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级 教 育 内 容
地 点:项目部
受教育人员:所有入场施工人员
教育发言人:
安全生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各级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公司也一直是把安全工作,把我们每一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一、 国家制定劳动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1、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二、企业安全制度、安全规章
施工现场一般规定
1、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5、施工现场的洞、坑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6、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三、安全知识
1、严禁用一线一地、二线一地或三线一地(指大地)安装用电设备或器具。电缆线路应敷设规范。
2、在一个插座或灯座上,不可引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用电器具。
3、不可用金属线绑扎电源线。接头处防湿水,应绝缘防水处理。
4、不可用潮湿的手触及开关、插座和灯座等电气装置,更不可用湿布支揩抹电气装置和用电器具。
5、没有掌握电气知识和技术的人,严禁安装和拆卸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穿戴好保护用品,检查工具安全。
6、堆放物资、安装其他设施或搬移各种物体,要与带
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电箱上和箱内不能放杂物,箱门上锁。
7、在搬移电焊机、鼓风要、电风镐、电钻和电炉等移动电器时,应先分离电源,不可拖拉电源引线,来回移动电器。
8、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移动电器,一定要采用36V 及以下安全电压,或采用1:1隔离变压器。特殊场所要用24V 以下安全电压。
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移动式电器时,必须采用12V 以下安全电压。
9、雷雨时,不可走近高压电杆、铁塔和避雷针的接地导线,至少相距10m 以上,以防雷电入时的跨步电压而造成触电。
10、当架空线断落地面时,应相距10m 以外。
万一进入了跨步电压地区,要立即双脚并齐,作雀跃式,跳出10m 以外。切不可迈开双脚跨步奔跑,以防触电。
四、安全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转动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
设备必须全部接零保护。
5、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五、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准穿拖鞋才赤膊上阵;
2、不准高空坠物;
3、不准在提篮内乘人;
4、不准坐在扶手栏杆和睡卧在脚手架上;
5、不准酒后上班;
6、不准玩火,烤火和打闹嘻玩;
7、不准赌力、赌食;
8、不准在同垂直面上操作;
9、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10、不随便进入建设单位的车间、仓库、办公室等重要场所。
六、安全生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得站人。
七、登高作业“十不登”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症不登高;
2、迷雾、大雪、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
3、没有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
4、夜间没有足够照明不登高;
5、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院证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
6、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
7、穿了厚底鞋或携带笨重工具不登高;
8、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的措施不登高;
9、设备和构筑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线旁没有
遮栏不登高;
10、石棉瓦、油毡屋面上无脚手架不登高。
八、起重机械“十不吊”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安全生产责任
1、主要责任:
1)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办理好安全备案手续,提交一份由工程部备案。
4)项目部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保养、改造,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禁使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7)必须配合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排除,事故稳患未排除前,无条件接受停产,撤离作业人员等指令,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8)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公司工程部。
9)项目部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即如实报告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责任追究
1、公司工程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逐月对项目部进行考核,累计积分为年终考核指标。
2、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法律责任,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项目部不依法规定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源,致使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相交部门处理。
4、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不能有效的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及安全检查工作的;
2)施工方案不符合安全要求;
3)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参保、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一、施工现场工伤急救措施
十二、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十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三 级 教 育 内 容
地 点:项目部
受教育人员:所有入场施工人员
教育发言人:
安全生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各级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公司也一直是把安全工作,把我们每一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一、 国家制定劳动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1、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二、企业安全制度、安全规章
施工现场一般规定
1、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5、施工现场的洞、坑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6、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三、安全知识
1、严禁用一线一地、二线一地或三线一地(指大地)安装用电设备或器具。电缆线路应敷设规范。
2、在一个插座或灯座上,不可引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用电器具。
3、不可用金属线绑扎电源线。接头处防湿水,应绝缘防水处理。
4、不可用潮湿的手触及开关、插座和灯座等电气装置,更不可用湿布支揩抹电气装置和用电器具。
5、没有掌握电气知识和技术的人,严禁安装和拆卸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穿戴好保护用品,检查工具安全。
6、堆放物资、安装其他设施或搬移各种物体,要与带
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电箱上和箱内不能放杂物,箱门上锁。
7、在搬移电焊机、鼓风要、电风镐、电钻和电炉等移动电器时,应先分离电源,不可拖拉电源引线,来回移动电器。
8、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移动电器,一定要采用36V 及以下安全电压,或采用1:1隔离变压器。特殊场所要用24V 以下安全电压。
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移动式电器时,必须采用12V 以下安全电压。
9、雷雨时,不可走近高压电杆、铁塔和避雷针的接地导线,至少相距10m 以上,以防雷电入时的跨步电压而造成触电。
10、当架空线断落地面时,应相距10m 以外。
万一进入了跨步电压地区,要立即双脚并齐,作雀跃式,跳出10m 以外。切不可迈开双脚跨步奔跑,以防触电。
四、安全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转动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
设备必须全部接零保护。
5、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五、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准穿拖鞋才赤膊上阵;
2、不准高空坠物;
3、不准在提篮内乘人;
4、不准坐在扶手栏杆和睡卧在脚手架上;
5、不准酒后上班;
6、不准玩火,烤火和打闹嘻玩;
7、不准赌力、赌食;
8、不准在同垂直面上操作;
9、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10、不随便进入建设单位的车间、仓库、办公室等重要场所。
六、安全生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得站人。
七、登高作业“十不登”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症不登高;
2、迷雾、大雪、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
3、没有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
4、夜间没有足够照明不登高;
5、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院证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
6、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
7、穿了厚底鞋或携带笨重工具不登高;
8、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的措施不登高;
9、设备和构筑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线旁没有
遮栏不登高;
10、石棉瓦、油毡屋面上无脚手架不登高。
八、起重机械“十不吊”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安全生产责任
1、主要责任:
1)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办理好安全备案手续,提交一份由工程部备案。
4)项目部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保养、改造,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禁使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7)必须配合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排除,事故稳患未排除前,无条件接受停产,撤离作业人员等指令,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8)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公司工程部。
9)项目部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即如实报告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责任追究
1、公司工程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逐月对项目部进行考核,累计积分为年终考核指标。
2、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法律责任,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项目部不依法规定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源,致使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相交部门处理。
4、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不能有效的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及安全检查工作的;
2)施工方案不符合安全要求;
3)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参保、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一、施工现场工伤急救措施
十二、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十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