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是全市范围内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志愿参加基层社会治安巡逻防范工作的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即治安巡逻志愿者在社区(村)党组织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的领导下,在社区、行政村内参加治安巡逻防范,维护社区(村)、内部单位治安秩序,为维护首都的安全稳定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会员行为规范是,遵守法律,诚信助人;志愿参加,奉献社会。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协会接受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都综治办”)及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制定工作规划、计划,组织会员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活动和基层治安防范宣传活动。
第七条 组织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基层社会治安防范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八条 总结推广基层治安巡逻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推动基层治安巡逻防范工作深入开展。
第九条 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工作能力。
第十条 就基层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志愿参加社会治安巡逻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四)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基层治安巡逻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向本协会汇报工作情况;
(四)及时向基层主管部门反映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及信息;
(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的紧急救助工作;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以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以及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常务理事,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本协会内部机构人员配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三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领导协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开展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报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沟通、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首都综治办。
第三十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社会赞助、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首都综治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首都综治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首都综治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是全市范围内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志愿参加基层社会治安巡逻防范工作的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即治安巡逻志愿者在社区(村)党组织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的领导下,在社区、行政村内参加治安巡逻防范,维护社区(村)、内部单位治安秩序,为维护首都的安全稳定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会员行为规范是,遵守法律,诚信助人;志愿参加,奉献社会。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协会接受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都综治办”)及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制定工作规划、计划,组织会员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活动和基层治安防范宣传活动。
第七条 组织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基层社会治安防范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八条 总结推广基层治安巡逻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推动基层治安巡逻防范工作深入开展。
第九条 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工作能力。
第十条 就基层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志愿参加社会治安巡逻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四)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基层治安巡逻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向本协会汇报工作情况;
(四)及时向基层主管部门反映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及信息;
(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的紧急救助工作;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以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以及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常务理事,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本协会内部机构人员配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三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领导协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开展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报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沟通、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首都综治办。
第三十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社会赞助、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首都综治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首都综治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首都综治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