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月开征

20人以下用人单位免征,缴费基数从80%降为60% 【本报讯】(记者 杨丽萍)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该局本月起开始代征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次征收计算标准和起征点均有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基数从80%降为60%,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企业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均要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龙岗区为17868元、宝安区为20697元。

为应对金融危机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发展,此次征收计算标准和起征点均有所调整:过去《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将于本月25日至30日代征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用人单位需在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将加收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月开征

20人以下用人单位免征,缴费基数从80%降为60% 【本报讯】(记者 杨丽萍)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该局本月起开始代征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次征收计算标准和起征点均有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基数从80%降为60%,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企业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均要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龙岗区为17868元、宝安区为20697元。

为应对金融危机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发展,此次征收计算标准和起征点均有所调整:过去《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将于本月25日至30日代征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用人单位需在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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