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塑胶制造中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控制内容。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塑胶制造企业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质量控制。

2.相关定义

2. 1 关键工序

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它是主要质量特性形成的工序,也是生产过程中需要严密控制、顾客经常抱怨、废品率高、与配合尺寸较密切的工序。

2. 2 特殊工序

工序的加工质量不易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充分得到验证,这种工序属于特殊工序。例如:涂漆、塑料压制等。

3.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质量控制的指导原则

3. 1 工序质量控制的严格程度应视产品的类型、用途、用户的要求、生产条件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允许结公司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控制方法。

3. 2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以加强过程控制为主,辅以必要的多频次的工序检查,检查人员与质量保证人员对现场操作负有监督的责任和权限。

3. 3 应从工序流程分析着手,找出各环节(或分工序)影响质量特性的主要因素,研究控制方法,配备适当手段,进行工序过程的系统控制。特别工序应遵循“点结合”的原则,在系统控制的基础上,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控制。

3. 4 应根据产品的工艺特点,加强工艺方法的试验验证。制定明确的技术和管理文件,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及影响参数波动的各种因素,使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3. 5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检验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

3. 6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所用工艺材料、被加工物资应实行严格控制,必要时应进行复检。使用中的各种工作介质应定期分析、调整和更换,保证其成分在规定的范围内。

3. 7 必须使用经确认合格的模具、工装、设备和计量器具,并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控制手段,对影响质量特性的主要因素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和调整,力争实现自动控制,以减少人的因素引起的质量波动。

3. 8 应对工作环境(尘埃、温度、湿度等)进行控制,满足工艺文件的要求,必要时应加以验证。

4.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4. 1 工艺规程和技术文件

4. 1. 1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工艺规程除明确工艺参数外,还应对工艺参数的控制方法、试样的制取、工作介质、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4 1. 2 工艺规程必须经验证认可并符合有关标准。主要工艺参数的变更,必须经过充分试验验证或专家论证合格后,方可更改文件。

4. 1. 3 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根据不同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工艺特点,可在工序流程的必要环节设置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设立控制点的条件,控制点可按产品的质量特性、工序或设备来设置。

4. 1. 4 对控制点应进行工序质量分析和验证,找出主要影响因素,明确控制方法,并进行连续评价。控制点的工艺文件应包含质量控制的内容,如对控制的项目、内容、方法、检测频次、检查方法、记录及测定人员等做出具体规定。

4. 1. 5 工程部门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编制原始记录表格并规定填表要求,包括让检验人员、质保人员对工艺参数和操作状况进行检查、监督、认定、签字的要求。主要原始记录表格应汇总归档,并规定制件加工档案的保存期限,以备查考。

4. 1. 6 规定并执行工艺文件的编制、评定和审批程序,以保证生产现场所使用文件的正确、完整、统一性。

4. 1. 7 制订并执行技术文件的保管、使用、更改和销毁制度(或标准)。文件更改的审批程序应与原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重要的更改应有试验验证。

4. 2 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 2. 1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操作、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定期考核和培训,并持有上岗操作证。对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岗位,必须选派经专业考核合格、有现场质量控制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4. 2. 2 明确规定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检验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组成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各项成绩应填入考核档案,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上岗操作证。

4. 3 设备、仪表和工艺装备

4. 3. 1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使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4. 3. 2 新制、改进或大修后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应按其技术条件验收,经调试、鉴定合格签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工艺装备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验证(或试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4. 3. 3 设备必须完整、配套,配有显示(或自动控制)工艺参数的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各种供监控用的仪表,一般应按其功能分别设置。必要时,还应配备工艺参数自动记录仪和安全报警装置。

4. 3. 4 制订和执行设备、工艺装备的维修保养,仪器仪表的定期检定、校准制度。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使用、点检、维修和校准的技术档案。工装主管部门应对主要工装建立使用维修技术档案。

4. 3. 5 控制点的设备、工装应加以重点控制,以尽量减少设备及工装的误差引起的质量波动。

4. 4 环境

4. 4. 1 环境条件(厂房内温度和湿度,冷却介质的温度和压力,压缩空气的压力,施工现场的风速等)应满足工艺技术文件的要求。

4. 4. 2 作业场所应配置有效的进、排风系统及安全技术措施,厂房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TJ 36 的有关规定。

4. 4. 3 应对车间一些重要的噪声源设施(如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等)采取适宜的减噪或隔音措施,以控制车间的环境噪声在85dB 以下(脉冲声除外,但应进行适当控制)。

4. 4. 4 车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照明,操作工位应有足够的照度。

4. 4. 5 含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进行有效的净化处理,三废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4. 6 车间应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地必须遵守防火和技术安全制度的规定。

4. 5 工艺材料

4. 5. 1 工艺材料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物品规格、材质和技术要求,必要时,还应提出质量保证的要求。

4. 5. 2 重要工艺材料应严格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择优定点采购。采购部门选点时,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供应厂进行质量考察,并经试用验证认可后才能定点。

4. 5. 3 进厂工艺材料必须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必须按规定复验,无合格证或复验不合格的材料禁止入库和使用。

4. 5. 4 超过保管期限的材料必须按规定重新复验,办理延期使用文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4. 5. 5 应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贮存场所和配套设施,并建立严格的保管、标志、发放、使用和回收制度。

4. 5. 6 使用中的各种材料必须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定期分析,保证其成分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槽液和介质等应进行调整或更换,不合格者不准用于生产。

4. 5. 7 采用新牌号的重要工艺材料应进行试验及生产验证,提出试验验证报告,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审批后方可使用。

4. 6 被加工物资

4. 6. 1 转入本工序的被加工物资(原材料、毛坯、半成品等),必须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具有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需附有所要求提供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检测数据等技术资料,或进行抽查复验。

4.6.2 制定适用于本厂生产要求的外购物资标准,规定物资规格和技术要求,以及进厂入库的取样、检验项目和方法。

4.6.3 重要的外购物资应择优定点采购,并进行进厂复验。必要时,应对供应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考察和监督,并建立合格供方的技术质量档案。

4.6.4 应建立进料验证、入库、保管、标志、发放制度,并认真执行。

4.7 工艺过程控制

4.7.1 加工前,操作人员应熟悉工艺规程,严格按工艺规程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备、材料、介质、环境条件的检查,进行各种预处理,工艺参数的试样验证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对特殊的关键件,工艺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操作人员真正掌握工艺规程。

4.7.2 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工件的装卡、摆放,工艺参数的调整,试样的抽取、检验和保管等应根据不同物资的技术要求,按工艺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4.7.3 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原始记录,并按规定程序签名、处理、传递和保管。

4.7.4 操作中应密切注意加工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自行或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作好原始记录。

4.7.5 每批制件必须进行首件检查,并作好标记,填写首件记录卡,并在记录上签章。

4.7.6 工序检验员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工艺的执行和原始记录的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制件的加工质量,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巡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纠正。

4.7.7 关键件加工中的主要分工序,根据需要可设立“见证点”,由对质量不负直接责任的质保工程师实施见证性审核。对工序加工中操作者是否处于自控状态,检验员是否忠于职守,图纸、工艺文件是否有效贯彻,工序加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性检查,以确保现场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4.7.8 制件在工序间的存放、周转与运输,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及期量标准加以控制,并备有适用的工位器具和储运设备,防止损伤制件。

4.8 质量检验

4.8.1 应规定工艺质量标准,明确技术要求,检验项目、项目指标、方法、频次、仪器等要求,并在工序流程中合理设置检验点,编制检验规程。

4.8.2 按技术要求和检验规程对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并检查原始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检验合格后应填写合格证明文件并在指定部位打上合格标志(或挂标签)。

4.8.3 严格控制不合格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合格件的回用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返修、返工和重新检验。回用件应打上回用标志,回用、返修单据作为质量信息流转、存档。对待验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应加以醒目标志,分别堆放或隔离。

4.9 质量信息的反馈和处理

4.9.1 特殊工序的各种质量检验记录、理化分析报告、控制图表等都必须按归档制度整理保管,随时处于受检状态。

4.9.2 应编制和填写现场加工缺陷分类统计日报表及其它各种质量问题反馈单。对突发性质量信息应及时处理,填写相应表格。

4.9.3 应制订对后续工序(包括产品使用中)发现的特殊工序质量问题及时反馈、汇总和处理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4.9.4 应制订和执行质量改进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对各种质量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针对主要缺陷项目制订质量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应进行工艺试验,取得成果后纳入工艺规程。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塑胶制造中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控制内容。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塑胶制造企业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质量控制。

2.相关定义

2. 1 关键工序

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它是主要质量特性形成的工序,也是生产过程中需要严密控制、顾客经常抱怨、废品率高、与配合尺寸较密切的工序。

2. 2 特殊工序

工序的加工质量不易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充分得到验证,这种工序属于特殊工序。例如:涂漆、塑料压制等。

3.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质量控制的指导原则

3. 1 工序质量控制的严格程度应视产品的类型、用途、用户的要求、生产条件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允许结公司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控制方法。

3. 2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以加强过程控制为主,辅以必要的多频次的工序检查,检查人员与质量保证人员对现场操作负有监督的责任和权限。

3. 3 应从工序流程分析着手,找出各环节(或分工序)影响质量特性的主要因素,研究控制方法,配备适当手段,进行工序过程的系统控制。特别工序应遵循“点结合”的原则,在系统控制的基础上,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控制。

3. 4 应根据产品的工艺特点,加强工艺方法的试验验证。制定明确的技术和管理文件,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及影响参数波动的各种因素,使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3. 5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检验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

3. 6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所用工艺材料、被加工物资应实行严格控制,必要时应进行复检。使用中的各种工作介质应定期分析、调整和更换,保证其成分在规定的范围内。

3. 7 必须使用经确认合格的模具、工装、设备和计量器具,并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控制手段,对影响质量特性的主要因素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和调整,力争实现自动控制,以减少人的因素引起的质量波动。

3. 8 应对工作环境(尘埃、温度、湿度等)进行控制,满足工艺文件的要求,必要时应加以验证。

4.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4. 1 工艺规程和技术文件

4. 1. 1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工艺规程除明确工艺参数外,还应对工艺参数的控制方法、试样的制取、工作介质、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4 1. 2 工艺规程必须经验证认可并符合有关标准。主要工艺参数的变更,必须经过充分试验验证或专家论证合格后,方可更改文件。

4. 1. 3 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根据不同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工艺特点,可在工序流程的必要环节设置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设立控制点的条件,控制点可按产品的质量特性、工序或设备来设置。

4. 1. 4 对控制点应进行工序质量分析和验证,找出主要影响因素,明确控制方法,并进行连续评价。控制点的工艺文件应包含质量控制的内容,如对控制的项目、内容、方法、检测频次、检查方法、记录及测定人员等做出具体规定。

4. 1. 5 工程部门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编制原始记录表格并规定填表要求,包括让检验人员、质保人员对工艺参数和操作状况进行检查、监督、认定、签字的要求。主要原始记录表格应汇总归档,并规定制件加工档案的保存期限,以备查考。

4. 1. 6 规定并执行工艺文件的编制、评定和审批程序,以保证生产现场所使用文件的正确、完整、统一性。

4. 1. 7 制订并执行技术文件的保管、使用、更改和销毁制度(或标准)。文件更改的审批程序应与原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重要的更改应有试验验证。

4. 2 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 2. 1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操作、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定期考核和培训,并持有上岗操作证。对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岗位,必须选派经专业考核合格、有现场质量控制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4. 2. 2 明确规定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检验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组成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各项成绩应填入考核档案,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上岗操作证。

4. 3 设备、仪表和工艺装备

4. 3. 1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使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4. 3. 2 新制、改进或大修后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应按其技术条件验收,经调试、鉴定合格签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工艺装备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验证(或试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4. 3. 3 设备必须完整、配套,配有显示(或自动控制)工艺参数的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各种供监控用的仪表,一般应按其功能分别设置。必要时,还应配备工艺参数自动记录仪和安全报警装置。

4. 3. 4 制订和执行设备、工艺装备的维修保养,仪器仪表的定期检定、校准制度。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使用、点检、维修和校准的技术档案。工装主管部门应对主要工装建立使用维修技术档案。

4. 3. 5 控制点的设备、工装应加以重点控制,以尽量减少设备及工装的误差引起的质量波动。

4. 4 环境

4. 4. 1 环境条件(厂房内温度和湿度,冷却介质的温度和压力,压缩空气的压力,施工现场的风速等)应满足工艺技术文件的要求。

4. 4. 2 作业场所应配置有效的进、排风系统及安全技术措施,厂房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TJ 36 的有关规定。

4. 4. 3 应对车间一些重要的噪声源设施(如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等)采取适宜的减噪或隔音措施,以控制车间的环境噪声在85dB 以下(脉冲声除外,但应进行适当控制)。

4. 4. 4 车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照明,操作工位应有足够的照度。

4. 4. 5 含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进行有效的净化处理,三废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4. 6 车间应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地必须遵守防火和技术安全制度的规定。

4. 5 工艺材料

4. 5. 1 工艺材料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物品规格、材质和技术要求,必要时,还应提出质量保证的要求。

4. 5. 2 重要工艺材料应严格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择优定点采购。采购部门选点时,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供应厂进行质量考察,并经试用验证认可后才能定点。

4. 5. 3 进厂工艺材料必须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必须按规定复验,无合格证或复验不合格的材料禁止入库和使用。

4. 5. 4 超过保管期限的材料必须按规定重新复验,办理延期使用文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4. 5. 5 应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贮存场所和配套设施,并建立严格的保管、标志、发放、使用和回收制度。

4. 5. 6 使用中的各种材料必须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定期分析,保证其成分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槽液和介质等应进行调整或更换,不合格者不准用于生产。

4. 5. 7 采用新牌号的重要工艺材料应进行试验及生产验证,提出试验验证报告,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审批后方可使用。

4. 6 被加工物资

4. 6. 1 转入本工序的被加工物资(原材料、毛坯、半成品等),必须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具有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需附有所要求提供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检测数据等技术资料,或进行抽查复验。

4.6.2 制定适用于本厂生产要求的外购物资标准,规定物资规格和技术要求,以及进厂入库的取样、检验项目和方法。

4.6.3 重要的外购物资应择优定点采购,并进行进厂复验。必要时,应对供应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考察和监督,并建立合格供方的技术质量档案。

4.6.4 应建立进料验证、入库、保管、标志、发放制度,并认真执行。

4.7 工艺过程控制

4.7.1 加工前,操作人员应熟悉工艺规程,严格按工艺规程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备、材料、介质、环境条件的检查,进行各种预处理,工艺参数的试样验证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对特殊的关键件,工艺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操作人员真正掌握工艺规程。

4.7.2 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工件的装卡、摆放,工艺参数的调整,试样的抽取、检验和保管等应根据不同物资的技术要求,按工艺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4.7.3 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原始记录,并按规定程序签名、处理、传递和保管。

4.7.4 操作中应密切注意加工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自行或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作好原始记录。

4.7.5 每批制件必须进行首件检查,并作好标记,填写首件记录卡,并在记录上签章。

4.7.6 工序检验员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工艺的执行和原始记录的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制件的加工质量,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巡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纠正。

4.7.7 关键件加工中的主要分工序,根据需要可设立“见证点”,由对质量不负直接责任的质保工程师实施见证性审核。对工序加工中操作者是否处于自控状态,检验员是否忠于职守,图纸、工艺文件是否有效贯彻,工序加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性检查,以确保现场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4.7.8 制件在工序间的存放、周转与运输,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及期量标准加以控制,并备有适用的工位器具和储运设备,防止损伤制件。

4.8 质量检验

4.8.1 应规定工艺质量标准,明确技术要求,检验项目、项目指标、方法、频次、仪器等要求,并在工序流程中合理设置检验点,编制检验规程。

4.8.2 按技术要求和检验规程对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并检查原始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检验合格后应填写合格证明文件并在指定部位打上合格标志(或挂标签)。

4.8.3 严格控制不合格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合格件的回用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返修、返工和重新检验。回用件应打上回用标志,回用、返修单据作为质量信息流转、存档。对待验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应加以醒目标志,分别堆放或隔离。

4.9 质量信息的反馈和处理

4.9.1 特殊工序的各种质量检验记录、理化分析报告、控制图表等都必须按归档制度整理保管,随时处于受检状态。

4.9.2 应编制和填写现场加工缺陷分类统计日报表及其它各种质量问题反馈单。对突发性质量信息应及时处理,填写相应表格。

4.9.3 应制订对后续工序(包括产品使用中)发现的特殊工序质量问题及时反馈、汇总和处理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4.9.4 应制订和执行质量改进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对各种质量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针对主要缺陷项目制订质量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应进行工艺试验,取得成果后纳入工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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