制缓和了拓跋部统治者与地方豪强之间的矛盾。实行宗主督护制,强宗大族势力与北魏王朝直接对抗的事例显著地减少了。不少宗族领袖开始与拓跋部统治者携起手来,共同压迫中原人民,镇压中原地区的农民起义。如薛初古拔率领宗族配合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即为一例。据《魏书》卷四十二《薛辩传附薛初古拔传》载:
真君中(公元440—451年),盖吴扰动关右,薛永宗屯据河侧,世祖亲讨之。乃诏拔纠合宗乡,壁于河际,断二冠往来之路。事平,除中散,赐爵永康侯。
薛初古拔属有名的河东大族薛氏,以其宗族势力切断了盖吴与薛永宗之间的往来,在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中起了重要作用。此后,据同传记载,薛初古拔还曾参与讨平反氐仇辱檀和强免生的军事活动。与薛初古拔情况有些类似的还有裴骏。据《魏书》卷四十五《裴骏传》载:
裴骏,字神驹,小名皮,河东闻喜人。……盖吴作乱关中。汾阴人薛永宗聚众应之,屡残破诸县,来袭闻喜〔1〕。 县中先无兵仗,人情骇动,县令忧惶,计无所出。骏在家闻之,便率厉乡豪曰:“在礼,君父有危,臣子致命。府县今为贼所逼,是吾等殉节之秋,诸君可不勉乎!”诸豪旨奋激请行,骏乃简骑骁勇数百人奔赴。贼闻救至,引兵退走。刺史嘉之,以状表闻。会世祖(太武帝)亲讨盖吴,引见骏,骏除叙事宜,甚会机理。世祖大悦,顾谓崔浩曰:“裴骏有当世才具,且忠义可嘉。”补中书博士,浩亦深器骏,目为三河领袖。
裴骏为河东闻喜大族,因积极配合北魏政府镇压盖吴起义而受到了太武帝的青睐。就这样,在镇压反抗者的过程中,各地大大小小的宗主豪强逐渐地成了拓跋部统治者在中原地区的统治支柱。
其次,明元帝以后汉族士人对北魏王朝的抵制情绪逐渐减弱了,许多人由原先的不合作态度,转变为积极帮助拓跋部统治者实行“文治”的得力助手。据《魏书》卷三十三《宋隐传》载:
宋隐,字处默,西河介休人也。……隐性至孝,年于三便有成人之志,专精好学,不以兵难易操。……太祖(道武帝)平中山,拜隐尚书吏部郎。车驾还北,诏隐以本官辅卫王仪镇中山。寻转行台右丞,领选如故。屡以老病乞骸骨,太祖不许。寻以母丧归列人。即葬,被征,固辞以病,而州郡切以期会,隐乃弃妻子,间行避焉。后匿于长乐之经县,数年而卒。临终谓其子侄等曰:“苟能入顺父兄,出悌乡党,仕郡幸而至功曹史,以忠清奉之,则足矣。不劳远诣台阁,恐汝不能富贵,而徒延门户之累耳。若忘吾言,是为无若父也,使鬼而有知,吾不归食矣。”〔2〕
宋隐不与拓跋部统治者合作的态度是够坚决的了。可是,据同传记载,他死之后,他的子侄们并没有都按照他的遗嘱去做。他的第三个儿子宋温和他的从弟宋宣及从侄,在太武帝时期都应聘到北魏国都平城(今山西省大同市东)当了中书博士。他的第四个儿子宋演在献文帝时因从征彭城(今江苏省徐州市)有功,被拜为明威将军、济北太守。他的孙子宋鲋曾为州别驾。从侄宋谟、宋鸾等也先后出任过郡太守。另一个例子是范阳大族卢溥,他起兵反魏,失败后和他的儿子卢焕一起被杀〔3〕,然而他的从弟卢玄却在太武帝时以“儒俊”之首的身份到平城当上了中书博士〔4〕。与他同时应聘的,除了上述宋氏子弟外, 还有博陵崔绰、赵郡李灵、河间邢颍、勃海高允、广平游雅、太原张伟等所谓的“州郡冠冕”数百人〔5〕。 大量汉族士人的参政有利于北魏国家机器的逐步完备,自此以后,北魏王朝的胡汉联合统治逐渐形成了。
第三,由于拓跋部统治者与宗主豪强的矛盾相对缓和,促使中原社会迅速地安定下来。《魏书》卷三《太宗纪》史臣曰:
……明元抱纯孝之心,逢枭镜之祸,权以济事,危而获安,隆基固本,内和外辑。以德见宗,良无愧也。
史臣之语难免溢美,但在一定程度上概括地反映了当时民生安定的情况。明元帝是永兴元年(公元409年)即皇帝位的,他在位15年, 先后采用过永兴(共5年)、神瑞(共2年)泰常(共8年)三个年号。 永兴年间是北魏统治下的中原东部地区动乱的年代〔6〕。永兴五年以后, 即实行宗主督护制以后,局面很快地扭转过来。神瑞年间,北魏国都平城附近连续遭受灾荒,“路有行馑”,为了解除灾民的困难,明元帝曾“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7〕所谓山东,是指太行山以东的今河北、 山东两省的大部分地区。平城灾民就食山东的事实说明,因战乱而长期凋蔽的山东地区的经济逐渐地复苏了。社会安定,促使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又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因而,泰常年间北魏出现了“内和外辑”的局面,这从《魏书》卷三《太宗纪》和相关的传记中不难得到印证。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北魏王朝的财政便有了一定的保障。曾经激烈反抗过北魏王朝的山东地区后来成了北魏王朝赋税、兵役和徭役的主要提供者,如,献文帝皇兴年间(公元466—471年)“岁频大旱”,当时又正值与南方的刘宋政权交兵,数年不解,全赖“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才渡过了困境〔8〕。这样,经过数十年的相对安定, 到孝文帝太和三年终于出现了“天下开泰,回方无虞”〔9〕的景象。
不过,宗主督护制毕竟只是羁縻宗主豪强的权宜之计,它给北魏拓跋部统治者带来的好处是相对的、暂时的“有限的;其实,在它的好处之中潜伏着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隐患便日益暴露,宗主督护制的消极作用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2
在北魏拓跋部统治者通过宗主督护制巩固它在中原地区的统治的同时,宗主豪强也在利用宗主督护制下获得的经济和政治特权发展着自己的势力。宗主豪强势力的膨胀势必会侵及北魏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和经济利益,从而使拓跋部统治者和宗主豪强之间一时相安的局面被打破,使二者的矛盾在新的形式下激化起来。
拓跋部统治者和宗主豪强之间的矛盾在经济上突出地表现为对赋税与人口的争夺。
与宗主督护制相对应的赋调制是所谓的“九品差调”法,这从《魏书》卷五十三《李冲传》中关于废宗主督护制的一段讨论中可以看出,其文曰:
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冲曰:“民者,冥也,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国民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民欲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
通观这段讨论,不难得出这样的看法,既然“九品差调”法是要与宗主督护制一起废除的制度,那么它就必定是曾与宗主督护制一起实行过的制度。”〔10〕九品差调又称“九品混通”,《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太延元年(公元435)条载十二月甲申诏书中称:
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贽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
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这一条资料正好是对“九品差调”法的具体解释。
不过,“九品差调”法表面上看好象是为了“裒多益寡”,防止“纵富督贫,避强侵弱”,实际上却对强宗大族的利益并无大损。在北魏时期成书的《张丘建算经》中有一则关于“九品差调”法的算术题,现摘录如下:
今有率户出绢三匹,依贫富欲以九等出之,令户各差除二丈。今有上上三十九户,上中二十四户,上下五十七户,中上三十一户,中中七十八户,中下四十三户,下上二十五户,下中七十六户,下下一十三户,户各出绢几何?
这是一道属于等差级数问题的题目,为了运算方便,在数量上必然有理想化的倾向,但是作为应用题来说,应该是源于实际并具有实际意义的题目。对这道题计算的结果为,上上户每户出绢五匹,等而下之,至下下户每户出绢一匹。上上户出绢数量为下下户出绢数量的五倍,可是,上上户与下下户之间的劳动力之差却远不止于五比一,因为下等小户大多为三、五口之家的自耕农,上等大户却往往如《李冲传》中所言“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相比之下,宗主豪强所纳的赋税就实在微乎其微了。何况,在宗主督护制下,豪强地主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宗族权和行政权,采取种种方法去“纵富督贫,避强侵弱”,从而把一切负担都转嫁到农民的头上。
《李冲传》中称“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隐冒”在《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中称“荫附”,并解释道:
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荫附者”虽然不服官役,但是要向豪强地主缴纳“倍于公赋”的实物地租,为他们作更繁重的无偿劳动,他们是豪强地主的直接剥削对象。因此,为了不断地增加自己的财富,宗主豪强必然会想方设法更多地去占有“荫附”。《李冲传》中所言“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在当时是指的一般情况,其实成千成百地占有“荫附”者也不乏其人。例如,《北史》卷三十三《李灵传附李显甫传》载:
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李鱼川的诸李数千家不可能都是李显甫家的“荫附”,但其中“荫附”的数量决不会少〔11〕。
在大量地占有“荫附”的同时,宗主豪强又不断地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权和族权,肆无忌惮地兼并自耕农民的土地,那些失去土地的自耕农民又不得不投身于宗主豪强,成为他们的新的“荫附”。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宗主豪强“隐冒”民户的现象日益严重。《魏书》卷五十一《韩茂传附韩均传》载:
又以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以均忠直不阿,诏均检括,出十余万户。
韩均检括民户是献文帝后期、孝文帝早期之事〔12〕。五州共检括出十余万户,平均每州二万余户,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封建国家的赋税主要出自自耕农民身上,自耕农民的减少必然严重地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最初,北魏拓跋部统治者对强宗大族“隐冒”民户的现象还能容忍。这是由于拓跋部进入阶级社会时间不长,它的社会生产又是以游牧为主,加上统治中心位于平城,所以北魏王朝的经济并不十分依赖于中原地区的赋税收入。但是,北魏统一中原地区以后,尤其是经过文成帝、献文帝和孝文帝三代的经营,拓跋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北魏政权也日益封建化。又由于战争的减少,通过直接掠夺与部落纳贡而获得的收入已越来越不可靠,北魏王朝的财政收入便越来越多地依靠中原地区的赋税了。于是,北魏王朝与强宗大族在劳动力的争夺上日益尖锐起来。孝文帝时屡屡下诏检括户口,措辞十分严厉。《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延兴三年九月辛丑条载:
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
这次检括户口,如有不实情况被发现,不仅户主,而且州、郡、县三级地方长官都要受罚。不过,在宗主督护制下来检括户口,无论其措辞多么严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随着宗主豪强的经济势力的发展,他们的政治势力也膨胀起来。这些人不仅父子、兄弟相继世为宗主,而且还为了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通过结盟、联姻等方式互相勾结,形成高踞强宗大族之上的门阀势力。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赵郡李氏、河东薛氏和裴氏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他们凭藉强宗大族势力为基础,不断地向拓跋部统治者争取更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北魏前期政治地位最高的汉族士人崔浩就曾为了选拔郡守之事与皇太子拓跋晃发生激烈的争执,《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载:
初,崔浩荐冀、定、相、幽、并五州之士数十人,各起家郡守。恭宗(太子拓跋晃)谓浩曰:“先召之人,亦州郡选也,在职已久,勤劳未答。今可先补前召外任郡县,以新召者代为郎吏。又,守令宰民,宜使更事者。”浩固争而遣之。(高)允闻之,谓东宫博士管恬曰:“崔公其不免乎!苟逞其非,而校胜于上,何以胜济。”
细研这段记载,太子拓跋晃所言合情合理,也较婉转,相比之下,崔浩就显得有些霸道了,所以高允对崔浩的批评“苟逞其非,而校胜于上”实在并不过份。又,河东薛族争入郡姓之事也是强宗大族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的例证,《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齐纪六建武三年(公元496 年)条载:
众议以薛氏为河东茂族。帝曰:“薛氏,蜀也,岂可入郡姓!”直阁薛宗起执戟在殿下,出次对曰:“臣之先人汉末仕蜀,二世复归河东,今六世相袭,非蜀人也。伏以陛下黄帝之胤,受封北土,岂可亦谓之胡邪!今不预郡姓,何以生为!”乃碎戟于地。帝徐曰:“然则朕甲卿乙乎?”乃入郡姓。仍曰:“卿非‘宗起’,乃‘起宗’也!”
核《魏书》与《北史》,均不见薛宗起之名。但在《魏书》卷四十二《薛辩传》下附有《薛聪传》,时代与上引资料的时代一致,且薛聪为直阁将军。而《北史》卷三十六《薛辩传》下也附有《薛聪传》,内容较《魏书》所载详细得多,更重要的是,也有一段议论姓氏高下的记载,曰:
帝曾与朝臣论海内姓地人物,戏谓聪曰:“世人谓卿诸薛是蜀人,定是蜀人不?”聪对曰:“臣远祖广德,世仕汉朝,时人呼为汉。臣九世祖永,随刘备入蜀,时人吸为蜀。臣今事陛下,是虏非蜀也”。帝抚掌笑曰:“卿幸可自明非蜀,何乃遂复苦朕。”聪因投戟而出。帝曰:“薛蓝醉耳。”其见知如此。
这一段记载与《资治通鉴》的记载大同而小异,都是关于薛氏的社会地位之争。由以上情况推测,薛聪就是薛宗起〔13〕。薛聪为前文所述的薛初古拔之侄,二人一前一后都是河东薛氏的代表人。薛氏争入郡姓之事虽然发生在孝文帝议定士族门第之时,上距太和十年北魏废除宗主督护制已经十年,但是如前所述薛氏宗族势力的形成与发展有相当长的历史,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时薛氏已经达到鼎盛时期,因而薛氏争入郡姓事可以在此作为强宗大族势力膨胀的例证。而薛聪敢于在北魏皇帝面前如此气盛,正是因为有雄踞河东的宗族势力为其撑腰的缘故。
不过,一般的宗主豪强并不都象河东薛氏那样具备向拓跋部统治者争取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条件,他们便往往在乡里称王称霸,纠合宗族,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他们的势力发展到足够大的程度时便恃强凭险,公正与北魏王朝抗衡。例如,《魏书》卷八十九《酷吏张赦提传》载:
灵丘(今山西省灵丘县)罗思祖宗门豪溢,家处隘险,多止亡命,与之为劫。显祖怒之,拿戮其家。
罗思祖依仗宗族势力称霸一方,但很快就被翦除了。但也有的宗族势力竟达到官军难以应付的程度。例如,《魏书》卷五十三《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载:“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生民。”刺史薛某亲往讨之。波率其宗族拒战,大破其军,遂为逋逃之薮,公私成患。百姓为之语曰:“李波小妹字雍容,裙逐马如卷蓬,左射右射必迭双。妇女尚如此,男子那可逢!”薛某所任为相州刺史,据吴廷燮编的《后魏方镇年表》载他离开相州之任的时间为太和八年,李波宗族强盛时期在此之前,正是北魏行宗主督护制的期间。李波的宗族势力直到薛的继任李安世时期才被消灭。李安世解决李波的办法在同传中有载,曰:“安世设方略诱波及诸子侄三十余人,斩于邺市,境内肃然。”李安世并没有象前任那样,用兵力去硬攻,而是采用了诱骗的办法将李波等捕获,于此也可见李波宗族势力之强大。
显然,拓跋部统治者如果再不对日益发展的宗主豪强势力加以遏制,就不仅会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要削弱乃至危及它在中原地区的统治了。
3
孝文帝太和年间,废除宗主督护制的的问题,因北魏王朝进行土地和财政制度的改革〔14〕,十分尖锐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为了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北魏王朝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套能够有效地控制地方的基层行政制度。
如果从明元帝永兴五年算起,到孝文帝太和年间,宗主督护制已经实行了70余年了。在这70余年里,北魏王朝面临的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前所述,最初,由于宗主督护制的实行,缓和了拓跋部统治者与中原地区的宗主豪强之间的矛盾,客观上增强了北魏王朝的经济实力,巩固了拓跋部在中原的统治。而拓跋部在中原统治的巩固恰恰是摈弃宗主督护制以建立完备的地方行政体系为必要条件的。孝文帝时期,南方处于宋、齐政权交替之际,无力北顾;漠北柔然也因力量衰弱而逐渐向西发展。长期以来来自外部的压力解除了,北魏拓跋部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解决内部问题了。
在北魏王朝的羁縻政策下,强宗大族之间及其内部也在不断地分化。清河崔浩与赵郡李顺虽然互为联姻,但又曾在北魏朝廷“潜相猜忌”,不断地交相诋毁攻讦,据称最后李顺因崔浩的“谮毁”而被太武帝刑于平城城西〔15〕。同居于河东地区的薛氏和裴氏对待拓跋部统治者的态度也不一样。前者势力强大,因而态度不卑不亢;后者势力相对弱一些,因而对拓跋部统治者表现得“忠义可嘉”。同为薛姓者,政法立场也不一样,如前引《薛初古拔传》载,盖吴起义之时,薛永宗响应盖吴,而薛初古拔则帮助北魏王朝镇压了盖吴起义。又有名薛安都者,先是割据弘农,太武帝时投奔了南方的刘宋王朝〔16〕。因此,在宗主督护下的70年里,虽然各地宗主豪强的势力在不断地膨胀,但是他们的力量毕竟是分散的,很难纠合到一起的。
到孝文帝时,一方面,北魏王朝国力增强了,以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足以对付地方割据势力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拓跋部政权的日益封建化〔17〕,北魏王朝便逐渐地演化成为拓跋贵族和汉族地主两大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总的代表。这样,汉族地主阶级中不少有长远眼光的士人,从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也深深地感觉到了宗主督护制的严重危害。 就是在上述情况下, 谙熟汉魏旧制的李冲于太和十年(公元486年)提出了废除宗主督护制,建立三长制的建议。 对于李冲的建议虽然有所争论,但文明太后坚决赞同,据《魏书》卷五十三《李冲传》载:
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
加之,正如前述,孝文帝也认为“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建立起来之后可以“口算平均,义兴讼息”。因而北魏朝廷虽有争论,但最终还是采纳了李冲的建议。不过,三长制也向宗主豪强作了一定的让步,给了他们相当优惠的政治和经济特权,这一点我们从三长制本身就可以看出。《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载:
(太和)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
李冲的上言后来形成为三长制的条例,其内容包含了组织机构、干部的选择标准、干部的待遇、干部的提拨的条件等。李冲这段话虽殊不长,但是人事部门的基本工作内容他都考虑到了。不难看出,这套表面上严格、合理的制度实质上还是充分地照顾到了宗主豪强的利益的。
李冲上言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长取乡人强谨者”一语。所谓“强”者,有势力者也;所谓“谨”者,愿意服从北魏王朝者也。这样理解的话,三长制的干部选择标准正是那些愿意与拓跋部统治者合作的地主豪强。按照这样的标准,大多数的宗主都可以摇身一变而成为新制度下的三长,因此,基层行政权力依旧把持在强宗大族手里。只要他们效力于北魏王朝,就可以按照“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的规定,沿着邻、里、党这条北魏王朝安排好的阶梯不断地上升,从而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利。在经济方面,宗主豪强可以通过担任三长而获得“复征戍”的好处,而且,职位越高,优复越多。于是,他们因废除宗主督护制而失去的经济利益通过担任三长而得到了弥补。更何况三长制只是基层行政组织,它所限制的只是一般的宗主豪强,那些在北魏王朝担任高官的强宗大族并不受此约束,他们仍旧可以为所欲为地在地方上发展其政治与经济势力。因此,在文明太后冯氏采纳李冲的建议而推行三长制后,虽然最初“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但不久就“公私便之”,“海内安之”,并未引起多少社会骚动〔18〕。自此之后,盛行了70多年的宗主督护制便成了历史的陈物。
注释:
〔1〕在中华书局版标点本中,“盖关作乱关中”之下标以逗号, 致使主语不明朗。实际上,“屡残破诸县,来袭闻喜”者是薛永宗部。因而,“盖吴作乱关中”之下似乎标作句号为妥。
〔2〕此段中的标点亦与中华书局标点本中的标点略有不同。
〔3〕见《魏书》卷2《太祖纪》天兴二年八月条、天兴三年正月条。
〔4〕见《魏书》卷47《卢玄传》。
〔5〕见《魏书》卷4上《世祖纪上》及太武帝九月壬申诏。又见同书卷48《高允传》称:“又以昔岁同征,零落将尽,感逝怀人,作《征士颂》。盖止于应命者,其有命而不至则阙焉。群贤之行,举其梗概矣”。在这段文字之下列有卢玄等34位应聘之人,加上高允共35人。
〔6〕〔10〕参见拙文《论北魏宗主督护制》之4《宗主督护制确立的时间》。
〔7〕〔8〕见《魏书》卷110《食货志》。
〔9〕见《魏书》卷54《高闾传》所载太和三年高闾上表语。
〔11〕李显甫居李鱼川的时间在北魏推行三长制的前夕。详见周一良先生《从北魏几郡的户口变化看三长制的作用》(《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4期)。
〔12〕这段引文之上有“显祖(献文帝)诏书诮让之”之句,之下有“复授定州刺史,……延兴五年卒”之句。
〔13〕《资治通鉴》卷140 齐纪六建武三年条下胡三省注也引《北史·薛聪传》作注,可见胡三省的看法也与此同,即以薛聪为薛宗起。
〔14〕太和八年(公元484年)班俸禄,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
〔15〕见《魏书》卷36《李顺传》。
〔16〕见《魏书》卷61《薛安都传》。据该传载,献文帝时薛安都复投北魏王朝,但却仍怀二心。
〔17〕参见拙文《北魏平城政权的建立与封建化》(《文献》1990年第3期)。
〔18〕见《魏书》卷53《李冲传》。
作者介绍:李凭 书目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