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L目凡Ij-芎f源。J坷=境20113≈第13卷第5期

Vol

13

No5

21103

(1IINAI'OPZ,I。ATR)N,R卜H)L,RL卜SANI】ENVIRONMENT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

举证责任分配

何英1

鄢斌2

(I中冈地硬人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2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再分配,其基拳考虑7,在于蚤衡平受害人和致害人间基于环境侵权之制度特征所鞋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的不对等。对现有环境民事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所涉及的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推定相姑争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是立法和司法需要加以重视的方面关键词环境;氏事诉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中图分类号:I)922

68;I)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103)05一(1032—114

我国《民泼通则》第】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tl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l款规定r“排除妨害,对环境污染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据此,相关丰体可以就其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所受到的损害,向加害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个案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荚丁民事诉讼|正据的若干规定》又就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氍或部分要件事实芟行举证责任倒置做Ⅲr规定。即由加害方举证其行为或行为人控制的物不构成损害而无须承担相啦民事责任,同时,义授予法院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以便灵活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举汪责任分配模式的实质意义在j‘把环境损害请求权旨于弱势地位加以保护,从而实现法律的

公平与iF义.

或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损害‘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或其它合法活动的损害行为。这类损害行为可能导致局部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破坏而造成自然与人类物质与信息交换链的缺失。环境污染造成的有害环境因素作J}J于人类的牛存过程使他人对自然环境的享用变为不能或环境价值的减损。因此,环境浸权与传统其它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环境侵权之侵害对象具有普遍性。环境侵权的刘象般不以特定受害人为加害对象,而是通过环境因素介质造成对一定区域人们的牛活权益或其它合法活动的损害。因此环境侵权对象具有公共性、r‘

泛性的特征.

第:,环境浸害行为过程县有潜在性、延续性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直接产物,这种侵极损害往往隐蔽于一个较为缓慢的量变过程,其危害后果“{长时期后才能被验证。

第-,环境侵害行为后果具有不可恢复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毪害性表现于生态链的任‘环节,无论是环境A身能力的再生,或人类的治理均难以使其恢复其最初的状态。

第[『q,环境侵权后果的发现肜态的变异性.环境危害后果可能因为时过境辽或环境的自身变异而被掩

般足要卡H

1环境民事侵权的制度特征

环l竞污染损害行为是{R民事E体实施的致使生活

收稿日期:211u{115119

作者简介:似妊.研究厅lil0仆l舟泼

32・

万方数据 

何英等:沧环境鹾权【t事诉讼中的华证责任分配

盖或潭投析增加提交证明事实的难度。

第五,政策原因的失衡。巾于丁业化所惜朱的商业利益和便利,使得造成环境雨染的产业部门、个人在经济合理性的根据上不断甫复着对环境的破坏。

上述环境侵害行为所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诸多特性,反映在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环肯上往tI具有眦下特点:第

,丰体证明的局限性,环境侵权诉讼

的晾告当事人限于知识信息、行为后果、判断能力、影响范围以及其他人力、物力、财力或时卒方面的客观原因,可能难1j对环境诉讼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并形成具体的诉讼请求。而环境侵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则可能困其某种经济、政治或其他社会阏素而较受害人处于优势地位,日因环境侵权诉讼证据被告当事人掌握更多,趋利避害的本能通常使其隐瞒案件的客观事实。这些使得作为诉讼个案当事人的地位处于不对等状态,第二,征明事实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举证困难。第三,嘲果关系}I,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及经过之间存在的罔果关系住传统诉讼的事实征叫模式下难以实现。第四,汪明对象方而,环境侵权诉蹬的汪明对象可能足当前的、特定的利益,电可能是将来的、公益性的利益。这可能更需要法官考虑由于环境侵权诉讼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政策罔索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性,进而在案件审埋中不能仅埘限于恬巾的裁y-0,而是允、j“能够创造性、能动件地进行准市法、准行政活动的管理蕾”…1而发挥其特有作用,台则,当事人可能因举证缺乏析败诉。

上述这地特点,尤其足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处于柑列弱势的地化,决定r环境诉讼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崔度,这也是有关法律制度对做出有利于原告的举ilF责任分配的摹本出发点。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基于上述环境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环境诉讼中,各国均将环境损害请求权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予以对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定环境侵权责任已为辉论和司法实践r‘泛接受。在此原则下,行为人或行为人所控制的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浚行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j二适用<q14}人民共千¨围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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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原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被广泛认I司为我国环境诉讼举汪责任分酣义行举证责仟倒置或举证责任转换的直接依据,2002午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讧E据的若十规定》L卜|就特殊情形下的举征责任倒置或部分要什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做出了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亦被称之为“封晕证责{千转换”或“原告举汪责任减轻”,其基本要义在}‘将环境}斥讼中本J泣由原告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般原则下所承#i的举证责仟,部分转m被告承担.也就是说对本来的证旧责仟对象从相反的力向承担证明责任.即女¨果被告否}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仟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表明其没有或不可能造成相应的环境损害或无月外可行办法代替其所采取的行为、

举汪责任倒置足法律出):维护政策或法律秩序的需要,是特B4设定的

些向对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例

外72J,由于现代产、№因规模、过程以及分T化、专业化、系统化、复杂化而使环境损害证据的收集、运用、答定等变得困难,在贯彻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内榱的基础卜,各国广泛逛伸出诸多的责任分配方式j例女¨,美圈《清沾水法》巾规定,受害方“i事人H颈以表面征

据(Primefacie)即可对施害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荚

国密执安州珂: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原告只须举出简单的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已造成托染,诉讼便可成口,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责仟,则必须举卅反征,旺明他没有或不可能造成该污染。德国法律中“排除嫌疑说”对污染犯罪的成立只要求有抽象的危害行为.即犯罪的成市不取决于||_5i害结果或具体危害的出现尼其小取决于埘危害结果加以证明的危害行为l3I。虽然这证明

理论适用于刑事责任认定,但其实质取向与民事责任

认定中的”盖然性说”是异曲同工。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并对直接受损害的译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根据这规定,被告jl要实施r“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就须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即使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环境侵权法所说的“绝对责任原则”?依照这一原则,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什与其他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必要条件的差异集中反映在:t}_{要被告的行为侵害r原告的合法权益,味告在提起诉讼时无需对被告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举证,只要征明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即可作为诉由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除此之外,原告亦无须对被告实施加害行为时是禽存有主观

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认定在环境侵权举证责任

制度中的地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问题的意弛》第74条以及2002年4月发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J‘民事汗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琐中“『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负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仔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是我国法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直接依据。元过错责任下的举证责任转换即是闲粜关系汪明责任转换,这转换义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

园果关系推定,是指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凼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相关直接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诸多判断理沦中,具有代表性的“蒿然一忖”因果关系理论的“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巾此结果”的判断过程已成为许多国家在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案叫适用较多,也足较为接近环境侵权实质的认定模式。住这-罔果关系推定程式下,诉讼请求权人提出的证据只要能够征明自己的权利丰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理性即ⅡJ。尽管埘^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人的证据提出的怀疑可能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只要不能推倒该证明结论,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院就应”1保护诉讼请求人的台法权益。美国法实行“事实本身证明原则”即“事实推定说”。这一原则下J泉告只需汪明,如无过失则该损害般不会发生,损害巾被告控制的工具或媒介所致以及损害发生不涉及原告的参与或自愿行为_4J。日本《关于苊害人体健康公害犯罪处罚法》的第5条中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其上厂企、Jp经营活动巾排放丁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物质且其单独排放鼍已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健康的程度,公众的健康在泼排放发生后,受到或止在受到危害,此时便or推定此种危害足由}袤排放者的污染引起的。1971年I:1奉前桥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指m_5J:“被告企业一般只要向社会排放丁某种物质或能最,加害方面只要不能对其行为无岩举汪,就盛解释为并不能免除其责任的解释是符合社会通常观念的,原告只要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足

万 

方数据中国凡口愤糠与环境2003年第s期

够丁”。德国1990年通过的《环境责任法》规定对96种特定企业设备污染规定nT采用因果推定,只要设施

的运行J叮能产,£某种损害,则推定损害南其产生。设备运行商如果否认责任承担,其必须提出反驳证据予以反证,否则,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方而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受害人举证与法院推

定相结合”的原则。2002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照上述原则与规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在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中,原告、'事人应提出一定的侵权事实,如自已所受损害的地点、时间、损害程度以及该侵权事实与被告行为的关联性。被告麻负举m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且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相关汪据,举出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否则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4对“法院推定”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做山推定行为与后果之削存在的关联。举汪责任倒置的坪论与实践的日标在于避免举证不能或乏力而导致的案件审理与救济的难以实现。现实中的实体法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另外,在没有完备的证据提出义务的规定以及缺乏证据发现程序的保障的情形下加害人义可能不如实作证。这就需要法院在具体司法时行使职权对个案确定举证责任的配置。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依职权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举征责任倒置)从程序法的角度可以避免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下难以达到的公甲合理的立法目标或不符合市法精神的情形出现。法官在具体诉讼中改变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酣,通过“造法”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也是大陆法举证责任倒置概念内涵之¨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扪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这就是说,如果原告当事人提H{某一有利于自己的侵权事实,而证明该事实的关键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或无正当理由拒不

何萸等:论环境侵杈【t事诉i}:叶J的毕址莳任分配

提供的,法院町以推定该事实成上诉讼日的和司法的经济卜-j效率。

以实现公平JF义的

(编辑:你元译)

2002-(5):24

『2]晒维健论K事砰蹬中的举证责Ⅱ例什lJJ法律适用.2002,(b

f3]l‘卅洲利.1999

德斟锌济粑锥5,经济刑法研究【MI北糸:北京^学出版

参考文献

[4]蔡7,r秋[5]汤堆雠

环境资源法学数柙『M】武议:武挝大学H{版社,2000论睢事诉讼巾的举汗贵ff侧什【Jj法律适用,2002,(6)

刘永样现代诉讼埘比事}i『=据押沱的冲.fJJji思[】]“jf℃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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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十大科技前沿人物”评出

由科技日报发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首都15家新闻媒体共同组成的评委会,从一年多来陆续在科技日报刊发的众多“前沿人物”中评选出首届“中

国十走科技前沿人物”。

有最早从事纳米研究的专末,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白春礼;有开拓进取勇创一流,敢于填补我国特殊钢空白的科技企业家、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俞亚鹏;有P9送“神舟”飞船入太空的航乏科技少帅、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院长袁家军;有在新时期续写新传的老一代科技莲模、惟一拥有技术专利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倪志福;有中文二笔输入技术的创始人、中华中文信息研究院院长高精;有液体火箭发动机学术和技术带共人、中国航足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长雷凡培;有为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科技管理音、从教授到厅长的科技管理工作者、河北省科技厅副厅长廖浊。

这些获奖者都是当今我国科技界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等众多领域的领军人物。尽管他们岗位不同,经历不同,但他们有着共同的理想和追求,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火热的科技事业,为提高中华民族的科技竞争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他们中间有来自青藏铁路一线的基层科技工作者、青藏铁路第五标段科技攻关组组长王永义;有无公害绿色植物生长研究领域的开拓者,全国人大常委套常委、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涛;有“虚拟人”技术年轻的领军人物、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研究员、博士生导9,li田捷博士;

——摘编自《科技日报》

万方数据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何英, 鄢斌

何英(中国地质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 鄢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2003,13(5)3次

参考文献(5条)

1.刘永祥 现代诉讼对民事证据理论的冲击与反思[期刊论文]-当代法学 2002(05)2.汤维健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期刊论文]-法律适用 2002(06)3.王世洲 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 19994.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 2000

5.汤维健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期刊论文]-法律适用 2002(06)

本文读者也读过(5条)

1. 武海燕 浅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会议论文]-2007

2. 张睿.ZHANG Rui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9,27(3)3. 李劲.钱建平 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探析[期刊论文]-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4. 郭显刚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会议论文]-20065. 罗潜龙 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及其完善[学位论文]2002

引证文献(3条)

1.陈开梓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实务探讨[期刊论文]-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0(8)2.李瑞京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6

3.王小军 论侵权行为的结构[期刊论文]-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1)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rkzyyhj200305008.aspx

中L目凡Ij-芎f源。J坷=境20113≈第13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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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NAI'OPZ,I。ATR)N,R卜H)L,RL卜SANI】ENVIRONMENT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

举证责任分配

何英1

鄢斌2

(I中冈地硬人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2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再分配,其基拳考虑7,在于蚤衡平受害人和致害人间基于环境侵权之制度特征所鞋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的不对等。对现有环境民事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所涉及的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推定相姑争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是立法和司法需要加以重视的方面关键词环境;氏事诉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中图分类号:I)922

68;I)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103)05一(1032—114

我国《民泼通则》第】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tl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l款规定r“排除妨害,对环境污染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据此,相关丰体可以就其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所受到的损害,向加害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个案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荚丁民事诉讼|正据的若干规定》又就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氍或部分要件事实芟行举证责任倒置做Ⅲr规定。即由加害方举证其行为或行为人控制的物不构成损害而无须承担相啦民事责任,同时,义授予法院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以便灵活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举汪责任分配模式的实质意义在j‘把环境损害请求权旨于弱势地位加以保护,从而实现法律的

公平与iF义.

或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损害‘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或其它合法活动的损害行为。这类损害行为可能导致局部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破坏而造成自然与人类物质与信息交换链的缺失。环境污染造成的有害环境因素作J}J于人类的牛存过程使他人对自然环境的享用变为不能或环境价值的减损。因此,环境浸权与传统其它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环境侵权之侵害对象具有普遍性。环境侵权的刘象般不以特定受害人为加害对象,而是通过环境因素介质造成对一定区域人们的牛活权益或其它合法活动的损害。因此环境侵权对象具有公共性、r‘

泛性的特征.

第:,环境浸害行为过程县有潜在性、延续性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直接产物,这种侵极损害往往隐蔽于一个较为缓慢的量变过程,其危害后果“{长时期后才能被验证。

第-,环境侵害行为后果具有不可恢复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毪害性表现于生态链的任‘环节,无论是环境A身能力的再生,或人类的治理均难以使其恢复其最初的状态。

第[『q,环境侵权后果的发现肜态的变异性.环境危害后果可能因为时过境辽或环境的自身变异而被掩

般足要卡H

1环境民事侵权的制度特征

环l竞污染损害行为是{R民事E体实施的致使生活

收稿日期:211u{115119

作者简介:似妊.研究厅lil0仆l舟泼

32・

万方数据 

何英等:沧环境鹾权【t事诉讼中的华证责任分配

盖或潭投析增加提交证明事实的难度。

第五,政策原因的失衡。巾于丁业化所惜朱的商业利益和便利,使得造成环境雨染的产业部门、个人在经济合理性的根据上不断甫复着对环境的破坏。

上述环境侵害行为所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诸多特性,反映在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环肯上往tI具有眦下特点:第

,丰体证明的局限性,环境侵权诉讼

的晾告当事人限于知识信息、行为后果、判断能力、影响范围以及其他人力、物力、财力或时卒方面的客观原因,可能难1j对环境诉讼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并形成具体的诉讼请求。而环境侵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则可能困其某种经济、政治或其他社会阏素而较受害人处于优势地位,日因环境侵权诉讼证据被告当事人掌握更多,趋利避害的本能通常使其隐瞒案件的客观事实。这些使得作为诉讼个案当事人的地位处于不对等状态,第二,征明事实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举证困难。第三,嘲果关系}I,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及经过之间存在的罔果关系住传统诉讼的事实征叫模式下难以实现。第四,汪明对象方而,环境侵权诉蹬的汪明对象可能足当前的、特定的利益,电可能是将来的、公益性的利益。这可能更需要法官考虑由于环境侵权诉讼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政策罔索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性,进而在案件审埋中不能仅埘限于恬巾的裁y-0,而是允、j“能够创造性、能动件地进行准市法、准行政活动的管理蕾”…1而发挥其特有作用,台则,当事人可能因举证缺乏析败诉。

上述这地特点,尤其足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处于柑列弱势的地化,决定r环境诉讼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崔度,这也是有关法律制度对做出有利于原告的举ilF责任分配的摹本出发点。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基于上述环境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环境诉讼中,各国均将环境损害请求权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予以对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定环境侵权责任已为辉论和司法实践r‘泛接受。在此原则下,行为人或行为人所控制的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浚行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j二适用<q14}人民共千¨围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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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原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被广泛认I司为我国环境诉讼举汪责任分酣义行举证责仟倒置或举证责任转换的直接依据,2002午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讧E据的若十规定》L卜|就特殊情形下的举征责任倒置或部分要什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做出了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亦被称之为“封晕证责{千转换”或“原告举汪责任减轻”,其基本要义在}‘将环境}斥讼中本J泣由原告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般原则下所承#i的举证责仟,部分转m被告承担.也就是说对本来的证旧责仟对象从相反的力向承担证明责任.即女¨果被告否}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仟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表明其没有或不可能造成相应的环境损害或无月外可行办法代替其所采取的行为、

举汪责任倒置足法律出):维护政策或法律秩序的需要,是特B4设定的

些向对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例

外72J,由于现代产、№因规模、过程以及分T化、专业化、系统化、复杂化而使环境损害证据的收集、运用、答定等变得困难,在贯彻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内榱的基础卜,各国广泛逛伸出诸多的责任分配方式j例女¨,美圈《清沾水法》巾规定,受害方“i事人H颈以表面征

据(Primefacie)即可对施害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荚

国密执安州珂: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原告只须举出简单的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已造成托染,诉讼便可成口,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责仟,则必须举卅反征,旺明他没有或不可能造成该污染。德国法律中“排除嫌疑说”对污染犯罪的成立只要求有抽象的危害行为.即犯罪的成市不取决于||_5i害结果或具体危害的出现尼其小取决于埘危害结果加以证明的危害行为l3I。虽然这证明

理论适用于刑事责任认定,但其实质取向与民事责任

认定中的”盖然性说”是异曲同工。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并对直接受损害的译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根据这规定,被告jl要实施r“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就须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即使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环境侵权法所说的“绝对责任原则”?依照这一原则,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什与其他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必要条件的差异集中反映在:t}_{要被告的行为侵害r原告的合法权益,味告在提起诉讼时无需对被告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举证,只要征明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即可作为诉由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除此之外,原告亦无须对被告实施加害行为时是禽存有主观

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认定在环境侵权举证责任

制度中的地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问题的意弛》第74条以及2002年4月发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J‘民事汗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琐中“『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负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仔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是我国法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直接依据。元过错责任下的举证责任转换即是闲粜关系汪明责任转换,这转换义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

园果关系推定,是指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凼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相关直接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诸多判断理沦中,具有代表性的“蒿然一忖”因果关系理论的“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巾此结果”的判断过程已成为许多国家在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案叫适用较多,也足较为接近环境侵权实质的认定模式。住这-罔果关系推定程式下,诉讼请求权人提出的证据只要能够征明自己的权利丰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理性即ⅡJ。尽管埘^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人的证据提出的怀疑可能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只要不能推倒该证明结论,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院就应”1保护诉讼请求人的台法权益。美国法实行“事实本身证明原则”即“事实推定说”。这一原则下J泉告只需汪明,如无过失则该损害般不会发生,损害巾被告控制的工具或媒介所致以及损害发生不涉及原告的参与或自愿行为_4J。日本《关于苊害人体健康公害犯罪处罚法》的第5条中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其上厂企、Jp经营活动巾排放丁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物质且其单独排放鼍已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健康的程度,公众的健康在泼排放发生后,受到或止在受到危害,此时便or推定此种危害足由}袤排放者的污染引起的。1971年I:1奉前桥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指m_5J:“被告企业一般只要向社会排放丁某种物质或能最,加害方面只要不能对其行为无岩举汪,就盛解释为并不能免除其责任的解释是符合社会通常观念的,原告只要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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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中国凡口愤糠与环境2003年第s期

够丁”。德国1990年通过的《环境责任法》规定对96种特定企业设备污染规定nT采用因果推定,只要设施

的运行J叮能产,£某种损害,则推定损害南其产生。设备运行商如果否认责任承担,其必须提出反驳证据予以反证,否则,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方而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受害人举证与法院推

定相结合”的原则。2002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照上述原则与规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在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中,原告、'事人应提出一定的侵权事实,如自已所受损害的地点、时间、损害程度以及该侵权事实与被告行为的关联性。被告麻负举m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且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相关汪据,举出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否则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4对“法院推定”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做山推定行为与后果之削存在的关联。举汪责任倒置的坪论与实践的日标在于避免举证不能或乏力而导致的案件审理与救济的难以实现。现实中的实体法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另外,在没有完备的证据提出义务的规定以及缺乏证据发现程序的保障的情形下加害人义可能不如实作证。这就需要法院在具体司法时行使职权对个案确定举证责任的配置。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依职权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举征责任倒置)从程序法的角度可以避免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下难以达到的公甲合理的立法目标或不符合市法精神的情形出现。法官在具体诉讼中改变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酣,通过“造法”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也是大陆法举证责任倒置概念内涵之¨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扪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这就是说,如果原告当事人提H{某一有利于自己的侵权事实,而证明该事实的关键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或无正当理由拒不

何萸等:论环境侵杈【t事诉i}:叶J的毕址莳任分配

提供的,法院町以推定该事实成上诉讼日的和司法的经济卜-j效率。

以实现公平JF义的

(编辑:你元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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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样现代诉讼埘比事}i『=据押沱的冲.fJJji思[】]“jf℃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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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十大科技前沿人物”评出

由科技日报发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首都15家新闻媒体共同组成的评委会,从一年多来陆续在科技日报刊发的众多“前沿人物”中评选出首届“中

国十走科技前沿人物”。

有最早从事纳米研究的专末,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白春礼;有开拓进取勇创一流,敢于填补我国特殊钢空白的科技企业家、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俞亚鹏;有P9送“神舟”飞船入太空的航乏科技少帅、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院长袁家军;有在新时期续写新传的老一代科技莲模、惟一拥有技术专利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倪志福;有中文二笔输入技术的创始人、中华中文信息研究院院长高精;有液体火箭发动机学术和技术带共人、中国航足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长雷凡培;有为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科技管理音、从教授到厅长的科技管理工作者、河北省科技厅副厅长廖浊。

这些获奖者都是当今我国科技界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等众多领域的领军人物。尽管他们岗位不同,经历不同,但他们有着共同的理想和追求,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火热的科技事业,为提高中华民族的科技竞争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他们中间有来自青藏铁路一线的基层科技工作者、青藏铁路第五标段科技攻关组组长王永义;有无公害绿色植物生长研究领域的开拓者,全国人大常委套常委、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涛;有“虚拟人”技术年轻的领军人物、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研究员、博士生导9,li田捷博士;

——摘编自《科技日报》

万方数据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何英, 鄢斌

何英(中国地质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 鄢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2003,13(5)3次

参考文献(5条)

1.刘永祥 现代诉讼对民事证据理论的冲击与反思[期刊论文]-当代法学 2002(05)2.汤维健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期刊论文]-法律适用 2002(06)3.王世洲 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 19994.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 2000

5.汤维健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期刊论文]-法律适用 2002(06)

本文读者也读过(5条)

1. 武海燕 浅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会议论文]-2007

2. 张睿.ZHANG Rui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9,27(3)3. 李劲.钱建平 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探析[期刊论文]-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4. 郭显刚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会议论文]-20065. 罗潜龙 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及其完善[学位论文]2002

引证文献(3条)

1.陈开梓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实务探讨[期刊论文]-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0(8)2.李瑞京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6

3.王小军 论侵权行为的结构[期刊论文]-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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