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外籍员工的手续
一、 用人单位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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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经外国人就业中心经办人员确认后,将以上两项手续材料寄给该外籍员工向中国驻该国
使领馆开具《职业签证》。
四、职业签订办好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审批手续如下:
(一)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二)申办条件:
1、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持“Z”(职业)签证入境;
3、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详见附件2);
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 2
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
4、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7、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温馨提示
1、关于外国人的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具体详见附件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2、关于外国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附件五,具体情况还需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税收专管员联系确认。)
3、关于外国人缴纳社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详见附件6)
附件: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劳动合同》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5、《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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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外籍员工的手续
一、 用人单位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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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经外国人就业中心经办人员确认后,将以上两项手续材料寄给该外籍员工向中国驻该国
使领馆开具《职业签证》。
四、职业签订办好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审批手续如下:
(一)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二)申办条件:
1、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持“Z”(职业)签证入境;
3、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详见附件2);
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 2
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
4、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7、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温馨提示
1、关于外国人的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具体详见附件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2、关于外国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附件五,具体情况还需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税收专管员联系确认。)
3、关于外国人缴纳社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详见附件6)
附件: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劳动合同》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5、《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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