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侵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要观点:

一、可撤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5、股东以股权转让未征得其同意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列转让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2条:“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但其他股东追认转让合同,或者所转让的股权已经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且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合同有效,但效力限于股权买卖双方,不及于其他股东,合同履行不能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因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购买拟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但该股权转让合同在出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因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购买拟转让股权,其购买权成立的,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视为履行不能,转让股东或第三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行使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权利。”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

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

三、无效

侵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要观点:

一、可撤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5、股东以股权转让未征得其同意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列转让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2条:“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但其他股东追认转让合同,或者所转让的股权已经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且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合同有效,但效力限于股权买卖双方,不及于其他股东,合同履行不能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因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购买拟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但该股权转让合同在出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因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购买拟转让股权,其购买权成立的,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视为履行不能,转让股东或第三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行使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权利。”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

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

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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