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查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职责
邵 杰
一、SFDA药品认证中心管理职能:
1、在SFDA统一部署下,参与制定、修订6个规章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GUP)。其中GAP于2003年开始启动。
2、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职能:
受SFDA委托,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认证工作;
3、承办对药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及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认证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组织与6个规章相关的单位、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4、受SFDA的委托,负责《药品认证公告》发布的具体工作;
5、根据SFDA的安排,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际间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
6、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地其他事项。
二、监查员: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三、监查员的任职资格:
1、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2、经过必要的训练,包括法规的培训和技能的培训;
3、此外,伦理委员会要求到SFDA备案;
4、熟悉以下的法规: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药品研究试验记录暂行规定》;
5、熟悉有关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药品要求是在GMP条件下生产的);
6、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的文件,如知情同意书由医生、护士、家属、签字后,还得报伦理委员会才能通过;
7、了解试验药物相关领域的发展现况;
8、监查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协调能力,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个人修养和良好的信誉。
四、监查员的职责:
1、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
2、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
3、保证试验遵循相应法规和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5、相关法规;
6、原始数据与CRF中的数据一致性。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
7、确认SOP的制定实施;
8、确认质量保证部门工作到位并有确认文件。
五、配备监查员数量的参考因素:
1、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
2、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分布情况、距离的远近;
3、试验药品的临床周期。
六、监查员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9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30条:药品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79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者,责令停手、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GCP第7条: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在合同中确定地位 。第37条: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第七章:监查
员的职责44、45、46共三条。第57条:监查员负责对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临床试验资料的要求:
第24条: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SFDA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监查员的要求:
第35条:药物临床研究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八、监查员工作的意义:
1、实施GCP,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保障齐权益,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科学、可信、可靠、完整;
2、确保上市新药安全、有效;
3、规范临床试验,加速与世界新药临床试验学科接轨的步伐。
九、监查员的作用: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具有的身份,还是管理者、谈判者、研究者、培训员(参与方案培训)、协调员、仲裁者。
十、监查员工作的内容:
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注册办法》第29条:药物临床研究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
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2、确定试验承担单位具有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条件:
(1) 人员资格、数量、工作经验;
(2) 试验场所、环境、床位;
(3) 临床试验检查仪器和设备;
(4) 日门诊量;
(5) 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
(6) 研究者对拟承担项目方案的熟悉程度:《注册办法》第39
条规定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
Ⅰ、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兴、疗效和安全性; Ⅱ、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
Ⅲ、获得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Ⅳ、即使、准确、真实的做好临床研究记录。
(7)是否有好的合作伙伴的牵头人的人品(必须选择好的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知识结构、合作伙伴的技术水平、合作伙伴的试验条件、合作伙伴的团队精神、合作伙伴的临床工作经验。
3、启动会议及培训:
(1) 法规的培训:重在试验操作全过程的规范性和法律责任意
识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依从性。
(2) 临床核试验方案的培训。
(3) 项目相关资料的培训:
Ⅰ、药物工艺的特点,药物的成份、质控、稳定性;
Ⅱ、非临床研究情况、药效、毒性试验结果的真是情况、特殊情况;
Ⅲ、临床预试验情况;
Ⅳ、本项目领域发展情况。
4、检查:
(1) 知情同意书;
(2) 受试者的入选率;
(3) 试验进展;
(4) 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5) 所有错误和遗漏均已改正或正式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
明日期;
(6) 尤其要注意临床资料中问题最多的项目,如剂量改变、治
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急病、失访、受试者退出、检查遗漏;
(7) 确认不良事件均已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
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8) 核实试验用药品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供应、储存、分发、
收回,并作相应的记录;
(9) 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
(10) 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十一、监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1、不熟悉法规引发的问题,如诊断标准描述的随意性、记录乱
涂乱改,数据不真实,药品分发错误;
2、受试者权益保护问题,如中途退出病例;
3、不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如评价标准设置不符合要求,临床检验单项目不全;
4、监查不到位,获取资料不真实;
5、基地选择不当,更换基地。
十二、临床试验中的违规问题:
1、 复制临床试验资料;
2、 编造假病例;
3、 编造临床检验报告书;
4、 涂改诊断结果;
5、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的真实性(外购)。
十三、临床试验中的科学性问题:
1、 新药的研发宗旨:安全、有效。
2、 例设了两个阳性药对照组;
3、 中药组疗效差异经Ridit分析,无显著性意义(P0.05);
4、 中西对照,对照组优于治疗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意义(P
0.01)
5、 目前消化性溃疡的治疗药物较多,其疗效均稳定而可靠,
故该类药效评价多以临床痊愈率来分析。
6、 法莫替丁6周痊愈率在60-80%左右。奥美拉唑4周痊愈率
在90%以上。
7、 本病的自愈率较高。国内公认的中药痊愈率在50-70%。
8、 临床方案设计原则:随机、多中心、双盲、阳性药物对照。
9、 阳性对照药,注意具备可比性。
10、 注意主要指标的动态观察。
11、 舌脉独立观察,不设分值,独立评价。中医有“舍脉从证,
舍证从脉”之说。如杨梅舌、阴虚,津液不足。
十四、实施GCP的现状
1、 SFDA对临床试验机构的检查。
2、 机构检查、机构认定,已认定机构跟踪检查和定期复查。
3、 研究项目检查
Ⅰ、常规检查:对GCP依从性的检查。
正在进行的、已经完成的。
内容:一项或多项
地点:申办者、研究者、合同组织、承担检验的实验室、承担检验的数据和个人加强对重点监控品种的监督检查。
Ⅱ、有因检查:
a、同品种申报数特别大的。
b、品种较为集中申报的地方。
c、临床品种承担数量最大的机构。
d、受到举报的机构和品种。
Ⅲ、药物临床试验监管网络
a、已确定的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
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
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SFDA备案。先交到注册司 安监司 认证中心。
b、上述检查结果将录入CCD的“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检查数据库”。该库设定权限,所有数据库由SFDA药品注册相关管理部门共享。
c、药品审评中心对注册资料的科学性进行评价。
d、药品认证中心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e、即将出台《药品监督诚信管理暂行规定》诚信将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公示、并根据信用等级的平分分别给予。相应的激励或者惩罚措施。
十五、新时期注册形势:
1、 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重临床试验效果。
2、 2003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工作会议精神。
3、 200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4、 监督关口前移。
5、 三抓一加强——在药物临床研究领域。
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情况。
7、 SFDA认可的。
8、 实际参与临床试验的机构。
9、 中、西药来源、发展。
10、 基因药物。
11、 新药研发者的科学思想、科学思维、科学精神。
监查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职责
邵 杰
一、SFDA药品认证中心管理职能:
1、在SFDA统一部署下,参与制定、修订6个规章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GUP)。其中GAP于2003年开始启动。
2、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职能:
受SFDA委托,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认证工作;
3、承办对药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及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认证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组织与6个规章相关的单位、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4、受SFDA的委托,负责《药品认证公告》发布的具体工作;
5、根据SFDA的安排,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际间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
6、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地其他事项。
二、监查员: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三、监查员的任职资格:
1、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2、经过必要的训练,包括法规的培训和技能的培训;
3、此外,伦理委员会要求到SFDA备案;
4、熟悉以下的法规: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药品研究试验记录暂行规定》;
5、熟悉有关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药品要求是在GMP条件下生产的);
6、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的文件,如知情同意书由医生、护士、家属、签字后,还得报伦理委员会才能通过;
7、了解试验药物相关领域的发展现况;
8、监查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协调能力,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个人修养和良好的信誉。
四、监查员的职责:
1、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
2、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
3、保证试验遵循相应法规和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5、相关法规;
6、原始数据与CRF中的数据一致性。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
7、确认SOP的制定实施;
8、确认质量保证部门工作到位并有确认文件。
五、配备监查员数量的参考因素:
1、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
2、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分布情况、距离的远近;
3、试验药品的临床周期。
六、监查员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9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30条:药品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79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者,责令停手、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GCP第7条: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在合同中确定地位 。第37条: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第七章:监查
员的职责44、45、46共三条。第57条:监查员负责对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临床试验资料的要求:
第24条: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SFDA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监查员的要求:
第35条:药物临床研究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八、监查员工作的意义:
1、实施GCP,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保障齐权益,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科学、可信、可靠、完整;
2、确保上市新药安全、有效;
3、规范临床试验,加速与世界新药临床试验学科接轨的步伐。
九、监查员的作用: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具有的身份,还是管理者、谈判者、研究者、培训员(参与方案培训)、协调员、仲裁者。
十、监查员工作的内容:
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注册办法》第29条:药物临床研究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
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2、确定试验承担单位具有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条件:
(1) 人员资格、数量、工作经验;
(2) 试验场所、环境、床位;
(3) 临床试验检查仪器和设备;
(4) 日门诊量;
(5) 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
(6) 研究者对拟承担项目方案的熟悉程度:《注册办法》第39
条规定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
Ⅰ、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兴、疗效和安全性; Ⅱ、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
Ⅲ、获得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Ⅳ、即使、准确、真实的做好临床研究记录。
(7)是否有好的合作伙伴的牵头人的人品(必须选择好的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知识结构、合作伙伴的技术水平、合作伙伴的试验条件、合作伙伴的团队精神、合作伙伴的临床工作经验。
3、启动会议及培训:
(1) 法规的培训:重在试验操作全过程的规范性和法律责任意
识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依从性。
(2) 临床核试验方案的培训。
(3) 项目相关资料的培训:
Ⅰ、药物工艺的特点,药物的成份、质控、稳定性;
Ⅱ、非临床研究情况、药效、毒性试验结果的真是情况、特殊情况;
Ⅲ、临床预试验情况;
Ⅳ、本项目领域发展情况。
4、检查:
(1) 知情同意书;
(2) 受试者的入选率;
(3) 试验进展;
(4) 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5) 所有错误和遗漏均已改正或正式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
明日期;
(6) 尤其要注意临床资料中问题最多的项目,如剂量改变、治
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急病、失访、受试者退出、检查遗漏;
(7) 确认不良事件均已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
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8) 核实试验用药品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供应、储存、分发、
收回,并作相应的记录;
(9) 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
(10) 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十一、监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1、不熟悉法规引发的问题,如诊断标准描述的随意性、记录乱
涂乱改,数据不真实,药品分发错误;
2、受试者权益保护问题,如中途退出病例;
3、不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如评价标准设置不符合要求,临床检验单项目不全;
4、监查不到位,获取资料不真实;
5、基地选择不当,更换基地。
十二、临床试验中的违规问题:
1、 复制临床试验资料;
2、 编造假病例;
3、 编造临床检验报告书;
4、 涂改诊断结果;
5、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的真实性(外购)。
十三、临床试验中的科学性问题:
1、 新药的研发宗旨:安全、有效。
2、 例设了两个阳性药对照组;
3、 中药组疗效差异经Ridit分析,无显著性意义(P0.05);
4、 中西对照,对照组优于治疗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意义(P
0.01)
5、 目前消化性溃疡的治疗药物较多,其疗效均稳定而可靠,
故该类药效评价多以临床痊愈率来分析。
6、 法莫替丁6周痊愈率在60-80%左右。奥美拉唑4周痊愈率
在90%以上。
7、 本病的自愈率较高。国内公认的中药痊愈率在50-70%。
8、 临床方案设计原则:随机、多中心、双盲、阳性药物对照。
9、 阳性对照药,注意具备可比性。
10、 注意主要指标的动态观察。
11、 舌脉独立观察,不设分值,独立评价。中医有“舍脉从证,
舍证从脉”之说。如杨梅舌、阴虚,津液不足。
十四、实施GCP的现状
1、 SFDA对临床试验机构的检查。
2、 机构检查、机构认定,已认定机构跟踪检查和定期复查。
3、 研究项目检查
Ⅰ、常规检查:对GCP依从性的检查。
正在进行的、已经完成的。
内容:一项或多项
地点:申办者、研究者、合同组织、承担检验的实验室、承担检验的数据和个人加强对重点监控品种的监督检查。
Ⅱ、有因检查:
a、同品种申报数特别大的。
b、品种较为集中申报的地方。
c、临床品种承担数量最大的机构。
d、受到举报的机构和品种。
Ⅲ、药物临床试验监管网络
a、已确定的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
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
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SFDA备案。先交到注册司 安监司 认证中心。
b、上述检查结果将录入CCD的“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检查数据库”。该库设定权限,所有数据库由SFDA药品注册相关管理部门共享。
c、药品审评中心对注册资料的科学性进行评价。
d、药品认证中心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e、即将出台《药品监督诚信管理暂行规定》诚信将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公示、并根据信用等级的平分分别给予。相应的激励或者惩罚措施。
十五、新时期注册形势:
1、 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重临床试验效果。
2、 2003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工作会议精神。
3、 200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4、 监督关口前移。
5、 三抓一加强——在药物临床研究领域。
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情况。
7、 SFDA认可的。
8、 实际参与临床试验的机构。
9、 中、西药来源、发展。
10、 基因药物。
11、 新药研发者的科学思想、科学思维、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