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研究
唐金成、孙灵刚1
专投 (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要:我国工伤保险自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参保企业、参保人数和基金数额都异常庞大。而与之相比,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则很缓慢,且受到工伤保险的巨大冲击,市场份额正日益萎缩。本文基于这个背景,首先研究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然后分析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最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替代互补;协调发展
The Research on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mployer ’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Tang Jincheng Sun linggang
(Business School of Guangxi University, Guangxi Nanning 530004)
Abstract :Since the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Rule has been put into effect, our country ’s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developed very quickly. The amount of the joined companies, people and fund is extremely huge. In contrast, our country’s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ffected by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develops very slowly. Its market shares have shrunk gradually. Under this background, firstly,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secondly,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rresponding reasons of the employer ’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lastly, 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is article gives some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two kinds of insurance.
Key words: employer ’s liability insurance;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1 作者简介:唐金成(1963-),男,陕西蒲城人,广西大学商学院教授,保险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保险与风险管理;孙灵刚(1987-),男,陕西汉中人,广西大学商学院保险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保险与风险管理。
substitution; complement; coordination
一、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工伤保险又称劳工补偿保险,是一种因劳工损伤或职业病导致工资损失或医疗费用时,对其本人或家属给予一定补偿的社保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被保险人)对其雇佣员工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所受伤亡、疾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虽然起源于劳工补偿制度,但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不同,它是一种商业性保险业务。
下面比较一下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通过两者责任范围的比较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雇主责任保险
(2) 工伤保险 (1 (3)
图1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比较
在图1中,(1)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2)指误工工资、根据雇佣合同超出工伤保险赔偿额的部分、相关诉讼费用等;(3)指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业康复基金等。
类似于经济学中不同商品之间存在的替代与互补关系,图1中,(1)说明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2)和(3)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互补关系上。
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实行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因此工伤保险对雇员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金都有一定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将会越来越高,消费水平也会随之提高,所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固定赔偿金额将不足以保障伤残者的未来生活需要。虽然雇主责任保险也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是它比工伤保险要灵活,可以在投保时根据未来需要及其缴费能力进行约定。所以,雇主责任保险主要用来弥补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并对工伤保险的不足进行补充。
综上分析可见,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既存在重
叠部分,又有各自独特的部分,两者之间既存在替代关系,又存在着互补关系,且主要体现为互补关系。
二、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我国原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颁布过《企业职工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该条例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提取适当比例用于预防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增加了工伤补偿项目。该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得到迅速的发展,到2006 年11月底, 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就首次达到了 1.003亿人, 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后又一参保人数过亿人的社会保险险种, 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也突破了100 亿元。但是,它对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经营也产生较大冲击。2006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职工。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截止2009年底全国参保人数为14861万人。 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始于1980 年代初,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发展缓慢,占整个财险市场的比例在4—5%,而雇主责任保险则占责任保险市场的40 %左右,它在责任保险中影响很大。但总体而言,与雇主责任风险的分散和劳工权益的最大程度保障相比,雇主责任保险仍处于发展困境之中。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理论上是两种主要呈互补关系的保险产品。但实践中, 在国家大力推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影响力日益扩大的同时, 我们不仅没有看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蓬勃发展,相反,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保险的替代效应越来越强,雇主责任保险的市场份额正日益萎缩,并处在发展困境中。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
1. 对“补偿原则”的误解诱发了险种替代
工伤保险强调对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 具有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项职能, 即工伤保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在赔付上也严格贯彻损失补偿的原则。当两种保险相遇,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先对受害员工进行赔付, 只有当实际损失金额超出了工伤保险赔偿额时, 其差额才能获得雇主责任保险的补充。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保证员工在获得充分保障的同时,不会获得其他收益。但在很多情况下, 又可能导致人们形成“雇主责任保险无作用”或“雇主责任保险作用小于工伤保险”的错误印象。特别是在实际损失金额在工伤
保险的赔偿额之内时, 雇主责任保险就不再对该事故进行相关赔付, 人们就自然认为购买雇主责任险用处不大, 因此就出现了积极购买工伤保险而放弃雇主责任保险的现象。同时,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在赔付方式上采用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性支付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 而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 一般采用一次性支付, 相较之下, 工伤保险显然更具人性化, 自然更受欢迎。
2. 强制性保险支出增加挤压了商业险的发展空间
目前, 我国为推广工伤保险, 在很多地方都实行了社会保险“五保合一”的体制, 即要求相关企业和员工必须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个社会保险险种,而不能单独挑选其中几种参加, 且保费由企业承担。对于那些规模小、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原来购买工伤保险的一份保费增至五种保险的保费, 负担大大增加;而工伤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符合要求的企业都必须参加,加上企业对雇主责任风险认识和保险知识的欠缺, 认为无论是雇主责任保险或工伤保险, 最终都是把钱给了员工, 与自己无关。现在既然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 花费还不少, 为控制企业成本, 雇主责任保险也就不用再买了,即出现了工伤保险的推广转移雇主责任保险需求的现象。
3. 法律不完备和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导致员工忽视对雇主责任的追究
法律不完备和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导致员工忽视对雇主责任的追究,也是雇主责任保险产品出现滞销的根本原因。和其他保险不同, 责任保险的发展是和法律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区一定是民事法律最完善的地区。在我国, 很多民众对自己在从事职业时,遇到危险受伤后相应的索赔权利缺乏了解, 甚至不知道索赔权利的存在。尤其是对那些工伤保险承保对象以外的人群,如农民工, 他们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本应该是最需要雇主责任保险支持、帮助的对象, 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备等因素, 使他们根本无法或不去追究雇主的相关责任。既然认为“无雇主责任风险的存在”,那么雇主责任保险自然也无人购买。
三、促进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综上分析可知,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都已取得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工伤保险的发展已趋于成熟,但它们的发展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必然会影响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以及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以下是促进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细分市场需求,准确定位展业目标
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在市场经济行为中,随着竞争的加剧,任何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开拓的成功,就必须对市场进行有效细分,找
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空间。具体而言,对保险对象应从过去那种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做法,扩展到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机关等,应加大展业的力度,方便顾客投保。对已有的客户,应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做到与时俱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的调整和完善。能否有效细分市场,找准需求群体将成为雇主责任保险能否得到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明确自身定位,强调两者的互补性
其一,保险企业要重新明确自身定位,突出自己特点,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市场需求调整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目标,对现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进行改造或重新设计,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其二,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现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都很难体现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作用。为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必须对雇主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改造,对与工伤保险重叠的部分可作为除外责任,对工伤保险除外或者未涉及的责任风险进行选择性的承保;在保险费率方面也应增加灵活性,做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之间费率的差异化。
其三,重视对附加责任险的开发,把一些突发的、特殊的非职业性疾病风险,及时以附加险的方式纳入到保险范围中来。
其四,利用工伤保险承保期限要求较长、灵活性差的特点,加大开发短期责任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赢得在短期市场上与工伤保险的比较优势。
其五,针对工伤保险“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提高保险金额,加大保障水平,与工伤保险形成不同层次的互补型保障体系。
(三)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雇主责任保险为有效补充的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须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但不是两者并重,或者是两者平行发展,而是以工伤保险为主体,雇主责任保险为补充来创建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工伤保险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由于政策、法律的强制推行,工伤保险现已日趋成熟,在实践中已经发挥其在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的巨大优势和主体作用。但正如前所述,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达不到补偿劳动者的伤害程度;另外,工伤保险不能覆盖所有人群,没有受到其保障的人群仍然需要加入到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去。同时,它也不能转嫁雇主所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因而,我国需要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投保的社会保险, “覆盖面广、保费低、补偿方式人性化”的优越性,决定了它在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而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性保险, 其经营不可能脱离保险企业追逐利润的目标限制,因此,像工伤保险那样广泛介入是不
可能的。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为避免“逆向选择”,一般不会接受职业危险性大的雇主和雇员的投保, 这也限制了其承保对象的范围。因此,要谋求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首先应承认工伤保险的主体地位,并围绕其主体地位,在承保对象、条款设计上与工伤保险积极互补, 寻求尽可能大的空间。例如,针对某些高危行业推行强制性雇主责任保险虽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在保单条款中, 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工种设计差异化的保险费率。这样既可以通过企业共担风险,使其参与到风险管理之中,也能更有效控地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防止保险公司因风险过高而无法经营该险种。同时, 针对已经购买工伤保险的人群, 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可以规定相应的免赔额, 这当然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 但作为对价, 其保费可相应减少,以吸引该部分人群投保。
主要参考文献:
[1]许谨良.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M].第四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唐金成. 现代商业保险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10. [3]曾怡,赵龙.从与工伤保险关系看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价值定位[J].金融发展研究,2008(1).
[4]唐金成等.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08(4). [5]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张勇.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及对策[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6(1).
[7]申春生.对发展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思考[J].保险研究,1999
(10).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秀灵路75号西大东校园6143信箱唐金成 邮编:530005; 电话:0771-327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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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研究
唐金成、孙灵刚1
专投 (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要:我国工伤保险自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参保企业、参保人数和基金数额都异常庞大。而与之相比,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则很缓慢,且受到工伤保险的巨大冲击,市场份额正日益萎缩。本文基于这个背景,首先研究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然后分析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最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替代互补;协调发展
The Research on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mployer ’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Tang Jincheng Sun linggang
(Business School of Guangxi University, Guangxi Nanning 530004)
Abstract :Since the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Rule has been put into effect, our country ’s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developed very quickly. The amount of the joined companies, people and fund is extremely huge. In contrast, our country’s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ffected by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develops very slowly. Its market shares have shrunk gradually. Under this background, firstly,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secondly,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rresponding reasons of the employer ’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lastly, 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is article gives some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two kinds of insurance.
Key words: employer ’s liability insurance;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1 作者简介:唐金成(1963-),男,陕西蒲城人,广西大学商学院教授,保险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保险与风险管理;孙灵刚(1987-),男,陕西汉中人,广西大学商学院保险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保险与风险管理。
substitution; complement; coordination
一、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工伤保险又称劳工补偿保险,是一种因劳工损伤或职业病导致工资损失或医疗费用时,对其本人或家属给予一定补偿的社保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被保险人)对其雇佣员工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所受伤亡、疾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虽然起源于劳工补偿制度,但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不同,它是一种商业性保险业务。
下面比较一下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通过两者责任范围的比较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雇主责任保险
(2) 工伤保险 (1 (3)
图1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比较
在图1中,(1)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2)指误工工资、根据雇佣合同超出工伤保险赔偿额的部分、相关诉讼费用等;(3)指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业康复基金等。
类似于经济学中不同商品之间存在的替代与互补关系,图1中,(1)说明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2)和(3)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互补关系上。
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实行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因此工伤保险对雇员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金都有一定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将会越来越高,消费水平也会随之提高,所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固定赔偿金额将不足以保障伤残者的未来生活需要。虽然雇主责任保险也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是它比工伤保险要灵活,可以在投保时根据未来需要及其缴费能力进行约定。所以,雇主责任保险主要用来弥补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并对工伤保险的不足进行补充。
综上分析可见,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既存在重
叠部分,又有各自独特的部分,两者之间既存在替代关系,又存在着互补关系,且主要体现为互补关系。
二、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我国原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颁布过《企业职工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该条例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提取适当比例用于预防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增加了工伤补偿项目。该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得到迅速的发展,到2006 年11月底, 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就首次达到了 1.003亿人, 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后又一参保人数过亿人的社会保险险种, 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也突破了100 亿元。但是,它对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经营也产生较大冲击。2006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职工。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截止2009年底全国参保人数为14861万人。 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始于1980 年代初,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发展缓慢,占整个财险市场的比例在4—5%,而雇主责任保险则占责任保险市场的40 %左右,它在责任保险中影响很大。但总体而言,与雇主责任风险的分散和劳工权益的最大程度保障相比,雇主责任保险仍处于发展困境之中。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理论上是两种主要呈互补关系的保险产品。但实践中, 在国家大力推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影响力日益扩大的同时, 我们不仅没有看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蓬勃发展,相反,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保险的替代效应越来越强,雇主责任保险的市场份额正日益萎缩,并处在发展困境中。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
1. 对“补偿原则”的误解诱发了险种替代
工伤保险强调对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 具有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项职能, 即工伤保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在赔付上也严格贯彻损失补偿的原则。当两种保险相遇,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先对受害员工进行赔付, 只有当实际损失金额超出了工伤保险赔偿额时, 其差额才能获得雇主责任保险的补充。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保证员工在获得充分保障的同时,不会获得其他收益。但在很多情况下, 又可能导致人们形成“雇主责任保险无作用”或“雇主责任保险作用小于工伤保险”的错误印象。特别是在实际损失金额在工伤
保险的赔偿额之内时, 雇主责任保险就不再对该事故进行相关赔付, 人们就自然认为购买雇主责任险用处不大, 因此就出现了积极购买工伤保险而放弃雇主责任保险的现象。同时,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在赔付方式上采用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性支付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 而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 一般采用一次性支付, 相较之下, 工伤保险显然更具人性化, 自然更受欢迎。
2. 强制性保险支出增加挤压了商业险的发展空间
目前, 我国为推广工伤保险, 在很多地方都实行了社会保险“五保合一”的体制, 即要求相关企业和员工必须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个社会保险险种,而不能单独挑选其中几种参加, 且保费由企业承担。对于那些规模小、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原来购买工伤保险的一份保费增至五种保险的保费, 负担大大增加;而工伤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符合要求的企业都必须参加,加上企业对雇主责任风险认识和保险知识的欠缺, 认为无论是雇主责任保险或工伤保险, 最终都是把钱给了员工, 与自己无关。现在既然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 花费还不少, 为控制企业成本, 雇主责任保险也就不用再买了,即出现了工伤保险的推广转移雇主责任保险需求的现象。
3. 法律不完备和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导致员工忽视对雇主责任的追究
法律不完备和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导致员工忽视对雇主责任的追究,也是雇主责任保险产品出现滞销的根本原因。和其他保险不同, 责任保险的发展是和法律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区一定是民事法律最完善的地区。在我国, 很多民众对自己在从事职业时,遇到危险受伤后相应的索赔权利缺乏了解, 甚至不知道索赔权利的存在。尤其是对那些工伤保险承保对象以外的人群,如农民工, 他们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本应该是最需要雇主责任保险支持、帮助的对象, 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备等因素, 使他们根本无法或不去追究雇主的相关责任。既然认为“无雇主责任风险的存在”,那么雇主责任保险自然也无人购买。
三、促进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综上分析可知,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都已取得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工伤保险的发展已趋于成熟,但它们的发展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必然会影响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以及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以下是促进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细分市场需求,准确定位展业目标
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在市场经济行为中,随着竞争的加剧,任何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开拓的成功,就必须对市场进行有效细分,找
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空间。具体而言,对保险对象应从过去那种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做法,扩展到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机关等,应加大展业的力度,方便顾客投保。对已有的客户,应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做到与时俱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的调整和完善。能否有效细分市场,找准需求群体将成为雇主责任保险能否得到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明确自身定位,强调两者的互补性
其一,保险企业要重新明确自身定位,突出自己特点,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市场需求调整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目标,对现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进行改造或重新设计,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其二,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现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都很难体现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作用。为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必须对雇主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改造,对与工伤保险重叠的部分可作为除外责任,对工伤保险除外或者未涉及的责任风险进行选择性的承保;在保险费率方面也应增加灵活性,做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之间费率的差异化。
其三,重视对附加责任险的开发,把一些突发的、特殊的非职业性疾病风险,及时以附加险的方式纳入到保险范围中来。
其四,利用工伤保险承保期限要求较长、灵活性差的特点,加大开发短期责任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赢得在短期市场上与工伤保险的比较优势。
其五,针对工伤保险“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提高保险金额,加大保障水平,与工伤保险形成不同层次的互补型保障体系。
(三)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雇主责任保险为有效补充的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须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但不是两者并重,或者是两者平行发展,而是以工伤保险为主体,雇主责任保险为补充来创建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工伤保险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由于政策、法律的强制推行,工伤保险现已日趋成熟,在实践中已经发挥其在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的巨大优势和主体作用。但正如前所述,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达不到补偿劳动者的伤害程度;另外,工伤保险不能覆盖所有人群,没有受到其保障的人群仍然需要加入到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去。同时,它也不能转嫁雇主所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因而,我国需要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投保的社会保险, “覆盖面广、保费低、补偿方式人性化”的优越性,决定了它在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而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性保险, 其经营不可能脱离保险企业追逐利润的目标限制,因此,像工伤保险那样广泛介入是不
可能的。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为避免“逆向选择”,一般不会接受职业危险性大的雇主和雇员的投保, 这也限制了其承保对象的范围。因此,要谋求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首先应承认工伤保险的主体地位,并围绕其主体地位,在承保对象、条款设计上与工伤保险积极互补, 寻求尽可能大的空间。例如,针对某些高危行业推行强制性雇主责任保险虽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在保单条款中, 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工种设计差异化的保险费率。这样既可以通过企业共担风险,使其参与到风险管理之中,也能更有效控地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防止保险公司因风险过高而无法经营该险种。同时, 针对已经购买工伤保险的人群, 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可以规定相应的免赔额, 这当然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 但作为对价, 其保费可相应减少,以吸引该部分人群投保。
主要参考文献:
[1]许谨良.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M].第四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唐金成. 现代商业保险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10. [3]曾怡,赵龙.从与工伤保险关系看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价值定位[J].金融发展研究,2008(1).
[4]唐金成等.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08(4). [5]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张勇.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及对策[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6(1).
[7]申春生.对发展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思考[J].保险研究,1999
(10).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秀灵路75号西大东校园6143信箱唐金成 邮编:530005; 电话:0771-3270009;[1**********];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祝编辑老师:工作快乐,身体健康,万事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