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质量:一个亟待重新界定与解读的概念

  [摘 要]   国内学界关于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在于人们对公共服务和质量两个子概念缺乏准确把握。应超越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思维逻辑,更多地从政治学视角解读公共服务概念内涵,并对公共服务概念做出广义或狭义、动词或名词、产品或服务、过程或结果等的基本辨析,也应遵从质量概念的专业含义,避免宽泛化理解甚至滥用质量这一术语。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宜重新界定为: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固有特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的程度。围绕“质量特性”、“质量要求”和“满足程度”三个维度,对公共服务质量的内涵展开深入解读。   [关键词]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质量;公共服务“公共性”;公共服务“服务性”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2-0074-08   公共服务是我国学术界长期耕耘的重要学术领地①。继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研究热潮之后,基于质量视角和路径的公共服务质量研究正逐渐兴起。“公共服务质量改进业已成为中国政府治理与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公共服务管理及质量改进研究正逐步成为中国公共管理研究的一个新领域。”[1]一个研究领域的兴起必然以该领域若干核心概念的准确和清晰界定为基石。公共服务质量是个新兴研究领域,“公共服务质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学界对该概念的界定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重新界定。   一、当前公共服务质量概念界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尚未就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学者们对该概念的表述很不一致。一些学者仅仅认识到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存在分歧,尚未认识到已有概念界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存在五个方面问题(见表1)。   第一,简单套用ISO9000∶2000标准中的“质量”定义,止于表面,不求甚解。林尚立、张成福等把公共服务质量界定为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的程度,这实际上是借鉴了ISO9000∶2000标准中的“质量”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尽管在质量概念的诸种不同定义中,笔者最赞同的也是该定义,但借鉴这一定义必须明确其中“一组固有特性”和“要求”的具体所指。也就是说,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服务的“一组固有特性”具体指哪些特性?存在于哪里?二是公共服务的“要求”具体指什么?如果没弄清这两个问题就直接界定公共服务质量,只能是对上述质量定义的简单套用,表1相关定义即如此。比如,除张桂聚的定义具体指明了公共服务“固有的一组特性”外,其他学者都使用公共服务这一整体概念,但张桂聚的定义因将公共服务的“固有的一组特性”限定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亦有缺陷,因为公共服务的“固有特性”不仅存在于提供过程中,也存在于提供结果中。又如,上述定义几乎都把公共服务要满足的“要求”表述为民众或公众的需求与期望,但公共服务的对象不只是民众或公众,还包括“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雇员、纳税人、社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等”[2],公共服务要满足的“要求”也不只是民众或公众的需求与期望,还包括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规定的要求。   第二,误把公共服务质量等同于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丁辉侠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体现为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或认可度,有学者甚至将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直接等同于公共服务质量评价[3],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首先,满意度属于主观范畴,而质量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故满意度不可能完全反映质量。其次,满意度有多种,既有质量因素的满意度,也有非质量因素的满意度,因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的说法是不准确和严谨的,应确切表述为“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再次,根据ISO9000∶2000标准对“顾客满意”的定义――“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的程度的感受”――可知,与顾客满意直接关联的是顾客要求被满足,而非质量本身。换言之,在质量与顾客满意之间,还存在顾客要求被满足这一中介。综上,不能简单认为公共服务质量等同为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第三,�`把公共服务视作一种“服务”和用商业服务质量思维逻辑界定公共服务质量。金青梅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是公众实际感知与预期服务的比较或差距,这实际上是借鉴了格朗鲁斯和帕拉苏拉曼等对商业服务质量下的定义。格朗鲁斯认为顾客感知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期望与实际感知到的服务水平之间的对比[4],帕拉苏拉曼等认为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的期望质量与实际感受到的服务质量之间的差距[5]。上述应用商业服务质量的思维逻辑界定公共服务质量的本质在于他们认为公共服务是一种“服务”。但公共服务真是一种“服务”吗?显然不能这样简单理解。实际上,公共服务是个内涵颇为丰富的概念,不仅体现为无形的服务,也体现为有形的产品。更重要的是,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不同:前者是对“公共性”的不懈追求,后者以实现“私人性”为根本目标。因此,应用商业服务质量的思维逻辑来界定公共服务质量是欠妥的。   第四,仅从客观性的角度界定公共服务质量。陈振明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指公共服务品质特性所体现的水平,这实际上把公共服务质量限定于客观范畴。如前所述,质量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故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应同时体现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其实,公共服务质量的客观性就是公共服务质量特性的本身水平,其并不取决于社会公众的主观感知和评价;公共服务质量的主观性则不然,必须依赖于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特性的感知和评价。   第五,公共服务质量概念界定的宽泛化。蔡立辉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包含公共服务的方法与手段,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和提供态度,政府的社会效果与管理能力、程序和规范、结果或效果要求、投入或输入要求、服务功能、行为方式、质量标准、公共精神等多方面的内涵。显然,这样理解公共服务质量比较宽泛。“质量”是个有专业含义的概念,尽管出现过很多泛化理解甚至滥用,但作为公共服务领域外延的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应遵从质量的专业含义进行界定;否则,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必然与公共服务绩效、公共服务能力、公共服务满意度、公共服务态度、公共服务效益等概念混淆,难以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研究的互斥性、区隔性与独立性。   二、公共服务和质量两个子概念再把握   (一)究竟什么是“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一词源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从19世纪末叶开始,西方经济学一直按照用物品特性解释公共服务的思维逻辑前进,从‘公共物品’,到‘准公共物品’,再到‘有益物品’、‘混合物品’、‘中间物品’等概念,物品分类理论的不断丰富,其目的无非是为了用物品的规定性解释公共服务。”[6]由此来看,公共服务在西方更多的是作为经济学概念,与公共产品概念错综交织。   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公共服务”确定为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并列的政府职能后,“公共服务”一词开始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关注和使用的热词。此后不久,我们党和政府对公共服务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7]这一界定被学界广泛接受,实质是用公共产品概念来界定公共服务概念。然而,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远非“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那么简单。从2004年起,国内许多学者撰文探讨公共服务概念问题并一直持续至今,公共服务概念是个迄今未有定论的尚待研讨的课题。已有公共服务概念界定主要有“公共产品”、“公共利益”、“基本人权”和“供给与需求”四种角度,其中每一角度均仅揭示了公共服务概念的一个侧面,不足以构成对这个概念的完整界定。首先,公共产品的界定角度是依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推导公共服务的规定性。然而,就公共服务最本质的特性而言,应是公共性而不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意味着,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一些并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却能实现公共性的私人产品也能成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角度是对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即公共性的聚焦,诚如有学者所言:“公共利益才是判定公共服务的内在依据,物品只有与公共利益相联系才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8]。然而,公共利益充其量只能作为公共服务概念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仅用公共利益无法完成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与内涵解释。再次,基本人权的界定角度强调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这虽然指明了公共服务的责任归属和权利属性,映射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公共关系,但仍不足以完整诠释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本质特性,且完全回避了公共服务之“服务”为何的问题。最后,供给与需求的界定角度强调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要介入公共权力、动用公共资源,提供结果要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等。尽管这一界定有效揭示了公共服务的功能价值属性以及公共性本质特性,但该界定角度容易陷入公共服务供给要素和需求要素的具体罗列窘境,造成与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偏离。   笔者力图在前人基础上对公共服务概念做一总括性整合与把握。一是公共服务有动词和名词、广义和狭义之分。不少学者在探讨公共服务概念时,首先区分公共服务一词的词性。比如,当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并列作为政府职能时,公共服务是动词;当与“提供”、“供给”等动词搭配构成“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等短句时,公共服务是名词。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在含义层次上区分了广义和狭义的公共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涵括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狭义的公共服务仅指政府四大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具体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且前者不是无形服务、后者亦不是有形产品的指代。作为西方经济学中的专业术语,公共产品概念与私人产品概念相对应,其核心特性在于兼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公共产品概念中的“产品”非实指有形产品,而是同时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如萨缪尔森举例的公共产品既包括有形的灯塔、交通设施,也包括无形的法治、秩序、安全。与公共产品的核心特性在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同,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是公共性,只要能体现或实现公共性,无论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也无论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服务,均能成为公共服务的内容。三是应更多地从政治学视角解读公共服务概念,并将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公共政策、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公共行为、公共关系等纳入公共服务的内涵。公共服务作为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本质上“不是一个经济思维产物,而是一个政治思维产物”[9]。首先,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服务的价值标准,�@是由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公共性――所决定的。其次,满足公共需求是公共服务的功能标准,这种公共需求指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方面的直接需求,体现为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娱乐等方面的需求[10]。再次,凭借公共权力、运用公共政策、配置公共资源、实施公共行为等是公共服务的过程标准。公共服务的责任提供主体是公共部门而非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11],这决定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必然交织着公共权力、公共政策、公共资源、公共行为等要素。最后,反映公共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关系标准。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决定公共服务必须要反映“政府职责――公民权利”构成的公共关系。四是应基于过程和结果两个维度考察公共服务概念。虽然从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作为动词的“公共服务”更多体现为过程,作为名词的“公共服务”更多体现为结果,但无论是动词还是名词的“公共服务”,都应同时从过程和结果双维度进行考察。公共服务的过程维度可以解读为公共利益维护、公共需求满足、公共权力运用、公共政策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行为实施、公共关系反映等的过程,此时表现为动态的行为与活动;公共服务的结果维度是以上系列过程的综合产出,此时表现为静态的产品与服务。   (二)何为“质量”?   在质量管理学科中,“质量”是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概念,人们对其含义一直争议不断。   休哈特将质量定义为产品好的程度,认为质量是“绝对的和普遍认可的,标志着一个不可妥协的标准和高的成就”[12]。克劳斯比把质量定义为“符合要求”,认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价于可测量的符合标准的特性参数。费根鲍姆认为质量是由顾客需求决定的,并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定义为:“在市场营销、工程、制造、维护的各个方面、综合的特性,要通过这些各个方面的使用来满足顾客的期望”[13]。朱兰用“适用性”表达质量的含义,指出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即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满足需要的程度。田口玄一另辟蹊径,认为质量指产品出厂进入市场后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程度,其中“社会”主要指顾客及利益相关方。戴明把“质量”与“过程”、“经营”、“顾客愿意支付的价格”等联系起来,认为“质量有不同的水平”[13]。   上述关于质量的观点存在分歧,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质量概念的内涵。事实上,质量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概念,全面理解质量离不开对各种观点的认真把握。有关质量的定义基于多种观点,如基于评判的观点认为质量是优异或卓越的同义词,基于产品的观点认为质量是产品属性在“量”上的反映,基于用户的观点认为质量是对顾客需要的适用性和满足性,基于价值的观点认为质量以有用性或满意度来度量,基于生产的观点认为质量是工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符合规范”[14](P9-10)。有学者把人们对质量的理解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品质派,即产品质量好坏由产品内在品质决定;第二阶段是服务派,即质量由产品内在品质扩展到产品外观、合用程度、服务及售后服务等;第三阶段是顾客满意度派,即质量等同于顾客满意度[15]。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0∶2000标准,把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可以视为关于质量定义智慧的凝结。该定义国际普遍认同和广泛使用,精炼、简短且不失准确、规范,其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信息。首先,该定义省略了质量载体,质量载体可以是单独描述和研究的事物,诸如产品、服务、过程、活动、体系或人以及这些各项的组合均可作为质量载体。其次,该定义中的“一组固有特性”,指存在于质量载体中的并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再次,该定义中的“要求”,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而“明示”的要求指在文件中阐明的规定要求,“隐含”的要求指组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般做法。   此外,根据ISO9000∶2000标准的质量定义,在质量概念上还可以指出如下四点。一是质量可拆分成“质”与“量”来理解。“质”指质量载体的内在品质,即定义中的“固有特性”(也称“质量特性”);“量”指质量载体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二是质量有客观质量与主观质量之分。“要求”包括规定要求和“人”(如�客、民众)的要求,据此,固有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指客观质量,固有特性满足“人”的要求的程度是指主观质量。三是ISO9000∶2000标准给出的质量定义适用于任何质量载体的质量概念界定,但并不排斥某一质量载体质量概念的其他更好界定。比如,针对市场营销领域的商业服务质量,格朗鲁斯和帕拉苏拉曼等的界定无疑具有良好的解释力,因而受到学界的广泛欢迎。四是质量概念被泛化理解甚至滥用的趋势应当引起警惕。伴随质量概念使用得越来越普遍,对质量的理解呈现泛化趋势,如将质量与绩效、满意度、能力等概念混淆理解。同时,还出现了“质量程度”、“质量绩效”等不规范的表达现象,这无疑是对质量一词的滥用。   三、公共服务质量概念的重新界定与解读   ISO9000∶2000标准所界定的质量概念――“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可分解为质量特性(即定义中的“固有特性”)、质量要求(即定义中的“要求”)和满足程度(即定义中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三个要素。基于前文对公共服务概念的讨论,同时借鉴ISO9000∶2000标准对质量的定义,可以把公共服务质量概念重新界定为: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固有特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的程度。笔者在此从质量特性、质量要求和满足程度三个维度对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展开解读。   (一)质量特性: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固有特性   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指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即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的固有特性。首先,公共服务的固有特性存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及结果中,因为公共服务不仅是动态的提供过程,同时也是静态的提供结果。其次,属于公共服务固有特性的质量特性,是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本来就有的,而非外在赋予的特性。再次,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指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那些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固有特性,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固有特性不是质量特性。   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具体包括哪些?对此有学者做出了相关探讨。有人认为包括可靠性、反应性、保证性、移情性和可感知性[16],也有人认为包括有形性、可靠性、反应性、保证性、关怀性、信息性和监督性[17],还有人认为包括守法性、透明性、便利性、响应性、实效性和保证性[18]以及获得性、及时性、经济性、准确性、响应性[19]、保障性、安全性、公益性、效率性和便捷性[3]等。由此不难看出,上述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更偏向于商业服务的“服务性”质量特性(如可靠性、便利性、反应性、保证性、移情性、及时性、准确性等),缺乏足够考量公共服务的“公共性”质量特性(如守法性、透明性、监督性、公益性等),这主要是沿袭商业服务质量的思维逻辑研究的结果。   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除包括商业服务的质量特性外,还包括体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质量特性,后者是将公共服务与其他服务有效区分的关键。至于体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质量特性,则应基于公共服务的内涵分析而得,同时必须能满足质量要求。结合前文分析,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公共政策、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公共行为、公共关系等均构成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据此不难看出体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质量特性至少包括公益性、保障性、责任性、公平性、回应性、参与性、透明性、法治性、共享性和可及性。再结合商业服务的质量特性,可以认为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至少包括公益性、保障性、可及性、可靠性、透明性、廉洁性、参与性、回应性、公平性、共享性、保证性、责任性、法治性等。   以上分析的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即公共服务的固有特性,再次印证其同时存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及结果中。比如,透明性、廉洁性、参与性、回应性、保证性、责任性、法治性等属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固有特性,公益性、保障性、可及性、可靠性、公平性、共享性等属于公共服务提供结果中的固有特性。   (二)质量要求: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   可以把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划分为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两种类型。相关规定要求指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管理制度、报告、标准等对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规定的要求;社会公众要求指公共服务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纳税人、社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等对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提出的要求。   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前者由后者转化而来。具体来说,社会公众要求是一种存在于公民心目中的主观的、无形的且在不经表达或调查的情况下是不可知、不可见的要求,必须通过公民表达、政府调查的方式获知并形成于相关文件中即转化为相关规定要求,才是客观的、有形的、可知的、可见的。这对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只能直接遵循相关规定要求,无法直接遵循社会公众要求。相关规定要求越能真实反映社会公众要求,政府通过遵循相关规定要求就越能改进公共服务质量。   (三)满足程度: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   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直接反映了公共服务质量的高低。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高,则公共服务质量高;反之,则公共服务质量低。从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出发,可对公共服务质量进行分解,并划分为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根据前文分析,公共服务质量可分解为公益性质量、保障性质量、可及性质量、可靠性质量、透明性质量、廉洁性质量、参与性质量、回应性质量、公平性质量、共享性质量、移情性质量、保证性质量、责任性质量、法治性质量等。由于上述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或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或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结果中,因而公共服务质量又可划分为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不难理解,公共服务的过程质量聚焦于“社会公众如何得到公共服务(或政府如何提供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的结果质量聚焦于“社会公众得到怎样的公共服务(或政府提供了怎样的公共服务)”。   从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看,可把公共服务质量划分为客观质量和主观质量。根据前文,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程度可称为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满足社会公众要求的程度可称为公共服务的主观质量。前者之所以是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是因为相关规定要求具有客观性,因而用其衡量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得出的就是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后者之所以是公共服�盏闹鞴壑柿浚�是因为社会公众要求具有主观性,因而用其衡量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得出的就是公共服务的主观质量。   本文界定的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具有一定优势。一是摒弃了把公共服务简单视作一种“服务”运用商业服务质量来界定的思维逻辑,强调更多地从政治学视角填补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内涵,进而界定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二是基于公共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双重维度来考察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强调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不仅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而且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结果中,这就挖掘出公共服务的若干质量特性,超越了既有研究视野。三是将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具体划分为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有效克服了既有界定笼统将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表述为民众或公众要求的缺陷。四是指出了公共服务的过程质量与结果质量、客观质量与主观质量的划分依据。五是划分了公共服务质量与公共服务满意度、公共服务绩效等相近概念之间的界限,避免宽泛解读公共服务质量概念。   参考文献:   [1]陈振明,耿 旭.中国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的理论与实践进展[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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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国内学界关于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在于人们对公共服务和质量两个子概念缺乏准确把握。应超越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思维逻辑,更多地从政治学视角解读公共服务概念内涵,并对公共服务概念做出广义或狭义、动词或名词、产品或服务、过程或结果等的基本辨析,也应遵从质量概念的专业含义,避免宽泛化理解甚至滥用质量这一术语。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宜重新界定为: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固有特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的程度。围绕“质量特性”、“质量要求”和“满足程度”三个维度,对公共服务质量的内涵展开深入解读。   [关键词]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质量;公共服务“公共性”;公共服务“服务性”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2-0074-08   公共服务是我国学术界长期耕耘的重要学术领地①。继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研究热潮之后,基于质量视角和路径的公共服务质量研究正逐渐兴起。“公共服务质量改进业已成为中国政府治理与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公共服务管理及质量改进研究正逐步成为中国公共管理研究的一个新领域。”[1]一个研究领域的兴起必然以该领域若干核心概念的准确和清晰界定为基石。公共服务质量是个新兴研究领域,“公共服务质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学界对该概念的界定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重新界定。   一、当前公共服务质量概念界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尚未就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学者们对该概念的表述很不一致。一些学者仅仅认识到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存在分歧,尚未认识到已有概念界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存在五个方面问题(见表1)。   第一,简单套用ISO9000∶2000标准中的“质量”定义,止于表面,不求甚解。林尚立、张成福等把公共服务质量界定为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的程度,这实际上是借鉴了ISO9000∶2000标准中的“质量”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尽管在质量概念的诸种不同定义中,笔者最赞同的也是该定义,但借鉴这一定义必须明确其中“一组固有特性”和“要求”的具体所指。也就是说,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服务的“一组固有特性”具体指哪些特性?存在于哪里?二是公共服务的“要求”具体指什么?如果没弄清这两个问题就直接界定公共服务质量,只能是对上述质量定义的简单套用,表1相关定义即如此。比如,除张桂聚的定义具体指明了公共服务“固有的一组特性”外,其他学者都使用公共服务这一整体概念,但张桂聚的定义因将公共服务的“固有的一组特性”限定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亦有缺陷,因为公共服务的“固有特性”不仅存在于提供过程中,也存在于提供结果中。又如,上述定义几乎都把公共服务要满足的“要求”表述为民众或公众的需求与期望,但公共服务的对象不只是民众或公众,还包括“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雇员、纳税人、社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等”[2],公共服务要满足的“要求”也不只是民众或公众的需求与期望,还包括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规定的要求。   第二,误把公共服务质量等同于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丁辉侠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体现为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或认可度,有学者甚至将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直接等同于公共服务质量评价[3],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首先,满意度属于主观范畴,而质量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故满意度不可能完全反映质量。其次,满意度有多种,既有质量因素的满意度,也有非质量因素的满意度,因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的说法是不准确和严谨的,应确切表述为“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再次,根据ISO9000∶2000标准对“顾客满意”的定义――“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的程度的感受”――可知,与顾客满意直接关联的是顾客要求被满足,而非质量本身。换言之,在质量与顾客满意之间,还存在顾客要求被满足这一中介。综上,不能简单认为公共服务质量等同为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第三,�`把公共服务视作一种“服务”和用商业服务质量思维逻辑界定公共服务质量。金青梅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是公众实际感知与预期服务的比较或差距,这实际上是借鉴了格朗鲁斯和帕拉苏拉曼等对商业服务质量下的定义。格朗鲁斯认为顾客感知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期望与实际感知到的服务水平之间的对比[4],帕拉苏拉曼等认为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的期望质量与实际感受到的服务质量之间的差距[5]。上述应用商业服务质量的思维逻辑界定公共服务质量的本质在于他们认为公共服务是一种“服务”。但公共服务真是一种“服务”吗?显然不能这样简单理解。实际上,公共服务是个内涵颇为丰富的概念,不仅体现为无形的服务,也体现为有形的产品。更重要的是,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不同:前者是对“公共性”的不懈追求,后者以实现“私人性”为根本目标。因此,应用商业服务质量的思维逻辑来界定公共服务质量是欠妥的。   第四,仅从客观性的角度界定公共服务质量。陈振明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指公共服务品质特性所体现的水平,这实际上把公共服务质量限定于客观范畴。如前所述,质量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故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界定应同时体现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其实,公共服务质量的客观性就是公共服务质量特性的本身水平,其并不取决于社会公众的主观感知和评价;公共服务质量的主观性则不然,必须依赖于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特性的感知和评价。   第五,公共服务质量概念界定的宽泛化。蔡立辉等认为,公共服务质量包含公共服务的方法与手段,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和提供态度,政府的社会效果与管理能力、程序和规范、结果或效果要求、投入或输入要求、服务功能、行为方式、质量标准、公共精神等多方面的内涵。显然,这样理解公共服务质量比较宽泛。“质量”是个有专业含义的概念,尽管出现过很多泛化理解甚至滥用,但作为公共服务领域外延的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应遵从质量的专业含义进行界定;否则,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必然与公共服务绩效、公共服务能力、公共服务满意度、公共服务态度、公共服务效益等概念混淆,难以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研究的互斥性、区隔性与独立性。   二、公共服务和质量两个子概念再把握   (一)究竟什么是“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一词源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从19世纪末叶开始,西方经济学一直按照用物品特性解释公共服务的思维逻辑前进,从‘公共物品’,到‘准公共物品’,再到‘有益物品’、‘混合物品’、‘中间物品’等概念,物品分类理论的不断丰富,其目的无非是为了用物品的规定性解释公共服务。”[6]由此来看,公共服务在西方更多的是作为经济学概念,与公共产品概念错综交织。   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公共服务”确定为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并列的政府职能后,“公共服务”一词开始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关注和使用的热词。此后不久,我们党和政府对公共服务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7]这一界定被学界广泛接受,实质是用公共产品概念来界定公共服务概念。然而,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远非“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那么简单。从2004年起,国内许多学者撰文探讨公共服务概念问题并一直持续至今,公共服务概念是个迄今未有定论的尚待研讨的课题。已有公共服务概念界定主要有“公共产品”、“公共利益”、“基本人权”和“供给与需求”四种角度,其中每一角度均仅揭示了公共服务概念的一个侧面,不足以构成对这个概念的完整界定。首先,公共产品的界定角度是依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推导公共服务的规定性。然而,就公共服务最本质的特性而言,应是公共性而不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意味着,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一些并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却能实现公共性的私人产品也能成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角度是对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即公共性的聚焦,诚如有学者所言:“公共利益才是判定公共服务的内在依据,物品只有与公共利益相联系才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8]。然而,公共利益充其量只能作为公共服务概念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仅用公共利益无法完成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与内涵解释。再次,基本人权的界定角度强调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这虽然指明了公共服务的责任归属和权利属性,映射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公共关系,但仍不足以完整诠释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本质特性,且完全回避了公共服务之“服务”为何的问题。最后,供给与需求的界定角度强调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要介入公共权力、动用公共资源,提供结果要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等。尽管这一界定有效揭示了公共服务的功能价值属性以及公共性本质特性,但该界定角度容易陷入公共服务供给要素和需求要素的具体罗列窘境,造成与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偏离。   笔者力图在前人基础上对公共服务概念做一总括性整合与把握。一是公共服务有动词和名词、广义和狭义之分。不少学者在探讨公共服务概念时,首先区分公共服务一词的词性。比如,当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并列作为政府职能时,公共服务是动词;当与“提供”、“供给”等动词搭配构成“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等短句时,公共服务是名词。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在含义层次上区分了广义和狭义的公共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涵括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狭义的公共服务仅指政府四大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具体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且前者不是无形服务、后者亦不是有形产品的指代。作为西方经济学中的专业术语,公共产品概念与私人产品概念相对应,其核心特性在于兼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公共产品概念中的“产品”非实指有形产品,而是同时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如萨缪尔森举例的公共产品既包括有形的灯塔、交通设施,也包括无形的法治、秩序、安全。与公共产品的核心特性在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同,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是公共性,只要能体现或实现公共性,无论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也无论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服务,均能成为公共服务的内容。三是应更多地从政治学视角解读公共服务概念,并将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公共政策、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公共行为、公共关系等纳入公共服务的内涵。公共服务作为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本质上“不是一个经济思维产物,而是一个政治思维产物”[9]。首先,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服务的价值标准,�@是由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公共性――所决定的。其次,满足公共需求是公共服务的功能标准,这种公共需求指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方面的直接需求,体现为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娱乐等方面的需求[10]。再次,凭借公共权力、运用公共政策、配置公共资源、实施公共行为等是公共服务的过程标准。公共服务的责任提供主体是公共部门而非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11],这决定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必然交织着公共权力、公共政策、公共资源、公共行为等要素。最后,反映公共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关系标准。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决定公共服务必须要反映“政府职责――公民权利”构成的公共关系。四是应基于过程和结果两个维度考察公共服务概念。虽然从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作为动词的“公共服务”更多体现为过程,作为名词的“公共服务”更多体现为结果,但无论是动词还是名词的“公共服务”,都应同时从过程和结果双维度进行考察。公共服务的过程维度可以解读为公共利益维护、公共需求满足、公共权力运用、公共政策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行为实施、公共关系反映等的过程,此时表现为动态的行为与活动;公共服务的结果维度是以上系列过程的综合产出,此时表现为静态的产品与服务。   (二)何为“质量”?   在质量管理学科中,“质量”是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概念,人们对其含义一直争议不断。   休哈特将质量定义为产品好的程度,认为质量是“绝对的和普遍认可的,标志着一个不可妥协的标准和高的成就”[12]。克劳斯比把质量定义为“符合要求”,认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价于可测量的符合标准的特性参数。费根鲍姆认为质量是由顾客需求决定的,并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定义为:“在市场营销、工程、制造、维护的各个方面、综合的特性,要通过这些各个方面的使用来满足顾客的期望”[13]。朱兰用“适用性”表达质量的含义,指出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即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满足需要的程度。田口玄一另辟蹊径,认为质量指产品出厂进入市场后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程度,其中“社会”主要指顾客及利益相关方。戴明把“质量”与“过程”、“经营”、“顾客愿意支付的价格”等联系起来,认为“质量有不同的水平”[13]。   上述关于质量的观点存在分歧,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质量概念的内涵。事实上,质量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概念,全面理解质量离不开对各种观点的认真把握。有关质量的定义基于多种观点,如基于评判的观点认为质量是优异或卓越的同义词,基于产品的观点认为质量是产品属性在“量”上的反映,基于用户的观点认为质量是对顾客需要的适用性和满足性,基于价值的观点认为质量以有用性或满意度来度量,基于生产的观点认为质量是工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符合规范”[14](P9-10)。有学者把人们对质量的理解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品质派,即产品质量好坏由产品内在品质决定;第二阶段是服务派,即质量由产品内在品质扩展到产品外观、合用程度、服务及售后服务等;第三阶段是顾客满意度派,即质量等同于顾客满意度[15]。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0∶2000标准,把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可以视为关于质量定义智慧的凝结。该定义国际普遍认同和广泛使用,精炼、简短且不失准确、规范,其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信息。首先,该定义省略了质量载体,质量载体可以是单独描述和研究的事物,诸如产品、服务、过程、活动、体系或人以及这些各项的组合均可作为质量载体。其次,该定义中的“一组固有特性”,指存在于质量载体中的并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再次,该定义中的“要求”,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而“明示”的要求指在文件中阐明的规定要求,“隐含”的要求指组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般做法。   此外,根据ISO9000∶2000标准的质量定义,在质量概念上还可以指出如下四点。一是质量可拆分成“质”与“量”来理解。“质”指质量载体的内在品质,即定义中的“固有特性”(也称“质量特性”);“量”指质量载体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二是质量有客观质量与主观质量之分。“要求”包括规定要求和“人”(如�客、民众)的要求,据此,固有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指客观质量,固有特性满足“人”的要求的程度是指主观质量。三是ISO9000∶2000标准给出的质量定义适用于任何质量载体的质量概念界定,但并不排斥某一质量载体质量概念的其他更好界定。比如,针对市场营销领域的商业服务质量,格朗鲁斯和帕拉苏拉曼等的界定无疑具有良好的解释力,因而受到学界的广泛欢迎。四是质量概念被泛化理解甚至滥用的趋势应当引起警惕。伴随质量概念使用得越来越普遍,对质量的理解呈现泛化趋势,如将质量与绩效、满意度、能力等概念混淆理解。同时,还出现了“质量程度”、“质量绩效”等不规范的表达现象,这无疑是对质量一词的滥用。   三、公共服务质量概念的重新界定与解读   ISO9000∶2000标准所界定的质量概念――“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可分解为质量特性(即定义中的“固有特性”)、质量要求(即定义中的“要求”)和满足程度(即定义中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三个要素。基于前文对公共服务概念的讨论,同时借鉴ISO9000∶2000标准对质量的定义,可以把公共服务质量概念重新界定为: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固有特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的程度。笔者在此从质量特性、质量要求和满足程度三个维度对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展开解读。   (一)质量特性: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固有特性   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指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的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即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的固有特性。首先,公共服务的固有特性存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及结果中,因为公共服务不仅是动态的提供过程,同时也是静态的提供结果。其次,属于公共服务固有特性的质量特性,是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本来就有的,而非外在赋予的特性。再次,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指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及结果中那些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固有特性,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固有特性不是质量特性。   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具体包括哪些?对此有学者做出了相关探讨。有人认为包括可靠性、反应性、保证性、移情性和可感知性[16],也有人认为包括有形性、可靠性、反应性、保证性、关怀性、信息性和监督性[17],还有人认为包括守法性、透明性、便利性、响应性、实效性和保证性[18]以及获得性、及时性、经济性、准确性、响应性[19]、保障性、安全性、公益性、效率性和便捷性[3]等。由此不难看出,上述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更偏向于商业服务的“服务性”质量特性(如可靠性、便利性、反应性、保证性、移情性、及时性、准确性等),缺乏足够考量公共服务的“公共性”质量特性(如守法性、透明性、监督性、公益性等),这主要是沿袭商业服务质量的思维逻辑研究的结果。   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除包括商业服务的质量特性外,还包括体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质量特性,后者是将公共服务与其他服务有效区分的关键。至于体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质量特性,则应基于公共服务的内涵分析而得,同时必须能满足质量要求。结合前文分析,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公共政策、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公共行为、公共关系等均构成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据此不难看出体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质量特性至少包括公益性、保障性、责任性、公平性、回应性、参与性、透明性、法治性、共享性和可及性。再结合商业服务的质量特性,可以认为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至少包括公益性、保障性、可及性、可靠性、透明性、廉洁性、参与性、回应性、公平性、共享性、保证性、责任性、法治性等。   以上分析的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即公共服务的固有特性,再次印证其同时存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及结果中。比如,透明性、廉洁性、参与性、回应性、保证性、责任性、法治性等属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固有特性,公益性、保障性、可及性、可靠性、公平性、共享性等属于公共服务提供结果中的固有特性。   (二)质量要求: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   可以把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划分为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两种类型。相关规定要求指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管理制度、报告、标准等对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规定的要求;社会公众要求指公共服务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纳税人、社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等对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提出的要求。   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前者由后者转化而来。具体来说,社会公众要求是一种存在于公民心目中的主观的、无形的且在不经表达或调查的情况下是不可知、不可见的要求,必须通过公民表达、政府调查的方式获知并形成于相关文件中即转化为相关规定要求,才是客观的、有形的、可知的、可见的。这对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只能直接遵循相关规定要求,无法直接遵循社会公众要求。相关规定要求越能真实反映社会公众要求,政府通过遵循相关规定要求就越能改进公共服务质量。   (三)满足程度: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   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直接反映了公共服务质量的高低。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高,则公共服务质量高;反之,则公共服务质量低。从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出发,可对公共服务质量进行分解,并划分为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根据前文分析,公共服务质量可分解为公益性质量、保障性质量、可及性质量、可靠性质量、透明性质量、廉洁性质量、参与性质量、回应性质量、公平性质量、共享性质量、移情性质量、保证性质量、责任性质量、法治性质量等。由于上述公共服务质量特性或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或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结果中,因而公共服务质量又可划分为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不难理解,公共服务的过程质量聚焦于“社会公众如何得到公共服务(或政府如何提供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的结果质量聚焦于“社会公众得到怎样的公共服务(或政府提供了怎样的公共服务)”。   从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看,可把公共服务质量划分为客观质量和主观质量。根据前文,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程度可称为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满足社会公众要求的程度可称为公共服务的主观质量。前者之所以是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是因为相关规定要求具有客观性,因而用其衡量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得出的就是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后者之所以是公共服�盏闹鞴壑柿浚�是因为社会公众要求具有主观性,因而用其衡量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得出的就是公共服务的主观质量。   本文界定的公共服务质量概念具有一定优势。一是摒弃了把公共服务简单视作一种“服务”运用商业服务质量来界定的思维逻辑,强调更多地从政治学视角填补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内涵,进而界定公共服务质量的概念。二是基于公共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双重维度来考察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强调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不仅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而且存在于公共服务提供结果中,这就挖掘出公共服务的若干质量特性,超越了既有研究视野。三是将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具体划分为相关规定要求和社会公众要求,有效克服了既有界定笼统将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表述为民众或公众要求的缺陷。四是指出了公共服务的过程质量与结果质量、客观质量与主观质量的划分依据。五是划分了公共服务质量与公共服务满意度、公共服务绩效等相近概念之间的界限,避免宽泛解读公共服务质量概念。   参考文献:   [1]陈振明,耿 旭.中国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的理论与实践进展[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1).   [2]Rhee S,Rha J.Public Service Quality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Exploring the Attributes of Service Quality in the Public Sector[J].Service Industries Journal,2009,(11).   [3]季 丹,郭 政,胡品洁.公共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价研究――基于华东地区的试点应用[J].中国行政管理,2016,(1).   [4]Grnroos C.A Service Quality Model and Its Marketing Implications[J].European Journal of Marketing,1984,(4).   [5]Parasuraman A,Zeitthaml V.A.,Berry L L.A Conceptual Model of Service Quality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J].Journal of Marketing,1985,(4).   [6]柏良泽.“公共服务”界说[J].中国行政管理,2008,(2).   [7]温家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摘要)[J].决策探索,2004,(4).   [8]柏良泽.公共服务研究的逻辑和视角[J].中国人才,2007,(5).   [9]姜晓萍,郭金云.基于价值取向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J].行政论坛,2013,(6).   [10]赵黎青.什么是公共服务[J].中国人才,2008,(15).   [11]尚虎平,郭文琪.“国家治理”式公共服务生产与提供图景――兼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理路[J].党政研究,2014,(4).   [12]Garvin D A.What does“Product Quality”Really Mean?[J].Harvard University Fall,1984, 26,(1).   [13]宝 鹿.关于质量定义的研究、讨论和探索[J].上海质量,2004,(3).   [14][美]詹姆斯・R・埃文斯,威廉・M・林赛.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5]周志忍.公共部门质量管理:新世纪的新趋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2).   [16]曹大友,熊新发.SERVQUAL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初探[J].学术论坛,2006,(1).   [17]罗晓光,张宏艳.政府服务质量SERVQUAL评价维度分析[J].行政论坛,2008,(3).   [18]吕维霞,王永贵.公众感知行政服务质量对政府声誉的影响机制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19]陈振明,李德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与有效供给――基于福建省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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