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和验收复产工作,促进矿井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扎实整改事故隐患、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6号)和我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矿井的停产整顿力度
(一)事故矿井停产整顿期限
根据煤矿生产规模和事故等级,确定煤矿停产整顿期限,停产整顿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年产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的煤矿(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
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3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年产6—30万吨(不含30万吨)的煤矿:
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2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期3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年产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的煤矿:
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5天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10天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1个月以上。
(二)事故矿井停产整顿要求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煤矿,由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向该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事故矿井根据事故类别,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
《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整治方案,国有重点煤矿整治方案由市能投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编制。经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共同审批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由市能投集团公司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共同审批后实施。事故矿井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人、财、物严格按整治方案实施整治。
2.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煤矿,由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向该矿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管监察执法文书,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事故矿井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整治方案;国有重点煤矿整治方案由市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编制。整治方案经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国有重点煤矿经市能投集团公司初审后报送。
整治方案由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组织专家组对整治方案进行会审,会审工作由安全监管处牵头,事故调查处、安全监察处、纪检监察室共同参与。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根据会审意见对整治方案进行批复后实施。
3.事故矿井的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安全生产概况;
(2)矿井事故情况介绍;
(3)事故原因分析及矿井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4)对照《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达到二级及其以上标准,事故矿井存在的不足;
(5)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计划;
(6)矿井隐患整改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项目安排,包括隐患整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工程量及资金预算,落实项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7)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矿井“五证一照”复印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料、煤层爆炸性及自然发火倾向资料、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件。
(三)暂扣事故矿井证照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由下达执法文书的单位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严格标准,把好事故矿井的复产验收关
(一)严格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煤矿,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向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报送验收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经市能投集团公司初步验收后报送
验收申请。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为市能投集团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事故矿井共同进行验收;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煤矿,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牵头组织,会同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为市能投集团公司)共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事故矿井的停产整治验收标准。事故矿井复产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事故矿井停产整治方案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
(三)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矿井验收合格的,由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批复;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矿井验收合格的,由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批复。然后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报市能投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有关部门发还《煤矿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后,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通知煤矿恢复生产。
(四)经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自停产之日起一年内未整改完毕或一年内仍未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
以关闭。
(五)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从业人员培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有重点煤矿报市能投集团公司备案,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事故矿井的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要加大对事故矿井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管力度,建立事故矿井跟踪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人,实施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安监部门要向事故矿井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不间断巡查或实行分片包干,加大监管密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治方案的内容,逐项落实整改。依法严厉查处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停产整顿期间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事故矿井停产整顿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在事故矿井整改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技术力量薄弱的矿井要组织人员帮助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整治方案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整顿工作需要及时到矿井现场指导,确保矿井的整改质量。
五、加强对矿井重大隐患的整改力度
对存在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停产整顿,其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程序参照事故矿井的规定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和验收复产工作,促进矿井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扎实整改事故隐患、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6号)和我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矿井的停产整顿力度
(一)事故矿井停产整顿期限
根据煤矿生产规模和事故等级,确定煤矿停产整顿期限,停产整顿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年产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的煤矿(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
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3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年产6—30万吨(不含30万吨)的煤矿:
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2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期3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年产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的煤矿:
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5天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10天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停产整顿期1个月以上。
(二)事故矿井停产整顿要求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煤矿,由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向该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事故矿井根据事故类别,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
《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整治方案,国有重点煤矿整治方案由市能投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编制。经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共同审批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由市能投集团公司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共同审批后实施。事故矿井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人、财、物严格按整治方案实施整治。
2.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煤矿,由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向该矿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管监察执法文书,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事故矿井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整治方案;国有重点煤矿整治方案由市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编制。整治方案经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国有重点煤矿经市能投集团公司初审后报送。
整治方案由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组织专家组对整治方案进行会审,会审工作由安全监管处牵头,事故调查处、安全监察处、纪检监察室共同参与。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根据会审意见对整治方案进行批复后实施。
3.事故矿井的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安全生产概况;
(2)矿井事故情况介绍;
(3)事故原因分析及矿井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4)对照《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达到二级及其以上标准,事故矿井存在的不足;
(5)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计划;
(6)矿井隐患整改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项目安排,包括隐患整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工程量及资金预算,落实项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7)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矿井“五证一照”复印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料、煤层爆炸性及自然发火倾向资料、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件。
(三)暂扣事故矿井证照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由下达执法文书的单位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严格标准,把好事故矿井的复产验收关
(一)严格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煤矿,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向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报送验收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经市能投集团公司初步验收后报送
验收申请。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为市能投集团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事故矿井共同进行验收;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煤矿,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牵头组织,会同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为市能投集团公司)共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事故矿井的停产整治验收标准。事故矿井复产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事故矿井停产整治方案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
(三)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矿井验收合格的,由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批复;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矿井验收合格的,由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批复。然后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报市能投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有关部门发还《煤矿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后,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通知煤矿恢复生产。
(四)经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自停产之日起一年内未整改完毕或一年内仍未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
以关闭。
(五)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从业人员培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有重点煤矿报市能投集团公司备案,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事故矿井的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要加大对事故矿井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管力度,建立事故矿井跟踪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人,实施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安监部门要向事故矿井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不间断巡查或实行分片包干,加大监管密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治方案的内容,逐项落实整改。依法严厉查处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停产整顿期间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事故矿井停产整顿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在事故矿井整改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技术力量薄弱的矿井要组织人员帮助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整治方案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整顿工作需要及时到矿井现场指导,确保矿井的整改质量。
五、加强对矿井重大隐患的整改力度
对存在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停产整顿,其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程序参照事故矿井的规定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