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对比材料由榆次区路西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整理完成,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对比表
食品安全法原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
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10-01实施】 友情提示:无变化的条款在本材料中没有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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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删除“加强” 删除“专职或者兼职”
删除“做好对所生产经营”
增加“食品生产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
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
全工作全面负责。”
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增加了“加强对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用。 管理能力的,不得上
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
由“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县级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
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由“痢疾、伤寒、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病毒性肝炎等消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道传染病的人员,以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性皮肤病等”调整为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国务院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
行政部门规定的有
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作。
由“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整为“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
去掉了生长调节剂,增加了“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
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款。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
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
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由“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修订为“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投入品使用” 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增加“监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记录的内容增加了“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地址、”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增加“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删除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款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
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
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
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年。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
增加了“保质期”“地址、”“并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
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删除“食品出厂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验记录应当真实,
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保存期限不得少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于二年。”增加“记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
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增加“生产日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期”“地址、”“并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保存相关凭证。”款 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删除“食品进货查验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
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期限不得少于二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年。” 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增加了“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
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增加“记录和凭证保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的规定。”
日期以及购货者名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
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
存期限应当符合本
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
法第四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款的规定。款
”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
增加了第五十
五条 款
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
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增加了“地址”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款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
增加了“从事食品添
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款规定的程序,取得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款
删除“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增加“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删除“申请”
删除“生产活动
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的单位或者个人,”删除“对相关产
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品的安全性评估材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料进行” 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删除“依法决定”
删除“予以” 删除“决定”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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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增加“有关食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安全国家标准”
删除“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
删除“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增加了“国家”
删除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
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增加第四十一条、
增加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增加第四十六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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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等事项应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期、
当显著标注” 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增加“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删除“预包装”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删除“声称具有
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删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增加“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增加“保健食品原
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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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增加“与注册
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增加“并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
(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物””
增加第七十六
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条,第七十七条,第
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七十九条,第八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
条,第八十一条,第
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八十二条,第八十三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条款 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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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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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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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
增加“依法”
由“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
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者”修订为“其”。 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删除“工商行政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
管理部门或者”
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人民政府”。
删除“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
增加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
体健康的,”由“不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
符合食品安全标
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准,”调整为“有前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款规定情形的,” 召回和通知情况。
增加“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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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六十二条,款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经营的食品有前款
食品经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营者应当召回。”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增加“防止其再次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流入市场。但是,对
标志或者说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因标签、
明书不符合食品安营者应当召回。
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
采取补救措施且能
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保证食品安全的情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
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
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
者明示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款 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
删除“补救”
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
由“以上质量监督
部门”改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款
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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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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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增加了“并依据有关
规定公布检验结果,”款
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
增加了第八十八条 款
删除了“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支付相关费用。对检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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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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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删除“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增加“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款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
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国家标准。
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删除旧版第六十三条。增加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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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
增加了“食品添
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加剂、食品相关产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品”款 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
“工商行政管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去掉了
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理部门。” 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款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
增加了“已经注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
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册的境外食品生产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因致使进口食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
生重大食品安全事
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故的,国家出入境检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验检疫部门应当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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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注册,并予以公告。”款
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
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
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
进口。
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
增加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和“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款
增加了“食品添
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加剂”
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增加“境外”和
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并保存相关凭证” 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
删除“ 食品进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增加“保存期限应
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
增加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进口国(地区)的标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准或者合同要求。”
款 (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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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由“予以处置”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调整为“采取措施,” 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
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
增加了“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款
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
删除“工商行政
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管理部门” 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删除“有关食品
部门通报。
安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由“卫生行政部门”修订为“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应急预案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人民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全事故隐瞒、理部门”
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增加“隐匿、伪
造、”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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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有关”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删除“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同级卫生行政、”
删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治;”
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
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
删除“予以” 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删除“并销毁” 删除“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增加“食品相关产品,”
增加“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增加“和应急预案的”
删除“食品安全”
删除“重大”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增加“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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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款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
增加第一百零四条
第九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由“卫生行政部门”改成了“食品药
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
品监督管理部门”
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增加“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款。 由“卫生行政部门”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疾病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删除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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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增加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
增加了“调查食
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学的原则,及时、准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确查清事故性质和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原因,认定事故责职情况。
提出整改措施。” 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任,
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删除“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
增加“有关” 增加“食品检验机构、”
由“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修订为“认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
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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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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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的责任。” 增加第一百零八条 款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款。
增加“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款,包括四项。
删除“卫生行政、”删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调整为“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增加“对生产经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营者遵守本法的情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增加“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
增加:“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删除: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删除“县级以上
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农业行政部门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规定的职责,对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品;
食用农产品进行监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督管理。”款。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 营活动的场所。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
删除:旧版第七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
- 43 -
删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款。
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删除“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
增加“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款。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
删除“卫生行
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政、”“工商行政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理、” 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增加“人民政
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
府”增加“应当公布
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
本部门的电子邮件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
地址或者电话,接受
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咨询、投诉、举报。”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款。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删除“书面通知
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
并”
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增加“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
人。”
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增加“在法定期
限内”
增加“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款。
新增:新版本第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一百零三条 对食品安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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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一百零三条和第一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百零四条。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
删除旧版第八
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
删除“食品安全增加“调查” 增加“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款。
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信息和”
新增“并进行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要的解释说明,避免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误导消费者和社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舆论。”款。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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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增加第一百一
十七条
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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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
增加第一百二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十一条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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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一百二
十条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删除“工商行政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理、” 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删除“第八十二
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
条第一款”
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卫生行政部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门;”修订为“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
删除“工商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食品安全信息。
管理、”
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1.增加“食品添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加剂生产许可”。 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
2.执法机构改
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
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理部门”。
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3.处罚措施改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为
食品添加剂货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品、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下罚款;货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倍以下罚款。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罚款”。
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4.增加款“明知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从事前款规定的违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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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
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删除第(二)、(四)、(七)、(九)、(十)款。
罚款额度调整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承担连带责任。”。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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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违法使
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罚外,可以由公安机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关依照第一款规定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给予拘留”。
罚款额度调
整为“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用超过
说明:本对比材料由榆次区路西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整理完成,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对比表
食品安全法原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
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10-01实施】 友情提示:无变化的条款在本材料中没有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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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删除“加强” 删除“专职或者兼职”
删除“做好对所生产经营”
增加“食品生产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
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
全工作全面负责。”
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增加了“加强对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用。 管理能力的,不得上
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
由“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县级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
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由“痢疾、伤寒、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病毒性肝炎等消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道传染病的人员,以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性皮肤病等”调整为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国务院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
行政部门规定的有
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作。
由“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整为“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
去掉了生长调节剂,增加了“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
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款。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
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
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由“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修订为“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投入品使用” 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增加“监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记录的内容增加了“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地址、”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增加“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删除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款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
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
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
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年。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
增加了“保质期”“地址、”“并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
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删除“食品出厂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验记录应当真实,
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保存期限不得少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于二年。”增加“记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
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增加“生产日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期”“地址、”“并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保存相关凭证。”款 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删除“食品进货查验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
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期限不得少于二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年。” 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增加了“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
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增加“记录和凭证保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的规定。”
日期以及购货者名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
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
存期限应当符合本
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
法第四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款的规定。款
”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
增加了第五十
五条 款
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
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增加了“地址”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款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
增加了“从事食品添
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款规定的程序,取得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款
删除“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增加“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删除“申请”
删除“生产活动
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的单位或者个人,”删除“对相关产
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品的安全性评估材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料进行” 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删除“依法决定”
删除“予以” 删除“决定”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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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增加“有关食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安全国家标准”
删除“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
删除“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增加了“国家”
删除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
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增加第四十一条、
增加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增加第四十六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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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等事项应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期、
当显著标注” 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增加“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删除“预包装”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删除“声称具有
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删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增加“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增加“保健食品原
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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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增加“与注册
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增加“并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
(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物””
增加第七十六
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条,第七十七条,第
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七十九条,第八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
条,第八十一条,第
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八十二条,第八十三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条款 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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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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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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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
增加“依法”
由“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
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者”修订为“其”。 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删除“工商行政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
管理部门或者”
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人民政府”。
删除“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
增加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
体健康的,”由“不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
符合食品安全标
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准,”调整为“有前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款规定情形的,” 召回和通知情况。
增加“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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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六十二条,款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经营的食品有前款
食品经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营者应当召回。”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增加“防止其再次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流入市场。但是,对
标志或者说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因标签、
明书不符合食品安营者应当召回。
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
采取补救措施且能
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保证食品安全的情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
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
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
者明示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款 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
删除“补救”
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
由“以上质量监督
部门”改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款
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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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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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增加了“并依据有关
规定公布检验结果,”款
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
增加了第八十八条 款
删除了“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支付相关费用。对检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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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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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删除“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增加“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款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
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国家标准。
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删除旧版第六十三条。增加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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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
增加了“食品添
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加剂、食品相关产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品”款 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
“工商行政管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去掉了
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理部门。” 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款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
增加了“已经注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
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册的境外食品生产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因致使进口食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
生重大食品安全事
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故的,国家出入境检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验检疫部门应当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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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注册,并予以公告。”款
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
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
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
进口。
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
增加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和“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款
增加了“食品添
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加剂”
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增加“境外”和
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并保存相关凭证” 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
删除“ 食品进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增加“保存期限应
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
增加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进口国(地区)的标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准或者合同要求。”
款 (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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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由“予以处置”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调整为“采取措施,” 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
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
增加了“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款
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
删除“工商行政
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管理部门” 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删除“有关食品
部门通报。
安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由“卫生行政部门”修订为“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应急预案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人民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全事故隐瞒、理部门”
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增加“隐匿、伪
造、”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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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有关”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删除“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同级卫生行政、”
删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治;”
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
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
删除“予以” 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删除“并销毁” 删除“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增加“食品相关产品,”
增加“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增加“和应急预案的”
删除“食品安全”
删除“重大”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增加“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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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款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
增加第一百零四条
第九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由“卫生行政部门”改成了“食品药
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
品监督管理部门”
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增加“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款。 由“卫生行政部门”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疾病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删除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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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增加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
增加了“调查食
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学的原则,及时、准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确查清事故性质和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原因,认定事故责职情况。
提出整改措施。” 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任,
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删除“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
增加“有关” 增加“食品检验机构、”
由“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修订为“认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
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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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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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的责任。” 增加第一百零八条 款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款。
增加“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款,包括四项。
删除“卫生行政、”删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调整为“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增加“对生产经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营者遵守本法的情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增加“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
增加:“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删除: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删除“县级以上
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农业行政部门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规定的职责,对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品;
食用农产品进行监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督管理。”款。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 营活动的场所。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
删除:旧版第七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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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款。
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删除“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
增加“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款。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
删除“卫生行
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政、”“工商行政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理、” 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增加“人民政
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
府”增加“应当公布
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
本部门的电子邮件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
地址或者电话,接受
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咨询、投诉、举报。”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款。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删除“书面通知
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
并”
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增加“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
人。”
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增加“在法定期
限内”
增加“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款。
新增:新版本第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一百零三条 对食品安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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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一百零三条和第一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百零四条。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
删除旧版第八
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
删除“食品安全增加“调查” 增加“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款。
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信息和”
新增“并进行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要的解释说明,避免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误导消费者和社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舆论。”款。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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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增加第一百一
十七条
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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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
增加第一百二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十一条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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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一百二
十条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删除“工商行政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理、” 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删除“第八十二
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
条第一款”
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卫生行政部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门;”修订为“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
删除“工商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食品安全信息。
管理、”
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1.增加“食品添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加剂生产许可”。 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
2.执法机构改
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
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理部门”。
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3.处罚措施改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为
食品添加剂货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品、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下罚款;货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倍以下罚款。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罚款”。
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4.增加款“明知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从事前款规定的违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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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
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删除第(二)、(四)、(七)、(九)、(十)款。
罚款额度调整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承担连带责任。”。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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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违法使
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罚外,可以由公安机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关依照第一款规定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给予拘留”。
罚款额度调
整为“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用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