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发[2016]1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
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
习、遵照执行,将《规程》作为指导各地开展税务审计的规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新疆国税局(直属局)。
附件:1.全疆大企业网络同步审计工作指南
2. 税务审计文书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企业
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促进税务审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务审计是差别化应对税务风险的一种方法,通过运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平台,以税务审计的方式规范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纳税遵从。
第三条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平台网络同步审计是依托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大企业实施协同税务审计,采用主辅审工作模式,形成虚拟的扁平化管理架构,实现审计人员的信息共享、互动共联,运用统一标准的审计流程和工作底稿,完成任务推送、督查审核、结果应用。
第四条大企业税务审计包括审前准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审计终结四部分。
第五条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应坚持风险导向,人机结合,实施风险分析,按照税务风险的重要性配置审计资源,提高税务审计工作效率。
第六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实行自治区及地州市两级统筹开展。区局对地州市级的税务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工作的开展进行指挥和协调;地州市局按照本规程,运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平台,开展税务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前准备
第七条自治区及地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期间、税务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工作要求等,以指导具体审计工作。
第八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的对象为总局千户集团在疆成员企业、区局、地州市确定的大企业。审计期间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审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税务审计时间的,应当经本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由被审计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一),将所要进行审计的内容和纳税人配合事项及企业自查事项等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十条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的人员分工、组织协调、时间安排、质量管理、结论审核等工作。审计组组长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和辅审,主审和辅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案头审计
第十一条 案头审计阶段工作包括了解审前信息、案头分析、案头终结三个环节。案头审计应当自实施之日起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经本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审前信息:审计人员在开展案头分析前,应当查阅被审计企业纳税信息,了解被审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和内部控制制度,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税收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使用税务审计软件的阅账功能进行电子帐套分析,通过从财务报表逐级钻取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进行分析发现风险疑点。
运用通用税收风险分析、行业税收风险分析、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区域税收风险分析、热点税收风险分析等方法发现风险疑点。
运用风险指引、风险特征库进行比对发现风险疑点。
(一)通用税收风险分析的主要方法有: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
1.比较分析法:将审计项目金额与既定标准(期望值)相比较,以获得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
2.趋势分析法:根据纳税人连续若干期的审计项目数额进行比较,以求出其金额和百分比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确定审计项目数额变动趋势及其是否变动异常,着眼于变化方向和幅度验证。
3.结构分析法:通过小项审计项目占大项审计项目百分比的分析,确定审计项目总体内部结构变动情况,着眼于内部项目结构验证。
4.比率分析法:对审计项目中彼此相关的一项目与另一项目相比所得的值(比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审查项目之间的关系是否异常。
(二)行业风险分析:基于各类行业数据指标和企业集团涉税数据,以行业为对象进行税收分析,从中查找具有行业特性的税收风险,从而深入了解行业整体税收状况,消除各集团存在的行业共性税收风险。
(三)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基于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各类涉税数据,以集团整体为对象进行税收分析,重点对集团内部不同产业链条、不同业务板块间存在的股权投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高风险重大事项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深层次的原因,查找集团整体层面的税收风险。
(四)区域税收风险分析: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区域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
(五)热点税收风险分析:关注的各类税收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针对媒体报道的企业重大涉税线索进行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分析;针对税收政策或者征管制度调整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第十四条案头终结:审计组对分析结果进行复核查证,制作《案头审计报告》(附表二),根据工作结论确定开展现场全面审计、分事项审计、审计终结(企业自行整改)。
《案头审计报告》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确认,由审计组组长复核签字,并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现场审计
第十五条现场审计工作以案头审计确定的风险点为导向,通过开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核查企业的具体涉税问题和金额。
第十六条现场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现场审计方案、开展涉税内控调查、开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出具现场审计报告4项工作。现场审计应当自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经本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开展涉税内控调查:通过对企业交易风险、核算风险、遵从风险、岗位操作风险的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效果,明确重点审计方向。
第十八条实施控制测试。审计人员根据现场审计项目确定企业税务内控机制的测试范围,重点关注与企业税务管理相关的风险领域,运用询问、观察、检查和穿行测试等手段检查企业的税务内控机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执行是否有效。对发现的差异、缺陷进行描述与确认。
第十九条确定实质性测试范围。审计人员应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调整、修改现场审计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
第二十条实施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可以运用细节测试和分析程序开展实质性测试,核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对案头审计及现场审计中新发现疑点进行全面分析,逐一落实,及时汇总现场审计情况,制作《现场审计工作底稿》(附表三)。
细节测试是对税务申报的主表和附件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目的在于直接识别税务申报缴纳是否存在错误。分析程序是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以识别税务申报缴纳是否存在错误。在实施分析程序时,审计人员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以发现税务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例会,探讨交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建立税企沟通磋商机制。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企业涉及的税务风险事项的性质、范围和金额与企业进行沟通,听取企业的意见,就现场审计结论初步交换意见。对税企达成一致意见的风险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对存在争议的风险事项,收集资料及企业意见,交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结论汇总和制作现场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核实的涉税项目汇总编制《各项目审计结论汇总表》(附表四),并就审计过程、风险的确认与排除、企业风险涉及金额和税额大小、政策的合规性以及企业合作程度和税收遵从度进行整体说明和评价,制作《现场审计报告》(附表五)。报告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审计组组长复核签字,并提交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现场审计过程中,所有由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均应要求企业签字盖章确认以固定证据。审计人员在执行税务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税务审计结论都必须获取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成员应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制度,保证审计过程完整记录,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和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书面资料装订成册,音像资料也分别标注整理,制作书面汇报材料,全面系统地向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汇报审计的成果和经验。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七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建立评审质控制度,负责对税务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召开评审质控会对审计组提交的《案头审计报告》、《现场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形成《税务审计报告》(附表六)、《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附表七)。
第二十九条审计事项适用税收法规不明确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征求政策法规部门或税种管理部门意见,统一明确政策口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组对《案头审计报告》、《现场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1.税务风险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不符合规范程序的;
3.税务文书或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的;
4.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发现企业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或拒不配合审计人员提供资料导致税务审计工作无法开展的,应终止税务审计工作,填报《税务审计移送稽查案件表》(附表八),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后移交给稽查部门处理,并收集稽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将审计结论及《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提出加强企业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作为附件,依法及时送达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相关税务风险,缴纳税款、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税务审计终结时,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汇总整理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底稿和有关报告并装订成册,按照被审计企业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审计案卷应当在立卷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相应主管税务机关保管。
第三十五条 税务审计资料的保管遵守相关规定,查阅或者借阅税务审计案卷,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深化审计结果应用。税务审计终结后,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审计人员反馈结果,及时优化风险分析工具,更新税收风险特征库和大企业基础信息库。
第三十七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针对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大企业日常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根据税收风险管理中发现的税收法律和政策问题,提出完善税收立法、调整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提出后期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建议;针对了解掌握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状况,向大企业提出税收风险防控建议,指导大企业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其组织的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进行考核管理,审计工作任务的产生、推送、反馈、执行统计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审前签订《保密暨廉洁自律承诺书》(附表九),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附件为《全疆大企业网络同步审计工作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及总局千户集团在疆成员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疆国税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位局领导,局内各单位,直属税务局北疆分局、南疆分局、
东疆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承办 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发[2016]1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
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
习、遵照执行,将《规程》作为指导各地开展税务审计的规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新疆国税局(直属局)。
附件:1.全疆大企业网络同步审计工作指南
2. 税务审计文书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企业
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促进税务审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务审计是差别化应对税务风险的一种方法,通过运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平台,以税务审计的方式规范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纳税遵从。
第三条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平台网络同步审计是依托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大企业实施协同税务审计,采用主辅审工作模式,形成虚拟的扁平化管理架构,实现审计人员的信息共享、互动共联,运用统一标准的审计流程和工作底稿,完成任务推送、督查审核、结果应用。
第四条大企业税务审计包括审前准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审计终结四部分。
第五条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应坚持风险导向,人机结合,实施风险分析,按照税务风险的重要性配置审计资源,提高税务审计工作效率。
第六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实行自治区及地州市两级统筹开展。区局对地州市级的税务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工作的开展进行指挥和协调;地州市局按照本规程,运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平台,开展税务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前准备
第七条自治区及地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期间、税务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工作要求等,以指导具体审计工作。
第八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的对象为总局千户集团在疆成员企业、区局、地州市确定的大企业。审计期间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审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税务审计时间的,应当经本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由被审计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一),将所要进行审计的内容和纳税人配合事项及企业自查事项等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十条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的人员分工、组织协调、时间安排、质量管理、结论审核等工作。审计组组长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和辅审,主审和辅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案头审计
第十一条 案头审计阶段工作包括了解审前信息、案头分析、案头终结三个环节。案头审计应当自实施之日起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经本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审前信息:审计人员在开展案头分析前,应当查阅被审计企业纳税信息,了解被审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和内部控制制度,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税收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使用税务审计软件的阅账功能进行电子帐套分析,通过从财务报表逐级钻取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进行分析发现风险疑点。
运用通用税收风险分析、行业税收风险分析、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区域税收风险分析、热点税收风险分析等方法发现风险疑点。
运用风险指引、风险特征库进行比对发现风险疑点。
(一)通用税收风险分析的主要方法有: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
1.比较分析法:将审计项目金额与既定标准(期望值)相比较,以获得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
2.趋势分析法:根据纳税人连续若干期的审计项目数额进行比较,以求出其金额和百分比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确定审计项目数额变动趋势及其是否变动异常,着眼于变化方向和幅度验证。
3.结构分析法:通过小项审计项目占大项审计项目百分比的分析,确定审计项目总体内部结构变动情况,着眼于内部项目结构验证。
4.比率分析法:对审计项目中彼此相关的一项目与另一项目相比所得的值(比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审查项目之间的关系是否异常。
(二)行业风险分析:基于各类行业数据指标和企业集团涉税数据,以行业为对象进行税收分析,从中查找具有行业特性的税收风险,从而深入了解行业整体税收状况,消除各集团存在的行业共性税收风险。
(三)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基于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各类涉税数据,以集团整体为对象进行税收分析,重点对集团内部不同产业链条、不同业务板块间存在的股权投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高风险重大事项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深层次的原因,查找集团整体层面的税收风险。
(四)区域税收风险分析: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区域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
(五)热点税收风险分析:关注的各类税收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针对媒体报道的企业重大涉税线索进行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分析;针对税收政策或者征管制度调整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第十四条案头终结:审计组对分析结果进行复核查证,制作《案头审计报告》(附表二),根据工作结论确定开展现场全面审计、分事项审计、审计终结(企业自行整改)。
《案头审计报告》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确认,由审计组组长复核签字,并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现场审计
第十五条现场审计工作以案头审计确定的风险点为导向,通过开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核查企业的具体涉税问题和金额。
第十六条现场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现场审计方案、开展涉税内控调查、开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出具现场审计报告4项工作。现场审计应当自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经本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开展涉税内控调查:通过对企业交易风险、核算风险、遵从风险、岗位操作风险的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效果,明确重点审计方向。
第十八条实施控制测试。审计人员根据现场审计项目确定企业税务内控机制的测试范围,重点关注与企业税务管理相关的风险领域,运用询问、观察、检查和穿行测试等手段检查企业的税务内控机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执行是否有效。对发现的差异、缺陷进行描述与确认。
第十九条确定实质性测试范围。审计人员应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调整、修改现场审计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
第二十条实施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可以运用细节测试和分析程序开展实质性测试,核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对案头审计及现场审计中新发现疑点进行全面分析,逐一落实,及时汇总现场审计情况,制作《现场审计工作底稿》(附表三)。
细节测试是对税务申报的主表和附件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目的在于直接识别税务申报缴纳是否存在错误。分析程序是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以识别税务申报缴纳是否存在错误。在实施分析程序时,审计人员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以发现税务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例会,探讨交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建立税企沟通磋商机制。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企业涉及的税务风险事项的性质、范围和金额与企业进行沟通,听取企业的意见,就现场审计结论初步交换意见。对税企达成一致意见的风险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对存在争议的风险事项,收集资料及企业意见,交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结论汇总和制作现场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核实的涉税项目汇总编制《各项目审计结论汇总表》(附表四),并就审计过程、风险的确认与排除、企业风险涉及金额和税额大小、政策的合规性以及企业合作程度和税收遵从度进行整体说明和评价,制作《现场审计报告》(附表五)。报告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审计组组长复核签字,并提交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现场审计过程中,所有由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均应要求企业签字盖章确认以固定证据。审计人员在执行税务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税务审计结论都必须获取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成员应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制度,保证审计过程完整记录,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和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书面资料装订成册,音像资料也分别标注整理,制作书面汇报材料,全面系统地向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汇报审计的成果和经验。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七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建立评审质控制度,负责对税务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召开评审质控会对审计组提交的《案头审计报告》、《现场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形成《税务审计报告》(附表六)、《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附表七)。
第二十九条审计事项适用税收法规不明确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征求政策法规部门或税种管理部门意见,统一明确政策口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组对《案头审计报告》、《现场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1.税务风险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不符合规范程序的;
3.税务文书或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的;
4.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发现企业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或拒不配合审计人员提供资料导致税务审计工作无法开展的,应终止税务审计工作,填报《税务审计移送稽查案件表》(附表八),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后移交给稽查部门处理,并收集稽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将审计结论及《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提出加强企业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作为附件,依法及时送达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相关税务风险,缴纳税款、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税务审计终结时,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汇总整理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底稿和有关报告并装订成册,按照被审计企业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审计案卷应当在立卷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相应主管税务机关保管。
第三十五条 税务审计资料的保管遵守相关规定,查阅或者借阅税务审计案卷,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深化审计结果应用。税务审计终结后,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审计人员反馈结果,及时优化风险分析工具,更新税收风险特征库和大企业基础信息库。
第三十七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针对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大企业日常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根据税收风险管理中发现的税收法律和政策问题,提出完善税收立法、调整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提出后期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建议;针对了解掌握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状况,向大企业提出税收风险防控建议,指导大企业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其组织的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进行考核管理,审计工作任务的产生、推送、反馈、执行统计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审前签订《保密暨廉洁自律承诺书》(附表九),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附件为《全疆大企业网络同步审计工作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及总局千户集团在疆成员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疆国税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位局领导,局内各单位,直属税务局北疆分局、南疆分局、
东疆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承办 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