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私人诊所设置规定

同济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

内容仅供 诊所营运参考:诊所设置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

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开诊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同济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

内容仅供 诊所营运参考:诊所设置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

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开诊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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