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数日后甲、乙被抓获

问题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 (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二、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

(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

案例三、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 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答:(1)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死、撞伤,属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2)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

(3)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四、赵、李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2003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李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李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李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李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对赵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答:钱某、李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李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案例五、. 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案例六、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努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拌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其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财,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七、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答: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答案:甲、乙、丙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 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案例八。张某于1997年1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淫一幼女,经查属实;张某共贪污4次,总款额达5万元,其中有3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

问:对张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新、旧刑法的规定?

答:(1)对于奸淫幼女行为,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2)对于四次贪污行为,可将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三次贪污行为,视为一罪,依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将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依照新刑法定罪量刑。(3)后三罪并罚。

案例九、.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七千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者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无罪处理。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鬃周岁。所以盗窃财物7000余元,生日当天抢劫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盗窃汽车,交通肇事逃逸(过失)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计算周岁应该时生日的第二天开始。

定为生日第二天的原因在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周岁是指自然人存活了一周年。一周年为365日,一日为24点。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8种罪除外),可以由政府送工读学校教育改造。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抢劫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纠正楼上 独自走天涯_ 同志的错误。因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定交通肇事罪。由于其刚满14周岁不可能有驾驶执照,属于无证驾驶,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的确是过失。该致死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犯。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主观上一定要有故意,而交通肇事的主观肯定是过失,所以也不适用该法条。)、销赃罪。

定罪:

犯抢劫罪,但由于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销赃罪。由于未满16周岁,而三罪的地主体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防火、爆炸、投毒、贩毒承担责任。

李某在十四岁前盗窃价值5万元的财务,不构成犯罪。

李某14岁生日当天携带刀具刺伤行人并抢夺行人的提包,同样不构成犯罪。年满14周岁是指生日第二天起开始算,因此李某生日当天仍不能算年满14周岁。

李某生日第二天头开走路边吉普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李某开车挂到三人,造成二死一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杀人故意,而李某显然是过失的。

李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是偷车后的销赃行为,既然偷车不予追究,事后的行为当然不追究。

李某教唆他人抢劫,不构成犯罪。因为他自己也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法成为间接正犯。

李某帮助他人运输毒品,不构成犯罪,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承担责任,不对运输毒品承担责任。

. (一)李某致张某自杀案

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李与张在争吵中致使张产生服毒轻生的念头,虽然李没有用语言剌激张某服毒,但是,在发现张服毒之后,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独自离开了张,致使张在李家中这种特定的环境里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更进一步陷入了危险的境地,最终死亡。李某在特殊的环境下负有特救助义务,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其消极的躲避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三). 乙使火药燃爆案

村民甲因为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居家数间房屋悉数被焚毁。

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甲所触犯的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他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四)江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1995年5月某日,江某的三轮车坏了,向同事张某借了一部旧车暂用。张某告诉江某,此车车闸失灵。江某,我骑了几十一,没关系。当日,江某运货将车骑至搬运站附近一斜坡处,为减小惯性,卸下一些货物后,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坡陡,车闸不灵,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对江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江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江某在下坡前卸下一部分货,说明江某已经预见到,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下坡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自恃有多年的货运经验,又熟悉道路,轻信在卸下一部分货后,凭借自己的技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最终导致撞伤行人。因而,江某在主观上有过失,符合刑法第235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 汤某防卫案

1980年6月某日晚,某厂工人汤某在有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汤某的左肩,但未及时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汤某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剌黄左臂一刀后逃走。问:对汤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汤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汤某遭到对方殴打而被迫还击时,黄某恰好赶到,但其未表明身份即抓住汤某的左肩,汤某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同伙,对黄某实际

上并不存在的所谓" 不法侵害" 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有关事实错误的规则来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汤某在情势危急之时无法预内某是警察,因而无过失存在,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 (六)涂某使人误饮毒药案

1999年3月涂某(女,57岁,不识字)的女儿许某生小孩,涂到女儿家探望。一天上午,涂见女婿姚某从床底下取出一瓶药酒来喝,涂问姚这种药酒治什么病,姚某说治腰痛,姚某喝后将药酒瓶放回原处。过了两天,涂的亲戚唐某、吴某也来看望许某,涂与女儿热情招待。快吃中午包饭时,唐某说:" 我的风湿病又犯了,腰痛。" 涂听后说:" 我的女婿泡有药酒,治腰杆痛很有效,我倒点给你们喝。" 诏某说可以。涂即到姚某的房间,从床底摸出一个瓶子(此瓶同药酒瓶颜色一样,但大小有差异),以为是药酒(实为敌敌畏)倒入药碗内,约有一两,端给唐某,唐某接过后与吴某各喝一半,不久唐某、吴某即感恶心、呕吐、头错、四肢无力,涂和许急忙喊在山上干活的姚某返回,姚某一看瓶子,说,此瓶装的是敌敌畏。立即到村医疗所请医生抢救,但为时已晚,唐及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涂某的行为不是犯罪。理由是,从表面上看,唐、吴的死亡结果与涂误倒" 药酒" 给她们喝这一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涂具有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从主观上看,涂不知道药酒瓶和敌敌畏瓶放在一起,她拿" 药酒" 给唐、吴喝是为了给他们治病,主观上不存在毒害、吴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即对唐、吴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按照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故其在主观上没有罪过,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意外事件所致。

. (七)丁某致人死亡案

某日,被告人丁某(女,15岁)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也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心态,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

„„„„„„„„„„„1. 哈吉。奥格雷,男33 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驭员,。。。。在飞机至我国上空时,奥用事先准备好的刀,使机长改变航向,飞入我国,并降落在我国某省某县。试分析:对奥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1)奥的劫机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罚。(2)奥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受我国刑法管辖。(3)奥的劫机行为属于我国参加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根据普遍原则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管辖。

„„„„„„„„„2. 王某某,男20岁 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好。一日王某与陈某去洗澡,游泳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王某知道自己游泳技能不是很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陈某在深水处体力不支,溺水死亡。试分析: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犯罪。(2)陈某的死亡是由王某的行为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王某负有消除陈某生命安全所处危险状态的义务却并未履行,属于不作为。(4)王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的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构成犯罪。

„„„„„„„„„3. 陈某,男,1981年11月生,某校学生。 1997年10月15日,陈某与同学吴某发生争吵,陈某用刀捅了吴某,

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陈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李某 男45岁 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地上挖树,很生气,就对其子说:“咱们从山后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其子见状有点害怕,停下了说:“别砸了,说不定真的砸到人呢。”李某说,不会,隔着远呢!后来一人被击倒死亡。试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1)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李某虽然预见到可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3)李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 李某,男25岁 拖拉机驾驶员。一天下午,李某为了更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炸起来,将在其院内玩耍的陈某(5岁)炸死,刘某(3岁)炸成重任。试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1)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2)李某应当预见到烤油桶可能发生爆炸致人受伤或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3)李某的行为构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 赵某,男19岁。一天晚上,赵某见陈某三人,误以为虽同厂青年,。。。。。。陈某质问,赵某说是认错人了。陈不谅解,将赵打伤,后赵用所带刀向陈某腹部猛戳一刀,将陈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试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赵某遭受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3)赵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符合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7. 何某,男43岁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舌已伸到第三家,何某命令几个工人去拆紧邻第四家的房屋,。。。。。。此时火已蔓延到第三家尾部。半小时后,大火被扑灭。试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何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2)何某的行为是在火势蔓延很快更多房屋遭受焚毁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及他人财产安全。(3)何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利益,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8. 王某,女,36岁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和,刘某正闹着要离婚。王某不愿意,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王某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的面部,看到刘某疼痛,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到医院,造成刘某严重烧伤。试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2)王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并且造成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3)王某送刘某就医的行为没能阻止既遂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9. 王某,女,4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一日,汤某动手打了王某,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的念头。王某将灭鼠药放入饭中,汤某吃过后恶心、倒地痛苦呻吟,后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试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王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但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属于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既遂。(3)王某的行为未达既遂是其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所致,故属于犯罪中止而不属于犯罪未遂。 „„„„„„„„„„„10. 陈某,男,29岁,某人武部干事。王某,男,26岁,某人武部文书。一日,、二人在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长对二人进行劝阻,但陈、王不听,。。。。。王某开枪,结果有一颗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赵某。试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与王某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3)王某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其刑事责任应由王其个人承担。

„„„„„„„„„„11. 吴某,男,36岁,无业。李某,男,26岁,无业。张某,男,23岁,无业。陈某,男,29岁,无业。 一天,吴、李、张、陈某四人在一起喝酒时,吴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由陈某带领,共盗得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5千元,李某找张某去销赃,张某一再表示不干,李某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张某无奈,遂把赃物卖掉,四人平分。试分析:吴、李、张、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1)吴某、李某、张、陈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吴、李、张、陈某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盗窃,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吴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陈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张某属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

„„„„„„„„„„„12. 李某、男,30岁。1998年5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罪。2004年9月,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试分析:李某能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1)李某不能构成累犯。(2)李某符合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和刑度条件,但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3)李某前罪缓刑期满属于未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

„„„„„„„„13. 李某,男25岁。李某因有盗窃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罪行,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试分析: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答:(1)李某交代抢夺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2)李某交代的抢夺犯罪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种犯罪,符合特殊自首的条件。(3)对于李某的抢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一、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数日后甲、乙被抓获

问题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 (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二、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

(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

案例三、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 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答:(1)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死、撞伤,属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2)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

(3)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四、赵、李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2003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李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李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李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李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对赵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答:钱某、李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李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案例五、. 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案例六、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努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拌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其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财,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七、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答: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答案:甲、乙、丙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 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案例八。张某于1997年1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淫一幼女,经查属实;张某共贪污4次,总款额达5万元,其中有3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

问:对张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新、旧刑法的规定?

答:(1)对于奸淫幼女行为,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2)对于四次贪污行为,可将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三次贪污行为,视为一罪,依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将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依照新刑法定罪量刑。(3)后三罪并罚。

案例九、.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七千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者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无罪处理。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鬃周岁。所以盗窃财物7000余元,生日当天抢劫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盗窃汽车,交通肇事逃逸(过失)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计算周岁应该时生日的第二天开始。

定为生日第二天的原因在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周岁是指自然人存活了一周年。一周年为365日,一日为24点。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8种罪除外),可以由政府送工读学校教育改造。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抢劫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纠正楼上 独自走天涯_ 同志的错误。因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定交通肇事罪。由于其刚满14周岁不可能有驾驶执照,属于无证驾驶,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的确是过失。该致死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犯。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主观上一定要有故意,而交通肇事的主观肯定是过失,所以也不适用该法条。)、销赃罪。

定罪:

犯抢劫罪,但由于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销赃罪。由于未满16周岁,而三罪的地主体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防火、爆炸、投毒、贩毒承担责任。

李某在十四岁前盗窃价值5万元的财务,不构成犯罪。

李某14岁生日当天携带刀具刺伤行人并抢夺行人的提包,同样不构成犯罪。年满14周岁是指生日第二天起开始算,因此李某生日当天仍不能算年满14周岁。

李某生日第二天头开走路边吉普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李某开车挂到三人,造成二死一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杀人故意,而李某显然是过失的。

李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是偷车后的销赃行为,既然偷车不予追究,事后的行为当然不追究。

李某教唆他人抢劫,不构成犯罪。因为他自己也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法成为间接正犯。

李某帮助他人运输毒品,不构成犯罪,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承担责任,不对运输毒品承担责任。

. (一)李某致张某自杀案

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李与张在争吵中致使张产生服毒轻生的念头,虽然李没有用语言剌激张某服毒,但是,在发现张服毒之后,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独自离开了张,致使张在李家中这种特定的环境里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更进一步陷入了危险的境地,最终死亡。李某在特殊的环境下负有特救助义务,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其消极的躲避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三). 乙使火药燃爆案

村民甲因为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居家数间房屋悉数被焚毁。

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甲所触犯的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他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四)江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1995年5月某日,江某的三轮车坏了,向同事张某借了一部旧车暂用。张某告诉江某,此车车闸失灵。江某,我骑了几十一,没关系。当日,江某运货将车骑至搬运站附近一斜坡处,为减小惯性,卸下一些货物后,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坡陡,车闸不灵,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对江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江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江某在下坡前卸下一部分货,说明江某已经预见到,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下坡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自恃有多年的货运经验,又熟悉道路,轻信在卸下一部分货后,凭借自己的技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最终导致撞伤行人。因而,江某在主观上有过失,符合刑法第235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 汤某防卫案

1980年6月某日晚,某厂工人汤某在有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汤某的左肩,但未及时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汤某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剌黄左臂一刀后逃走。问:对汤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汤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汤某遭到对方殴打而被迫还击时,黄某恰好赶到,但其未表明身份即抓住汤某的左肩,汤某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同伙,对黄某实际

上并不存在的所谓" 不法侵害" 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有关事实错误的规则来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汤某在情势危急之时无法预内某是警察,因而无过失存在,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 (六)涂某使人误饮毒药案

1999年3月涂某(女,57岁,不识字)的女儿许某生小孩,涂到女儿家探望。一天上午,涂见女婿姚某从床底下取出一瓶药酒来喝,涂问姚这种药酒治什么病,姚某说治腰痛,姚某喝后将药酒瓶放回原处。过了两天,涂的亲戚唐某、吴某也来看望许某,涂与女儿热情招待。快吃中午包饭时,唐某说:" 我的风湿病又犯了,腰痛。" 涂听后说:" 我的女婿泡有药酒,治腰杆痛很有效,我倒点给你们喝。" 诏某说可以。涂即到姚某的房间,从床底摸出一个瓶子(此瓶同药酒瓶颜色一样,但大小有差异),以为是药酒(实为敌敌畏)倒入药碗内,约有一两,端给唐某,唐某接过后与吴某各喝一半,不久唐某、吴某即感恶心、呕吐、头错、四肢无力,涂和许急忙喊在山上干活的姚某返回,姚某一看瓶子,说,此瓶装的是敌敌畏。立即到村医疗所请医生抢救,但为时已晚,唐及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涂某的行为不是犯罪。理由是,从表面上看,唐、吴的死亡结果与涂误倒" 药酒" 给她们喝这一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涂具有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从主观上看,涂不知道药酒瓶和敌敌畏瓶放在一起,她拿" 药酒" 给唐、吴喝是为了给他们治病,主观上不存在毒害、吴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即对唐、吴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按照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故其在主观上没有罪过,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意外事件所致。

. (七)丁某致人死亡案

某日,被告人丁某(女,15岁)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也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心态,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

„„„„„„„„„„„1. 哈吉。奥格雷,男33 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驭员,。。。。在飞机至我国上空时,奥用事先准备好的刀,使机长改变航向,飞入我国,并降落在我国某省某县。试分析:对奥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1)奥的劫机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罚。(2)奥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受我国刑法管辖。(3)奥的劫机行为属于我国参加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根据普遍原则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管辖。

„„„„„„„„„2. 王某某,男20岁 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好。一日王某与陈某去洗澡,游泳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王某知道自己游泳技能不是很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陈某在深水处体力不支,溺水死亡。试分析: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犯罪。(2)陈某的死亡是由王某的行为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王某负有消除陈某生命安全所处危险状态的义务却并未履行,属于不作为。(4)王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的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构成犯罪。

„„„„„„„„„3. 陈某,男,1981年11月生,某校学生。 1997年10月15日,陈某与同学吴某发生争吵,陈某用刀捅了吴某,

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陈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李某 男45岁 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地上挖树,很生气,就对其子说:“咱们从山后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其子见状有点害怕,停下了说:“别砸了,说不定真的砸到人呢。”李某说,不会,隔着远呢!后来一人被击倒死亡。试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1)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李某虽然预见到可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3)李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 李某,男25岁 拖拉机驾驶员。一天下午,李某为了更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炸起来,将在其院内玩耍的陈某(5岁)炸死,刘某(3岁)炸成重任。试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1)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2)李某应当预见到烤油桶可能发生爆炸致人受伤或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3)李某的行为构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 赵某,男19岁。一天晚上,赵某见陈某三人,误以为虽同厂青年,。。。。。。陈某质问,赵某说是认错人了。陈不谅解,将赵打伤,后赵用所带刀向陈某腹部猛戳一刀,将陈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试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赵某遭受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3)赵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符合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7. 何某,男43岁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舌已伸到第三家,何某命令几个工人去拆紧邻第四家的房屋,。。。。。。此时火已蔓延到第三家尾部。半小时后,大火被扑灭。试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何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2)何某的行为是在火势蔓延很快更多房屋遭受焚毁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及他人财产安全。(3)何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利益,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8. 王某,女,36岁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和,刘某正闹着要离婚。王某不愿意,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王某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的面部,看到刘某疼痛,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到医院,造成刘某严重烧伤。试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2)王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并且造成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3)王某送刘某就医的行为没能阻止既遂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9. 王某,女,4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一日,汤某动手打了王某,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的念头。王某将灭鼠药放入饭中,汤某吃过后恶心、倒地痛苦呻吟,后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试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王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但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属于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既遂。(3)王某的行为未达既遂是其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所致,故属于犯罪中止而不属于犯罪未遂。 „„„„„„„„„„„10. 陈某,男,29岁,某人武部干事。王某,男,26岁,某人武部文书。一日,、二人在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长对二人进行劝阻,但陈、王不听,。。。。。王某开枪,结果有一颗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赵某。试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与王某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3)王某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其刑事责任应由王其个人承担。

„„„„„„„„„„11. 吴某,男,36岁,无业。李某,男,26岁,无业。张某,男,23岁,无业。陈某,男,29岁,无业。 一天,吴、李、张、陈某四人在一起喝酒时,吴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由陈某带领,共盗得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5千元,李某找张某去销赃,张某一再表示不干,李某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张某无奈,遂把赃物卖掉,四人平分。试分析:吴、李、张、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1)吴某、李某、张、陈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吴、李、张、陈某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盗窃,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吴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陈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张某属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

„„„„„„„„„„„12. 李某、男,30岁。1998年5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罪。2004年9月,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试分析:李某能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1)李某不能构成累犯。(2)李某符合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和刑度条件,但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3)李某前罪缓刑期满属于未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

„„„„„„„„13. 李某,男25岁。李某因有盗窃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罪行,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试分析: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答:(1)李某交代抢夺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2)李某交代的抢夺犯罪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种犯罪,符合特殊自首的条件。(3)对于李某的抢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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