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要及时命名。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

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2.城镇街巷的命名要统盘考虑。短的街巷合并时,可用原地名组合新地名或重新命名。长的街道可分段取名。

3.居民地搬迁,另产新址,可利用原名派生新名;可以原名的主要成分结合新址的特征取名,也可重新命名。

4.对重名的地名,要本着选留一个、其余更改的原则处理。选留的地名,应属下列情况:规模较大、名副其实、处在边界沿海或交通要道、有著名特产或传统工艺、有历史意义或军事意义、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更改地名可采取下列方法:(1)启用别名或恢复曾用名;(2)姓氏地名改为非姓氏地名,非姓氏地名改为姓氏地名,单姓地名改为双姓地名,双姓地名改为单姓地名;(3)改变或增减地名的首尾用字,但一般不用“村”和“庄”互相更替。

5.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地名中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代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需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公社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级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命名、更名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命名、更名,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凡国内外著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

批;凡涉及兄弟省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单独或与有关省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调整、恢复、注销地名,与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5.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当地的地名领导小组或专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及拟用新名的来源、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和各界人士及干部群众意见,上报呈批。

6.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都要将专题报告、附件及批件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领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7.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登报、更换图表、站牌、路标、街门牌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要及时命名。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

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2.城镇街巷的命名要统盘考虑。短的街巷合并时,可用原地名组合新地名或重新命名。长的街道可分段取名。

3.居民地搬迁,另产新址,可利用原名派生新名;可以原名的主要成分结合新址的特征取名,也可重新命名。

4.对重名的地名,要本着选留一个、其余更改的原则处理。选留的地名,应属下列情况:规模较大、名副其实、处在边界沿海或交通要道、有著名特产或传统工艺、有历史意义或军事意义、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更改地名可采取下列方法:(1)启用别名或恢复曾用名;(2)姓氏地名改为非姓氏地名,非姓氏地名改为姓氏地名,单姓地名改为双姓地名,双姓地名改为单姓地名;(3)改变或增减地名的首尾用字,但一般不用“村”和“庄”互相更替。

5.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地名中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代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需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公社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级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命名、更名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命名、更名,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凡国内外著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

批;凡涉及兄弟省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单独或与有关省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调整、恢复、注销地名,与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5.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当地的地名领导小组或专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及拟用新名的来源、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和各界人士及干部群众意见,上报呈批。

6.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都要将专题报告、附件及批件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领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7.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登报、更换图表、站牌、路标、街门牌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章

  • [法律法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 [阅读全文]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 ...查看


  • 地名管理条例 1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 ...查看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月"%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总则根 ...查看


  •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
  •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60209(颁布时间) 19960601(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与审批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四章 ...查看


  • 地名办命名规范
  • 舟山市地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舟地名委„2006‟1号 市地名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地名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发„2 ...查看


  • 洋名之风盛行 崇洋媚外还是文化自卑?
  • 阅读提示:这几天,河南新规中关于"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为地名"的说法引起人们关注.这股狠刹"洋风"的做法到底妥当与否也引发公众广泛讨论.其实,每个人都有直观的感受,近年来出现在我们身边的" ...查看


  • 地名管理条例
  •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11号 [颁布日期]:1986-01-23 [生效日期]:1986-01-23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机构]: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发[1986]11号 ...查看


  •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706(颁布时间) 20010901(实施时间)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5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查看


  • 天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培训资料之三
  • 天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培训资料之三 地名标准化.审音定字及地名文化保护 授课人 胡昌珊 天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 2014年11月21日 地名标准化.审音定字及地名文化保护 天水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胡昌珊 科长 (201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