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
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1 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 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二、供电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应急电源类型
可作为应急电源的电源类型: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用应急电源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 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四、供电、用电电压的确定 3.2.2 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 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供配电方案。
3.2.2.2 一般按每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x105 m2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时,也可设置10kV配电所。 3.3 电压选择
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 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五、电能质量
1)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3)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2)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选用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3、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4、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4)冲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为了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控制谐波引起的电压波形畸变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a.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b.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c.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六、供配电设计中无功补偿
1、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2、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b、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c、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七、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
1、 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2、 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3、 条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4、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5、 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6、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八、低压电网中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 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6.4.4高压屋内配电装置距屋顶(梁除外)的距离一般不小地0.80m。
4.7.3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 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 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 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 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 变压器室之间的灯。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的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三)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
6.1.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
(2)有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合理时。
(3)大、中型商业性大厦,当市电中断供电将会造成经济效益有较大损失时。 6.1.1.3 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坡屋、裙房的首层或附属建筑内,应避开主要出口通道,如确有困难也可布置在地下层。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处理好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音和减振等。
6.1.1.4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燃油准备及处理间、备品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6.1.1.5 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及测量仪表。
6.1.1.6 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低压配电回路,在系统电源发生故障停电后,应自动切除。
6.1.1.7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 6.1.1.8 属于一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及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二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手提式灭火装置。 6.1.9.4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的通风。在炎热地区,有条件时宜设天窗,有热带风暴地区天窗应加挡风防雨板或设专用双层百叶窗。在北方及风沙较大的地区,应设有防风沙侵入的措施;
(2)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门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并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3)贮油间与机房相连布置时,应在隔墙上设防火门,并向发电机间开启;
(4)发电机间、贮油间宜做水泥压光地面,并应有防止油、水渗入场面的措施,控制室宜做水磨石地面;
(5)机房内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要求时,应通过计算做消音、隔音处理;
(6)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现象; (7)柴油机基础应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的沟槽;
(8)机房内的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沟边缘应做挡油处理; (9)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6.1.9.4。
(四)电器导体的选择和配电设备的布置
一、 电器的选择
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二、 导体的选择
1)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2、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
3)敷设路径的冷却条件: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4)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1、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2、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5)中性线截面
1、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2、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3、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6)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截面
1、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PE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禁用作PEN线。
4、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三、配电设备布置的一般规定
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3)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5)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6)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7)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四、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3)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1、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2、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4)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5)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4X级。
6)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4、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7)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五、配电室对建筑的要求
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3、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4、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5、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五) 室外接户线和电缆敷设
一、室外接户线
7.2.6.3 一幢建筑物,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电源只做一个接户线。当建筑物体量较长、容量较大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考虑多组接户线。 7.2.6.4 低压接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负荷计算电流和机械强度确定。要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性。当计算电流小于30A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宜采用单相接户线;大于30A时,宜采用三相接户线。接户线的最小允许截面见表7.2.6.4所列数值。 7.2.6.7 接户线在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高压接户线 4.00m 低压接户线 2.50m
7.2.6.9 跨越街道的低压接户线,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车街道 6.00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 3.50m 胡同(里)、弄、巷 3.00m
高压接户线至地面的距离见表7.2.7.3。
7.2.6.10 低压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0m
与接户线上方窗户或阳台的垂直距离 0.80m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m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m 7.2.6.11 低压接户线不应从高压 7.2.7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7.2.7.1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此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高压线路不应小于3m,低压路不应小于2.50m。 7.2.7.2 架空线路接近建筑物时,线路的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高压线路不应小于1.5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1m。
7.2.7.3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2.7.3所列数值。
二、电缆布线 (1)电缆在室内敷设
1、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2、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3、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4、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5、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7、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2)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1、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3、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4、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5、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6、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7、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8、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9、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
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10、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1、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3)电缆埋地敷设
1、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2、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3、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规范表5.6.32的规定。
4、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5、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第5.6.23条 1)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2)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3)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4)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5)缆排管的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时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垫层。
4、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孔井,人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六) 多层、高层建筑低压配电
8.2.2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
8.2.2.1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配电系统。
8.2.2.2 确定多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及计量方式时,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单元总配电箱设于首层,内设总计量表,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由总配电箱至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层配电箱至各户采用放射式配电。
(2)单元不设总计量表,只在分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其配电干线、支线的配电方式同上项。
(3)分户计量表全部集中于首层(或中间某层)电表间内,配电支线以放射式配电至各(层)户。
8.2.2.3 多层住宅照明计量应一户一表。其公用走道、楼梯间照明计量可采取;当供电部门收费到户时,可设公用电度表;如收费到楼(幢)总表时,一般不另设表。
8.2.2.4 除多层住宅外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对于较大的集中负荷或较重要的负荷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于向各层配电间或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树干式和分区树干的方式。
每个树干式回路的配电范围,应以用电负荷的密度、性质、维护管理及防火分区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由层配电间或层配电箱至各分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
8.2.2.5 多层住宅中的电力计量表应单独装设。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的照明和电力负荷亦应分别设表计量。
8.2.2.6 多层单身宿舍建筑,宜对每室的用电采取限电措施,在系统结线上应予考虑。
8.2.3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
8.2.3.1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宜自成体系。
8.2.3.2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各层配电间的配电宜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也采用分区树干式或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2)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都采用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3)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取自应急照明等电源干线。
8.2.3.3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以及其他用电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应在末端自动切换。
高层建筑中应急照明和消防用电设施的配电要求,见本规范第11章及第24章有关规定。
8.2.3.4 高层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和配电回路划分,应根据负荷的性质和密度、防火分区、维护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
对于普通高层住宅的照明配电,每一单相回路如装设总计量表时其额定电源不宜超过30A。
8.2.3.5 自层配电箱至用电负荷的发支回路,对于旅馆、饭店、公寓等建筑物内的客房,宜采用每套房间设一分配电箱的树干式配电,每套房间内根据负荷性质再设若干支路;或者采用对几套房间按不同用电类别,以几路分别配电的方式;但对贵宾间则宜采取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8.2.3.6 高层住宅的照明计量表应采用一户一表。公用楼梯、公用走道的照明及公用电力计量宜单独设表,其装设位置和配电系统应符合本章第8.2.2.2款的规定8.6.4 接地故障保护
8.6.4.1 为防止人身间接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而采取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除正确地选用和整定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使其可靠地切断故障线路外,还应正确地协调和配合下列因素:
(1)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
(2)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等级和使用特点;
(3)导体截面;
(4)环境影响。
8.6.4.2 除本章第8.6.4.1款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外,下列措施也可用于防止人身间接触电:
(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即Ⅱ级设备)。
(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采用安全超低压供电。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8.6.4.3 第8.6.4条规定涉及的电气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级均为1级电气设备,且此类设备所在环境均指正常环境,在此环境内人身触电安全电压极限值为50V。
切断接地故障的时间极限值应根据系统接地形式和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而定,分别见以下各有关条款的规定,但其最大值不宜超过5s。
8.6.4.4 为减小人体接触电压,在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时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当仅做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间接接触保护的条件时,还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除本规范第14章规定的等电位联结内容之外,总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辅助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平房地板 。
8.6.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线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干线和只供给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5s。
(2)供电给手握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级路不应大于0.4s。
8.6.4.9 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下列方式:
(1)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章第8.6.4.7款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第8.6.4.7款要求,而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3)当上述(1)、(2)项的保护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保护。漏电电流保护的接线应符合第
8.6.4.20款的规定。
(七)主要的室内布线方式
一、 一般规定
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5、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2)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二、绝缘导线布线
1、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2、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3、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2、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3、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4、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①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②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5、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6、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2、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3、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4、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7、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8、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1、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三、裸导体布线
1、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2、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3、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4、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5、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行车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四、封闭式母线布线
1、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2、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五、 电 缆 桥 架 布 线
9.11.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9.11.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外护层。
9.11.3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9.11.4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0m,垂直敷设时距地1.80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9.11.5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为1.50
~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9.11.6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一般为: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弱电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0m;桥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9.11.7 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9.11.8 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9.11.9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9.11.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9.11.10的规定。
9.11.11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9.11.12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0~2m处。
水平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5-10m处。
9.11.13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9.11.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六、 竖 井 内 布 线
9.13.1 竖井内布线一般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9.13.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
选择竖井位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减少干线电缆沟道的长度。
(2)不得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9.13.3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做防火密封隔离,隔离措施如下:
(1)封闭式母线、电缆桥架及金属线槽在穿过楼板处采用防火隔板及防火堵料隔离。
(2)电缆和绝缘电线穿钢管布线时,应在楼层间预埋钢管,布线后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封闭隔离。
9.13.4 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0m的操作、维护距离。
9.13.5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联接方法。
9.13.6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0.30m及以上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强电和弱电线路,有条件时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
9.13.7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9.13.8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9.13.9敷设时,为保证管内导线不因自重而折断,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导线固定盒,在盒内用线夹将导线固定。
1、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长度大于30m时;
2、线截面在50mm2以上,长度大于20m时。
(八)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4.8.1 一般规定
14.8.1.1 本节适用于澡盆、淋浴盆、游泳池和涉水池的水池及其周围,由于身体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保护。
澡盆和淋浴盆的安全保护要求,仅限于三级及以上的旅(宾)馆、高级住宅和公寓以及商业性浴池等场所。一般旅馆和住宅的上述场所可参照有关条款,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4.8.1.2 保障安全的保护应包括用于正常工作时的保护及用于故障情况下的保护。
14.8.1.3 凡没有提到的安全保护条款,应按本规范相应章节的通常要求执行。
14.8.2 装有澡盆和淋浴盆场所
14.8.2.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2。 14.8.2.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14.8.2.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3区以外的地方。
14.8.2.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2.5 不允许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2.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IPX7
在1区内:IPX5
在2区内:IPX4(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在3区内:IPX1(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14.8.2.7 在0、1、2及3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2.8 在0、1及2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2.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在3区内如安装插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超低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澡盆的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4)埋在地面内用于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各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4.8.3 游泳池
14.8.3.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3。 14.8.3.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及2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为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具体应包括如下部分:
(1)水池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件,包括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
(6)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
(7)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
14.8.3.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14.8.3.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3.5 不允许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3.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IPX8
在1区内:IPX4
在2区内:IPX2,室内游泳池时
IPX4,室外游泳池时
14.8.3.7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3.8 在0及1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3.9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0及1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
(2)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只在以下情况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代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3)在0区内,只有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时,才可能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如水下照明器、泵等)。
(4)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超低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区内,用电器具可以是:
a.Ⅱ级。
b.Ⅰ级,并采取漏电保护措施,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c.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4.8.3.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有足够的防护,以防人体接触。
14.8.3.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九)接地故障保护
(1)一般规定
1、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3、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节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a、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b、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c、采用安全超低压;
d、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e、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a、PE、PEN干线;
b、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c、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d、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校验公式为:
R≤50/Ia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4.4.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2、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b、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十) 高层建筑电气
一、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b.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c.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二、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三、 灯 具
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 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库房。
4) 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
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1 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 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二、供电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应急电源类型
可作为应急电源的电源类型: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用应急电源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 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四、供电、用电电压的确定 3.2.2 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 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供配电方案。
3.2.2.2 一般按每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x105 m2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时,也可设置10kV配电所。 3.3 电压选择
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 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五、电能质量
1)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3)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2)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选用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3、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4、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4)冲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为了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控制谐波引起的电压波形畸变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a.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b.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c.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六、供配电设计中无功补偿
1、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2、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b、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c、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七、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
1、 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2、 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3、 条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4、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5、 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6、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八、低压电网中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 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6.4.4高压屋内配电装置距屋顶(梁除外)的距离一般不小地0.80m。
4.7.3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 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 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 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 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 变压器室之间的灯。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的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三)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
6.1.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
(2)有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合理时。
(3)大、中型商业性大厦,当市电中断供电将会造成经济效益有较大损失时。 6.1.1.3 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坡屋、裙房的首层或附属建筑内,应避开主要出口通道,如确有困难也可布置在地下层。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处理好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音和减振等。
6.1.1.4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燃油准备及处理间、备品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6.1.1.5 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及测量仪表。
6.1.1.6 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低压配电回路,在系统电源发生故障停电后,应自动切除。
6.1.1.7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 6.1.1.8 属于一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及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二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手提式灭火装置。 6.1.9.4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的通风。在炎热地区,有条件时宜设天窗,有热带风暴地区天窗应加挡风防雨板或设专用双层百叶窗。在北方及风沙较大的地区,应设有防风沙侵入的措施;
(2)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门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并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3)贮油间与机房相连布置时,应在隔墙上设防火门,并向发电机间开启;
(4)发电机间、贮油间宜做水泥压光地面,并应有防止油、水渗入场面的措施,控制室宜做水磨石地面;
(5)机房内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要求时,应通过计算做消音、隔音处理;
(6)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现象; (7)柴油机基础应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的沟槽;
(8)机房内的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沟边缘应做挡油处理; (9)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6.1.9.4。
(四)电器导体的选择和配电设备的布置
一、 电器的选择
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二、 导体的选择
1)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2、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
3)敷设路径的冷却条件: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4)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1、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2、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5)中性线截面
1、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2、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3、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6)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截面
1、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PE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禁用作PEN线。
4、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三、配电设备布置的一般规定
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3)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5)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6)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7)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四、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3)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1、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2、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4)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5)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4X级。
6)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4、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7)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五、配电室对建筑的要求
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3、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4、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5、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五) 室外接户线和电缆敷设
一、室外接户线
7.2.6.3 一幢建筑物,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电源只做一个接户线。当建筑物体量较长、容量较大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考虑多组接户线。 7.2.6.4 低压接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负荷计算电流和机械强度确定。要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性。当计算电流小于30A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宜采用单相接户线;大于30A时,宜采用三相接户线。接户线的最小允许截面见表7.2.6.4所列数值。 7.2.6.7 接户线在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高压接户线 4.00m 低压接户线 2.50m
7.2.6.9 跨越街道的低压接户线,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车街道 6.00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 3.50m 胡同(里)、弄、巷 3.00m
高压接户线至地面的距离见表7.2.7.3。
7.2.6.10 低压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0m
与接户线上方窗户或阳台的垂直距离 0.80m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m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m 7.2.6.11 低压接户线不应从高压 7.2.7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7.2.7.1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此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高压线路不应小于3m,低压路不应小于2.50m。 7.2.7.2 架空线路接近建筑物时,线路的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高压线路不应小于1.5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1m。
7.2.7.3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2.7.3所列数值。
二、电缆布线 (1)电缆在室内敷设
1、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2、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3、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4、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5、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7、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2)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1、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3、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4、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5、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6、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7、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8、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9、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
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10、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1、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3)电缆埋地敷设
1、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2、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3、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规范表5.6.32的规定。
4、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5、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第5.6.23条 1)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2)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3)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4)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5)缆排管的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时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垫层。
4、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孔井,人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六) 多层、高层建筑低压配电
8.2.2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
8.2.2.1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配电系统。
8.2.2.2 确定多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及计量方式时,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单元总配电箱设于首层,内设总计量表,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由总配电箱至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层配电箱至各户采用放射式配电。
(2)单元不设总计量表,只在分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其配电干线、支线的配电方式同上项。
(3)分户计量表全部集中于首层(或中间某层)电表间内,配电支线以放射式配电至各(层)户。
8.2.2.3 多层住宅照明计量应一户一表。其公用走道、楼梯间照明计量可采取;当供电部门收费到户时,可设公用电度表;如收费到楼(幢)总表时,一般不另设表。
8.2.2.4 除多层住宅外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对于较大的集中负荷或较重要的负荷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于向各层配电间或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树干式和分区树干的方式。
每个树干式回路的配电范围,应以用电负荷的密度、性质、维护管理及防火分区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由层配电间或层配电箱至各分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
8.2.2.5 多层住宅中的电力计量表应单独装设。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的照明和电力负荷亦应分别设表计量。
8.2.2.6 多层单身宿舍建筑,宜对每室的用电采取限电措施,在系统结线上应予考虑。
8.2.3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
8.2.3.1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宜自成体系。
8.2.3.2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各层配电间的配电宜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也采用分区树干式或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2)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都采用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3)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取自应急照明等电源干线。
8.2.3.3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以及其他用电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应在末端自动切换。
高层建筑中应急照明和消防用电设施的配电要求,见本规范第11章及第24章有关规定。
8.2.3.4 高层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和配电回路划分,应根据负荷的性质和密度、防火分区、维护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
对于普通高层住宅的照明配电,每一单相回路如装设总计量表时其额定电源不宜超过30A。
8.2.3.5 自层配电箱至用电负荷的发支回路,对于旅馆、饭店、公寓等建筑物内的客房,宜采用每套房间设一分配电箱的树干式配电,每套房间内根据负荷性质再设若干支路;或者采用对几套房间按不同用电类别,以几路分别配电的方式;但对贵宾间则宜采取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8.2.3.6 高层住宅的照明计量表应采用一户一表。公用楼梯、公用走道的照明及公用电力计量宜单独设表,其装设位置和配电系统应符合本章第8.2.2.2款的规定8.6.4 接地故障保护
8.6.4.1 为防止人身间接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而采取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除正确地选用和整定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使其可靠地切断故障线路外,还应正确地协调和配合下列因素:
(1)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
(2)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等级和使用特点;
(3)导体截面;
(4)环境影响。
8.6.4.2 除本章第8.6.4.1款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外,下列措施也可用于防止人身间接触电:
(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即Ⅱ级设备)。
(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采用安全超低压供电。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8.6.4.3 第8.6.4条规定涉及的电气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级均为1级电气设备,且此类设备所在环境均指正常环境,在此环境内人身触电安全电压极限值为50V。
切断接地故障的时间极限值应根据系统接地形式和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而定,分别见以下各有关条款的规定,但其最大值不宜超过5s。
8.6.4.4 为减小人体接触电压,在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时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当仅做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间接接触保护的条件时,还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除本规范第14章规定的等电位联结内容之外,总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辅助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平房地板 。
8.6.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线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干线和只供给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5s。
(2)供电给手握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级路不应大于0.4s。
8.6.4.9 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下列方式:
(1)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章第8.6.4.7款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第8.6.4.7款要求,而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3)当上述(1)、(2)项的保护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保护。漏电电流保护的接线应符合第
8.6.4.20款的规定。
(七)主要的室内布线方式
一、 一般规定
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5、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2)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二、绝缘导线布线
1、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2、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3、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2、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3、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4、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①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②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5、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6、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2、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3、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4、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7、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8、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1、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三、裸导体布线
1、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2、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3、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4、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5、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行车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四、封闭式母线布线
1、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2、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五、 电 缆 桥 架 布 线
9.11.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9.11.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外护层。
9.11.3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9.11.4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0m,垂直敷设时距地1.80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9.11.5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为1.50
~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9.11.6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一般为: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弱电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0m;桥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9.11.7 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9.11.8 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9.11.9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9.11.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9.11.10的规定。
9.11.11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9.11.12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0~2m处。
水平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5-10m处。
9.11.13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9.11.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六、 竖 井 内 布 线
9.13.1 竖井内布线一般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9.13.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
选择竖井位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减少干线电缆沟道的长度。
(2)不得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9.13.3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做防火密封隔离,隔离措施如下:
(1)封闭式母线、电缆桥架及金属线槽在穿过楼板处采用防火隔板及防火堵料隔离。
(2)电缆和绝缘电线穿钢管布线时,应在楼层间预埋钢管,布线后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封闭隔离。
9.13.4 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0m的操作、维护距离。
9.13.5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联接方法。
9.13.6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0.30m及以上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强电和弱电线路,有条件时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
9.13.7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9.13.8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9.13.9敷设时,为保证管内导线不因自重而折断,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导线固定盒,在盒内用线夹将导线固定。
1、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长度大于30m时;
2、线截面在50mm2以上,长度大于20m时。
(八)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4.8.1 一般规定
14.8.1.1 本节适用于澡盆、淋浴盆、游泳池和涉水池的水池及其周围,由于身体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保护。
澡盆和淋浴盆的安全保护要求,仅限于三级及以上的旅(宾)馆、高级住宅和公寓以及商业性浴池等场所。一般旅馆和住宅的上述场所可参照有关条款,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4.8.1.2 保障安全的保护应包括用于正常工作时的保护及用于故障情况下的保护。
14.8.1.3 凡没有提到的安全保护条款,应按本规范相应章节的通常要求执行。
14.8.2 装有澡盆和淋浴盆场所
14.8.2.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2。 14.8.2.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14.8.2.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3区以外的地方。
14.8.2.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2.5 不允许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2.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IPX7
在1区内:IPX5
在2区内:IPX4(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在3区内:IPX1(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14.8.2.7 在0、1、2及3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2.8 在0、1及2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2.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在3区内如安装插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超低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澡盆的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4)埋在地面内用于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各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4.8.3 游泳池
14.8.3.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3。 14.8.3.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及2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为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具体应包括如下部分:
(1)水池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件,包括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
(6)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
(7)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
14.8.3.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14.8.3.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3.5 不允许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3.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IPX8
在1区内:IPX4
在2区内:IPX2,室内游泳池时
IPX4,室外游泳池时
14.8.3.7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3.8 在0及1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3.9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0及1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
(2)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只在以下情况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代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3)在0区内,只有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时,才可能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如水下照明器、泵等)。
(4)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超低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区内,用电器具可以是:
a.Ⅱ级。
b.Ⅰ级,并采取漏电保护措施,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c.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4.8.3.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有足够的防护,以防人体接触。
14.8.3.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九)接地故障保护
(1)一般规定
1、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3、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节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a、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b、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c、采用安全超低压;
d、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e、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a、PE、PEN干线;
b、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c、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d、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校验公式为:
R≤50/Ia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4.4.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2、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b、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十) 高层建筑电气
一、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b.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c.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二、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三、 灯 具
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 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库房。
4) 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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