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黄波英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文件)审批、(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互助土族自治县崖头小学,邮政编码为 810500。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仲海年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中小学英语以及数学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分期培训 。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中小学生的英语以及数学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以节假日)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互助县和平安县)招生,培训对象为中小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校长,是本机构的决策人员。学校成员为10人,从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
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并均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仲海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学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举办人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人报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由本机举办人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举办人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凡有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举办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
(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1年9月26日经本机构成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成员。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及成员签名:
201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黄波英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文件)审批、(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互助土族自治县崖头小学,邮政编码为 810500。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仲海年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中小学英语以及数学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分期培训 。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中小学生的英语以及数学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以节假日)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互助县和平安县)招生,培训对象为中小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校长,是本机构的决策人员。学校成员为10人,从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
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并均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仲海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学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举办人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人报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由本机举办人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举办人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凡有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举办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
(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1年9月26日经本机构成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成员。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及成员签名: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