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移送处理应抓好六个关键环节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提高移送案件的立案率和侦结率,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应注重把握好审计移送处理的六个关键环节。

一、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标准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要做出移送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够成犯罪,也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移送的是案件线索,只要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犯罪嫌疑就可以移送,没有充分考虑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移送的线索指向不明,针对性不强,最终的结果是立案率低下,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说,审计机关作出的移送处理是为司法机关进一步侦察提供线索,是一种行政行为,一定要按照法理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合理取证,准确定性,符合“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标准,才能依法移送。

  二、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关”

  《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此移送的范围多被理解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才能作出移送处理。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如果不移送处理,就可能使犯罪分子有逃脱之机,逍遥法外。如在金融审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通过虚假的会计帐簿、合同资料、伪造法律文书等骗取巨额银行贷款的案件,犯罪的主体是贷款人而不是被审计的银行,银行存在管理责任,但认定内外勾结骗贷的证据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就应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之外的责任人――贷款人的骗贷行为作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关于“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原则。同时对于审计机关在举报信调查落实中发现的需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问题,也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权限关”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对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应按审计署的要求向指定机关移送。而对于审计署授权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则可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移送。同时根据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将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级别较高、性质恶劣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由审计署统一移送,这样便于重大案件的迅速立案侦察,有利于上级司法机关对重大移送案件的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查处工作及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更有利于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提高移送案件的立案率和侦结率,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应注重把握好审计移送处理的六个关键环节。

一、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标准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要做出移送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够成犯罪,也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移送的是案件线索,只要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犯罪嫌疑就可以移送,没有充分考虑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移送的线索指向不明,针对性不强,最终的结果是立案率低下,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说,审计机关作出的移送处理是为司法机关进一步侦察提供线索,是一种行政行为,一定要按照法理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合理取证,准确定性,符合“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标准,才能依法移送。

  二、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关”

  《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此移送的范围多被理解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才能作出移送处理。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如果不移送处理,就可能使犯罪分子有逃脱之机,逍遥法外。如在金融审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通过虚假的会计帐簿、合同资料、伪造法律文书等骗取巨额银行贷款的案件,犯罪的主体是贷款人而不是被审计的银行,银行存在管理责任,但认定内外勾结骗贷的证据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就应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之外的责任人――贷款人的骗贷行为作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关于“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原则。同时对于审计机关在举报信调查落实中发现的需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问题,也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权限关”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对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应按审计署的要求向指定机关移送。而对于审计署授权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则可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移送。同时根据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将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级别较高、性质恶劣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由审计署统一移送,这样便于重大案件的迅速立案侦察,有利于上级司法机关对重大移送案件的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查处工作及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更有利于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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