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核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 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大机械),中大机械于1997年成立,公司注册地址:XX 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公司注册资本10800万元。公司主要致力于摊铺机、压路机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一体化作业。公司生产的Power DT系列抗离析摊铺机是从97年开始经过18年的课题攻关,自主研发的创新型产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133项,是引导施工工艺变更的新型设备,一台摊铺机代替3-6台进口摊铺机大宽度、大厚度一次摊铺作业,有效提高高速公路使用寿命,使高速公路十年不坏,填补了国内外的空白。XX 年才通过新产品技术鉴定,被评定为国际领先水平。
产品始终处于研发、工业考核、不停技术升级阶段,由于中大推出的摊铺机能够大宽度16米-19米单机一次摊铺,与当时的施工工艺(高速公路施工工艺要求必须采用进口设备并机摊铺作业)相违背(施工工艺的更新永远滞后于设备的技术更新,只有新型设备投入市场经过多年的考验,施工工艺才会随之变更),当时的设备,很少有用户敢于买中大的设备。公司只有将产品在市场上应用才能进一步提升产品性能,同时研发又要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随即采取租赁服务
和销售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二、疑点核查情况
经过核查发现,XX 年4-6月份共发出摊铺机4台,全部签订了购销合同,摊铺机已发出,但是未开发票未确认收入。经过调查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该公司一般情况下,生产的摊铺机是对方单位测试运行作业验证其技术指标后方可认为合格,因此,合同中只约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未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会计核算上也未从库存商品中下账。该企业不对发出的货物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在对方付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纳税人确认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比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晚4-6个月左右。
同时,企业在计税价格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企业
对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一般是在成本的基础上加成100%,即200万成本的产品,一般销售价格为400万元,而企业对关联方的价格一般是成本加成10%,即200万元成本的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或融资抵押贷款公司为220万元左右。可能存在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我们要求企业提供核查年度各月关联方销售与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情况表,通过比对,该企业2014年度共销售给关联方(从事筑路机械租赁业务)和融资担保贷款公司的数量约为20台,即20全部按照成本加成10%计算的价格,而销售给关联方加成100%仅有3-4台,企
业同时做出合理解释,销售给关联方后,交易就结束了,但是销售给非关联加成100%的,合同中还约定了要为购买方免费派人试运行6个月这样的附加条件,我们认为企业解释较为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应包含销售关联方的价格,因此,经过计算,平均销售价格与企业销售给关联方的价格差异不多,因此,未对之前认定企业价格明显偏低按照非关联价格进行调整。
三、处理结果
对企业推迟确认收入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与风险核查
人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坚持认为其符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其确认收入延迟的问题,我们风险核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的辅导,并对其具体问题进行了分
析,同时,拿出过去核查的同类型案例进行比较,并告知企业,你公司一般情况下,生产的摊铺机是对方单位测试运行作业验证其技术指标后方可认为合格,因此,合同中只约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未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会计核算上也未从库存商品中下账。你企业不对发出的货物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在对方付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这是典型的收付实现制,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销项税金,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于XX 年8月31日
对XX 年7月份已发出的2台摊铺机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销售收入合计888.89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51.11万元,抵减留抵税款151.11万元,该收入将于XX 年9月申报期正常申报;计划于XX 年9月份对XX 年7月份已发出的剩余2台摊铺机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合计957.26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62.74万元,抵减留抵税款162.74万元,该收入将于XX 年10月正常申报。以上4台摊铺机的销售收入共计1846.1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313.85万元,抵减税款313.85万元。
四、加强涉税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强化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项目和视同销售业务的学
习,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虑会计核算的合理性,从而全面准确履行税法义务,切实降低涉税风险。
(二)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管理,特别是对原材料领用、与工程承包方结算的管理、核算科目变更、入库出库管理、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核算等问题的管理,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准确理解、把握和执行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处理差异,在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同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提高风险意识,不断促进税法遵从。
XX 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核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 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大机械),中大机械于1997年成立,公司注册地址:XX 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公司注册资本10800万元。公司主要致力于摊铺机、压路机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一体化作业。公司生产的Power DT系列抗离析摊铺机是从97年开始经过18年的课题攻关,自主研发的创新型产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133项,是引导施工工艺变更的新型设备,一台摊铺机代替3-6台进口摊铺机大宽度、大厚度一次摊铺作业,有效提高高速公路使用寿命,使高速公路十年不坏,填补了国内外的空白。XX 年才通过新产品技术鉴定,被评定为国际领先水平。
产品始终处于研发、工业考核、不停技术升级阶段,由于中大推出的摊铺机能够大宽度16米-19米单机一次摊铺,与当时的施工工艺(高速公路施工工艺要求必须采用进口设备并机摊铺作业)相违背(施工工艺的更新永远滞后于设备的技术更新,只有新型设备投入市场经过多年的考验,施工工艺才会随之变更),当时的设备,很少有用户敢于买中大的设备。公司只有将产品在市场上应用才能进一步提升产品性能,同时研发又要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随即采取租赁服务
和销售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二、疑点核查情况
经过核查发现,XX 年4-6月份共发出摊铺机4台,全部签订了购销合同,摊铺机已发出,但是未开发票未确认收入。经过调查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该公司一般情况下,生产的摊铺机是对方单位测试运行作业验证其技术指标后方可认为合格,因此,合同中只约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未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会计核算上也未从库存商品中下账。该企业不对发出的货物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在对方付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纳税人确认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比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晚4-6个月左右。
同时,企业在计税价格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企业
对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一般是在成本的基础上加成100%,即200万成本的产品,一般销售价格为400万元,而企业对关联方的价格一般是成本加成10%,即200万元成本的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或融资抵押贷款公司为220万元左右。可能存在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我们要求企业提供核查年度各月关联方销售与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情况表,通过比对,该企业2014年度共销售给关联方(从事筑路机械租赁业务)和融资担保贷款公司的数量约为20台,即20全部按照成本加成10%计算的价格,而销售给关联方加成100%仅有3-4台,企
业同时做出合理解释,销售给关联方后,交易就结束了,但是销售给非关联加成100%的,合同中还约定了要为购买方免费派人试运行6个月这样的附加条件,我们认为企业解释较为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应包含销售关联方的价格,因此,经过计算,平均销售价格与企业销售给关联方的价格差异不多,因此,未对之前认定企业价格明显偏低按照非关联价格进行调整。
三、处理结果
对企业推迟确认收入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与风险核查
人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坚持认为其符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其确认收入延迟的问题,我们风险核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的辅导,并对其具体问题进行了分
析,同时,拿出过去核查的同类型案例进行比较,并告知企业,你公司一般情况下,生产的摊铺机是对方单位测试运行作业验证其技术指标后方可认为合格,因此,合同中只约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未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会计核算上也未从库存商品中下账。你企业不对发出的货物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在对方付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这是典型的收付实现制,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销项税金,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于XX 年8月31日
对XX 年7月份已发出的2台摊铺机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销售收入合计888.89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51.11万元,抵减留抵税款151.11万元,该收入将于XX 年9月申报期正常申报;计划于XX 年9月份对XX 年7月份已发出的剩余2台摊铺机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合计957.26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62.74万元,抵减留抵税款162.74万元,该收入将于XX 年10月正常申报。以上4台摊铺机的销售收入共计1846.1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313.85万元,抵减税款313.85万元。
四、加强涉税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强化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项目和视同销售业务的学
习,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虑会计核算的合理性,从而全面准确履行税法义务,切实降低涉税风险。
(二)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管理,特别是对原材料领用、与工程承包方结算的管理、核算科目变更、入库出库管理、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核算等问题的管理,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准确理解、把握和执行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处理差异,在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同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提高风险意识,不断促进税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