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提纲

法学与法理学

法学:

法学是以与法有关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即研究法律的内在方面又研究法学的外在方面;既要对法律现象进行历时性研究,也要对法律现象进行共时性研究。存在三种意义上的法学:作为职业技能的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和作为人文学科的法学。

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专业法律教育):作为职业技能的法学,法学教育承担的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作用,法律技术、思维习惯、职业传统,追求“能”;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法学教育承担传授知识的工作,探究法律现象的真相,追求“真”;作为人文学科的法学而言,法学教育承担传承人文精神的功能,研习法律的价值问题和与社会的复杂关系,追求“善”。 法学体系: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总体上按照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分为不同的学科,应用法学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意识形态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在没有方法就没有科学的意义上,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方法决定了科学的方向,圈定了研究对象,决定了研究结果,划分了不同学派。

法学研究的总体方法:辩证唯物主义

具体方法:政治学方法(阶级分析、权力分析等等)

价值分析(伦理学方法)

实证分析(科学方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问卷、测评、抽样;历史学的考证方法、逻辑学和语言学的逻辑及语义分析方法)

比较方法

法学方法论

释义:法学方法体系以及对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的观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节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 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的调整对象、上级概念和规范性)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主体、制定方式和界限)

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机制或手段,利益与负担,积极与消极、主动与被动)

4. 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强制力为后备)

法的本质:

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功利性与正义性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的含义:就是法的有用性的体现,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作用的方式,即法作为规则本身的作用。

1. 告示作用

2. 指引作用(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

3. 评价作用

4. 预测作用

5. 教育作用

6.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法律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1、阶级统治作用

2、社会管理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

产生局限性的原因

1、法的规则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僵化的、无法完全预见的)

2、法的运行过程中的局限性

表现

1. 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很多时候,法律也不是最经济,作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2. 作用范围有限

3. 作用方式有限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法的渊源:

渊源即源头、来源。法的渊源一词可以存在多种理解。

法的资源性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法是通过哪些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中哪些规范形式被称为法。 这一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实践上,提供了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直接标准,说明了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法的形式:

我国立法体制的多元化,即多主体享有立法权

“参见中国法的形式”列表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问题中体现的几个理论关系:

法律与非法律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的外部冲突)

各类法律形式之间的冲突(内部冲突)

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化:程序规范、形式规范、效力规范

系统化: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法的效力:

定义:法的效力即指法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为背景。法的效力既指法律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的强制性约束力和限制力,也指授权性规范的赋予力;既指法律对人的心里产生的规范压力也指促动人们追求法律权利的规范动力。 法律效力不是法律实效。 效力层次: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使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效力范围: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的特定时间范围,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法律的溯及力等要素。

即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内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一部法律的效力范围与其制定主体的立法权层次有关。

以及其他组织)的约束力范围。各国法律的对象效力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原则。

法的要素与体系

法的要素释义:

法的要素是指与法律系统的整体相对应的,构成法的整体而存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或个体。法的要素是任何形态的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基本质料。我国:规则、原则、概念。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范畴,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功能:1. 是法律整合的工具,通过法律概念建构一个法律世界

2.是识别与适用法律的标签,每一个法律概念背后都是一套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发展和革新,往往从新概念开始

分类: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描述性概念(租赁、盗窃)和规范性概念(故意、过失、违法)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赋予某种法律事实以一种具体的法律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要素:“假定”指行为发生的时空界限等特定的事实状态,是适用法律规则的条件。

“行为模式”是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指示的可能的法律评价和结果。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后果

与否定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不同,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原则统摄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制定和适用的基础。

适用:规则优先适用;慎重适用原则;充分说明理由

法律原则的分类:

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按照抽象程度和覆盖面的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

根据法律原则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

1、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 法律内容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的重要保障。

3、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

1、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 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各个法律要素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主体、法律原则不可少 、法律概念必须精确、规范、统一。

法律体系:

概念:指由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1. 是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整体

2. 是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 法律体系的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

4.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法律部门的划分:

法律部门释义: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是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法等法律规范的自身性质的不同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调整的社会关系2、调整方法和手段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法律部门特点:

1. 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要素。

2. 在某一种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

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

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存在交叉性和综合性。

我国法律部门(Branch of law)划分: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总结:

经过几十年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从贬低法律的作用到建设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的过程。

权利与义务

法与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 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各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贯穿一切法律部门

(三)贯穿法律运行的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四)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义务本质、特征和作用:

1. 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效能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规范铭文规定或至少可

以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的。

2. 任何权利和义务规定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利益观的体现。

3. 权利和义务是肯定的,即都有明确的界限。

4. 权利和义务相互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

5. 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形态与种类:

存在形态:1. 应有权利与义务2. 习惯权利与义务3. 法定权利与义务4. 现实权利与义务

分类:1. 基本与非基本2. 一般性与特殊性3. 第一性权利与义务,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4. 积极权利与消极义务;消极权利与积极义务5. 个体、集体与国家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性 数量上的等值 功能上的互补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的界限与权利滥用:

权利的界限:总体上受到经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权利义务本身的自己为自己设定的界限(时间、空间、效力对象,法律技术,认识上的局限);权利义务互为界限。

权利的滥用(民法上的概念)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释义:

为什么要认识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行为概念是在人的活动中认识法律的结果,反应了动态的法律现实。

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为。简言之,法律行为就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a. 社会性(人本身的社会性,行为本身的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法律形式)

b. 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意指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c. 意志性(可控性)法律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有意识有目的做出的,并可由人的意指所控制。法律行为结构中只存在意志的强弱,不存在有无的问题。

d. 价值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客观要件(外在方面):

a. 行动: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其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动。包括“身

体行为”和“语言行为”两种形式。

b. 手段:为达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包括行动计划、措施、程式、技术,又包括行动所使用的物品、工具、器械)

c. 结果:行为完成的完成(结束)状态。需要建立特定的参照系来判断。可以分为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自然结果与法律结果。

主观要件(方面):

a. 动机:推动行动,达到目的的动力或动因。具有激发和定向功能。

b. 目的: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c. 认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后果等的认识和判断。

法律行为的评价与法律调整:

法律评价:综合性,一元化,最具权威性

法律评价的直接目的是区分行为合法与否;法律评价以对外在方面评价为前提和重心 法律评价的目的在于更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法律调整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 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单方行为

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2.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 根据行为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4. 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要是行

为与非要式行为,效力完全行为与效力不完全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与法律关系: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

法律关系定义: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 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但不限于合法关系2.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2.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 单向(单边、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5.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结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律性。

常见主体:自然人、国家、机构和组织(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

权利能力: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区分标准为能够

辨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无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中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各随着社会历史发展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范畴。一般而言,法律关系客体包括:a. 物b. 人身、人格c. 精神产品d. 行为

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的条件:

有用之物(有用性)为我之物(可控性)自在之物(客观性)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发生指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建立和形成,形成了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义务。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消灭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和消灭。

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条件:1. 法律规范2. 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一般法典中都会有具体规定法律责任的章节。法律责任 与司法紧密联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内容和司法技术。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保障了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实现,直接的起到了维护权利的作用。

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执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由违法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是最主要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特征:

A. 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主要是违法行为(侵权和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直接源于法律规定)

B. 法律义务的必为性和强制性;

C.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的因果联系,同时能够用义务这一法学的基本范畴统摄责任概念(当为性);

D. 是对特定责任主体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本质:

1. 道义责任论:法律是道德的复写——过错应受惩罚;法律赋予自由、自由意味责任——过错应受惩罚;

2. 社会责任论:责任是对受侵害利益的补救;责任是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3. 规范责任论:责任是对于有悖于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是法律背后的强势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从道德上对意志自由的约束(自由意味着责任);是社会对总体利益维护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构成:

1.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第二性义务的承担者。责任主体不是违法主体(只是违法行为实施,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人,违法主体比责任主体要宽泛得多,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一部分违法者)。

2.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 损害结果:是对权益的否定、现实性和确定性、可补偿性

4. 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5. 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指违法违约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必然联系

法律责任的分类:

部门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受报复论和功利论的影响):

补偿、制裁、强制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定义:

是国家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直接规定的应负法律责任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免的活动。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责任的使用条件、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都应按照事先的法律规定适用。 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带有一定的应然性和不完全性。

判断因果关系的根据:时序、内在的、直接的、必然的

因果关系的存在形态: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责任自负:责任自负的例外: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雇主对雇员、委托人与代理人等。

责任相当:责任与损失相当、责任与过错相当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无法律责任是不符合负法律责任的要件

减免法律责任是完全符合追究责任的要件,但基于人道、效率、可能性等原则予以减免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法律程序针对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包括时间与空间因素和法定形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

与其他程序相比的特点:规范性、强制性、确定性、时效性,其中司法诉讼程序是法律程序的典型代表※。

程序正义理念包涵的意义:

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rationality )

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进行审视所得出来的关于程序自身所应具有 的价值标准和伦理原则,被称为与实质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不同)也可以被称为程序所具有的一般价值。

法律程序的作用方式:

1、对行为的:(抑制、分工、间隔、导向、缓解、感染)

2、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效率、公正(保权、限权)、有效性和秩序

正当程序的特征:

角色分化,程序外因素的阻隔,直观的公正,对立意见的交涉

诉讼程序※:

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诉讼程序是法律程序中最典型、最复杂的一种。

诉讼结构:

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

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

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

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阶段

诉讼原则:

权利、平等、证据、公开、回避、辩论、经济

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 法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相伴生

2. 法的起源经历了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3. 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一个行为的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4.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 法律形成的标志:

1. 国家的产生

2.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 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法与习惯的一般区别:

1. 产生方式(立法与自然形成)

2. 体现的本质(社会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

3. 适用范围(一个明确的法域;文化共同体)

4. 调整的内容(权利义务;模糊)

5. 实施方式(有制度保障的实施;自觉实施)

6. 历史使命(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建立一般性的确定性和秩序)

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依凭的社会形态、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将历史上和现存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按照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的比较):

1. 财产的私有制2. 契约自由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人民主权5. 法律至上6. 分权制衡

7. 普选代议制

法系:

法系是一个比较法概念,是在比较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存在形式和制度文化的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概念。按照各国法律制度的传统、法律渊源形式、司法文化的不同按照统说将世界上的法律制度分为不同的法系,主要有:大陆法系(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我国总体上受大陆法系影响大,而当前受英美影响趋势亦比较明显。

法律演进与发展:

1. 法律继承2. 法律移植3. 法制改革4. 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社会转型、科技革命、全球化浪潮、生态与环境危机

法的运行

立法、执法、司法概念:

立法:是法的创制的主要过程,是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修改、补充和废止)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执法(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

门活动。

内容见PPT

法律职业

定义:

法律职业,由以法律为业的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

法律职业的特征: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受法律职业伦理约束(三)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四)需要经过特定的准入制度

法律职业技能:

(一)法律知识(二)语言(三)职业思维能力(四)职业技能(法律方法) 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以一般道德为基础,但不同于大众伦理,是由法律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职业伦理(道德)的规范是从事特定法律职业必须了解的行为准则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释意:

表征关系: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表征意义:客体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法的价值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目的价值,即法所能促进的价值(正义、人权、自由、秩序、效率、)

法的形式价值(权威、统一、清晰、完备、不溯及既往等)

法的评价价值,即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人道、经济发展等)

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1. 法的目的价值的冲突常常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集中体现

2. 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价值目标的多元和利益分化的结果

3.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渠道:立法、行政和司法

4. 进行价值整合的原则: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维护法律稳定性的需要

法制,法制现代化,法治

法治:

理解法治的几个维度

1、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

2、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3、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理想

4、一种具体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的基础:

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2、民主政治

3、理性文化

(法治的基础暗含了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的理论关系)

法治的基本理念:

社会权威形式:法律至上(最核心的部分)

法律的形式性与实质性道德

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的软件与精神内核)

完备的制度保证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主要指静态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动态的规范运作体系,主要包涵两层意思,有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而不问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价值意蕴

法治则不仅限于这两层意思,还要追问法律本身的价值内涵,即法律是不是良好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否体现了人权、宪政和民主的要求等等,因此法治带有明显的价值内涵和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坚持共产党依法执政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

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法理学提纲

法学与法理学

法学:

法学是以与法有关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即研究法律的内在方面又研究法学的外在方面;既要对法律现象进行历时性研究,也要对法律现象进行共时性研究。存在三种意义上的法学:作为职业技能的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和作为人文学科的法学。

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专业法律教育):作为职业技能的法学,法学教育承担的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作用,法律技术、思维习惯、职业传统,追求“能”;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法学教育承担传授知识的工作,探究法律现象的真相,追求“真”;作为人文学科的法学而言,法学教育承担传承人文精神的功能,研习法律的价值问题和与社会的复杂关系,追求“善”。 法学体系: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总体上按照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分为不同的学科,应用法学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意识形态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在没有方法就没有科学的意义上,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方法决定了科学的方向,圈定了研究对象,决定了研究结果,划分了不同学派。

法学研究的总体方法:辩证唯物主义

具体方法:政治学方法(阶级分析、权力分析等等)

价值分析(伦理学方法)

实证分析(科学方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问卷、测评、抽样;历史学的考证方法、逻辑学和语言学的逻辑及语义分析方法)

比较方法

法学方法论

释义:法学方法体系以及对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的观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节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 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的调整对象、上级概念和规范性)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主体、制定方式和界限)

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机制或手段,利益与负担,积极与消极、主动与被动)

4. 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强制力为后备)

法的本质:

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功利性与正义性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的含义:就是法的有用性的体现,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作用的方式,即法作为规则本身的作用。

1. 告示作用

2. 指引作用(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

3. 评价作用

4. 预测作用

5. 教育作用

6.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法律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1、阶级统治作用

2、社会管理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

产生局限性的原因

1、法的规则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僵化的、无法完全预见的)

2、法的运行过程中的局限性

表现

1. 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很多时候,法律也不是最经济,作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2. 作用范围有限

3. 作用方式有限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法的渊源:

渊源即源头、来源。法的渊源一词可以存在多种理解。

法的资源性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法是通过哪些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中哪些规范形式被称为法。 这一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实践上,提供了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直接标准,说明了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法的形式:

我国立法体制的多元化,即多主体享有立法权

“参见中国法的形式”列表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问题中体现的几个理论关系:

法律与非法律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的外部冲突)

各类法律形式之间的冲突(内部冲突)

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化:程序规范、形式规范、效力规范

系统化: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法的效力:

定义:法的效力即指法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为背景。法的效力既指法律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的强制性约束力和限制力,也指授权性规范的赋予力;既指法律对人的心里产生的规范压力也指促动人们追求法律权利的规范动力。 法律效力不是法律实效。 效力层次: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使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效力范围: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的特定时间范围,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法律的溯及力等要素。

即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内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一部法律的效力范围与其制定主体的立法权层次有关。

以及其他组织)的约束力范围。各国法律的对象效力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原则。

法的要素与体系

法的要素释义:

法的要素是指与法律系统的整体相对应的,构成法的整体而存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或个体。法的要素是任何形态的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基本质料。我国:规则、原则、概念。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范畴,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功能:1. 是法律整合的工具,通过法律概念建构一个法律世界

2.是识别与适用法律的标签,每一个法律概念背后都是一套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发展和革新,往往从新概念开始

分类: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描述性概念(租赁、盗窃)和规范性概念(故意、过失、违法)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赋予某种法律事实以一种具体的法律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要素:“假定”指行为发生的时空界限等特定的事实状态,是适用法律规则的条件。

“行为模式”是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指示的可能的法律评价和结果。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后果

与否定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不同,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原则统摄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制定和适用的基础。

适用:规则优先适用;慎重适用原则;充分说明理由

法律原则的分类:

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按照抽象程度和覆盖面的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

根据法律原则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

1、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 法律内容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的重要保障。

3、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

1、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 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各个法律要素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主体、法律原则不可少 、法律概念必须精确、规范、统一。

法律体系:

概念:指由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1. 是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整体

2. 是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 法律体系的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

4.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法律部门的划分:

法律部门释义: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是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法等法律规范的自身性质的不同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调整的社会关系2、调整方法和手段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法律部门特点:

1. 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要素。

2. 在某一种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

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

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存在交叉性和综合性。

我国法律部门(Branch of law)划分: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总结:

经过几十年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从贬低法律的作用到建设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的过程。

权利与义务

法与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 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各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贯穿一切法律部门

(三)贯穿法律运行的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四)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义务本质、特征和作用:

1. 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效能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规范铭文规定或至少可

以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的。

2. 任何权利和义务规定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利益观的体现。

3. 权利和义务是肯定的,即都有明确的界限。

4. 权利和义务相互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

5. 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形态与种类:

存在形态:1. 应有权利与义务2. 习惯权利与义务3. 法定权利与义务4. 现实权利与义务

分类:1. 基本与非基本2. 一般性与特殊性3. 第一性权利与义务,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4. 积极权利与消极义务;消极权利与积极义务5. 个体、集体与国家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性 数量上的等值 功能上的互补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的界限与权利滥用:

权利的界限:总体上受到经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权利义务本身的自己为自己设定的界限(时间、空间、效力对象,法律技术,认识上的局限);权利义务互为界限。

权利的滥用(民法上的概念)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释义:

为什么要认识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行为概念是在人的活动中认识法律的结果,反应了动态的法律现实。

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为。简言之,法律行为就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a. 社会性(人本身的社会性,行为本身的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法律形式)

b. 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意指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c. 意志性(可控性)法律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有意识有目的做出的,并可由人的意指所控制。法律行为结构中只存在意志的强弱,不存在有无的问题。

d. 价值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客观要件(外在方面):

a. 行动: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其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动。包括“身

体行为”和“语言行为”两种形式。

b. 手段:为达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包括行动计划、措施、程式、技术,又包括行动所使用的物品、工具、器械)

c. 结果:行为完成的完成(结束)状态。需要建立特定的参照系来判断。可以分为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自然结果与法律结果。

主观要件(方面):

a. 动机:推动行动,达到目的的动力或动因。具有激发和定向功能。

b. 目的: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c. 认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后果等的认识和判断。

法律行为的评价与法律调整:

法律评价:综合性,一元化,最具权威性

法律评价的直接目的是区分行为合法与否;法律评价以对外在方面评价为前提和重心 法律评价的目的在于更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法律调整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 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单方行为

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2.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 根据行为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4. 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要是行

为与非要式行为,效力完全行为与效力不完全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与法律关系: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

法律关系定义: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 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但不限于合法关系2.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2.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 单向(单边、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5.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结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律性。

常见主体:自然人、国家、机构和组织(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

权利能力: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区分标准为能够

辨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无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中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各随着社会历史发展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范畴。一般而言,法律关系客体包括:a. 物b. 人身、人格c. 精神产品d. 行为

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的条件:

有用之物(有用性)为我之物(可控性)自在之物(客观性)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发生指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建立和形成,形成了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义务。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消灭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和消灭。

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条件:1. 法律规范2. 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一般法典中都会有具体规定法律责任的章节。法律责任 与司法紧密联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内容和司法技术。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保障了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实现,直接的起到了维护权利的作用。

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执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由违法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是最主要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特征:

A. 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主要是违法行为(侵权和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直接源于法律规定)

B. 法律义务的必为性和强制性;

C.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的因果联系,同时能够用义务这一法学的基本范畴统摄责任概念(当为性);

D. 是对特定责任主体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本质:

1. 道义责任论:法律是道德的复写——过错应受惩罚;法律赋予自由、自由意味责任——过错应受惩罚;

2. 社会责任论:责任是对受侵害利益的补救;责任是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3. 规范责任论:责任是对于有悖于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是法律背后的强势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从道德上对意志自由的约束(自由意味着责任);是社会对总体利益维护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构成:

1.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第二性义务的承担者。责任主体不是违法主体(只是违法行为实施,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人,违法主体比责任主体要宽泛得多,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一部分违法者)。

2.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 损害结果:是对权益的否定、现实性和确定性、可补偿性

4. 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5. 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指违法违约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必然联系

法律责任的分类:

部门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受报复论和功利论的影响):

补偿、制裁、强制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定义:

是国家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直接规定的应负法律责任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免的活动。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责任的使用条件、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都应按照事先的法律规定适用。 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带有一定的应然性和不完全性。

判断因果关系的根据:时序、内在的、直接的、必然的

因果关系的存在形态: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责任自负:责任自负的例外: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雇主对雇员、委托人与代理人等。

责任相当:责任与损失相当、责任与过错相当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无法律责任是不符合负法律责任的要件

减免法律责任是完全符合追究责任的要件,但基于人道、效率、可能性等原则予以减免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法律程序针对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包括时间与空间因素和法定形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

与其他程序相比的特点:规范性、强制性、确定性、时效性,其中司法诉讼程序是法律程序的典型代表※。

程序正义理念包涵的意义:

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rationality )

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进行审视所得出来的关于程序自身所应具有 的价值标准和伦理原则,被称为与实质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不同)也可以被称为程序所具有的一般价值。

法律程序的作用方式:

1、对行为的:(抑制、分工、间隔、导向、缓解、感染)

2、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效率、公正(保权、限权)、有效性和秩序

正当程序的特征:

角色分化,程序外因素的阻隔,直观的公正,对立意见的交涉

诉讼程序※:

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诉讼程序是法律程序中最典型、最复杂的一种。

诉讼结构:

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

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

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

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阶段

诉讼原则:

权利、平等、证据、公开、回避、辩论、经济

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 法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相伴生

2. 法的起源经历了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3. 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一个行为的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4.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 法律形成的标志:

1. 国家的产生

2.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 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法与习惯的一般区别:

1. 产生方式(立法与自然形成)

2. 体现的本质(社会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

3. 适用范围(一个明确的法域;文化共同体)

4. 调整的内容(权利义务;模糊)

5. 实施方式(有制度保障的实施;自觉实施)

6. 历史使命(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建立一般性的确定性和秩序)

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依凭的社会形态、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将历史上和现存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按照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的比较):

1. 财产的私有制2. 契约自由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人民主权5. 法律至上6. 分权制衡

7. 普选代议制

法系:

法系是一个比较法概念,是在比较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存在形式和制度文化的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概念。按照各国法律制度的传统、法律渊源形式、司法文化的不同按照统说将世界上的法律制度分为不同的法系,主要有:大陆法系(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我国总体上受大陆法系影响大,而当前受英美影响趋势亦比较明显。

法律演进与发展:

1. 法律继承2. 法律移植3. 法制改革4. 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社会转型、科技革命、全球化浪潮、生态与环境危机

法的运行

立法、执法、司法概念:

立法:是法的创制的主要过程,是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修改、补充和废止)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执法(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

门活动。

内容见PPT

法律职业

定义:

法律职业,由以法律为业的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

法律职业的特征: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受法律职业伦理约束(三)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四)需要经过特定的准入制度

法律职业技能:

(一)法律知识(二)语言(三)职业思维能力(四)职业技能(法律方法) 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以一般道德为基础,但不同于大众伦理,是由法律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职业伦理(道德)的规范是从事特定法律职业必须了解的行为准则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释意:

表征关系: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表征意义:客体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法的价值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目的价值,即法所能促进的价值(正义、人权、自由、秩序、效率、)

法的形式价值(权威、统一、清晰、完备、不溯及既往等)

法的评价价值,即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人道、经济发展等)

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1. 法的目的价值的冲突常常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集中体现

2. 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价值目标的多元和利益分化的结果

3.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渠道:立法、行政和司法

4. 进行价值整合的原则: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维护法律稳定性的需要

法制,法制现代化,法治

法治:

理解法治的几个维度

1、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

2、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3、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理想

4、一种具体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的基础:

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2、民主政治

3、理性文化

(法治的基础暗含了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的理论关系)

法治的基本理念:

社会权威形式:法律至上(最核心的部分)

法律的形式性与实质性道德

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的软件与精神内核)

完备的制度保证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主要指静态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动态的规范运作体系,主要包涵两层意思,有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而不问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价值意蕴

法治则不仅限于这两层意思,还要追问法律本身的价值内涵,即法律是不是良好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否体现了人权、宪政和民主的要求等等,因此法治带有明显的价值内涵和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坚持共产党依法执政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

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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