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和工亡赔偿标准

201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工资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算)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乐山社平工资1988元/月(23865元/年)。赔偿标准适用依据:2010年12月8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03]42号文件(未计算停工待遇)。以下为2011年发生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1、一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7月=53676元

按月发放1988×90%=1789.2元的工资。

2、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5月=49700元

按月发放1988×85%=1689.8的工资。

3、三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3月=45724元

按月发放1988×80%=1590.4元的工资。

4、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1月=41748元

按月发放1988×75%=1491元的工资。

注: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到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8月=35784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8元×60月=11928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988元×14月=27832元

合计:182896元

6、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6月=3180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8元×48月=95424元

一次医疗补助金:1988元×12月=23856元

合计:151088元

注:5-6级伤残的,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除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每月伤残津贴按70%的本人工资;六级:每月伤残津贴按60%的本人工资)。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3月=25844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36月=71568元 合计:97412元

8、八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1月=21868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26月=51688元 合计:73556元

9、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9月=17892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16月=31808元 合计:49700元

10、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7月=13916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10月=19880元 合计:33796元

注:5-10级伤残的,①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注意:以上赔偿金额不包含“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工资需另外计算,计算标准为1988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为止的月数,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时间,一

般应控制在6个月以内,即伤者出院后,如协商不成,应迅速安排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它赔偿规定

1、根据《四川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3.4岁)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例如:以2010年社平工资为基数,现年40岁的一级伤残职工可选择一次性伤残津贴:1988元×3.3月×31年=203372.4元。

2、根据《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的规定,云南省内煤矿伤亡职工除可以获得第六条涉及的相关补助金外,煤矿企业还需向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其标准为: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9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7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5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工亡赔偿标准

2011年四川工亡赔偿金额(以下三项的总和):

1、丧葬补助金:1988元×6月=11928元

2、抚恤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2011年四川人均期望寿命为73.4岁。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20倍=382180元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备注: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20倍=382180元。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第二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条例第二十九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6[条例第三十二条]

201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工资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算)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乐山社平工资1988元/月(23865元/年)。赔偿标准适用依据:2010年12月8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03]42号文件(未计算停工待遇)。以下为2011年发生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1、一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7月=53676元

按月发放1988×90%=1789.2元的工资。

2、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5月=49700元

按月发放1988×85%=1689.8的工资。

3、三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3月=45724元

按月发放1988×80%=1590.4元的工资。

4、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21月=41748元

按月发放1988×75%=1491元的工资。

注: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到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8月=35784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8元×60月=11928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988元×14月=27832元

合计:182896元

6、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6月=3180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8元×48月=95424元

一次医疗补助金:1988元×12月=23856元

合计:151088元

注:5-6级伤残的,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除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每月伤残津贴按70%的本人工资;六级:每月伤残津贴按60%的本人工资)。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3月=25844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36月=71568元 合计:97412元

8、八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11月=21868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26月=51688元 合计:73556元

9、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9月=17892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16月=31808元 合计:49700元

10、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元×7月=13916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计:1988元×10月=19880元 合计:33796元

注:5-10级伤残的,①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注意:以上赔偿金额不包含“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工资需另外计算,计算标准为1988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为止的月数,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时间,一

般应控制在6个月以内,即伤者出院后,如协商不成,应迅速安排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它赔偿规定

1、根据《四川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3.4岁)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例如:以2010年社平工资为基数,现年40岁的一级伤残职工可选择一次性伤残津贴:1988元×3.3月×31年=203372.4元。

2、根据《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的规定,云南省内煤矿伤亡职工除可以获得第六条涉及的相关补助金外,煤矿企业还需向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其标准为: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9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7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5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工亡赔偿标准

2011年四川工亡赔偿金额(以下三项的总和):

1、丧葬补助金:1988元×6月=11928元

2、抚恤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2011年四川人均期望寿命为73.4岁。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20倍=382180元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备注: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20倍=382180元。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第二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条例第二十九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6[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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