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昌投资集团
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试行)
目 录
1总则........................................................... 2
2组织机构....................................................... 2
3融资管理....................................................... 3
4担保管理....................................................... 3
5风险管理 ...................................................... 3
6责任追究....................................................... 4
7 附则 .......................................................... 4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楚昌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融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投资集团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所属全资、实质性控制及受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子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工作由上市公司自行管理并接受投资集团指导。
1.3 释义
1.3.1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向投资者和债权人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活动。
1.3.2 根据融资方式不同,融资分为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发行、发行可转债等以权益为基础的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金融机构贷款、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
1.3.3 根据融资期限不同,债务性融资又分为短期债务性融资和长期债务性融资。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1.3.4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为了满足债务人的信贷活动,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投资集团内关联担保和投资集团外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组织机构
2.1 投资集团授权投资集团财务部负责统筹集团融资安排,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子企业的融资事项,管理协调投资集团和各子企业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2.2 各子企业是执行集团融资安排、落实融资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
3融资管理
3.1 投资集团财务部负责投资集团具体融资方案的制订和融资事项落实;负责审核各子企业具体的融资方案,并报投资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负责指导、跟踪各子企业融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3.2 各企业所有融资事项由投资集团统一管理。
各企业融资由各企业财务部门提出融资申请,经投资集团审批后执行。
3.3 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的合资企业向股东提出借款的,原则上应由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超比例借款、为集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的须报投资集团董事局批准。
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为其合资企业提供超过股权比例借款,或单方提供借款的,其他股东应按其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的,不得借出资金。
3.4 超出年度融资批复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投资集团另行审批。
4担保管理
4.1 各企业所有担保事项由投资集团统一管理。
各企业担保由各企业财务部门提出担保申请,经投资集团审批后执行。
4.2 投资集团对外提供担保的,由投资集团财务部报投资集团董事局会议审议,未经董事局批准,各子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5 风险管理
5.1 投资集团和各子企业的融资、担保事项经核准后,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5.2 投资集团和各子企业应在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报送投资集团财务部登记备案。
5.3 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或担保到期需由投资集团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增担保,按照担保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5.4 投资集团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对于担保期间出现的被担保人的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投资集团财务部汇报,经核实后报投资集团法务监察部立即制定应急方案。
5.5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6责任追究
6.1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投资集团或各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投资集团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集团造成实际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本制度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2 本制度解释和修改权归属集团财务部。
楚昌投资集团
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试行)
目 录
1总则........................................................... 2
2组织机构....................................................... 2
3融资管理....................................................... 3
4担保管理....................................................... 3
5风险管理 ...................................................... 3
6责任追究....................................................... 4
7 附则 .......................................................... 4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楚昌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融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投资集团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所属全资、实质性控制及受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子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工作由上市公司自行管理并接受投资集团指导。
1.3 释义
1.3.1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向投资者和债权人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活动。
1.3.2 根据融资方式不同,融资分为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发行、发行可转债等以权益为基础的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金融机构贷款、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
1.3.3 根据融资期限不同,债务性融资又分为短期债务性融资和长期债务性融资。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1.3.4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为了满足债务人的信贷活动,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投资集团内关联担保和投资集团外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组织机构
2.1 投资集团授权投资集团财务部负责统筹集团融资安排,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子企业的融资事项,管理协调投资集团和各子企业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2.2 各子企业是执行集团融资安排、落实融资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
3融资管理
3.1 投资集团财务部负责投资集团具体融资方案的制订和融资事项落实;负责审核各子企业具体的融资方案,并报投资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负责指导、跟踪各子企业融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3.2 各企业所有融资事项由投资集团统一管理。
各企业融资由各企业财务部门提出融资申请,经投资集团审批后执行。
3.3 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的合资企业向股东提出借款的,原则上应由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超比例借款、为集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的须报投资集团董事局批准。
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为其合资企业提供超过股权比例借款,或单方提供借款的,其他股东应按其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的,不得借出资金。
3.4 超出年度融资批复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投资集团另行审批。
4担保管理
4.1 各企业所有担保事项由投资集团统一管理。
各企业担保由各企业财务部门提出担保申请,经投资集团审批后执行。
4.2 投资集团对外提供担保的,由投资集团财务部报投资集团董事局会议审议,未经董事局批准,各子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5 风险管理
5.1 投资集团和各子企业的融资、担保事项经核准后,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5.2 投资集团和各子企业应在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报送投资集团财务部登记备案。
5.3 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或担保到期需由投资集团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增担保,按照担保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5.4 投资集团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对于担保期间出现的被担保人的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投资集团财务部汇报,经核实后报投资集团法务监察部立即制定应急方案。
5.5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6责任追究
6.1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投资集团或各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投资集团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集团造成实际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本制度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2 本制度解释和修改权归属集团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