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为相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厂部、部办、工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工区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全厂工区主任通用。各工区主任根据工区分工不同在第四章又明确了具体的安全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全体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厂部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组织制定适合电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组织审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满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对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负责管理办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各级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对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造成不良后果者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三章 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是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厂的安全生产,各部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三)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行为,保证电厂人员思想稳定。

(四)组织制订安全目标,审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关系,各负其责。

(六)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主动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安监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七)审定“双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八)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九)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工区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生产实际情况,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十)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十一) 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十二)每半年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第八条 副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受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的委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日常指导、督促检查的责任。

(二)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全厂生产技术人员情况及全厂设备系统运行方式。

(三)负责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

(四)领导组织或亲自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隐患,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负责审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规程,及时组织修订现场规程。

(六)领导并支持安全监察工作,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布置安排工作。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主持调查、分析事故的一般频发性障碍。

(八)在审批新建工程项目时,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同工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的原则,并落实资金。

(九)经常检查用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等方面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九条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业务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工作,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二)负责组织年度“双措”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上的规程、制度。

(三)组织或委托安监部门组织对全厂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规》考试、发证。

(四)审批工作票签发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五)主持或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组织或参加安全检查,审定安全整改方案,并经常督促实施。

(六)领导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现场规程和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组织领导开展“十项监督”和各种特种设备(如起重、压力容器等)的监察工作。

(七)参加并协助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和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八)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

(九)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十)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修编和审查生产现场各项规程制度。

(三)组织编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责任单位实施。

(四)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设备缺陷及不安全隐患。

(五)抓好设备大小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组织事故抢修,并对主要设备大、小修中的安全技术和质量验收负责。

(六)组织指导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反事故演习等活动。

(八)对本部门职工和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负责,督促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了解、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检查一次工区的安全活动情况,指导本部门安监人员的工作。

(十)参加厂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十一)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向厂部汇报。

(十二)加强对设备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运行操作负责。

(十三)组织本部门”双措”计划的编制,负责厂部”双措”计划实施。

(十四) 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整改项目的实施。

(十五)及时总结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一条 综合部主任安全职责

(一)处理和检查、督促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文件资料传递、交办工作。

(二)检查贯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三)组织节日前、后全厂性的安全值班工作。

(四)组织规划工区安全基础工作。

(五)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六)搞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各项劳保费用。

(七)参加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合理安排职业病患者和危险作业禁忌症人员的善后工作。

(八)落实安全奖惩经费。

(九)参加“双措”计划的编制和审定,落实“双措”计划费用,并监督“双措”费用的使用。

(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严格执行有关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严格执行关于伤亡事故费用、交通事故费用和劳保用品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审批手续规定。 (十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法规,广泛进行安全教育。 (十三)组织党、政、工、团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十四)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做好全厂生产场所与生活区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六)抓好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工作。

(十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八)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保管工作。

(十九)追查处理破坏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任搞好生产部日常工作,对所管专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落实设备检修计划, 组织编制检修项目。

(三)组织制订各种技术方案,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四)组织落实技术监督措施计划。

(五)对设备大小修安全、质量验收负责。

(六)组织指导事件处理、调查分析各类事件。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反事故演习等活动。

(八)对本部门职工和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负责,督促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参加厂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十)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向厂部汇报。 (十一)不定期与员工沟通, 了解员工思想动态, 消除员工思想包袱, 引导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三条 工区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工区主任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区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设备分工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三)带领本工区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四)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的工区安全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五)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事先的安全措施和事后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工区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工区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七)开展本工区的定期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八)每天不少于一次检查本工区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工区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工区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九)支持工区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工区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事件,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安监专责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厂安全监察工作, 对安监科科长负责。

(二)深入现场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安全统计报表。

(四)协助编制、监督实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五)负责工区安全建设。

(六)落实安全责任制。

(七)协助组织安全大检查, 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八)负责安全培训工作, 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 其他专责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安监专责进行安全督查工作。

(二)深入现场检查掌握安全情况,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协助安监专责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六)参加安全大检查, 从技术上落实整改措施。

(七)负责部门培训工作, 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为相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厂部、部办、工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工区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全厂工区主任通用。各工区主任根据工区分工不同在第四章又明确了具体的安全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全体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厂部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组织制定适合电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组织审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满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对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负责管理办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各级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对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造成不良后果者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三章 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是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厂的安全生产,各部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三)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行为,保证电厂人员思想稳定。

(四)组织制订安全目标,审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关系,各负其责。

(六)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主动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安监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七)审定“双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八)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九)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工区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生产实际情况,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十)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十一) 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十二)每半年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第八条 副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受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的委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日常指导、督促检查的责任。

(二)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全厂生产技术人员情况及全厂设备系统运行方式。

(三)负责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

(四)领导组织或亲自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隐患,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负责审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规程,及时组织修订现场规程。

(六)领导并支持安全监察工作,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布置安排工作。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主持调查、分析事故的一般频发性障碍。

(八)在审批新建工程项目时,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同工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的原则,并落实资金。

(九)经常检查用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等方面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九条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业务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工作,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二)负责组织年度“双措”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上的规程、制度。

(三)组织或委托安监部门组织对全厂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规》考试、发证。

(四)审批工作票签发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五)主持或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组织或参加安全检查,审定安全整改方案,并经常督促实施。

(六)领导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现场规程和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组织领导开展“十项监督”和各种特种设备(如起重、压力容器等)的监察工作。

(七)参加并协助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和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八)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

(九)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十)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修编和审查生产现场各项规程制度。

(三)组织编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责任单位实施。

(四)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设备缺陷及不安全隐患。

(五)抓好设备大小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组织事故抢修,并对主要设备大、小修中的安全技术和质量验收负责。

(六)组织指导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反事故演习等活动。

(八)对本部门职工和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负责,督促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了解、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检查一次工区的安全活动情况,指导本部门安监人员的工作。

(十)参加厂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十一)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向厂部汇报。

(十二)加强对设备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运行操作负责。

(十三)组织本部门”双措”计划的编制,负责厂部”双措”计划实施。

(十四) 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整改项目的实施。

(十五)及时总结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一条 综合部主任安全职责

(一)处理和检查、督促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文件资料传递、交办工作。

(二)检查贯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三)组织节日前、后全厂性的安全值班工作。

(四)组织规划工区安全基础工作。

(五)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六)搞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各项劳保费用。

(七)参加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合理安排职业病患者和危险作业禁忌症人员的善后工作。

(八)落实安全奖惩经费。

(九)参加“双措”计划的编制和审定,落实“双措”计划费用,并监督“双措”费用的使用。

(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严格执行有关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严格执行关于伤亡事故费用、交通事故费用和劳保用品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审批手续规定。 (十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法规,广泛进行安全教育。 (十三)组织党、政、工、团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十四)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做好全厂生产场所与生活区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六)抓好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工作。

(十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八)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保管工作。

(十九)追查处理破坏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任搞好生产部日常工作,对所管专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落实设备检修计划, 组织编制检修项目。

(三)组织制订各种技术方案,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四)组织落实技术监督措施计划。

(五)对设备大小修安全、质量验收负责。

(六)组织指导事件处理、调查分析各类事件。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反事故演习等活动。

(八)对本部门职工和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负责,督促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参加厂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十)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向厂部汇报。 (十一)不定期与员工沟通, 了解员工思想动态, 消除员工思想包袱, 引导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三条 工区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工区主任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区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设备分工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三)带领本工区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四)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的工区安全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五)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事先的安全措施和事后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工区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工区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七)开展本工区的定期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八)每天不少于一次检查本工区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工区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工区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九)支持工区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工区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事件,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安监专责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厂安全监察工作, 对安监科科长负责。

(二)深入现场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安全统计报表。

(四)协助编制、监督实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五)负责工区安全建设。

(六)落实安全责任制。

(七)协助组织安全大检查, 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八)负责安全培训工作, 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 其他专责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安监专责进行安全督查工作。

(二)深入现场检查掌握安全情况,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协助安监专责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六)参加安全大检查, 从技术上落实整改措施。

(七)负责部门培训工作, 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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