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询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殉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询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

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殉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

口退税凭证罪

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

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在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上述侦查机关和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等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犯罪案件,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询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殉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询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

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殉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

口退税凭证罪

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

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在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上述侦查机关和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等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犯罪案件,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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