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2〕6 号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星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娄星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娄星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 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 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7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 指导思想。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 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 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 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 基本原则。 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 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 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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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2012 年 3 月底前,全区 197 个行政村(居 目标任务。 委会)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 年底前 80%的村卫 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 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 100%。到 2015 年,100%的 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 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 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 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参与处 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 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 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区卫生局委托填 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 其它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

盖 (一)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根据娄星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 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 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除乡镇卫生院所 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外,其他每个行政村应设置 1 所村卫 生室。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一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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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村有两个以上村卫生室的,可合并为一个村卫生室,或调整到 尚未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 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 40-60 平方米以上,按照“四室 一房”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健教室 及药房, 配备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 设施设备应达到 《湖 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并实行统一设计、统一 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 体或单位举办,经区卫生局批准后设立。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 考虑;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秉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由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 1000 人应配备 1 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 有 1 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可从一村多室 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或安排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分流的 医疗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担任;或由 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 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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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严格准入管理。 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区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聘任协议, 协议两年一签,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 工作的其他服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区卫生局严 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准入管理。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 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 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区卫生局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 强化部门管理

职责。 部门管理职责 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 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 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 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 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 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 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 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 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辖区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在不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管理 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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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区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 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 理,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 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 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四)严格绩效考核。区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 严格绩效考核。 和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区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抽查。乡镇 卫生院在区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按照省、市、区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及绩效考核指标要求,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 书,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 钩,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审定后,年中进行预拨,年 终考核后一次性核拨剩余部分。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提高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 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 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 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 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和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 建立退出机制。 上乡村医生到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应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岗位;对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应退出村卫生室执业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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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将村卫生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

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 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 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所需基本药物由乡村医生按 月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集中采 购和配送。 (二)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 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室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 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 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 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我区新农合门诊统 筹的推行,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 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 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 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不法 行为的发生。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乡村医生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 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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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到村 卫生室, 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 由区财政、 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 量以及职责进行分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经费分配的比例和金额,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 20%安排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 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是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 定为每门诊人次 5 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 收取一次),参合农民患者自负 1 元,其余 4 元纳入新农合支付 范围,在新农合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三是政府定额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 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区财政在综合 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和上级专项补助情况下,根据 实际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 村干部

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对执业(助理)医师,对服务年限长和 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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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 养老金,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五年 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 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支援等多种方 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培训。制定农 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 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应用。区卫生局对在村卫生 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 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乡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 备人才库,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提高 乡村医生学历层次,进行大专学历教育。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 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索建立全 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 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 加强组织领导。 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 室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 列入议事日程,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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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 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将完善乡村医生 落实资金投入。 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 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履 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行职责,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扶持政策,统 筹考虑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和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 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 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 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 予奖励和表彰。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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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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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政办发〔2012〕6 号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星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娄星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娄星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 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 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7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 指导思想。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 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 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 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 基本原则。 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 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 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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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2012 年 3 月底前,全区 197 个行政村(居 目标任务。 委会)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 年底前 80%的村卫 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 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 100%。到 2015 年,100%的 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 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 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 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参与处 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 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 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区卫生局委托填 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 其它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

盖 (一)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根据娄星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 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 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除乡镇卫生院所 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外,其他每个行政村应设置 1 所村卫 生室。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一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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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村有两个以上村卫生室的,可合并为一个村卫生室,或调整到 尚未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 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 40-60 平方米以上,按照“四室 一房”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健教室 及药房, 配备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 设施设备应达到 《湖 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并实行统一设计、统一 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 体或单位举办,经区卫生局批准后设立。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 考虑;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秉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由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 1000 人应配备 1 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 有 1 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可从一村多室 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或安排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分流的 医疗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担任;或由 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 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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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严格准入管理。 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区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聘任协议, 协议两年一签,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 工作的其他服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区卫生局严 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准入管理。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 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 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区卫生局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 强化部门管理

职责。 部门管理职责 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 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 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 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 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 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 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 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 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辖区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在不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管理 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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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区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 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 理,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 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 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四)严格绩效考核。区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 严格绩效考核。 和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区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抽查。乡镇 卫生院在区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按照省、市、区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及绩效考核指标要求,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 书,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 钩,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审定后,年中进行预拨,年 终考核后一次性核拨剩余部分。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提高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 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 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 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 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和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 建立退出机制。 上乡村医生到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应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岗位;对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应退出村卫生室执业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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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将村卫生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

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 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 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所需基本药物由乡村医生按 月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集中采 购和配送。 (二)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 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室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 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 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 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我区新农合门诊统 筹的推行,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 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 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 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不法 行为的发生。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乡村医生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 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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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到村 卫生室, 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 由区财政、 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 量以及职责进行分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经费分配的比例和金额,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 20%安排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 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是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 定为每门诊人次 5 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 收取一次),参合农民患者自负 1 元,其余 4 元纳入新农合支付 范围,在新农合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三是政府定额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 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区财政在综合 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和上级专项补助情况下,根据 实际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 村干部

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对执业(助理)医师,对服务年限长和 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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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 养老金,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五年 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 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支援等多种方 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培训。制定农 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 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应用。区卫生局对在村卫生 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 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乡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 备人才库,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提高 乡村医生学历层次,进行大专学历教育。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 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索建立全 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 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 加强组织领导。 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 室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 列入议事日程,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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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 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将完善乡村医生 落实资金投入。 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 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履 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行职责,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扶持政策,统 筹考虑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和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 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 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 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 予奖励和表彰。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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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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