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编)

同学们好,我是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穆丽霞,本节课我们来学习合同法中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我们在生活中也时不常的会碰到,比如说有人把东西落在了出租车上,为了找到自己丢了的东西就会在电台上发布广告,如有拾到者必以现金重谢;还有呢,像老人小孩走失的,家人就会在路上贴出寻人启事,对提供线索者愿以重金酬谢等等这些都属于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就是对完成广告上所指向的行为的人要依承诺给付报酬,实质上是一个法律行为。那么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一特殊的法律行为有所了解,来避免一些生活上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究竟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悬赏广告是如何构成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做一个讲解。

//2008年7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围棋天地》杂志社突然接到了一份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有人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这份起诉书中将杂志社作为被告,提到杂志社在2004年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赏金是5万美元,现在起诉杂志社,要求支付这笔悬赏金。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2004年11月15日,《围棋天地》出版的一期杂志上登载了一篇名为《一个棋战的诞生》的人物专访,文中采访的台湾应氏集团的董事长应明皓先生。杂志社表示,当时正值应氏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开幕,应氏杯是由已故台湾爱国实业家应昌期老先生创办。《围棋天地》专访了应昌期老先生的儿子,也是现在应氏杯棋赛的负责人应明皓先生。在采访中记者问到:过去应老先生曾经说,无论是谁,找到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奖励他五万美元,这个事儿还行不行?当时应明皓先生哈哈一笑说:行,当然行。

“应氏规则”是应氏杯世界围棋锦标赛等应氏集团主办的围棋专业赛事所采用的比赛规则,是当今世界围棋界的四大规则之一。为了能让自己潜心研究的

比赛规则得到更好的检验和完善,应昌期老先生在首届应氏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中曾提出一个特别的奖励:参加比赛的棋手,无论是谁找出了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奖励他五万美元。

按照《围棋天地》的说法,他们只是发表了一篇普通的人物访谈,根本不是发布什么悬赏广告。如果真有人找到了应氏规则的漏洞,那你应该去找应氏集团的负责人讨要奖金。那么究竟这个声称找到应氏规则的人是谁呢?是一名围棋爱好者孙加可,他爱研究琢磨围棋,并觉得自己发现了日本围棋数目法的一些矛盾之处。几年过后,孙加可在《围棋天地》杂志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叫做《一个棋战的诞生》,对于文章中提到的应氏规则,他根据自己多年的研究心得写了一篇文章:《数目法围棋规则是一种不能自洽的体系》。另一围棋报刊《围棋报》发表了这篇文章。于是,孙加可联系了台湾应昌期教育基金会,基金会的秘书长在回复中说孙加可对应氏规则有误解,并说孙加可对《围棋天地》文章中的报道理解有误。加上多次的电话和邮件交流无果,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孙加可的律师建议,既然这则悬赏广告是在《围棋天地》上刊登的,那么杂志社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孙加可将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及《围棋天地》杂志社起诉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台湾应昌期基金会支付5万美元悬赏金,《围棋天地》承担连带责任。

孙加可觉得,这就是应氏集团通过杂志社发布的一则悬赏广告,而自己经过多年的研究也已经完成了悬赏广告当中找出应氏规则漏洞的要求,台湾基金会应该支付自己这5万美金。

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这篇人物专访不是悬赏广告,只是一个引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提问页AE 模板,老师保持姿势停顿2秒)

1、 对于悬赏广告,我国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对悬赏广告明文规定,但最高法解释中规定了悬赏人以公开的方式声明了,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那么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向悬赏人请求支付报酬。这项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缺失的弥补,但依旧没有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论已久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至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仍存在着较大争议。

2、法院认为《围棋天地》这篇人物专访的内容不是悬赏广告,那么一则悬赏广告应如何认定?

首先,要有广告人,即发布者的存在,就是作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这个主体也并不局限于我们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主体,而且广告人做出这个意思表示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同时,广告的具体形式,依照一般社会公众的观念判断即可。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比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比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在本案中,《围棋天地》人物专访的内容并不是合理有效的形式,构不成悬赏广告。

孙佳可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围棋天地》对应昌期老先生的儿子应明皓的专访中的一句对话。而对于“应氏规则”找出漏洞,奖励他五万美元是应昌期老先生在首届应氏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中提出一个特别的奖励,这个许诺人不是应明皓,并且奖励的许诺只是针对那次职业围棋锦标赛。

3、关于报酬的数额约定不明时该如何计算?

这是悬赏广告的最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最容易滋生争议的。凡是广告人在广告中已明确了报酬的种类、数额的,广告人应当按广告所定履行的履行给付义务。

那么行为人完成的行为或达到的结果不完全符合广告的要求时,广告人是否有权减少报酬呢?

如果行为人完成一部分指定的悬赏行为,而且该悬赏是可分的,那么该行为人应按比例分得报酬;但如果悬赏要求完成数行为,而行为人只完成其中之一的,则不得要求赏金。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悬赏广告并未明确报酬,比如有“必有重谢”、“面议”等此类的表述,如何计算报酬就产生了疑问。在报酬约定不明时,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考虑合理补偿行为人为完成指定行为所开支的费用。法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广告人的利益实现程度、指定行为的难易程度、所完成的行为对广告人的重要性以及社会悬赏报酬的惯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4、不知道有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

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是基于广告人的单方行为而产生,因此对不知道有广告而完成行为的人,广告人同样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甲饲养的藏獒走失,甲在街区张贴了启事,声明如果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发布了启事,发现了藏獒后仍送还给甲,乙虽然在完成指定的行为时不知道甲发布了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的行为,乙仍有权请求甲支付3万元报酬。这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

5、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效果也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不存在差异,达到了广告人悬赏的预期效果。因此,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是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比如,在上述藏獒走失案中,如果找到藏獒的乙是一个10岁的孩子,甲仍然要向乙支付3万元报酬。

同学们好,我是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穆丽霞,本节课我们来学习合同法中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我们在生活中也时不常的会碰到,比如说有人把东西落在了出租车上,为了找到自己丢了的东西就会在电台上发布广告,如有拾到者必以现金重谢;还有呢,像老人小孩走失的,家人就会在路上贴出寻人启事,对提供线索者愿以重金酬谢等等这些都属于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就是对完成广告上所指向的行为的人要依承诺给付报酬,实质上是一个法律行为。那么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一特殊的法律行为有所了解,来避免一些生活上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究竟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悬赏广告是如何构成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做一个讲解。

//2008年7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围棋天地》杂志社突然接到了一份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有人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这份起诉书中将杂志社作为被告,提到杂志社在2004年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赏金是5万美元,现在起诉杂志社,要求支付这笔悬赏金。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2004年11月15日,《围棋天地》出版的一期杂志上登载了一篇名为《一个棋战的诞生》的人物专访,文中采访的台湾应氏集团的董事长应明皓先生。杂志社表示,当时正值应氏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开幕,应氏杯是由已故台湾爱国实业家应昌期老先生创办。《围棋天地》专访了应昌期老先生的儿子,也是现在应氏杯棋赛的负责人应明皓先生。在采访中记者问到:过去应老先生曾经说,无论是谁,找到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奖励他五万美元,这个事儿还行不行?当时应明皓先生哈哈一笑说:行,当然行。

“应氏规则”是应氏杯世界围棋锦标赛等应氏集团主办的围棋专业赛事所采用的比赛规则,是当今世界围棋界的四大规则之一。为了能让自己潜心研究的

比赛规则得到更好的检验和完善,应昌期老先生在首届应氏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中曾提出一个特别的奖励:参加比赛的棋手,无论是谁找出了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奖励他五万美元。

按照《围棋天地》的说法,他们只是发表了一篇普通的人物访谈,根本不是发布什么悬赏广告。如果真有人找到了应氏规则的漏洞,那你应该去找应氏集团的负责人讨要奖金。那么究竟这个声称找到应氏规则的人是谁呢?是一名围棋爱好者孙加可,他爱研究琢磨围棋,并觉得自己发现了日本围棋数目法的一些矛盾之处。几年过后,孙加可在《围棋天地》杂志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叫做《一个棋战的诞生》,对于文章中提到的应氏规则,他根据自己多年的研究心得写了一篇文章:《数目法围棋规则是一种不能自洽的体系》。另一围棋报刊《围棋报》发表了这篇文章。于是,孙加可联系了台湾应昌期教育基金会,基金会的秘书长在回复中说孙加可对应氏规则有误解,并说孙加可对《围棋天地》文章中的报道理解有误。加上多次的电话和邮件交流无果,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孙加可的律师建议,既然这则悬赏广告是在《围棋天地》上刊登的,那么杂志社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孙加可将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及《围棋天地》杂志社起诉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台湾应昌期基金会支付5万美元悬赏金,《围棋天地》承担连带责任。

孙加可觉得,这就是应氏集团通过杂志社发布的一则悬赏广告,而自己经过多年的研究也已经完成了悬赏广告当中找出应氏规则漏洞的要求,台湾基金会应该支付自己这5万美金。

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这篇人物专访不是悬赏广告,只是一个引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提问页AE 模板,老师保持姿势停顿2秒)

1、 对于悬赏广告,我国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对悬赏广告明文规定,但最高法解释中规定了悬赏人以公开的方式声明了,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那么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向悬赏人请求支付报酬。这项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缺失的弥补,但依旧没有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论已久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至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仍存在着较大争议。

2、法院认为《围棋天地》这篇人物专访的内容不是悬赏广告,那么一则悬赏广告应如何认定?

首先,要有广告人,即发布者的存在,就是作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这个主体也并不局限于我们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主体,而且广告人做出这个意思表示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同时,广告的具体形式,依照一般社会公众的观念判断即可。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比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比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在本案中,《围棋天地》人物专访的内容并不是合理有效的形式,构不成悬赏广告。

孙佳可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围棋天地》对应昌期老先生的儿子应明皓的专访中的一句对话。而对于“应氏规则”找出漏洞,奖励他五万美元是应昌期老先生在首届应氏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中提出一个特别的奖励,这个许诺人不是应明皓,并且奖励的许诺只是针对那次职业围棋锦标赛。

3、关于报酬的数额约定不明时该如何计算?

这是悬赏广告的最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最容易滋生争议的。凡是广告人在广告中已明确了报酬的种类、数额的,广告人应当按广告所定履行的履行给付义务。

那么行为人完成的行为或达到的结果不完全符合广告的要求时,广告人是否有权减少报酬呢?

如果行为人完成一部分指定的悬赏行为,而且该悬赏是可分的,那么该行为人应按比例分得报酬;但如果悬赏要求完成数行为,而行为人只完成其中之一的,则不得要求赏金。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悬赏广告并未明确报酬,比如有“必有重谢”、“面议”等此类的表述,如何计算报酬就产生了疑问。在报酬约定不明时,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考虑合理补偿行为人为完成指定行为所开支的费用。法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广告人的利益实现程度、指定行为的难易程度、所完成的行为对广告人的重要性以及社会悬赏报酬的惯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4、不知道有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

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是基于广告人的单方行为而产生,因此对不知道有广告而完成行为的人,广告人同样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甲饲养的藏獒走失,甲在街区张贴了启事,声明如果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发布了启事,发现了藏獒后仍送还给甲,乙虽然在完成指定的行为时不知道甲发布了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的行为,乙仍有权请求甲支付3万元报酬。这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

5、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效果也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不存在差异,达到了广告人悬赏的预期效果。因此,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是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比如,在上述藏獒走失案中,如果找到藏獒的乙是一个10岁的孩子,甲仍然要向乙支付3万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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