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很早,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
生:贫家妇女怀孕后,每家发生活补贴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1800元)及救济粮。国家设“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局”等收养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和弃婴、孤儿。
老:孤寡老人由“安老坊”“养济院”等收养。60岁以上的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发给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
病:设“安济坊”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施药局”作为平价门诊给百姓发药。
死:福利性公墓“漏泽园”殓葬贫民流民。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
南宋时,又发展出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效果很好。据元人的回忆,“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再来说“老”的福利。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也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都是收养“老而无归”的养老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综合性福利机构也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
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
现在来看看宋人“病”的福利。宋代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安济坊”。北宋崇宁年间,朝廷下诏全国各路遍置安济坊,颁发“安济法”,要求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城寨,均要设立安济坊,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均可送入安济坊收治。安济坊“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人宿舍。”即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此外,另有专门收治患病旅客的机构“安乐庐”。政府还要求旅店如发现病人,不得将其赶走,而应就近请大夫治疗,然后报告官府,报销医药费。
宋代还设有“药局”“施药局”,类似于今日的平价门诊部,药局只“收本钱不取息”。有时候,药局也向贫困人家免费发放药物。宋人吴自牧记述道,南宋时,“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朝廷)拨钱一十万贯下局。”
最后来看看“坟墓”即“死”的福利。宋代之前,历代也有设义冢助葬贫民、流民之举,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体系则是在宋代才形成的,此即“漏泽园”制度。漏泽园先是设于京师汴梁,北宋真宗年间,朝廷在“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后来的整个南宋时期,各地普遍都设立了这种福利性公墓。
宋代的漏泽园,有一套非常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如逝者有冥器陪葬,有“兰羞”(佳肴)祭祀,尽力照顾了逝者的尊严,这些下葬随品及祭品都由政府置办;“园中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还有专人管理,“官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至于季节性、临时性、赈灾性的例行救济,比如“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也是“每岁常例”。大概可以说,宋代在制度设置上已经有了几分“福利国家”的气象。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很早,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
生:贫家妇女怀孕后,每家发生活补贴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1800元)及救济粮。国家设“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局”等收养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和弃婴、孤儿。
老:孤寡老人由“安老坊”“养济院”等收养。60岁以上的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发给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
病:设“安济坊”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施药局”作为平价门诊给百姓发药。
死:福利性公墓“漏泽园”殓葬贫民流民。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
南宋时,又发展出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效果很好。据元人的回忆,“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再来说“老”的福利。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也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都是收养“老而无归”的养老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综合性福利机构也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
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
现在来看看宋人“病”的福利。宋代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安济坊”。北宋崇宁年间,朝廷下诏全国各路遍置安济坊,颁发“安济法”,要求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城寨,均要设立安济坊,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均可送入安济坊收治。安济坊“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人宿舍。”即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此外,另有专门收治患病旅客的机构“安乐庐”。政府还要求旅店如发现病人,不得将其赶走,而应就近请大夫治疗,然后报告官府,报销医药费。
宋代还设有“药局”“施药局”,类似于今日的平价门诊部,药局只“收本钱不取息”。有时候,药局也向贫困人家免费发放药物。宋人吴自牧记述道,南宋时,“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朝廷)拨钱一十万贯下局。”
最后来看看“坟墓”即“死”的福利。宋代之前,历代也有设义冢助葬贫民、流民之举,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体系则是在宋代才形成的,此即“漏泽园”制度。漏泽园先是设于京师汴梁,北宋真宗年间,朝廷在“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后来的整个南宋时期,各地普遍都设立了这种福利性公墓。
宋代的漏泽园,有一套非常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如逝者有冥器陪葬,有“兰羞”(佳肴)祭祀,尽力照顾了逝者的尊严,这些下葬随品及祭品都由政府置办;“园中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还有专人管理,“官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至于季节性、临时性、赈灾性的例行救济,比如“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也是“每岁常例”。大概可以说,宋代在制度设置上已经有了几分“福利国家”的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