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一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凡参加各种含有意外伤害责任主险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予以补偿: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每次治疗以300元为限)、输血费、输氧费、敷料费,本公司对一次事故中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致电保险期满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后一百八十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除外)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倒数和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确定,每一被保险人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基准保险费为人民币6元。
三、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一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凡参加各种含有意外伤害责任主险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予以补偿: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每次治疗以300元为限)、输血费、输氧费、敷料费,本公司对一次事故中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致电保险期满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后一百八十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除外)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倒数和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确定,每一被保险人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基准保险费为人民币6元。
三、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