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国有关专利申请流程的对比

中国与美国有关专利申请流程的对比

1、专利保护的类型不同。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值得留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毫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而是除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其授权尺度相称于中国的发明专利。

2、获得在先权利的原则不同。统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泛起一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统一个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世界上有两种处理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中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而美国目前采用的是先发明原则,体现在美国法典第35编(以下简写为35USC的102(a)和(e)款,该两款划定了构成现有技术的时间出发点是发明日而非申请日,35USC102(g)款则划定了在先发明人的判定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外国人都可以在美国享受先发明权,根据35USC104(a)款划定,只有来自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WTO成员国的申请人才能主张先发明权,且WTO成员国的申请人只能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才有主张先发明的权利。因此中国申请人只能对2001年12月11日后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主张先发明权。

3、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不同。在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属单位而不是发明人,单位是法定的申请人。但根据美国《专利法》35USC102(f)款的划定,即使是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也没有权利提出申请,必需以雇员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后再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单位。

4、给予的新奇性宽限期不同。一般来说,在专利申请前公然发明创造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奇性而不能被授权。固然中国《专利法》第24条给予了6个月的新奇性宽限期,但公然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上展出、在划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相对于中国严苛的宽限期,35USC102条(b)款给予申请人极为宽松的宽限期,不仅宽限期长达1年之久,而且几乎对公然形式没有任何限制前提。美国这种做法的意义在于,发明人可以通过观察市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反应来决定是否有必要提出专利申请,以节约社会资源。

5、对“公然使用”的认定前提不同。首先,美国《专利法》仍只将在美国的“公然使用”视为现有技术,属于相对新奇性,而中国新《专利法》已改为绝对新奇性,即对公然使用没有地域限制。其次,在中国,任何时候都可以将自己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而在美国,将自己的技术秘密进行贸易化使用也会被视为“公然使用”,超过1年就丧失了获得专利保

护的权利。再次,在美国,实验性的使用公然不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然使用”。是否属于实验使用主要依据客户对实验的知晓程度、发明人对实验的持续控制、试验记实的留存情况、发明本身的性质以及进行特殊实验的必要性等因素来判定,而不论实验公然时间的是非,最典型案例是美国Pavement公司告伊丽莎白市公路侵权案中使用六年的公路因有持续不断的观察记实而没有被认定为公然使用。

6、对专利仿单的表露要求不同。中国专利法对仿单的要求仅仅是公然充分足以支持权利要求即可,不要求公然最佳实施方案。事实上,中国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通常是将最佳方案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但35USC112条款却划定,专利申请人必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表露其已知的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即最佳实施例),否则一旦被发现隐瞒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利权的不可执行。

7、申请人承担的诚信责任不同。美国实施细则37CFR1.56明确划定:介入专利申请提交和专利申办流动的每个人,在同美专利局进行交涉时都负有坦白和真诚的义务,包括向美国专利局表露所知悉的、与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全部信息。假如专利侵权人能够清晰确凿地证实专利权人没有履行诚信责任,实施了分歧法行为,则法院将判断该专利不可执行,不会再判断他人侵权。而中国专利法没有相关划定。未履行诚信责任的行为包括:①没有向专利局递交仿单中引用的相关文献和国外专利局就同族专利申请所作的检索讲演和审查意见中引用的现有技术资料;②未表露保护主题相似的其他美国申请被驳回的事实及驳回所依据的现有技术资料;③提交专家证言时未表露专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如曾是其雇员或资助过其研究经费等);④未准确表露发明人(必需是对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算是美国《专利法》意义上的真正发明人)。广州专利申请

8、对早期公然的要求不同。2001年3月15日前,美国专利不进行早期公然,只有授权后才宣布,导致了威力巨大的“潜水艇专利”现象。2001年3月15日起改为早期公然,即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即行公然,与中国基本相同。差别在于美国目前尚存在“早期公然例外”,即假如申请人提出不公然哀求并向专利局保证该申请只在美国或其他不实行早期公然的国家提出,那么这份申请就不会在授权前被公然。

9、审查轨制有所不同。因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并不能预知未来,因此申请文件修改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必要环节。中国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延迟哀求审查制,即申请人必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哀求,专利局才会启动审查程序。在这种轨制下,申请人只有两次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一是提出实审哀求时,二是收到进入实审通知的3个月内。美国采用的是即时审查制,申请人不需主动提出审查哀求,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

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10、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救济程序不同。与中国专利审查程序中对驳回决定只能通过启动复审程序来处理不同,针对美国专利局的驳回,申请人有多种救济程序可以选择,例如,提出继承审查哀求、提出继承申请或部门继承申请、直接上诉到申诉委员会。广州专利申请

11、专利申请授权后所面对的程序可以不同。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仍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只有一种无效程序可以启动,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①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②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③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介入的双方再审程序。

12、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是固定的,即申请日起20年。但绝大多数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都超过申请日20年这一期限。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美国最早期的专利期限是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从1995年6月8日起才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1995年6月8日条件出1995年6月8日后授权的美国专利的保护期是自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二是美国实行“专利期限调整”政策,对因美国专利局审批速度慢而造成延误授权的,给予专利期限补偿,将延误的天数加入专利期限。三是《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划定因为涉及发明权冲突、因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申请人基于审查驳回提出的上诉获得成功、新产品(如新药品)第一次投入贸易使用必需通过常规审查而延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等原因引起的延误,给予专利期限的补偿。

中国与美国有关专利申请流程的对比

1、专利保护的类型不同。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值得留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毫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而是除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其授权尺度相称于中国的发明专利。

2、获得在先权利的原则不同。统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泛起一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统一个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世界上有两种处理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中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而美国目前采用的是先发明原则,体现在美国法典第35编(以下简写为35USC的102(a)和(e)款,该两款划定了构成现有技术的时间出发点是发明日而非申请日,35USC102(g)款则划定了在先发明人的判定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外国人都可以在美国享受先发明权,根据35USC104(a)款划定,只有来自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WTO成员国的申请人才能主张先发明权,且WTO成员国的申请人只能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才有主张先发明的权利。因此中国申请人只能对2001年12月11日后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主张先发明权。

3、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不同。在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属单位而不是发明人,单位是法定的申请人。但根据美国《专利法》35USC102(f)款的划定,即使是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也没有权利提出申请,必需以雇员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后再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单位。

4、给予的新奇性宽限期不同。一般来说,在专利申请前公然发明创造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奇性而不能被授权。固然中国《专利法》第24条给予了6个月的新奇性宽限期,但公然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上展出、在划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相对于中国严苛的宽限期,35USC102条(b)款给予申请人极为宽松的宽限期,不仅宽限期长达1年之久,而且几乎对公然形式没有任何限制前提。美国这种做法的意义在于,发明人可以通过观察市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反应来决定是否有必要提出专利申请,以节约社会资源。

5、对“公然使用”的认定前提不同。首先,美国《专利法》仍只将在美国的“公然使用”视为现有技术,属于相对新奇性,而中国新《专利法》已改为绝对新奇性,即对公然使用没有地域限制。其次,在中国,任何时候都可以将自己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而在美国,将自己的技术秘密进行贸易化使用也会被视为“公然使用”,超过1年就丧失了获得专利保

护的权利。再次,在美国,实验性的使用公然不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然使用”。是否属于实验使用主要依据客户对实验的知晓程度、发明人对实验的持续控制、试验记实的留存情况、发明本身的性质以及进行特殊实验的必要性等因素来判定,而不论实验公然时间的是非,最典型案例是美国Pavement公司告伊丽莎白市公路侵权案中使用六年的公路因有持续不断的观察记实而没有被认定为公然使用。

6、对专利仿单的表露要求不同。中国专利法对仿单的要求仅仅是公然充分足以支持权利要求即可,不要求公然最佳实施方案。事实上,中国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通常是将最佳方案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但35USC112条款却划定,专利申请人必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表露其已知的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即最佳实施例),否则一旦被发现隐瞒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利权的不可执行。

7、申请人承担的诚信责任不同。美国实施细则37CFR1.56明确划定:介入专利申请提交和专利申办流动的每个人,在同美专利局进行交涉时都负有坦白和真诚的义务,包括向美国专利局表露所知悉的、与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全部信息。假如专利侵权人能够清晰确凿地证实专利权人没有履行诚信责任,实施了分歧法行为,则法院将判断该专利不可执行,不会再判断他人侵权。而中国专利法没有相关划定。未履行诚信责任的行为包括:①没有向专利局递交仿单中引用的相关文献和国外专利局就同族专利申请所作的检索讲演和审查意见中引用的现有技术资料;②未表露保护主题相似的其他美国申请被驳回的事实及驳回所依据的现有技术资料;③提交专家证言时未表露专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如曾是其雇员或资助过其研究经费等);④未准确表露发明人(必需是对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算是美国《专利法》意义上的真正发明人)。广州专利申请

8、对早期公然的要求不同。2001年3月15日前,美国专利不进行早期公然,只有授权后才宣布,导致了威力巨大的“潜水艇专利”现象。2001年3月15日起改为早期公然,即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即行公然,与中国基本相同。差别在于美国目前尚存在“早期公然例外”,即假如申请人提出不公然哀求并向专利局保证该申请只在美国或其他不实行早期公然的国家提出,那么这份申请就不会在授权前被公然。

9、审查轨制有所不同。因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并不能预知未来,因此申请文件修改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必要环节。中国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延迟哀求审查制,即申请人必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哀求,专利局才会启动审查程序。在这种轨制下,申请人只有两次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一是提出实审哀求时,二是收到进入实审通知的3个月内。美国采用的是即时审查制,申请人不需主动提出审查哀求,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

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10、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救济程序不同。与中国专利审查程序中对驳回决定只能通过启动复审程序来处理不同,针对美国专利局的驳回,申请人有多种救济程序可以选择,例如,提出继承审查哀求、提出继承申请或部门继承申请、直接上诉到申诉委员会。广州专利申请

11、专利申请授权后所面对的程序可以不同。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仍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只有一种无效程序可以启动,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①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②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③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介入的双方再审程序。

12、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是固定的,即申请日起20年。但绝大多数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都超过申请日20年这一期限。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美国最早期的专利期限是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从1995年6月8日起才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1995年6月8日条件出1995年6月8日后授权的美国专利的保护期是自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二是美国实行“专利期限调整”政策,对因美国专利局审批速度慢而造成延误授权的,给予专利期限补偿,将延误的天数加入专利期限。三是《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划定因为涉及发明权冲突、因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申请人基于审查驳回提出的上诉获得成功、新产品(如新药品)第一次投入贸易使用必需通过常规审查而延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等原因引起的延误,给予专利期限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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