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办发〔2013〕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学实际,修订了《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
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高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高级中学
20-25
4-5
8-10
8-10
42-45
12-13
18-19
12-13
30-38
15-19
15-19
初级中学
10-15
2-3
4-6
4-6
40-45
12-13
16-19
12-13
40-50
20-25
20-25
小学
2.5-3
0.5-1
1
1
38-43
11-13
15-16
12-14
54-59.5
27-29.5
27-30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岗位。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前,正高级教师岗位暂按评审通过的实有人数设置;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
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1%提高到2.5-3%,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也适当提高,重点向农村、偏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鼓励和引导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到空缺岗位的小学任教。
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岗位,其最高等级应低于高级教师岗位最高等级,其中,中学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高级教师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技 术 工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高中
25
35
40
初中
20
35
45
小学
10
40
50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中小学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中小学岗位设置要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中小学,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中小学,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学校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七)幼儿园的各类岗位设置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岗位设置核准部门具体确定。其中,中、高级教师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可按不高于小学的下限执行。
本指导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200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鲁人社办发〔2013〕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学实际,修订了《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
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高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高级中学
20-25
4-5
8-10
8-10
42-45
12-13
18-19
12-13
30-38
15-19
15-19
初级中学
10-15
2-3
4-6
4-6
40-45
12-13
16-19
12-13
40-50
20-25
20-25
小学
2.5-3
0.5-1
1
1
38-43
11-13
15-16
12-14
54-59.5
27-29.5
27-30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岗位。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前,正高级教师岗位暂按评审通过的实有人数设置;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
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1%提高到2.5-3%,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也适当提高,重点向农村、偏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鼓励和引导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到空缺岗位的小学任教。
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岗位,其最高等级应低于高级教师岗位最高等级,其中,中学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高级教师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技 术 工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高中
25
35
40
初中
20
35
45
小学
10
40
50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中小学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中小学岗位设置要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中小学,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中小学,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学校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七)幼儿园的各类岗位设置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岗位设置核准部门具体确定。其中,中、高级教师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可按不高于小学的下限执行。
本指导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200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9号)同时废止。