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依据是:
(1)《矿产资源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l 000元。
(3)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和缴纳的主体是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层委托收取的办法。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程序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怎样开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政专户?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什么专用票据?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必须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详见附件)。专用票据格式由财政部制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级及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如何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开支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包括: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2000年6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减免文件办理缴费、登记和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如何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是多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为: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怎样转增国家资本?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
(1)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2)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3)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实施改组、改制而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或准予转让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程序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的程序是:
第一步,评估确认。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需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二步,提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2)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改组、改制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改组、改制的文件;
(5)转让实际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还应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步,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批复,应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如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本部,还应通知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哪些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相关的规定?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使用管理,国家先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
(1)999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1999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3)1999年11月,财政部下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200年6月,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5)2000年9月,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6)200年10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依据是:
(1)《矿产资源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l 000元。
(3)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和缴纳的主体是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层委托收取的办法。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程序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怎样开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政专户?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什么专用票据?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必须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详见附件)。专用票据格式由财政部制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级及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如何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开支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包括: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2000年6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减免文件办理缴费、登记和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如何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是多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为: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怎样转增国家资本?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
(1)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2)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3)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实施改组、改制而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或准予转让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程序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的程序是:
第一步,评估确认。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需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二步,提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2)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改组、改制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改组、改制的文件;
(5)转让实际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还应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步,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批复,应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如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本部,还应通知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哪些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相关的规定?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使用管理,国家先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
(1)999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1999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3)1999年11月,财政部下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200年6月,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5)2000年9月,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6)200年10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